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东辉
(哈尔滨市社会科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0)
政治伦理视域下的荀子隆礼重法思想辨析
桑东辉
(哈尔滨市社会科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0)
荀子隆礼重法思想是中国古代政治伦理思想的重要内容。他不仅强调礼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而且主张加强法治,从而将礼和法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和“大经”。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是建立在其人性恶的人性论、群分观念等社会历史观基础上的。其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先秦儒家思想,而且也启迪和促进了先秦法家思想的完善,特别是对中国封建社会德刑兼治、礼法并用的治国理念产生了重大影响。即使在当下,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对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和谐社会等也都具有十分重大的借鉴作用和现实意义。
荀子;政治伦理;礼治;法治
荀子作为先秦后期大儒,其思想体系较为缜密庞大,思想内涵也较为丰富复杂,他不仅继承和发展了孔子所建立起的儒家学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家思想的完善和发展。这种复杂性最直接地体现在其隆礼重法的政治伦理观念上。
在荀子的思想体系中,礼和法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可以说,隆礼重法思想贯穿其思想始终。那么,荀子是如何界定礼、法概念的,其隆礼重法的精髓又是什么呢?
(一)礼的概念
在荀子的思想体系中,礼占据核心地位。荀子的礼既是政治范畴的概念,同时又是伦理范畴的概念,充分体现了其政治伦理思想特点。在荀子的思想中,礼是全含性的道德,社会各个等级都被纳入礼的规制范畴内,即所谓“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孝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荀子·大略》)荀子特别强调:“礼者,人道之极也。”(《荀子·礼论》)无疑,在荀子的思想中,礼是全德范畴,是最高的道德范畴。[1]154
此外,荀子还对礼所产生的必要性和必然性进行了分析。他提出:“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礼的功能就在于控制人性中恶的、自私性的一面,顺应人心合理性的一面,从而建立和维护等级社会秩序。“礼以顺人心为本,故亡于礼经而顺人心者,皆礼也。”(《荀子·大略》)“礼者,所以正身也。”(《荀子·修身》)在荀子看来,礼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所谓凡事由礼则治通、和节、文雅,反之,不由礼则悖乱、生疾、粗野等乱象丛生。他还将礼由个人修养进一步推扩到治国理政的层面,认为礼不仅是个人安身立命的基础,同时更是国家治国理政的关键。概言之,“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荀子·修身》)在《大略篇》中,荀子再次强调:“礼之于正国家也,如权衡之于轻重也,如绳墨之于曲直也。故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
(二)法的概念
荀子的法比我们今天所说的法的概念要大,它不仅指法律,而且还是国家治理术,也就是执政方略,甚至还有道的涵义。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所谓“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荀子·王制》)事实上,荀子的法中代表法律观念的就是刑罚,所谓庆赏刑罚就包含着法律的内涵,而其谈到法的时候,更多的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范畴。从荀子所说的“有治人,无治法”(《荀子·君道》)中不难看出,荀子思想中还没有我们现在所说的法治观念,处在当时的时代,他所强调的还是人治下的“法治”。在荀子的思想里,法就是治国理政的工具。治国理政的关键是人,而不是作为工具的法。所谓“法不能独立”,得人则存,失人则亡。从源流关系上看,荀子认为作为管理者的人是源,而作为管理工具的具体的刑罚规制则为流。“械数者,治之流也,非治之原也;君子者,治之原也。”或者说,“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因为“原清则流清,原浊则流浊”(《荀子·君道》),因此,他主张以人治统领法治。从人与法的关系上,荀子得出的结论是,“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荀子·王制》)。因此,荀子的法治思想的实质其实就是人治,而与我们今天所说的社会主义法治有着本质差异,相去甚远。
(三)礼与法的相互关系
