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梦秦,向石琼,杨琳,米庆刚
(西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甘肃兰州 730124)
浅析甘肃省乡村旅游商标的培育与保护
——以4个典型乡村旅游地为例
滕梦秦,向石琼,杨琳,米庆刚
(西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甘肃兰州 730124)
商标培育和保护是乡村旅游品牌建设的重要途径。近年来,甘肃省乡村旅游发展如火如荼,但商标培育和保护工作滞后,品牌影响力较低。本文以兴隆山村、太极镇、青城镇、什川镇4个典型乡村旅游地为研究案例区,通过问卷调查及访谈等形式获取了乡村旅游商品培育和保护的一手资料,进而分析甘肃省乡村旅游商标培育与保护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对策。研究旨在依托商标兴省战略平台,推动甘肃省乡村旅游商标培育与保护方案的科学实施,提升乡村旅游竞争力。
乡村旅游商标;培育保护;甘肃省
旅游商标是指旅游企业将自己的品牌名称和内容在商标当局注册后,就享有使用其品牌名称和内容的专用权以及相应的法律保护,其他企业不得效仿使用。在旅游市场的大环境下,甘肃省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出台了关于助推其旅游业发展的《甘肃省工商管理局关于助推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政策表示依托商标兴省战略平台,积极培育旅游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提出要积极创建“一地一景”“一村一品”“一家一特”的乡村旅游商标,积极培育甘肃旅游著名商标,并作为中国驰名商标重点培育对象,增强旅游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本文选取兰州市周边4个典型乡村旅游地进行实地调查,共发放问卷80份,并访谈了政府、企业负责人,获取了甘肃乡村旅游商标培育和保护的一手数据资料,进而讨论甘肃省乡村旅游商标培育和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并提出相应策略。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体验式旅游的追求,乡村旅游成为了人们体验乡村生活的新兴方式。但许多乡镇在发展乡村旅游的过程中,缺乏商标意识,难以实现产品资源优势向市场竞争优势的转化。更遗憾的是,自己独具特色的乡村旅游品牌被其他经营者所使用,失去了自身特色“独一性”的价值。
表1 调研地乡村旅游商标发展三大指标
表1显示,虽然部分乡镇政府对乡村旅游经营者有过关于旅游商标信息的相应普及,但普及率仅为33%。经营户对于商标的了解少、层次浅,并且在拥有商标方面,仅少数企业集团下辖的乡村旅游经营户拥有自己的商标,并对商标的培育和保护有所了解。
在乡村旅游商标注册方面,一部分对自身未来有更好发展预期的经营者表示需要在政府领导下的方式进行或者通过相关旅游商标设计公司等中介机构辅助进行,而另一部分经营者表示在商标注册资金、商标设计、商标后期保护等方面有困难。同时,更多经营者表示由于不了解商标、商标注册受地域限制较大等原因而放弃对自身品牌的打造和产品内涵的挖掘,甚至有少数经营者表示即使拥有商标,经营者对商标管理和对外宣传的自主权得不到保障,且不具备维护商标的能力,但90%经营户愿意在当地政府组织的商标培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集体化乡村旅游商标的培育。
在乡村旅游商标保护方面,尽管经营者大多表示对于商标法及其使用不够了解,但75%经营者认为乡村旅游商标的后期保护需要商标法的介入。
(一)乡村旅游经营者现行推广方式趋于同质化
由于大多经营者经营视野狭小、管理思维模式传统化及当地政府信息沟通不畅通等原因,导致大部分经营者对乡村旅游商标的认知十分欠缺。表2表明了乡村旅游经营者大多仅局限于社交平台及老顾客宣传的方式进行推广,乡村旅游产品推广方式趋于同质化,而商标作为旅游产品推广的重要方式之一,却不在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推广方式范围内。商标的运用不仅有利于经营者有效保护自己文化的知识产权,而且有助于旅游产品的促销[1],因此在现有发展常态下,4个典型乡村旅游地的旅游经营者缺乏使用商标作为推广方式拓宽宣传路径的思想,进而影响当地乡村旅游品牌对外辐射的影响力。
表2 调研地乡村旅游经营户现有推广方式
(二)乡村旅游经营户自身条件局限性较大
兰州周边4个典型的乡村旅游地经营者多为本地村民,文化素质偏低,对于商标的理解以及培育商标的重要性准确把握的程度不够。一方面不具备注册或设计旅游商标、协调处理注册过程中各项事务及维护商标的能力,且部分经营户规模足够、经营相对完善,却对申请注册商标信心不足[2]。另一方面注册旅游商标资金的周转存在一定的问题,大多经营户缺少注册资金的支持,导致参与乡村旅游商标培育的主动性不高。
