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慧 勇
(清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4)
丹麦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化与农民自主性的统一
朱 慧 勇
(清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4)
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获得了丹麦农牧民的普遍认可,一方面,是因为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形式多样,几乎可以满足所有农牧民对农业合作化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因为丹麦农业合作社在始终坚持民办民管属性的基础上,特别重视科学技术与教育培训在推动农业合作化发展中的作用。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体现了农业合作化与农民自主性的统一,借鉴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助推我国农业合作社特别是农地股份合作社取得更好的发展绩效,应进一步增强合作理念、创新发展模式、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政策扶持。
丹麦;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化;农民自主性;农地股份合作社
丹麦是世界上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国,“以不到丹麦全国总人口3%的约16万农业劳动人口向1500万人提供了价格相对稳定的农产品”[1]。丹麦农业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其农业合作化程度高,早在19世纪末,恩格斯在写作《法德农民问题》一文时就曾论及丹麦的农业合作化问题。恩格斯在文中就丹麦农业合作化的发展方向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丹麦的社会党人就已经提出了类似的计划,因为他们的国家实际上只有一座城市,即哥本哈根,所以除这座城市以外,他们就几乎完全要靠在农民中间进行宣传。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在丹麦有许多大的个体农户——应当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2]在此,我们不能过分要求理论先驱者们为我们谋划好所有的具体发展路径,而丹麦农业合作化的发展进程恰恰印证了恩格斯的设想,恩格斯有关在丹麦发展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一些原则逐步成为了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确立的基本准则。
探讨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特点及启示,不仅可以明晰丹麦农业合作化发展百余年历史的现状,还可以挖掘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秘方”。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设想的丹麦农业合作社未来发展方向,被丹麦农业合作化发展百余年历史得以印证,同时,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也展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目前,国内对丹麦农业合作社展开研究的成果还很有限,系统论述丹麦农业合作社的研究成果更是稀少,归纳和总结丹麦农业合作社在现阶段的发展特点,有效借鉴其先进的农业发展经验,对于当前我国农业发展领域正在“五大发展理念”指导下全面推进的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我国农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既有理论意义,也有现实意义。
通过深入研究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特点可以看出,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体现了农业合作化与农民自主性的统一,具体说来,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维度。
(一)认可度高:渊源与现实
丹麦的农业发展有着历史悠久的合作化传统,农业合作化是其重要的经营方式,早在19世纪80年代,丹麦就出现了农牧民合作社,主要经营牛奶及奶制品,后来出现的农业合作社,其主营业务则更加多元,截止到2015年,丹麦已有97%的农牧民加入了农业合作社[3]。
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如此之高的认可度,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这种发展模式为丹麦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个体的农业发展能力非常有限,其抗风险能力更是非常微弱,而如果加入到农业合作社中,农户个体经营所面临的困境则能得到有效解决。农业合作社作为一个整体,其农业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必然优于农户个体。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普遍实行的是“对内合作制、对外公司制”,显然,作为一个整体的丹麦农业合作社对外议价能力也更具竞争力,它可以通过整体购买农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进而压低农业生产成本,而在整体出售农产品的过程中则进一步降低渠道成本,仅通过这些举措就可以有效提高合作社社员的收入。
丹麦农业合作社的认可度高还与丹麦的政治经济环境有很大关系,在“透明国际”公布的2015年包括全世界168个国家和地区的清廉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排名中,丹麦位列第一位①,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特殊政治经济条件。政府的清廉会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而较低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可以有效助推包括农业合作社在内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发展。丹麦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可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经营合作社上,而不用过多考虑其他与合作社发展无关的事务。同时,丹麦政府的清廉也会促使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时刻做到廉洁自律,这又进一步提高了农业合作社在农牧民心中的认可度。丹麦农产品的大量出口也助推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丹麦生产的农产品除满足本国消费以外大多出口到国外,这就需要农业合作社来开展相关的业务工作,随着丹麦农产品的大量出口,农业合作社的作用进一步得到显现,其认可度也会得到进一步提高。
①参见“2015-2016全球国家清廉指数排名”(http://www.phbang.cn/general/152022.html)。
(二)形式多样:服务与创新