在荀子的思想中,礼与法有时候分别论之,有时候又彼此涵容。如他一再强调“百王之所以同”的“礼法之大经”(《荀子·王霸》),并明确提出:“治之经,礼与刑”。(《荀子·成相》)特别指出圣人化性起伪,“生礼义而起法度”(《荀子·性恶》)。这些都是将礼和法相提并论。但同时,荀子又认为礼与法有相互涵容的成分,如礼不仅有伦理道德方面的价值,还具有定分止争的法律规制作用。无独有偶,法不仅包含刑罚的意蕴,而且大大超出了法律的狭隘概念,还包含法度和治道等更广泛的意义。因此,有学者指出“荀子的‘法’是礼的代名词,与礼名异而实同;而荀子的‘礼’则与完整意义的法概念相去不远了”,[2]42这也是不无道理的。比较荀子的礼和法的观念,他主张礼强调一个“顺”字,法突出一个“类”字。“庆赏刑罚,通类而后应。政教习俗,相顺而后行。”(《荀子·大略》)也就是说,法是对一类事件的通行处理原则,而礼则重点在于建立一种上下和顺的秩序。
在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中,礼与法二者相辅相成,但其中,礼是更根本的,法是补充礼的。所谓“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故非礼,是无法也。”(《荀子·修身》)在某种程度上讲,礼统摄法,是“法之大分”;而法则是礼的有效补充。对此,荀子形象地指出:“水行者表深,使人无陷;治民者表乱,使人无失。礼者,其表也,先王以礼表天下之乱。今废礼者,是去表也。故民迷惑而陷祸患,此刑罚之所以繁也。”(《荀子·大略》)由此可见,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虽主张礼与法不可或缺,德治法治并举,但“从礼、法二者之本末的角度看,荀子则认为,德为本,法为末;礼为本,刑为末”。[3]96荀子隆礼重法的根本还在于维护等级社会的政治秩序。在他看来,礼法是“百王之所以同”的治国枢要。尽管在先秦时期宗法社会中,荀子也强调君臣上下、贵贱长幼之尊卑,但在严格等级制度基础上,荀子更强调等级秩序的内在和谐,强调上下之间的恪守各自礼法。也就是说,不仅在下者要尊君敬上,做到忠君孝父,但同时也主张在上者要慈爱在下者。如荀子以君臣关系为例,不仅认为人臣要“以礼待君,忠顺而不懈”,而且君主对待臣子也要“以礼分施,均遍而不偏”。(《荀子·君道》)换句话说,“上莫不致爱其下而制之以礼,上之于下,如保赤子”,这样才可收到“下之亲上欢如父母”(《荀子·王霸》)的上下和谐效果。同时,他还主张在不越礼违法的范围内,臣子、儿子等在下者要积极匡正君父,而不是一味地顺从其错误,这样才是真正的忠臣、孝子,才是真正的知礼守法。因此,荀子所提倡的“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的争臣、争子都是合乎他所谓的礼法之治的。综观荀子的政治伦理思想,他是将隆礼重法作为治国的常道提出来的,所谓“至道大形,隆礼至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是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的,是建立在其人性论、社会历史观、政治治理观等价值观念基础上的。
(一)人性理论中的性恶观
与孟子主张人性善和告子的自然人性说均为不同的是,荀子在人性问题上是主张人性恶的。需要注意的是,在人性是先天还是后天的问题上,荀子与孟子是一致的,都认为人性是先天的,而不是告子所说的后天习染的。荀子提出:“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荀子·性恶》)也就是说人性是先天带来的,不是后天习得的。是所谓“生于人之情性者也,感而自然,不待事而后生之者也。”(《荀子·性恶》)那么,这个先天的人性是善的还是不善的呢?荀子认为人性天生是恶的,这个恶主要是从趋利避害、好逸恶劳角度谈的。在荀子看来,“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包括“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等都是人的本性。概括而言,所有“好荣恶辱,好利恶害”的人性都是“君子小人之所同”(《荀子·荣辱》)的自然天性。荀子认为,在人性恶这点上,尧舜与桀纣是没有分别的。尽管在人性善恶的问题上,荀子与孟子迥然有别,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先天之性可以经过后天的教化而得到改善。孟子认为人有与生俱来的良知,因此后天所要做的就是帮助人们找回已经放失的良善之本心。而荀子则坚称“人之性恶,其善者伪”(《荀子·性恶》),也就是说性恶是人的天性,善则是后天人为努力的结果。他认为正是因为人性恶,所以古之圣人才“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荀子·性恶》)应该说,荀子的政治伦理思想都建立在人性恶这一基本观点之上的。在他看来,正是由于人性恶,因此,礼义教化和刑罚规制才得以产生。“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换句话说,荀子的隆礼重法观念是对人性恶的一种综合治理,是对人性所采取的矫治措施。这也就是荀子反复强调“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荀子·性恶》)的道理所在。反之,如果“去君上之势,无礼义之化,去法正之治,无刑罚之禁”,则必将“强者害弱而夺之,众者暴寡而哗之,天下之悖乱恶相亡不待顷矣。”(《荀子·性恶》)由此可见,在荀子思想体系中,隆礼重法是针对人性恶而祭出的规制手段。