(三)乡村旅游经营者参与维权和保护意识薄弱
目前从事乡村旅游经营的村民大多仍以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的弱势群体为主,参与维权和后期保护的自主性较差。兰州市周边4个典型的乡村旅游地经营者表示未来商标保护可依靠当地政府主动查处侵权行为的占到了75%,而对于假冒商标行为进行举报和个人上诉方式选择的倾向较小。
(四)政府商标战略深入基层工作力度不够
当地政府没能将“商标兴省”的战略思想有效落实到基层,政策信息宣传力度不够。当地政府机关对基层旅游商标品牌的树立存在一定的忽视,从而导致“一地无景”、“一村无品”、“一家无特”,乡村旅游商标涉及的乡村经营户范围非常小等问题的出现。从图1可以看出,政府缺乏对当地乡村旅游产品内涵的挖掘和有效定位,存在与乡村旅游经营者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同时表明当地政府在密切商标培育主客体双方间联系上的不足,缺少乡村旅游商标培育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
图1 当地政府基于旅游商标的普及度
(五)商标培育专业人员及政府专项资金配备不完全
由于政府机关对基层旅游商标品牌的忽视,缺乏领导带头村民发展的自主性以及相关乡村旅游发展政策落实不到位,因此缺少在商标培育专业指导人员以及政府专项资金上的配备,对于经营户参与和地区旅游形象的塑造无形中增添了难题。
(六)乡村旅游商标培育保护长效机制的缺失
当地政府在商标培育主客体间的联系作用发挥不明显,缺乏对于商标后期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同时,商标保护工作的开展缺乏商标法的介入,一方面导致经营者商标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导致政府自身在商标保护作用上的职能失真,乡村旅游商标监管工作及举报事件处理效率不高。
(七)乡村旅游商标认定及协调保护工作不到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乡村旅游商标培育与认定的条件规定较高,尤其对于商标注册的地域限制较大,进而导致部分有条件的经营户望而却步。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培育与保护商标的体系不够完善,专业商标法运用不足,协调经营户对于商标管理和对外宣传工作存在较大缺失,导致自身商标管理水平较低,商标保护工作缺乏保障。
(一)基于经营户角度
1.扩宽宣传路径,携手构建乡村旅游发展新常态。乡村旅游经营者一方面应自主提高对乡村旅游发展政策的关注度,了解未来乡村旅游发展方向及政策方针指向;另一方面在当地政府乡村旅游商标培育信息的普及下转变传统经营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把握整体发展新态势的基础上拓展乡村旅游产品宣传新渠道,强化商标运用,携手构建商标作用下的乡村旅游发展新常态。
2.找准自身发展定位,主动参与商标培育。乡村旅游经营者应主动参与商标培育,积极响应当地政府基于“商标兴省”战略平台统筹规划出的发展路径。条件成熟的经营户应积极密切政府联系,在政府配备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特色精品商标培育工作;能力欠缺的经营户需不断挖掘产品深层内涵,作出准确发展定位,充分利用政府建立的专项资金和乡村旅游商标培育与保护领导小组进行集体化商标培育。[3]
3.增强法律维权意识,有效保护商标合法权益。经营者在乡村旅游商标保护的过程中应不断强化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对侵权事件及假冒商标行为进行积极举报和个人上诉,避免利益受损和商标保护漏洞的出现。同时建立与政府间的通力合作,积极反馈、主动参与、及时评估商标专有权的保护,保证商标作为自身资产的合法地位。[4]
(二)基于政府角度
1.加强政策宣传,打造新媒体互动宣传模式。当地政府领导干部应在“保护、开发、管理、丰富、提升”原则的指导下扩大对乡村旅游商标信息的宣讲,着力打造推进战略政策覆盖至基层的新型宣传模式。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社交平台等新媒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和案例互动广泛宣传和普及乡村旅游商标注册有关信息,诠释政策支撑凸显旅游产业经济地位的作用。提高基层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政策意识及战略发展认知度,努力将市场对乡村性的诉求和认可引导至商标发展规划中,依托当地生态文化特色和乡村旅游经营特征进行地域化旅游商标培育。[5]