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形式多样,按农产品销售的不同种类来划分,有蔬菜合作社、水果合作社、牛奶合作社等;按农产品的销售流通过程来划分,有采集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售卖合作社等,同时,还有一系列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农业合作社。可以说,“丹麦的农民合作社种类繁多,但无论哪一类合作社都高度专业化”[4],在这些种类繁多的合作社中,有一类合作社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此类合作社是采用股份合作的方式来运作的。正如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所设想的丹麦农地股份合作社一样,丹麦的很多农业合作社都采用了股份合作制的模式,股份合作制是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的一大法宝,股份合作制既保留了合作制的制度优势,又吸收和借鉴了股份公司制的有益经验,进而使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更具竞争力。丹麦农业合作社通过社员入股合作社,并建立完善透明的利益分配机制,进而使全体社员联股又联心,与此同时,丹麦农业合作社建立了一系列内部管理配套制度,也确保了股份合作制的有效运行。
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形式多样,这为丹麦的农牧民在考虑加入什么样的农业合作社时提供了足够的选择空间,他们可以“货比三家”之后进行最终的理性选择。这也进一步促使了丹麦同类型的农业合作社之间的相互竞争,通过拼服务、拼渠道、拼理念,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不断实现着优胜劣汰。丹麦农业合作社之间的竞争主题始终围绕如何给社员创造更大的利益空间,这也使得丹麦农业合作社的类型、种类不断发生变化,因为随着农产品销售渠道和方式的变化,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式需要因时而变。通过梳理丹麦现有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样态和形式,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了农业合作社在丹麦农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它们就像丹麦农业的“四梁八柱”,支撑起了整个农业发展的产业链。促进第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进而有效实现农业的“接二连三”,需要农业合作社的前后衔接;有效维护农牧民的切身利益进而使从事农业劳动成为体面的职业,更需要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持续创新。
(三)民办民管:自主与自觉
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堪称真正的民办民管的典范,政府充分维护农业合作社发展的自主性。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证明:实施有效的国家帮扶,并非要求国家“一竿子插到底”式的完全计划性地指导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而是要在充分调动农民发展农业合作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给予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以国家帮扶。统得过死、管得过严极易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如何在充分发挥农民生产自主性和维护国家整体发展利益之间保持均衡,是有效实施国家帮扶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国家帮扶只是外力,关键是要充分调动农民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内力,内力觉醒对于实现有效的国家帮扶至关重要,只有当内因被充分挖掘,才会找到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真正力量之源。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民办民管典范有一个重要体现就是:“丹麦农业合作社本着进退自由的原则,允许其成员无限制地自由加入和退出。”[5]丹麦农业合作社形式种类多样,丹麦农牧民可以无限制地自由加入和退出不同类型的农业合作社。
在充分保证农业合作社发展民办民管属性的基础上,丹麦政府对于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就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了系列的国家帮扶措施,意在通过“财”和“物”的帮扶助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在当今新的发展阶段,“人”的作用同样引起了丹麦政府的高度重视,在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中,通过“人”、“财”、“物”三方面的共同作用,国家帮扶措施得到更加有效的落实。丹麦政府对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帮扶,其落脚点在于增强合作社发展的民办民管属性,在有关“人”的作用方面,丹麦农业合作社的民办民管特点还体现在内部管理模式的建构上。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模式采用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由合作社全体社员选举产生合作社社员代表,再由合作社社员代表选举产生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合作社发展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董事会拟聘的合作社专职管理人员也需要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是否最终聘用。
(四)重视科教:理念与传承
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证明:要想很好地创新并践行农业合作化的发展理念,必须特别重视科教进而促使全体合作社社员终身学习。在丹麦农业合作社开展的教育与培训有着截然不同的学习内容:教育主要是指对全体社员的合作精神、互助品格的强化和提高,而培训则专指对全体社员工作技能、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新加入的社员和在合作社内部转岗的社员都需要进行系统的教育和培训,同时,所有合作社的社员也需要进行定期的分批次轮训。丹麦农业合作社之所以非常重视对社员的教育培训,一方面,是因为丹麦农业合作社所践行的农业合作化理念需要在全体社员的心中不断得到强化,使合作社始终朝着让合作社全体社员受益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是因为丹麦农业合作社需要通过持续的教育培训,使全体社员的人力资本红利实现最大化。“丹麦目前有两家共同的农业教育培训组织:丹麦农业信息与教育研究所和丹麦农业咨询服务中心”[6],这两家农业教育培训组织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指导丹麦所有农业合作社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从事农业领域的相关工作在丹麦是非常体面的,这不仅是因为收入相对较高,更是因为在丹麦公民从小所接受的教育中就感知到从事农业领域相关工作是非常有技术含量的。在丹麦,所有从事农业领域相关工作的人员都需要持“绿色证书”上岗,要想获得“绿色证书”必须要通过相关的专业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同时,在获得“绿色证书”以后,持证人员需要定期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认证。丹麦农业合作社非常重视合作社与学校的互动交流工作,他们会定期邀请并组织中小学学生到农业合作社参观并体验农业生产活动,使他们从小就建立起对于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直观印象。同时,丹麦农业合作社还积极向大学在校生提供实习工作岗位,对于有志于从事农业合作社工作的大学生,丹麦农业合作社则通过与高等学校建立联合培养机制来提前选拔合作社发展所需的人才。丹麦高等学校通过与农业合作社的联合培养机制,造就了大批熟练掌握农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学士、硕士和博士人才。