(二)社会理论中的群分观
荀子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对人类社会的起因和功能作出了精辟而独到的分析,提出了群分观念。在荀子看来,人类与其他动物种类的最大区别在于人类为了生存而结成社会群体。“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荀子·王制》)人类的存在是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即所谓的“人之生不能无群”(《荀子·富国》)。能群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社会组织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出现。事实上,一些动物也有群居的习惯,而人类有别于动物群体除了能群外,关键在于能群还能分。这个分不是指的分离,而是有所区别,如社会角色的区别、身份等级的区别。荀子的群分观念,更多地是来强调等级制度的合理性和权威的至上性。荀子基于人能群和人性恶的观念,认为在社会组织中,由于人都有强烈的私欲,所谓“贵为天子,富有天下,是人情之所同欲也”(《荀子·荣辱》)。因此,如果没有社会组织制约,没有等级制度维护,必然是“執(即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澹(即赡)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荀子·王制》)。也就是说,如果一味地“从人所欲”,必将“势不能容,物不能赡”(《荀子·荣辱》)。因而,荀子指出“群而无分则争”(《荀子·富国》),主张定分止争,建立等级有序的社会秩序。所谓“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之本利也”(《荀子·富国》),而隆礼重法无疑是荀子实现定分止争的津要。在荀子看来,定分止争、维护群族稳定的关键一个是礼,一个是法。一方面,他认为“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也就是说礼义的由来在于为了制止因人性私欲而引发的乱群问题产生的治理手段,通过制定礼义,“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荀子·王制》)。另一方面,荀子将“政令法,举措时,听断公”(《荀子·荣辱》)作为治民安国的根本。刑罚之所兴是作为礼的补充形式,所谓“政令以定,风俗以一,有离俗不顺其上,则百姓莫不敦恶,莫不毒孽,若祓不祥,然后刑于是起矣”。(《荀子·议兵》)刑罚的作用就在于维护社会的统治秩序,起到惩戒和教化作用。“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征其未也。”(《荀子·正论》)荀子强调礼和法的作用,其意在通过隆礼重法,以期达致定分止争、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在荀子看来,“治国者,分已定,则主相、臣下、百官各谨其所闻,不务听其所不问……百姓莫敢不敬分安制以化其上,是治国之征也。”(《荀子·王霸》)荀子隆礼重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使民安分守己,在于定分治国上。
(三)政治理论中的王霸观
如果说孔子那样的早期儒家(包括孟子)还是以宣扬三皇五帝的王道为主,到了荀子时期,则根据战国时期新形势的变化要求,提出了兼具王道和霸道的王霸观念。在荀子的历史观中,突出体现的是进化论色彩的法后王思想。在他看来,圣王之迹只能从后王那里才可观其大概。因为后王乃天下之君,因此,“舍后王而道上古,譬之是犹舍己之君而事人之君”。(《荀子·非相》)荀子并不否定先王之道。在他看来,“先王之道,仁之隆也,比中而行之。曷谓中?曰:礼义是也”。(《荀子·儒效》)他也推崇讲求仁义的先王之道,并将“凡言不合先王,不顺礼义”的视为“奸言”,“虽辩,君子不听”。(《荀子·非相》)但面对战国时期王政式微、诸侯争霸的现实,荀子主张与时俱进,所谓“道不过三代,法不二后王”(《荀子·王制》)。在法先王,统礼义的同时,更要法后王,一制度,兼采礼和法,隆礼重法。也就是说,荀子所谓的王霸之道是礼法合一的治国方略。在他看来,“后王之成名: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荀子·正名》)治国理政更要重视礼义和刑法,所谓“用国者,义立而王,信立而霸,权谋立而王。……之所以为布陈于国家刑法者,则举义法也”。(《荀子·王霸》)从而将隆礼重法作为王霸之道的根本。
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在中国思想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丰富了中国思想史的内涵,还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政治制度史的发展进程,特别是对中国政治伦理思想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促进了法家思想的兴盛和繁荣
