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洁
(河北工业大学,天津 300401)
哈贝马斯法律商谈与法律合法性关系的研究
高 洁
(河北工业大学,天津 300401)
二十世纪以来,西方学术界展开了对西方资本主义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德国政治学家、哲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的成果尤为突出,他辩证综合地修正和重构了合法性概念,结构宏大而又紧密联系实际,树立了对资本主义合法性问题分析的理论典范。商谈理论是哈贝马斯思想体系的又一重大成就,实现了人权与人民主权的统一。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中,哈贝马斯描绘了其设定的法律体系,并将其与合法性和商谈理论的相关内容相融合。通过对哈贝马斯合法性以及商谈的内容的分析,总结了法律商谈、法律的合法性之间的论证关系。
合法性;商谈理论;法律;论证
哈贝马斯借助“道德”和“商谈”,并且以“商谈理论”作为关键理论对合法性进行论证。法律是社会整合的核心机制,对道德的功能进行补充,而作为“运用性”商谈形式的法律商谈对于合法性的论证过程自然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本文将对法律商谈形式与法律合法性的论证关系进行分析。
对于合法性的概念,哈贝马斯在其专著《重建历史唯物主义》中写道:“合法性的意思是说,同一种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被承认是正确的和合理的要求对自身有很好的论证。合法的制度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就是承认一种政治制度的尊严性。”哈贝马斯重建的“合法性”将“承认”作为核心判断标准,也就是说,所谓“合法性”是指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并且在事实上得到承认。一方面,统治因为得到了承认,才具有合法性。具体来说,只有被统治者能够认可和承认建立的规则和基础,统治才可以获得被统治者的承认。另一方面,统治因为具有合法性而获得承认,统治秩序也因此得以稳定。哈贝马斯认为,任何国家、社会都需要在被人们认可的基础上建立,因此合法性是国家和社会所必须具备的。
另外,在哈贝马斯看来,合法性概念与政治制度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一方面,合法性是伴随着政治制度的存在而存在的,跨国公司或市场等其它方面是决对不会存在对合法性问题的处理。另一方面,任何一种政治系统的存在和发展也不能缺少合法性的维系,否则就会崩溃。哈贝马斯表示,合法化问题对于古代社会、现代社会,或是基于种姓、身分、等级等的不同的特权结构都占有重要的地位,一个国家或者社会自身的合法性只有在事实上获得承认,其统治秩序的稳定才能获得保障。
在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体系中,交往必须同时具有包括可理解性、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在内的四种有效性要求,否则,交往行为就难以继续,导致交往中断。因此,当一般交往活动出现某些方面的问题时,即上述四个有效性要求在交往进行当中并没有同时获得满足,假如选择继续当前的活动,就不可避免地要求过渡到商谈层面,通过商谈进行下一步行动。
商谈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交往资质、理想的话语环境、特殊逻辑、自由转换四个方面。哈贝马斯理论中的“交往资质”是指这样一种能力,言说者以相互理解为取向,让构成已实现完美的句子与现实结合,将其应用于现实生活。哈贝马斯构建的“理想的话语环境”是指,在这个环境中,人人都可以凭借平等地参与对话的机会加入到公平交往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并保证所有人都毫无条件地遵守这些规则。另外,商谈理论还具有注重断言、阐释、命令、评价等言语行动的特殊逻辑。哈贝马斯认为,在对某件事进行商谈时,论据不仅需要符合商谈的逻辑基本要求和规律,还要必须丰富和充分,商谈才能实现有效,而这又需要有序的语言系统在商谈中提供平台和支撑,也就是说这时的语言系统是具备正确的有效性的。但是,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自然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能够反映现实的语言系统的有效性本身就随着各种变化出现了问题。语言系统自身想要重新获得力量,就必须在商谈中被提供讨论,即必须转换到新的语言商谈层面。因此,哈贝马斯认为,商谈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自由转换,从商谈形式的结构上来看,这种自由转换必须具有实现的可能性。
“话语原则”和“普遍化原则”是商谈理论的两条重要原则。话语原则是指那些规则想要要求成为有效的,就必须取得所有受影响的并且有做实践话语参与者能力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在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范围内,每个理性话语参与者都具有平等地参加商谈并制定出规范的机会,在商谈讨论的整个过程中,每个理性参与者都具有支持或否定的权利。普遍化原则强调的是规范对于参与者的影响,在制定出的规范已经满足参与者利益的目标的基础上,被这个规范影响的人都会排除任何条件,接受遵循规范所产生的积极或是消极结果,体现出社会的公平、正义。
商谈的有效性要求是商谈理论的另外一个重要内容。哈贝马斯将商谈原则界定为:有效的商谈是商谈的规范得到全体参与者的赞成。后来,又将其进一步完善,认为:不仅是参与者,包括所有可能的相关者都有可能同意的规范才能称之为有效。具体来说,在无限制的交往共同体中,商谈的所有相关个体在有充足理由的基础之上表示对某一规范的支持赞同意见,那么这一规范就是正当的。