纵观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农业合作化与农民自主性的统一始终作为一条发展逻辑主线贯穿始终。具体说来,可以将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对于我国农业合作社特别是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启示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增强合作理念:规模效益与科技应用
早在1990年3月,邓小平就曾深刻地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7]邓小平提出的我国农业发展“两个飞跃”的观点,具有极其深刻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农业发展的“第一个飞跃”是充分调动每一位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第二个飞跃”则是“第一个飞跃”之后必然会达到的阶段,这时候就应该积极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我国农业发展的现实正在证明邓小平关于我国农业发展“两个飞跃”观点的前瞻性,同时,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业合作化的发展趋势将更加明显,联耕联种、股份合作等农业合作化发展模式,越来越得到农民群众的追捧。
通过梳理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特点可以看出,农业合作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特别是随着农业科技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农业合作化为先进农业科技的广泛应用提供了最佳规模载体。先进农业科技在丹麦农业发展中的作用非常明显,丹麦农业发展的各个领域几乎都实现了全程机械化,可以说,丹麦农业合作化与农业机械化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增强我国农业发展的合作化理念,需要因时因地、因势利导、顺势而为,我国农业发展存在着地区差异,不能为合作化而合作化,应该在充分尊重农民发展意愿的基础上合理引导。要充分领会邓小平关于我国农业发展的“两个飞跃”观点,要真正实现我国农业发展的“第二个飞跃”需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因此,始终保持充分的理性与耐心,不冒进、不急躁、不折腾是发展我国农业合作化的一项基本准则。在此方面,我们有过惨痛的教训,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发展农业合作化的过程中需要时刻铭记遵循农业发展的客观规律。
(二)创新发展模式:股份合作与激励机制
通过借鉴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管理理念创新。以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为例,需要进一步创新股份合作理念,一方面,需要不断加强对股份合作社全体社员的教育培训,持续强化全体社员的互助合作精神和专业技术能力,特别是要将教育培训与社员的入社、定岗、定级、定薪、转岗、晋升等事项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一套完整的教育培训体系;另一方面,需要通过经济民主支撑合作社的管理民主,可以通过设立个人资本账户以及实施弹性合理的薪酬制使全体社员联股又联心,当社员在经济上是股东且他们的个人收入时时刻刻与合作社的整体发展绩效动态挂钩时,那么他们必然更加关心合作社的发展,必然要求合作社管理的民主化。纵观我国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可以发现,农民以所承包农地的经营权入股合作社,这有利于集中小块细碎的农地实现规模化经营,但是在合作社发展的内部激励机制建设方面还很欠缺,在此方面,通过设立个人资本账户以及实施弹性合理的薪酬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所谓设立个人资本账户,是指在农地股份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方面进行创新,即为每一位入股的合作社社员建立一个个人专属的财务管理账户。这个个人资本账户可以详细记录合作社社员与合作社在财务资金方面发生的所有资金往来信息,个人资本账户可以使全体社员更加方便地了解自己在加入合作社后的资本金数额变动明细,同时,合作社借助于个人资本账户进一步实现了内部融资。随着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的服务业务不断创新,农地股份合作社还可以选择将个人资本账户设立、变更、维护等相关业务整体托管给涉农金融服务机构来管理,即实行全面的“社账托管”,进而建立起农地股份合作社与涉农金融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服务合作一体化。而所谓实行弹性合理的薪酬制,是指在农地股份合作社的薪酬管理方面进行创新,即在设立个人资本账户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弹性动态的薪酬发放标准,激励每一位农地股份合作社社员始终保持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
(三)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运行与外部监管
借鉴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实践经验,加速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自主创新进程,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法规。以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为例,通过实地调研后发现,部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由于政社不分,“个人专权型”合作社所衍生出的强制性“内股外租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屡禁不止。强制性“内股外租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危害非常巨大,有农民并不愿意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入股,但是迫于强大的行政权力,又不得不入股合作社。农民将土地入股合作社后,村干部又将土地租给第三方,进而从中赚取差价。在整个过程中,有个别地方政府官员可以因为推动组建了一定数量的农地股份合作社而获得捞取政绩的资本,个别村干部因为获得入股土地和出租土地的价格差额进而得到可观的经济收益,承租土地的第三方社会资本则在租金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获得了一定规模的农地,而利益受损的只有将土地入股的农民。被强制以土地入股的农民,只能获得较低的土地租金,而在整个农地股份合作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话语权。
