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理性与新社会服务体系建构

2017-03-08 20:16徐选国侯利文徐永祥
中州学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

徐选国+侯利文+徐永祥

摘要:社会发展变迁使得我国传统社会服务体系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及实践困境,这些挑战和困境成为推动社会服务体系理论、实践创新的逻辑起点。从原先以注重效率、经济理性为核心的工具理性范式向以社会利他、社会规范和集体利益为核心的社会理性范式转换,应成为创新社会服务体系的理论基石。在社会理性视角下,建构新社会服务体系的实践路径是:社会政策的社会理性范式创新是构建新社会服务体系的根本保障;新社会组织的发展是构建和实现新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抓手和组织化行动者;社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以及“社区为本”的本质属性是构成新社会服务体系的内在要求和实质内容。

关键词:新社会服务体系;社会理性;新社会组织;社会政策创新;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1-0058-07

在社会结构日益碎片化、原子化,社会阶层结构固化以及社会风险凸显的时代背景下,作为一项与现代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实践,当前我国社会服务生产和供给面临着诸多的困境与挑战。社会需求的凸显以及党和政府在治国理政方面的理念与政策的转型,要求传统的社会服务体制必须做出积极的改变。在新的历史时期,有必要思考社会结构转型和社会价值观念变迁對社会福利制度以及大众福利观念的影响,揭示当前社会服务实践面临的困境,并进一步探讨社会发展对创新社会服务体系的内在需求。同时,社会服务应该坚持怎样的理论视角,才能突破和超越现有的困境与局限?如何进一步建构本土化新社会服务体系,以回应社会服务体系所面临的挑战与限度?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展开深入的探讨。

一、传统社会服务体系面临的多重挑战与实践困境

在新的历史时期,作为社会制度设置和社会发展的产物,我国社会服务体系未能获得有效的福利制度支持。在碎片化凸显、整合性不足的社会福利制度下,在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趋势与新风险面前,我国社会服务发展面临着严峻挑战和实践困境。

1.社会服务实践面临的多重挑战

第一,单位制解体带来个体困扰与公共制度之间的连接通道不畅。单位制在我国总体性社会时期发挥着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重要职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市场化体制的确立与推广,我国原有的“国家—单位—个人”的社会结构发生根本性变革,单位社会不断走向终结,附着在单位中的个人变成了“个体人”。在这种背景下,个体因这些均使得个体困扰难以有效与国家公共制度形成勾连①,从而导致一系列社会服务需求存在回应上的“真空”。

第二,市场化推进导致功利主义对社会的全面渗透。以经济发展为导向的市场化进程,在鼓励社会大众创造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将市场的经济理性、功利主义等思想渗透到个体之中。功利主义、利己主义的价值取向销蚀了原有的社会信任体系,进而使建立在其基础上的社会福利服务传送体系处于断裂之中。

第三,全球化浪潮促使多元主义盛行。全球化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成为影响各国福利体系建设的重要因素。在全球化进程中,多元文化要素、信息资源、意识形态观念等不断注入不同国家和地区人们的思想与生活之中,它们对社会服务观念的确立以及福利服务体系的构建产生深刻影响。

第四,信息化扩张衍生新的社会不平等。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信息化社会。网络信息技术的连接性、聚集性和非正式性等功能,正在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生活,同时也再生产着一系列新的不平等,亟须社会服务体系以开放包容的姿态改变这种现象。

此外,我国社会经济结构也发生着重大转型,特别是经济发展正处于新常态阶段,对于因经济增长减缓或停滞而出现的社会服务“真空”,也需要积极构建新的社会政策来加以应对。②

2.当代社会服务体系的实践困境

在新社会趋势与新社会风险背景下,有必要对传统社会服务的实践限度重新进行检视。

第一,社会服务体系的补缺性。长期以来,我国社会服务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在目前“大社会保障、小社会福利”的体制格局下,社会服务更多地被视为与狭义社会福利相关的内容。这种“重保险、轻服务”及明显的“工作福利”导向,使当前的社会服务制度具有明显的补缺性,处于边缘化位置。

第二,社会服务递送的分化性。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社会政策长期缺位。既有的社会政策将公共服务、社会服务责任交给地方政府,加之中央层面缺乏对社会服务的整合与统筹,导致目前社会服务体系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区域之间以及不同群体之间严重分化。同时,长期以来社会福利服务主要面向经济发展目标,这也导致了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产生分化。

第三,社会服务制度体系的碎片性。由于特定的体制因素,我国社会政策实践长期存在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之争,即应该坚持中国特色的“大社会保障”还是应该坚持与国际通则相一致的“大社会福利”?③“社会保障派”强调社会保障在社会稳定和谐中的工具理性作用;“社会福利派”则注重为各类社会群体提供普惠性社会福利制度。这种论争反映在实践中,表现为现有的社会服务体系的碎片化:一方面,部分地区尝试为社区大众建立系统的社区服务体系;另一方面,政府、社会组织之间的资源、权力不对等。其结果是社会服务的成效十分有限。因此,要构建积极的社会政策话语体系,从社会政策视角来思考如何增进人民福祉。