商谈理论的特征主要包括语言性、程序性、可错性。首先,人在参与商谈的过程中具备交往语言能力,并在进行话语辩论的同时可以排除事实真相以外的任何影响因素,因此商谈理论具有“语言性”。其次,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想要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必须经历反复的论证程序,合理的交往前提能够达到体制化,所有参与交往的人必须有获得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的可能性,并且针对话语参与者的观点和利益,每个人获得的重视程度实现持平。最后,交往过程中的参与成员通过平等对话得到所要遵守的规则,并且会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反复交流和修正,体现了民主、平等、公平、正义,这就是商谈的可错性。
哈贝马斯表示,在意识哲学的前提下,理性和意志可以通过把自我决定的能力使一个主体来实现在自主性概念中的统一,但是不管是“单个主体”还是“民族的宏观主体”,“都缺少一个商谈性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中的合法性力量,在这个过程中,取向于理解的语言使用活动的语内行动约束力被用来把理性和意志结合在一起——以导致所有个人都可能无强制地同意的信念。”针对仍旧停留在抽象概念层面的“交往行为”理论,哈贝马斯提出了“商谈理论”来进行对法律合法性的论证,后者更具有现实层面的可操作性。也就是说,法律的合法性来源是借助于商谈理论来论证的。
(一)法律的合法性
哈贝马斯清楚地认识到,传统的社会整合机制已枯竭,法律是生活世界与系统之间的纽带。因此,哈贝马斯主张:由道德与法律来共同完成社会整合的任务。然而,道德交往局限于生活世界,法律则“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起系统和生活世界之间交往循环之转换器的作用”。法律作为事实性与规范有效性两个向度的统一,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一,法律能以制裁为武器强制人们遵守;第二,法律的建立具有合理的理由,对于法律接受者来说,它赋予和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值得法律接受者不被强制的认可;第三,法律对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固有一定的保障作用,在遵守法律规范的要求下,策略行动者会对行动后果进行反复考虑。因此,法律在对道德功能进行补充的过程中,发展成为社会整合的核心机制。
哈贝马斯的合法性概念在广义上是指统治秩序存续的正当性,是基于产生法律的民主程序。哈贝马斯在其思想体系中引入一个重要的概念来概括形容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失序的现象,即“合法性危机”。这种“合法性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的合法性缺失。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已经进入现代社会。之前的形而上学体系、宗教信仰体系等均被作为传统的社会整合机制而被淘汰。通过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建立成新的社会整合机制也依旧对现代社会不适应。经济系统将货币作为媒介,政治系统将权力作为媒介,在社会世界和系统呈二元模式的情况下,法律合法性的缺失无法使货币与权力这两种媒介实现制度化,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形成的社会整合机制使社会危机进一步加重,“系统控制生活世界”、“生活世界被殖民化”现象蔓延。哈贝马斯认为,在现代西方社会,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是必须借助法律的机制来发挥导控社会的功能的。
在哈贝马斯的思想体系中,合法性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合法性是在法律的民主程序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法律的合法性”问题是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二)法律商谈
商谈在不同的领域可以分为政治商谈、伦理商谈、道德商谈以及法律商谈,是交往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其中政治商谈和法律商谈就是我们所谓的“运用性”商谈形式,并且法律商谈是建立在一种反洗的交往形式之上的。首先,法律商谈指向法律规范,而且本身就是嵌置于法律体系之中。同时,它可以促使一个形成合理意志的场所的形成,在这个场所中,法律的合法性的论证在于交往中的多视角的“主体间性”,“法律的合法性最终就依赖于一种交往的安排:作为合理商谈的参与者,法律同伴必须有可能考察一有争议的规范是否得到、或有无可能得到所有可能相关者的同意。”
(三)法律合法性的构成通过法律商谈而实现论证
在哈贝马斯的法律合法性概念中,“公民”不仅是法律的制定者,更是其制定的法律的承受者,必须要服从法律。法律是通过商谈得到一致而形成的,只有实现法律是通过所有公民“主体间性”共同运用而形成的,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才能具有合法性。在现代社会中,主体间性的商谈也必须具有可辩护性,它是“合法性”的必要条件。
1、立法的合法性通过法律商谈实现
商谈理论的具体应用之一就是“程序主义民主政治”,也可被称为“商谈性民主政治”,它建立在商谈性话语之上,在公民具有主体间性的情况下,以市民社会作为基础,依靠在公共领域中语言沟通行动而运作,通过对话、商讨等各种形式为实现真正的“民主”而努力,把包含正义、公平等问题的话语规则和对话形式作为民主政治的核心;商谈理论在“法哲学”上也实现了商谈理论的具体应用。哈贝马斯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表现出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将这种法律建立在他的商谈理论之上,是为了强调法律合法性的实现必须立足于对话或商谈。
首先,哈贝马斯明确提出,一个民主国家在其立法过程中必须把商谈理论的基本原则作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必须实现所有人都不仅可以获得平等参与的权利,而且享有同等的话语自由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哈贝马斯提出这种原则应该受到法律的保障,实现合法化,这样才能制定出体现公平和具有规范内涵的法律。