2.配备专业人员开展评估指导,实行政府专项资金帮扶政策。当地政府要按照“分类指导、龙头带动”原则,贯彻落实“前期评估中期培育后期保护”全程辅助服务工作,形成以专人专职为基础、以面对面形式近距离服务于经营者的乡村旅游商标培育模式。实行政府专项资金帮扶政策,辅助解决注册商标资金不足问题,实现“政府资金开路,商户齐心参与”的乡村旅游商标培育大众化目标。
同时引导旅游商标设计公司等中介机构领导经营者进行集体化商标培育,成立乡村旅游商标培育领导小组并深入基层号召经营者广泛参与,运用商标培育合作社的集聚和扩散、提升功能,发挥集体化商标优势,增强经营户及乡村旅游的核心竞争力。[6]
3.基于商标法律开展乡村旅游商标专项保护工作,构建培育保护长效机制。政府应积极打造当地乡村旅游商标专项保护小组,构建政府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旅游商户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保护乡村旅游商标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乡村旅游商标流通领域的全方位监管,加大对侵权事件的打击力度,提高对举报事件的处理效率;健全完善回访制度,切实依靠乡村旅游发展战略平台推广乡村旅游商标注册大众化以及后期商标专业权的保护。[7]
(三)基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角度
1.转变工作重点,放宽品牌入驻限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响应“商标兴省”战略,在当地政府的统筹规划下拓宽乡村旅游商标培育与认定渠道,放宽乡村旅游商标注册和品牌入驻条件,简化商标注册手续,降低注册费用。逐步消除商标注册地域限制,将乡村旅游商标培育这一新兴项目摆在工作的突出位置。
2.优化商标管理水平,协调商标保护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依法履职尽责,优化商标管理水平,主动参与、重点解决,充分发挥商标监管职能,加强对旅游商标使用、管理、保护的巡查监控与指导,同时深入开展商标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提高商标保护意识[8]。积极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相关规定,落实保障经营户对商标管理和对外宣传的自主权,协调辅助提高商标培育经营户推广和维护商标的能力,加强甘肃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商标的培育与保护是乡村旅游品牌建设的重要途径,商标培育的目的在于丰富推广方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升竞争优势,并吸引更多旅游者。希望乡村旅游经营者能够强化自身意识,积极主动参与。政府强化引导职能,提供政策、资金、人力上的支持,以助力甘肃省乡村旅游商标培育与保护事业蓬勃发展。
[1]曹端波.浅析商标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的运用[J].商场现代化,2008,(6):250-251.
[2]朱敏,朱品昌.地方品牌、商标现状及培育[J].中华商标,2013,(3):28-29.
[3]文永辉.论贵州民族特色旅游商品的商标权保护[J].贵州社会科学,2013,(6):160-162.
[4]储敏.地方政府实施商标战略的省思[J].法学杂志,2012,(2):77-80.
[5]张春晖,白凯.乡村旅游地品牌个性与游客忠诚:以场所依赖为中介变量[J].旅游学刊,2011,(2):49-57.
[6]杨帅.论旅游商标保护体系的构建[J].中国西部科技,2011,,(33):47-49.
[7]刘敢生,付剑清.论旅游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J].旅游学刊,2004,(3):37-41.
[8]齐爱民,马春晖.以司法保护为主导的商标权保护制度之构建[J].知识产权,2016,(7):54-59.
(编辑:王骏杰)
F592文献识别码:A
1673-9019(2017)02-0055-03
2016-12-16
滕梦秦(1996-),女,湖南怀化人,本科在读。
西北民族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610742006)英文标注为”Project 201610742006 supported by NationalTrainning Program of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for Undergradua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