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研究

2017-03-08 02:56刘丽莉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7年7期
关键词:金融公司消费金融

◆刘丽莉

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研究

◆刘丽莉

一、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状况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我国提出发展消费金融。1998年和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在这个时期,消费金融发展较缓慢。2009年面对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我国提出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把居民消费作为扩大内需、保增长、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关键点,实现内需和外需有效互补。2009年8月,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10年,批准北银、中银、锦程和捷信四家试点公司在北京、上海、成都和天津四个城市开展消费金融业务。2013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2013年9月,银监会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增加了主要出资人类型,放开了营业地域限制,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扩大到16个。2015年6月,国务院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同时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并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经过几年的发展,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步入了快车道。例如作为首批试点开业的中银消费金融公司,2016年业绩继续稳步增长,实现净利润5.37亿元,同比增长168%。捷信消费金融作为行业内目前唯一一家外商独资消费金融公司,由中东欧的派富集团100%控股,注册资本33亿元。开业之后,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业绩并不突出,2013年、2014年、2015年,捷信消费金融实现净利润分别为0.1亿元、0.08亿元和0.33亿元。2016年取得爆发式增长,实现营业收入68.26亿元,同比增长156%;实现净利润9.31亿元,同比增长2721%,夺得银行系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中的净利润冠军。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革新和消费需求不断升级,互联网消费金融出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2014年互联网电商开始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京东、阿里等先后推出了“京东白条”、“天猫分期”、“蚂蚁花呗”,这一系列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开启了互联网消费金融时代。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消费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业务转型升级,且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立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据统计,2015年我国消费金融市场交易规模为322.8亿元,环比增长106.4%。

二、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主要特点

目前,我国消费金融已形成了从业主体多元、业务类型多样、消费产品丰富的格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信用卡、房贷及车贷业务上,商业银行占据主导地位,总规模占消费信贷市场的90%左右。另外,商业银行还利用“互联网+购物平台”的模式发展互联网金融。例如,工行的“融e购”、“融e借”;建行的“善融商务”、农行的“易商管家”等等。

2.在租房、装修、教育、旅游、医、疗婚庆等细分消费市场领域,消费金融公司与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占有优势,如互联网消费金融能突破地域限制的特征能更好的满足互联网用户的体验。

3.以电子商务为平台的消费金融交易模式占互联网交易规模的一半以上,即电商系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是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主体消费。预计2017年,互联网消费金融将达数千亿元,其中电商系消费业务估计占到一半以上的规模,因此未来依赖电子商务平台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前景广阔。

4.消费金融产品涵盖了线上线下多个场景,尤其针对年轻一族的产品创新比较多。相关调查数据显示,男性消费人群是女性的两倍左右;二十九岁以下的小鲜肉是消费金融的主力军,占比超过66%;其中35%的消费商品是服装配饰;21.68%的消费人群关注高端旅游。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随着消费金融发展的持续升温,科技信息技术的进步及互联网的普及,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电商平台等进入消费金融市场,推动着消费金融发展“互联网化”。互联网背景下消费金融得到了新的发展,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1. 消费金融观念尚未深入人心。在欧美发达国家,花未来的钱提前享受的消费观念早已成为常态。但我国居民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更多喜欢“低消费、高储蓄”的传统消费观念,消费时讲究“量入为出”,对于一些超出自己消费能力的产品与服务多会选择望而却步,较少会以信用借贷的方式提前消费。美国消费信贷在信贷结构中的占比超过了60%,而在中国这一比例不足 20%,其中住房、汽车信贷占比达到80%。现阶段我国消费金融的用户以年轻群体为主:一方面是由于年轻群体相对收入低、消费需求较大,另一方面是由于年轻群体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敢于尝试。未来消费金融的发展,不仅要惠及年轻群体,也要满足不同年龄群体和不同收入阶层群体的需求。因此加强普及消费金融观念对于发展消费金融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消费金融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美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已近百年,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仍然暴露出风险监管问题。2007年美国发生的次贷危机就是由于消费金融领域监管不足造成的全球性金融危机。

现阶段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处于发展初期,消费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消费金融行业存在着法律政策监管不足的情况。对传统消费金融公司,国家颁布《消费金融试点管理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与管理作出了规定。2015 年颁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但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业态的监管细尚未出台,致使分类监管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导致从业的持牌金融机构监管过度、其他从业主体监管真空的问题,如市场上从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电商、P2P 等依然没有纳入统一监管。