另外,在程序立法的过程中,有两个阶段:非正式的意见形成阶段和正式的议会立法阶段。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商谈的论证作用必不可少。在非正式的意见形成阶段中,公民通过行使自主权在公共领域对法律问题进行商谈;在正式的议会立法阶段中,正式的意志真正形成,依旧是通过“商谈”的途径来获得合法的结果。最后,在立法上的论证商谈之后,规范制度得以达成共识。
总之,法律只有经过一系列的“商谈”之后,才能在现实社会中实现其真正的“合法性”。通过语用学的方法,法的合法性来自法律商谈的立法程序得到哈贝马斯的证明,法律是作为开放的和行动的系统来对人们表达的自由和权利起到保证作用。而对于“商谈”的要求,哈贝马斯强调:“法律商谈不能在一个现行规范的密封领域中自足地进行,而必须始终有可能吸呐来自其他来源的论据,尤其是在立法过程中所使用的,在法律规范之合法性主张中捆绑在一起的那些实用的、伦理的和道德的理由”,“规则的合法性的程度取决于对他们的规范有效性主张的商谈的可兑现性,归根结底,取决于它们是否通过一个合理的立法程序而形成——或至少,是否曾经是有可能在实用的、伦理的和道德的角度加以辩护的。”
2、司法的合法性通过法律商谈实现
在商谈理论的视角下,司法过程被哈贝马斯描述成司法人员与利益各方之间的对话关系,彻底摒弃了旧的权力与服从关系。
首先,在合理的程序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下,法律商谈重视确保商谈中的利益相关者在司法中的参与权,对于主体间性在司法过程中的实现起到了保证作用。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商谈与司法程序也存在着复杂的联系。一方面,法律商谈有利于保障参与者在司法过程中参与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司法程序合理性的实现对法律商谈也有重要作用,对法律商谈的不确定性起到有效的限制,给法律商谈创造了一个稳定可靠的支撑,同时对法律商谈中的试错成本进行削减。
3、守法的合法性通过法律商谈实现
法律商谈是一种在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的基础上,以对话为主要形式,开展一种开放的商谈活动。在哈贝马斯构建的理想环境下,通过法律商谈的途径进行论证,立法程序和司法过程的合法性都得以实现,其中所获得以及所运用的法律规范是以交往理性为基础的。在立法的合法性得以保证的同时,司法的合法性也得到保证,在哈贝马斯看来,守法也就显得顺理成章了。哈贝马斯在其思想体系中描绘出“人们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法律的遵守者”的理想状态。从个人角度来说,人们是不会不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人们所遵守的法律本身是商谈对话之后获得一致认同和共同制定的法律,只有这样的法律才具有合法性,才能获得人们的悦纳,进而实现保证和促进人类的精神自由的作用。
[1]尤尔根·哈贝马斯著,郭官义译.重建历史唯物主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尤尔根·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M].北京:三联书店,2003.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abermas’ Legal Discourse and Legal Legitimacy
GAO Jie
(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Tianjin 300401, China)
Since the 21th Century, the western academic circle has launched researches on the legitimacy of the western capitalism. Among all, German political scientist and philosopher Jurgen Habermas’ achievement is particularly prominent. He revised and reconstructed the concepts of legitimacy in a dialectical and comprehensive way, of which the grand structure is close related with the reality and has established a theoretical model for the analysis of the legitimacy of capitalism. The discourse theory is another important achievement of Habermas’ thought system, which has realized the unity of human rights and popular sovereignty. In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 Habermas has described his legal system and integrated it with the relevant contents of legitimacy and discourse theory. Through summarizing and analyzing Habermas’ legitimacy and discourse theor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egal discourse and legal legitimacy was concluded.
legitimacy; discourse theory; law; demonstration
2016-12-27
高洁(1992- ),女,河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外马克思主义。
B089
A
1671-3974(2017)02-004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