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热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探讨

2017-03-08 09:12
浙江国土资源 2017年2期
关键词:开采量储量矿产资源

关于地热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探讨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 李 放

地热资源是一种十分宝贵的可再生能源,其功能多,用途广,有着广泛的开发利用前景。作为一种绿色能源,地热在中国已被广泛接受。地热资源储量登记直接关系到地热资源的后续合理开发利用。本文结合浙江省近几年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工作的实际,就地热资源储量(地热流体可开采量)登记工作中碰到的地热资源储量分类问题进行探讨。

一、地热资源储量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比较

地热储量是指在当前经济技术可行的勘查深度内,经过勘查工作,一定程度上查明储存于热储岩石及其空隙中的地热流体所赋存的地热资源量。而对地热储量的利用,则是通过开采地热流体的方式,将赋存的部分地热储量以流体为载体带出利用。地热流体可开采量是在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经拟合计算允许每年合理开采的地热流体量。根据《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 11615—2010)规定,地热流体可开采量依据地质勘查可靠程度分为:验证的(A)、探明的(B)、控制的(C)和推断的(D)四级(见表1)。

固体矿产资源是指在地壳内或地表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经济意义的固体自然富集物,根据产出形式、数量和质量可以预期最终开采是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根据《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 T 17766-1999)规定,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分为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和预测的4种类型;经过不同阶段的可行性评价,按照评价当时经济上的合理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按开采的经济意义又划分为经济的、边际经济的、次边际经济的和内蕴经济的4种类型(见表2)。

表1 地热资源/储量分类简表

表2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简表

对比地热资源储量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照可以看出:首先,由于两者的物理形态不同,使得对应的储量类型解释也完全不同;其次,两者的类型细分程度不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比地热资源储量分类更为具体,种类也更多;第三,地热单井登记的开采量是按单井在一定年限(100年)消耗一定程度(15%)地热储量换算而来的,与通常所说的资源储量在概念上也是完全不同的。

二、地热资源储量登记碰到的问题

通常,浙江省的地热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会对地热可开采量作出2个结论,即“探明的(B)+控制的(C)”开采量、“探明的(B)”开采量。其中,后者是包含于后者之内。由于储量评审备案直报系统和储量登记系统的格式是以固体矿产储量为基础开发的,在对地热开采量进行填报或登记过程中,为与固体矿产储量的登记习惯保持一致,我们通常将地热开采量按“探明的(B)”开采量和“控制的(C)”开采量分别登记,并将“探明的”开采量对应为固体矿产的基础储量,将“控制的”开采量对应为固体矿产的资源量。

有的领导和专家对此做法提出了异议,认为地热资源储量若按B和C两类开采量分别登记,容易在概念上引起误解。由于《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未对相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规定,笔者因此特地咨询了王德潜教授(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杭州办事处)和宾德智教授(《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编写者之一),地热开采量的估算,一般是根据抽水试验资料建立的Q-S方程,将实际抽水最大水位降深的出水量作为“探明的+控制的”可开采量,根据经验值用内插法计算得到“探明的”可开采量。

三、地热资源储量登记的建议

由于液体流动的特性,地热“探明的”可开采量是包含在“探明的+控制的”可开采量中,与“控制的”可开采量不是相互独立的两部分资源量。若将“探明的+控制的”可开采量人为分为“探明的”开采量和“控制的”开采量分别登记,虽然在登记管理中便于统计,但对准确掌握地热实际可开采量的多少容易造成误解。而在后续的地热资源矿区范围划定和颁发采矿权证过程中,地热实际允许开采量的多少依据的就是登记的“探明的”开采量。

因此,笔者建议在地热资源储量登记工作中,只对“探明的(B)”开采量进行登记,不必对“控制的(C)”甚至“推断的(D)”的开采量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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