法家思想主要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是从社会群体建立秩序的需要出发的,因此,荀子的人性恶和定分止争思想无疑对法家思想的形成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如韩非子以棺匠之心、舆人之志解释了人性的自私性,并以之揆度帝王妻妾、君臣父子之间的互市功利之心。正是受了荀子人性恶的思想启发,韩非子才提出了自私人性论,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了系统的法家思想体系。此外,荀子的法、术、势思想也为战国后期法家所继承,成为韩非子思想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当然,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其来源是多元的,既有对道家思想的汲取,也有对早期法家如李悝、慎到、吴起、商鞅等思想的吸纳,但作为硕儒荀子的学生,其思想极大地得益于荀子的启发。因此说荀子直接培育了法家思想巨擘韩非子是不为过的,不仅如此,荀子的弟子中还有法家践行大家李斯等。在某种程度上,说荀子促进和推动了战国后期法家思想的勃兴,当不为过誉之词。
(二)推动了儒家思想的丰富和完善
作为战国儒家学派的传承人,荀子更是丰富和发展了儒家思想。按照正统儒家观点,战国时期对孔子儒家思想继承和发展功劳最大的当属孟子,一些人认为荀子的儒家思想不纯,其王霸观念含有一些非儒杂质。这种观点也不是没有道理的,如前所述,荀子思想中多次提到法和刑罚观念,在治道上也是兼采王道和霸道的。但从其学说根基和用力方向上看,荀子还是属于儒家一派的,只不过他与孟子侧重点不同,是从另一方面发展丰富了孔子的儒家思想。如果说孟子基于人性善的认识,而继承发展了孔子的仁政主张。而荀子则是基于人性恶的看法,重点发展孔子的礼制思想,不过基于对战国后期现实的认识,荀子加大了对法的强调。比较而言,孔子虽然不否认“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的治国理念,但更倾向于“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在大原则上,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中也是有所侧重的,即更侧重礼,而把法作为礼的必要补充,强调“礼者,法之大分”。但他将法抬高到与礼并驾齐驱、分庭抗礼的地位,无疑是对孔子以德治国思想的新发展,是战国时期儒家学说与时俱进的结果。
(三)奠定了封建社会治国基本理念
按照通行的历史分期说,秦以后是封建社会,战国时期是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荀子处在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期,其治国理政思想无疑对后世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特别是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开启了封建社会治国理念的路向,定下了封建统治者治国理政的基调。秦亡汉兴,中国封建社会正式进入到一个持续发展时期,封建社会的治国理念也在不断完善和定型中。经过秦代的严刑苛法,再到汉初的黄老无为,到了汉武帝时期则确立了德刑兼治、礼法并用的治国方略,人们也习惯将其概括为阳儒阴法或儒法并用。嗣后,两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就都是在这样的治国理念下起起落落,但根本原则基本未变。而这根本原则的确立无疑要追溯到战国后期儒家集大成者的荀子那里。“荀况虽然以儒家自居,而且是继孔、孟之后的儒家大师,但严格地说,他已不同于孔、孟,而是儒、法合流的先行者。他的思想对秦汉时代的儒家影响很大,特别是对此后封建正统思想的形成曾起过开路先锋的作用。”[4]76-77如果说汉武帝在董仲舒等儒法学者的建议下,确立了封建社会的治国理念,那么,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无疑是儒法兼用、礼法兼治治国理念的发轫和滥觞。
荀子的时代去我们今天已经有两千多年,但其深邃的思想即使是今天仍不乏启示作用,其隆礼重法思想在当代仍具有一定的当代价值和时代意义。
(一)对依法治国的启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中一些内容对今天的依法治国仍有着十分重要的启示作用。当然,荀子所说的法与今天意义不尽相同,而且其法治的根本也不在于依法而治,而在于用法而治,说穿了,也就是人治下的法治。但刨除荀子法治思想中的人治部分,从荀子强调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法的强制性、在社会分配方面法的衡平性、在司法实践方面法的操作性等方面,对我们今天完善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还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二)对以德治国的启示