3. 互联网征信体系发展不健全。我国传统征信业务发展不够健全,不能真实反映信用情况。表现在:(1)覆盖人群少、信用评估结果缺乏动态变化。截至 2014 年 6 月,我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库覆盖人数为 8.5亿,覆盖率只有 63%,但实际拥有信用记录信息的人数仅为3 亿;(2) 网络征信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商业银行与大型电商平台资金实力雄厚,数据积累丰富,在信用风险评估指标设置上相对完善,而一些新兴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在信用风险评估方面则相对欠缺,不仅体现在信用数据的收集、挖掘方面,还表现在信用评估的标准设置方面;(3) 缺乏跨平台的信用数据合作机制。商业银行以及与银行合作的消费金融公司线下数据积累时间较长,数据来源丰富,但其信用数据缺乏动态更新,可能难以反映用户的真实信用状况;而互联网平台主要利用自身平台积累的用户数据,虽具备数据的动态变化,但利用大数据进行数据挖掘和非结构化数据难以处理的问题。因此将不同征信渠道的优势结合起来形成优势互补十分必要,构建起银行、非银行的消费金融公司、电商平台以及传统征信公司等跨平台的数据合作共享机制,能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建设;(4)用户信息缺乏保护。互联网征信需要进行大量的个人信息采集,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用户的个人隐私。另外,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用数据可能面临着被盗取、泄露与篡改等安全风险性问题,当前信用卡诈骗犯罪位居金融犯罪第一位,这也是互联网征信发展亟须重视的问题。

四、促进消费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1. 加大消费金融观念的宣传,培育消费金融消费文化。消费金融观念的普及需要来自多方面的努力,政府层面上对于消费金融的鼓励、支持与引导对于消费金融的推广至关重要。为此,不仅需要政府在政策层面加强消费金融的规范和监管,而且还应从多个层面鼓励消费金融领域的创新。这些举措将有利于推动扩大消费金融的影响力,进而形成良性发展的格局。因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有利于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经济环境的改善又能够增强人们对于未来的预期从而促进消费金融服务习惯的形成。一是加大消费金融的宣传。在转变“量入为出”传统观念的同时,引导树立信用消费不是过度消费的理念。加强征信知识宣传,培育诚实守信的信用消费意识。普及互联网和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消费金融服务的认识水平。二是构建失信违约惩戒机制。设置消费金融底线、采取提高借贷利率或违约公示、黑名单、市场禁入等方式增大失信违约成本,督促消费者养成良好的信用消费习惯,促进社会形成合理的金融支持消费理念。

2. 完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监管。消费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要求管理部门在总结消费金融公司内外部风险的基础之上制定《消费金融公司条例》,在法律层面为消费金融公司提供保障;(1)建立消费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优化管理结构,强化互联网技术保障防范技术网络风险,同时根据业务流程做到全面的风险管理;(2)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应充分重视欺诈风险防范,不仅要规范用户信任资质审查,还需借助广泛的外部数据平台和云端反欺诈系统来抵御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诈骗、套现或用户账号的盗取和冒用等风险,尽快建立起行业内的反欺诈联盟,共享涉嫌欺诈人员“黑名单”,形成共同防御、协同共享的风险管理合作机制;(3)对于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的外部风险,消费金融公司应及时把握宏观金融市场波动、降低系统性风险,强化行业内的交流合作,共同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良性发展;(4)防范互联网消费金融采取的批量化预授信模式带来资金保障方面的风险,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要突破注册资本、股东资本或资产证券化等现有的资源来源渠道,构建多层次的资金来源体系。

3. 构建多元化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征信是消费金融风险控制的核心,目前,我国大部分数据分别集中在以央行为代表的政府机构和以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民间机构之中,两者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渠道。在以政府和央行为主导建立征信体系的同时,应鼓励和支持民营机构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积极开发完善个人信用评价机制,与央行征信体系形成有效互用环境。构建多元化征信体系,推进行业建立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建议进一步加强个人征信渠道建设,构建以人行征信为主、市场化征信为辅的多元化征信机制,并进一步降低人行征信查询费用,加强公安、司法等政府公共信息分享,提升从业主体征信能力、降低征信成本。同时建议加快行业协会和反欺诈风险联盟建设,鼓励行业协会成员“黑名单”信息共享,构建联防、联控、联动的风险管理合作机制,进一步提升欺诈风险防控能力。

4. 加强消费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消费金融服务提供主体主要由商业银行、非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平台三方面组成,它们各自侧重于不同的产品服务类型并具备自身的优势。消费金融产品服务创新应立足自身优势,从产品设计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营销手段创新、服务流程创新等多方面展开。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是以用户为中心的产品服务优化,应更注重服务细节的优化和服务流程的再造,能够更贴近用户需求开展服务,并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将产品和服务自然、流畅、全面地嵌入到用户的各种消费场景之中已经成为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发展的趋势。

5. 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建议进一步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细化消费金融上市等融资措施。建议进一步降低初创期消费金融公司融资门槛,适当缩短资产证券化年限、考虑允许发行特种消费金融债等,鼓励金融机构同业间开展回购式质押融资等。同时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议推行和细化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政策,加大创新奖励力度,进一步发挥政策引领和助推作用。

(作者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现代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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