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琳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哈尔滨 150025)
提高高职院校教师培养模式的几点建议
梁 琳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哈尔滨 150025)
随着社会职业化水平不断深入,高职院校的职能也在不断扩大,教师的能力水平不适应高职院校发展的特点不断突显。校企合作模式是一项针对高职院校教师提高实践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适合当代社会人才培养发展的需要。怎样借助校企合作平台,从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定、对教师培养的激励机制、教师企业实岗锻炼的主动性、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及政府充分发挥作用等方面提出建议。
高职教师;院校;培养制度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指出,职业教育已成为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基础,同时,还是产业结构升级与调速的重要支撑。职业教育越来越适应时代的发展潮流,越来越深入人心,随着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职业院校发展模式与社会和经济逐步接轨,办学理念和办学模式也在逐步和国际职业化教育相适应,这时,职业化教育质量就取决于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水平。大力提高和培养高职院校的教师队伍素质,不断加大高职院校教师建设力量已成为国家认真研究的一项课题。现在我国高职院校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还远未达到快速推进职业化教育向纵深发展的要求,教师科研能力明显不足、为企业服务的能力不强、一些刚毕业的青年教师缺乏应有经验、兼职教师受准入机制约束工作积极性不高、行业领军拔尖专业人才少之又少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教师队伍的建设发展,跟不上国家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
校企合作模式在国际上已不乏先例,但多用于学生中,统称为“合作教育”,这种合作教育主要形式为课堂教育与工作实践结合起来,学生学会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理论知识能应用到工作实践中去,再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疑点问题带回课堂来解答,这种学习与工作相结合的合作模式就是校企合作模式。具体内容是指企业与学校在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为谋求更好、更快发展,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等原则,自愿寻求一种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刚一实行就结合的非常紧密,学校和企业都意识到这是一种密切联系、促进发展、促进交流和共同提高的合作模式,有利于院校智力优势与企业市场优势的强强结合。
目前,校企模式合作多是给学生提供一个实习的机会,让他们把从学校学到的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增强他们的动手能力和现场处理问题的技能,同时,提高学生的就业率和学校的教学声誉。当然,从校企模式培养学生这个阶段,可以得到许多启示,如果把这种模式运用到教师队伍建设中,成为高职院校教师培养不可缺少的一环,那么,对教师的实践技能水平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让高职院校教师到企业进行实践学习,使他们更了解企业的工作流程和技术技能,学习企业最先进的发展理念和模式,熟悉企业管理经验、认同企业管理机制和借鉴企业的发展文化,这样,教师在给学生授课时,能够快速解决学生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和学生一起研究企业的最新发展理念,交流企业先进的管理模式和先进文化,更好的促进教师教学水平和学生学习能力的提高。
2.1 国外高职院校教师培养的成熟经验
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高职院校教师培养上已有许多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国外主要采用的是双元制,是指教师要有学校和企业的双重身份。国家重视对高职院校教师的培养,有一套成熟的培训体系为支撑。如:5+2式培养模式,主要是指五年的大学学习以及两年的企业见习,考试合格后才有从业资格。一些发达国家还给高职教师提供各种在职进修培训、企业见学和国外访学的机会,构成高职教师培训管理体系。
2.2 我国高职教师培养模式现状
随着国家职业教育体系的不断发展,我国高职教师培养模式初步完成,尤其是教育部制定下发的《高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培训管理办法》,充分肯定了校企合作模式的可行性,如今,高职院校合作企业快速增长,已达到18.3万家,充分表明校企合作模式已经取得初步成效。然而,在校企合作模式运行中,合作机制并没有保持平稳运行势头。第一,高职教师理论研究能力不强。许多高职院校教师的理论研究能力不强,有些教师文化基础偏弱,科研水平不高,学习实践能力不足,平时应付繁重的工作,还要为准备各项考核、素质评比和职称评定而费尽心力,对到企业实践、自主提高实践工作水平的动力不足,有的甚至认为这种培训模式与自己技术调级毫不相干,这种错误思想在一些高职院校教师中存在。第二,校企合作标准没有纳入职称评定范围。几十年来,教师职称评审体系没有大的改变,这种评审职称的方式方法,主要特点是注重科研成果和科研创新能力,有利于教师主动研究科研项目的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提高。