荀子不仅重法,他更强调礼的作用。因此,其隆礼重法思想对今天的以德治国也意义重大。在中国古代特别是先秦儒家那里,德往往与礼相联,隆礼的根本就是为了崇德。正如孔子所说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如果说德是治国的圭臬和指导思想,礼则是达致德治的路径和规制手段。荀子主张隆礼也是从“以礼分施,均遍而不偏”(《荀子·君道》)的德治角度来说。荀子的最高政治伦理思想是“以德兼人”,所谓“以德兼人者王”(《荀子·议兵》)。我们今天以德治国的同时也要提倡重礼思想,以德治国就是要在法治的基础上,加强全社会的道德建设,充分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继承和弘扬传统美德,培育和打牢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完善和提升家庭美德、个人私德等,树立起积极向上、知礼明耻的文明古国、泱泱大国形象。
(三)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启示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三个层面24个字几乎涵盖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全部内涵,集中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精义。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家、社会、个人层面的一些具体要求很多在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中也有所体现。尽管荀子所谈的法与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法治意义并不相同,所谈的礼也与今天的诚信、友善并不完全等同,其富国思想与今天的富强概念也有着巨大差异,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对中国传统文化批判继承、扬弃取舍的结果,因此,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一些精华无疑是今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源泉。而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就是传统文化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不乏优秀的精神内涵,不乏可资借鉴之处。
(四)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
荀子对社会和谐极其重视,在他看来,达致社会和谐的路径就是礼与法,因为唯有礼法才能定分止争,实现“义分则和”的目的。他的礼法观念落脚点在于分之义。如他说:“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时,载万物,兼利天下,无他故焉,得之分义也”。(《荀子·王制》)也就是说,只有分之义才能实现社会和谐,而分之义的关键就是隆礼重法。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荀子讲‘义分则和’,深涵着这样一种思想智慧:要构建和谐社会(‘和’),就必须构建合理的分配制度,对稀缺的社会资源作合宜的分配(‘义分’),这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5]100这里还有必要再次说明的是,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虽然含有德法兼治思想,但绝不是德治和法治的简单杂糅,而是有所侧重,力求和谐统一于治国理政中。这些对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仍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1]张锡勤,孙实明,饶良伦. 中国伦理思想通史[M]. 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2.
[2]马作武. 中国法律思想史纲[M]. 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8.
[3]中国伦理思想史》编写组. 中国伦理思想史[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4]张国华. 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5]朱贻庭. 义分则和——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儒家智慧[M]//儒家文化与和谐社会. 北京:学林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苏红霞 校对:李俊丹)
B222.6
A
1673-2030(2017)02-0038-05
2017-03-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传统人伦观的价值合理性及其现代审视研究”(13BZX071));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当代官德建设研究”(15KSB09)
桑东辉(1968—),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市社会科学院特邀研究员,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