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焱
(西南科技大学, 四川绵阳621000)
浅析微商法律规制问题
唐小焱
(西南科技大学, 四川绵阳621000)
随着微信等社交软件的广泛使用,没事刷刷朋友圈已经成为许多人的日常生活因此微商也就应运而生,据统计,2016年微商营业额达5000亿,从业人员将近3000万;然而,在微商蓬勃发展的背后,也隐藏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微商; 法律规制; 问题
要认识微商的定义,首先需要界定“微商”一词指的是经营者主体资格还是一种经营活动方式。有学者认为,微商应当是包含上述两种含义,它既指代从事微商活动的经营者,也指微商活动本身。当它用作名词时,它就是借助微信平台进行商品宣传、推广、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当它用作动词时,指的是借助微信一类的社交平台进行产品销售的一种经营活动。笔者认为,微商和微商活动应当区别开来,微商是指利用社交平台销售产品的主体。
其次,需要明确“微商”所借助的平台仅仅指微信还是包含其他社交软件。笔者认为,对微商应做扩大化解释,借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为平台进行商品经营活动的都应认定为微商。因为此类社交软件的功能和模式相似,宣传商品和收款的方式也几乎相同,将他们完全区分开来没有意义也与现实情况不符。
最后,需要确认微商的法律地位。微商究竟属于经营者还是一般民事主体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想要成为经营者必须到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才能称为合格合法的经营者。而微商目前并不需要经过任何程序,只要拥有一个微信号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微商。由此可见微商在我国当前只能认定为一般民事主体。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这种交易行为界定不明确,微信等社交平台更没有对微信用户从事商品广告宣传和推销行为制定具体的规则,从而导致微商交易的侵权和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一) 微商市场秩序混乱
1.“三无产品”泛滥
“三无产品”泛滥的主要原因是微商销售的商品质量无人监督。微商发布商品信息的地方为“朋友圈”之类的社交板块,而“朋友圈”功能产生初期是为了让用户分享自己的生活,属于公权力很难到达的区域。因此在这里宣传商品,无相关部门监督,产品信息全凭微商一人之言,消费者无法从其他途径查询到商品的有关信息,致使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充斥着整个微商市场。
2.虚假宣传泛滥
在“朋友圈”等社交板块进行广告宣传,对象明确且效果良好。此种广告宣传的方式不需要任何成本,没有内容、时间、方式的限制,微商卖家可以一天不间断发送广告,且支持使用图片、文字、视频等多种形式,往往能吸引到不少的消费者进行购买。但由于此类社交板块缺乏监管也不易监管,致使虚假宣传泛滥,许多投放在“朋友圈”的广告内容夸张至极,以次充好。
3.微商代理涉嫌传销
根据禁止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判定涉嫌传销: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微商中目前存在一种分级代理模式,即缴纳低额代理费即可成为代理商,同时介绍其他用户成为代理商也可以获取“人头费”,这种不以卖产品为盈利的方式,有涉嫌传销的嫌疑。
(二) 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1.售后保障不足
微商入门门槛极低,成为微商不需要任何的身份认证或者是手续,只需要一个微信号就可以。这与实体店铺经营者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备案审核的程序相比可以说是十分方便,这也是导致近年来微商数量呈井喷式增长的重要原因。由于无法对每个微商的身份进行核实备案,想要让微商承担责任十分困难。买家在收货后对商品质量有疑问时很难保障自身权利,微商卖家可以直接采取“拉黑”买家的方式让买家无法与其对话,而凭借买家自身很难追溯到微商卖家的真实身份,售后保障几乎没有。
2.交易安全受到威胁
微商交易活动中的支付行为是通过微信转账或者支付宝直接转账给微商来实现的。传统电商采取的是在买家收到商品前由第三方平台代为保管货款的支付方式,这种方式保证了买家的利益。而微商采用发货前直接转账的方式,而且此时买家根本未收到自己购买的商品。换言之,如果日后买家收到的是假货或者三无产品,甚至根本没收到货品,都会因为支付方式的不可逆转致使买家无法追回自己的价款,安全交易得不到保障。
3.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微商们通常借助社交软件进行产品宣传,而这些产品的产地、功效、生厂商等信息全部由微商说明,消费者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查询到商品的有关信息,导致微商卖家与买家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一) 明确微商的市场准入资格
造成微商市场乱象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无法准确查找到现实中的微商经营者。只需要QQ号或手机号码就可以注册微信号,有了微信号就能开展微商经营活动。因此,想要找到微信号背后的个人追责很难。权义失衡严重的微商自然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根源就在于对微商追责制度的缺失。所以笔者认为,亟需建立微商市场准入资格制度。可借鉴淘宝的做法,要求在各社交平台进行商品销售的用户必须提供身份证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由平台进行监督和审核,对于拒不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微信用户可采用“封号”方式进行管理。
(二) 明确微商监管主体
微商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模式,它是建立在熟人社会的基础上,却又不断外扩的销售方式。这种方式不属于传统电商,也无相关法律文件可以管控,使得它自产生到现在一直游离在法律的监管之外,监管主体与监管方式都处于空白状态。笔者认为,最直接有力的监管主体是社交平台自身。以微信为例,微信用户量庞大,且属于通信类社交软件,涉及到用户隐私的内容较多。如果贸然引入政府部门对用户进行监管,处理不当就会造成用户反感,且费时费力。而微信平台作为整个微商活动最重要的支撑,它对微商用户的后台数据都有记载,容易查询相关记录及是否被投诉、举报等情况,是监管微商的首要主体。
(三) 建立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消费者协会的官方态度是微商活动属于民事主体之间偶发性的交易活动,不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因此他们无法对微商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救济。而每年有大批消费者被微商欺骗却又求救无门,如之前的“荧光剂面膜”“有毒减肥药”等,消费者不仅受到了经济损失,严重的甚至遭到了身体伤害,而却不知该向谁追责、该向谁索要赔偿。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一是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担保。目前微商采取直接转账的方式极容易造成消费者被骗,风险性高,应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担保,在买家确实收到与卖家描述一致的产品后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钱转到卖家的账户;二是社交平台对消费者应承担担保责任。微信、QQ等社交平台明知其用户长期利用平台销售商品并获取利润却不加以限制,导致大量信任平台的消费者用户遭受损失,因此,平台应承担对消费者的担保责任;三是强化微商的信息公开义务。微商对于自己销售的产品应提供完整的品牌、厂商、用途、成分等信息,由社交平台对这些信息进行验证,经平台验证合格后的产品才能被发布在“朋友圈”,此举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减少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机会。
微商作为新兴产物,在其产生近三年内便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用户人数取得了爆炸式增长,大有超越传统电商的趋势。这当然反映了其发展的巨大潜力,在未来市场中的重要地位,但也由于其产生晚而无监管、无规制陷入了发展瓶颈,产生了一系列的乱象,如不及时解决,加强法律规制和监管,则极易导致该行业走向消亡,阻碍了新型电子商务形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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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唐小焱(1992-),女,四川绵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D922.294
A
1671-4733(2017)04-01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