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P2P网络借贷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7-03-09 02:50:28王玉臻
黑龙江科学 2017年5期
关键词:借贷监管法律

王玉臻

(长春财经学院,长春 130122)



互联网+环境下P2P网络借贷的相关法律问题

王玉臻

(长春财经学院,长春 130122)

随着互联网络的普及,P2P网络借贷平台慢慢进入人们的视野。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借贷关系得以存续的载体,通过网络借贷的中介平台,借贷双方发生借贷关系。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的产物,从产生起就与庞大的金融市场需求相适应,蓬勃发展,但由于缺乏法律规制,P2P 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出现异化。通过对 P2P 网络借贷现状分析,探讨了P2P网络借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P2P网络借贷;互联网+;法律监管;征信体系

1 互联网+环境下P2P网络借贷的基本理论

1.1 P2P网络借贷的含义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可知,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叫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依法设立的金融信息中介机构,是提供借款人和出借人资金融通信息的第三方机构。

1.2 互联网+环境下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飞速前进。2007年,依托互联网的“拍拍贷”作为首家网络借贷平台,创设了金融新模式。相较于建筑等实体经济泡沫式的发展,P2P网络借贷行业逆流而上,据相关数据显示,中国有数千万的小微企业受益于该类型的借贷方式,同时,网络借贷也缓解了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受到了社会的青睐。为了规范互联网+模式下依托网络的中介机构平台,对其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规范,我国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从双方的权益角度出发,更好地维护双方借贷合同的相关利益,为该种借贷模式保驾护航。

2 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2.1 P2P网络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P2P网络借贷市场准入门槛过低。据部分统计资料显示,拥有大量注册资金的借贷平台不到20%,注册资金少就很容易造成平台在高风险下的承受能力不足,当平台发生紧急情况或投资者撤回资金,出现较大风险时,平台自身将难以承受,如果无法弥补平台、资金的漏洞,将会对平台本身的运行和交易双方造成极大的负担。因此,过低的准入门槛无法保证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平稳运行。

第二,P2P网络借贷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P2P网络借贷平台因为准入门槛低,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但每年也有很多借贷平台因为退出机制随意而停止营业,引发了跑路、提现困难等问题。在退出市场的过程中,缺少关于退出程序的相应法律规制,涉及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也很少。当借贷平台退出市场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投资人的主要利益,投资人为平台注入资金,这是平台运营的主要资金来源,整个交易过程中都以投资人的资金为支撑。在平台退出市场时,需要对正在进行的交易进行清算,对还没有偿还的资金或已经进行的交易要提前通知,当出现资金漏洞时,要及时弥补,借贷平台在退出市场时要最大限度地保证借贷双方的利益。

第三,缺乏有效的信用系统。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新型借贷方式,相较于传统的借贷方式,有其自身薄弱的环节,比如,传统借贷模式征信系统相对健全,对于借款人的信息审查更为全面,保证了出借人的利益。而网络借贷方式对于借款人的信用调查力量不足,无法真正了解借款人的信誉,导致风险系数提高,在后期发生纠纷时,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

2.2 P2P网络借贷问题的成因分析

第一,P2P网络借贷监管相关法律规范缺失。目前,国内对互联网+环境下的借贷模式的监管,现行法有《合同法》,参照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2017年的《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以及担保法中的相关规定。另外,有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及一些暂行办法。针对一些特定现象,银监会出台了相关政策,但是都不能有效解决监管问题,网络借贷行业依然存在着风险,无法事先防范相关风险。

第二,监管制度存在缺陷。监管部门对于网络环境下,借贷平台双方具体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包括合同涉及的资金流向是否符合订立的目的,都要进行监管,这不是静止的监管过程,而是连续性的监管,不能仅仅对平台的准入机制进行监管,要在未发生风险时予以阻止。因此,在平台的具体运行过程中,对于风险的管控,应从预防和具体借贷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入手,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局限于问题发生后的监管与处理,否则不利于平台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应采取实时跟进的动态监管措施,对平台日常的运营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

3 解决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的建议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及监管职责

第一,从立法角度对P2P网络借贷加以规范。结合民间借贷的借贷双方需求,以网络平台作为第三方,建议及时制定网络借贷有关的法律法规,为网络借贷行为制定专门的法条,从法律层面上对借贷模式加以规范,包括针对该借贷模式的具体适用情形、具体借贷合同的产生及生效、具体的借贷合同利率、双方当事人的资金等规制。要明确借贷双方的合同权利及义务,与时俱进。

第二,明确监管主体及协助部门的职责。参照现行法进行的监督主要是在问题出现后的监管,此时损失依然发生,而网络借贷行业的备案制度使风险加大,容易使主体资格不合格的借贷主体进入平台,由此导致网络平台的不良发展,使网络平台的市场发展受到损害。现实中借贷第三方停业比例较高,歇业率居高不下,这些问题都需要监管主体从源头上对风险进行把控,既要降低风险,又要避免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等配置的浪费。因此,银监会应带头进行监管,并要求工商部门协同监管,共同营造稳定的网络金融发展环境。

3.2 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制度

第一,对P2P网络借货平台的运营模式加以规范,提高P2P借贷平台的最低注册资本。目前,大部分P2P借贷平台的注册资本较低,但平台上的资金流量额却已达到了数百亿规模。P2P借贷平台面向全国所有有借款需求的人,因此,应对P2P借贷平台的注册资本进行限制,如提高数额,可参照商业银行注册资本的相关要求。

第二,规范P2P网络借货平台的退出机制。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其自身的特征,应结合其特征完善平台市场退出机制,保护出借人的利益,遵循企业工商注销登记制度。应完善平台市场退出机制,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建立预警与破产相互衔接的退出程序,防止高危平台风险扩散,保护出借人的资金安全,维护整个P2P借贷市场的行业秩序。

3.3 依托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完善信用体系

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无法真正发展的重要原因是我国没有完善的公民信用体系,征信系统欠缺。就国内现状而言,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体系还在建设中,人民银行的信用系统也具有局限性,基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角度考虑,P2P借贷平台更不可能从商业银行处获得公民的信用信息,因此,应完善全国个人信用体系。

[1] 零壹财经.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K].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

[2] 李朝晖.个人征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3] 张伟.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3,(09):140-141.

[4] 周国燕.浅析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及风险控制[J].投资与合作,2014,(01):101-102.

[5] 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法律制度的完善[J].福州大学学报,2011,(06):48-49.

[6] 吴晓光,曹一.论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J].南方金融,2011,(04):76-77.

Relevant legal problems of P2P network lending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et+

WANG Yu-zhen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Changchun 130122, China)

With the popularization of Internet, P2P network lending platform has gradually entered people′s field of vision. P2P network lending platform is the carrier of debtor-creditor relationship,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wo sides is implemented through intermediary platform for network lending. As a product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it has adapted to the demand to financial market with vigorous development, but alienation occurred due to the lack of legal regulat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2P network lending,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legal problems in P2P network lending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P2P network lending; Internet+; Legal supervision; Credit system

2017-01-18

王玉臻(1984-),女,讲师,硕士研究生。

F832.4

A

1674-8646(2017)05-00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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