汤黎虹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精准扶贫法治化的精准考究
汤黎虹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精准扶贫是粗放扶贫的对称,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和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一般来说,精准扶贫主要是就贫困居民而言的,谁贫困就扶持谁。传统的粗放扶贫的问题在于:贫困居民底数不清、情况不明、针对性不强、扶贫资金和项目指向不准。其造成了扶贫给付浪费、扶贫公平性失准等一系列弊端。而精准扶贫,则突出“精准”二字,它改变了“粗放”扶贫的做法,特别重视对贫困家庭的致贫原因的精确识别,在国家(特别是政府)主导下,引入了基层识别、民主认同的机制,从而使扶贫给付开始步入精准化道路。
当前的精准扶贫,虽然方式繁多,但其主体及其关系(即扶贫主体和脱贫主体及其扶贫与脱贫的关系)的类型是一样的。具体一些说,扶贫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特别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包括有关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如村民自治组织、街道委员会、社区)、其他机构(如媒体)等。脱贫主体基本是贫困居民。至于扶贫与脱贫的关系则是在不同空间和不同时间发生的。所谓“不同空间”,一是指不同的地域(例如不同的村庄);二是指不同的针对情形,即针对当地资源、生态、基础设施等原因导致贫困,给予的扶贫;针对就业障碍、劳动能力丧失、患病等原因导致贫困,给予的扶贫;针对教育质量和医疗水平偏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较低,对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关爱服务不够等原因导致的贫困,给予的扶贫。所谓“不同时间”,是指对不同的脱贫主体,在不同空间进行精准扶贫的不同时间点。由此看来,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中的诸多主体,在扶贫与脱贫的关系中,因存在时间和空间的不同,因而是非常复杂的。
从现实看,在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的操作中,基本上是自上而下,主要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来主导,以致在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中,各级各部门干部的作用非常重要,形成主观决策为主的模式,即人治模式。这种模式,面对非常复杂的扶贫与脱贫的关系,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体制协调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欠缺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近期一些学者提出了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法治化建议。应当说,这些建议的方向是正确的。因为凡是涉及体制问题,就必然涉及体制内容——主体的分工——权利义务配置等问题,需要法律来确认;同时,法律可以建构较为有效和公平的体制,并保障该体制运行,这也是推进体制改革的有效方法。这一点,由中国改革30年的经验所佐证。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强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以说,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法治化,符合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
当然,一些学者提出的一系列具体建议,还缺乏对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体制内容的深入研究,特别是对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的诸多主体在不同“时空”中的权利义务及其关系的研究;同时,还有一些研究拘泥于传统行政法治框架下,较少就涉及的法治社会内涵和问题展开讨论;另外,还缺乏实证研究,特别是缺乏深入精准扶贫实际的调研,因而导致一些建议实际操作性不够强。
由此,我们组织专家学者,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的要求,强调深入精准扶贫实际的调研,针对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体制内容展开深入研究,关注涉及的法治社会内涵和问题,提出符合中国实际的新型的法律制度建设的建议。我们希望以此推动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的体制改革,为中国经济和社会的转型、为中国法治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编辑:付昌玲)
Profound Thinking about the Legalization of Precise Poverty Alleviation
TANG Lihong
(College of Law and Politics, Wenzhou University, Wenzhou, China 325035)
10.3875/j.issn.1674-3555.2017.03.001 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