然而,这种评审标准却忽视了教师的基本教学技能、实践能力和教学质量的认可度。校企合作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教师培养合作模式,其最终效果虽然显而易见,但还没有纳入职称评审范围和标准,许多高职院校教师习惯按照固有的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作出参考判断,而忽视校企合作对自己实际能力的锻炼与提高,以至于参与校企合作的意愿不强、动力不足,受到当前高职院校职称评审条件的影响。第三,国家没有规范校企合作的法规政策。目前,国家虽大力倡导高职院校和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模式,也制定了一些相关政策法规,但并没有明确校企合作双方的权责和义务,也没有制定科学有效的实施细则。各地执行校企合作政策时各执已见,按自己的理解合作,制定的合作措施不规范,执行标准不统一,院校、企业与政府在校企合作实施中权责区分不明确,致使许多企业缺乏参与这种模式的动力和热情。目前,这种校企合作模式还在较低水平徘徊。
3.1 搞好校企合作的顶层设计
搞好校企合作的顶层设计是校企合作模式的成功标志,顶层设计的目的是提高校企合作双方参与合作模式的积极性,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总的校企合作工作指导部门,出台相应法规,维护校企合作模式机制的法律地位,科学制定相关政策,建立一个权责分明的校企合作管理体制,用政策激励、用法规约束、用舆论引导,整合多种资源,进行合作共享。
3.2 进行高职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
在高职教师职称评审中应按考核一体化教学能力标准进行,适度减少科研理论性成果的比例,降低对科研理论性成果的要求,增加应用性论文的评审比例,也可充分利用当前音视频多媒体功能,实现对高职教师现场教学视频的评审,减轻理论研究在职称评审中的份额,增大考核评审实际工作能力水平的力度。
3.3 建立科学的高职院校教师培养和激励机制
在教师培养制度方面:要加大教师去企业实践的力度,把企业岗位实践纳入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之一,同时,给予必要的物质补贴;要聘任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到高职院校对教师进行现场技能培训指导,促进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之间的交流与联系。
在教师激励机制方面:高职院校应建立公开透明的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任用制度,把到企业实岗锻炼作为任用的首要条件;学校还应列出专项经费支持教师的各种企业技能培训;在各类评优评奖时,优先考虑企业实岗锻炼的教师等一系列激励措施,更好的促进高职院校教师主动谋求发展的动力。
[1] 吕虹.浅谈德国职教师资的培养与启示[J].教育与职业,2014,(15):81-82.
[2] 张晶.韩国与日本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比较与借鉴[J].职业教育研究,2008,(01):156-158.
[3] 罗笑芳.高职教育改革背景下校企合作的职责探析:以闽西职业技术学院为例[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03):23-26.
[4] 宣葵葵.美国社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特色及启示[J]. 现代教育科学,2008,(08):128-131.
Some suggestions on improving teachers’ training mode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LIANG Lin
(Heilongjiang Agricultural Reclamation Vocational College, Harbin 150025, China)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level of social professionalism, the function o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has also been expanding, and the level of teachers’ ability is not suitabl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model is an important way for teachers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to improve the ability of practical work, which is suitabl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ontemporary talents training needs. Suggestions on how to take advantages of school-enterprise platform from the aspects of professional title appraisal, teacher training incentive mechanism, initiative of practical exercises, enthusiasm in participating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and the effect of government were put forward.
Vocational teachers; Institutions; Training system
2017-04-25
梁琳(1981-),女,本科,助理研究员。
G726.8
A
1674-8646(2017)14-009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