随着国家和地方支持农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陆续出台,大量工商资本在没有充分评估农业经营风险的情况下就涌入农业发展领域,因此大量工商资本在农业经营方面的失败就在所难免,但是其对农业发展的伤害却是用金钱无法弥补的。完善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法规,需要建立在不断增强农业合作社发展民办民管属性的基础上,逐步建构起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环境。在“有法可依”层面,在现有的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前提下,进一步出台更加规范细化的实施准则;在“有法必依”层面,政府、农业合作社以及各市场经营主体都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政府更应该成为遵法守法的典范;在“执法必严”层面,对于农业合作化发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绝不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在“违法必究”层面,应建立起对于农业合作化发展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责任人终身追责的体制机制。
(四)加强政策扶持:配套优化与渐进改革
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证明,农业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的扶持。以我国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为例,农地股份合作社的成立并非一个孤立的经济现象,从广东南海诞生的我国第一个农地股份合作社到如今江浙地区以及京津冀地区农地股份合作社的蓬勃发展可以看出,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是有条件和前提的,农业人口大量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以及乡镇企业的加速发展等都是必备条件。真正愿意留在农村从事单一农业生产的人口不断减少到一定程度,而此时土地规模经营的收益又可以使愿意从事单一农业生产的这部分农业人口安心留在农村,惟有如此,农地股份合作社才能持续发展。如果不顾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农民的个人意愿,强制推动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其效果只会适得其反。而要更好地发展农地股份合作,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配套政策改革举措就是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下的户籍制度壁垒,使城乡人口实现自由流动。
由于发展农地股份合作而解放出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到非农领域就业进而使其工作和生活的区域从乡村转移到了城镇,而此时这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虽工作和生活在城镇,但却依然无法真正融入到城镇中。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我国已开始推进取消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区别,但是在各地落实的过程中则需要因城施策渐进改革,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区别归根结底是附着在户口背后的各种利益。因此,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应真正将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不论是对于城镇中的农业转移人口群体,还是对于留在农村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农民,抑或是对于不愿意加入农业合作社的农民,都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训,在此方面,可以进一步借鉴丹麦对于农民开展教育培训的一系列成熟经验,建立健全体系化、规范化的教育培训信息平台,充分借助微信、微博等信息传播媒介,实现“互联网+大数据”的规模化互联互通。
综上所述,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将会随着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实施而获得更大的发展,在此过程中需要不断对海外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进行有效的归纳和总结以更好地实现“洋为中用”。丹麦农业合作社在发展进程中所体现出的农业合作化与农民自主性相统一的显著特征,为我国农业合作社特别是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考维度,有效地处理好集体与个体、共性与个性、一般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是实现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深层次逻辑,农业合作社发展的中国实践也应该在此逻辑框架下进行不断的创新和优化。
[1] 彭青秀.借鉴丹麦农业合作社经验提升中国农民农产品定价权[J].世界农业,2015(11):188-191.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70.
[3] 陈小方,李主其,杜富林.欧洲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对中国的启示——以北欧的丹麦为例进行分析[J].世界农业,2015(6):17-20.
[4] 陈家涛.合作社的国际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派经济学,2015(1):84-91.
[5] 赵黎.市场导向、跨国合作:欧洲农业合作社发展新动向[J].农村经济,2012(4):117-121.
[6] 常青,张建华.丹麦与中国农业合作社之比较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1(2):25-31.
[7]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55.
[责任编辑 彭国庆]
2016-10-13
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博士论文奖学金项目(编号:201515).
朱慧勇,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农业合作化理论与实践研究.
F353.4
A
10.3969/j.issn.1009-3699.2017.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