二、新社会服务体系的内涵重构、理论基石

及多重特征社会结构的转型与风险的聚集无疑对反思和创新传统社会服务体系提供了内在动因。同时,社会服务所处的政策环境、实践限度构成了构建新社会服务体系的逻辑起点。基于此,重新厘定社会服务体系的内涵,并寻找适合当代中国语境的恰适性理论视角,是实现社会服务体制和体系创新的根本前提,是实现社会领域社会体制改革与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实践。

1.内在价值及实践向度:新社会服务体系内涵重构的两个维度

社会服务(Social Service)是现代工业社会的制度性产物。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社会服务普遍成为国家应对社会需求、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现代化进程的内在要求。尽管如此,社会服务的内涵在国内外学界尚未达成共识,各种概念之间表现出明显的张力。

有学者尝试从国内外争论中梳理出社会服务的一般性解释维度:一是针对弱势群体需求而采取的干预及公共援助服务;二是社会福利、公共服务或社会工作,进而将社会服务视为一种社会政策。④这一概念体现了社会服务的救助性、补缺性和服务性特征。另有学者指出,去商品化、利他和福利性是社会服务概念的关键表达。⑤还有学者尝试从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实践与机制创新方面阐释新社会服务体系的内涵。⑥上述界定对我们思考当前社会服务内涵及其创新具有重要启示,但是这些内涵界定仍然具有抽象性、模糊性和宽泛性,更多地从社会服务的内容、形式及功能等方面加以阐释,忽视了对社会服务本质的内在规定。

笔者以为,社会服务的核心意蕴还需从社会服务的内在价值取向及实践向度入手进行阐释。从国际经验来看,社会服务的价值取向主要是坚持公平正义和非营利性原则,追求一种社会秩序与社会整合目标;社会服务的实践要素主要包括社会服务理念、主体、客体、内容、性质和手段。随着社会环境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社会服务的内涵与外延也不断受到挑战,社会服务内涵、实践与社会理论、社会发展需求之间存在明显的失衡状态。因此,社会服务的内涵亟待得到进一步扩展和深化。基于此,所谓新社会服务,是指在社会理性的价值理念指导下,由受过专业教育或训练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依托于各类具有非营利性和专业性的新社会组织,以社区为平台,通过对各类资源(政府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整合,向一般性社会成员传递的专业性、非营利性和个性化的社会服务,以促进其更好地发挥社会功能,实现社会福祉。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和构建新型社会服务体系已成为创新社会治理与加强基层建设的重要命题。所谓新社会服务体系,是指由新型社会政策(理念、规则)、新社会组织(行动者)和新社会服务(内容)构成的完整体系。其中,社会政策应该进一步体现社会理性的原则和目标,以形成指导社会组织进行社会福利服务生产和传递的重要依据。新社会组织是构建和实现新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抓手和组织化行动者,应从生存理性向社会理性演进,以更好地履行社会使命、发挥社会功能,应逐渐摆脱现有的组织能力弱、依附性有余而自主性不强等弱点,更好地形成一种政社分工与合作治理格局,这是我国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根本逻辑。新社会服务是构成新型社会服务体系的内在要求和实质内容,其内涵也应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而有新的扩展,因而强调通过重建社会关系来回应碎片化、去组织化、去支持化时代背景下的社会大众需求,是新社会服务的内在特质和应有之义。

2.从工具理性转向社会理性:新社会服务体系的理论基石

“理性”一词本身是一个复杂的哲学概念,为了较好地阐释现代资本主义的起源,马克斯·韦伯提出了“理性化”一词,揭示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之间的因果机制。⑦在社会学领域,学术界也正是基于韦伯有关社会行动的理性化理想类型,对各类社会主体的行为依据和行动策略进行分析。其中,较为关键的理性行动是手段—目的理性行为(也称为工具理性行为)和价值理性行为,前者指的是把外界对象及他人行为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并使之成为社会行动发展的方向;后者指的是为了某种绝对价值或社会信仰(真、善、美)而采取的行动,这种价值观或者信仰成为行动者的义务进而对其产生了“约束力”。我们在此借助韦伯的工具理性、价值理性思想,尝试对我国社会服务政策及其实践进行理论上的分析。

在市场化推进过程中,单位制的解体使得个体逐渐从单位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个散落在社区的个体,这种个体化、原子化现状催生了社会服务从原先的政府母体中脱离出来并通过独立的政策体系和组织渠道来提供。基于此,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逐渐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回应市场化以来社会问题的政策体系,这成为促进社会保护的重要机制。⑧结合当代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宏观脉络,这一历史阶段采取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政策及实践,更多的是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而采取的目的合理性行动,也就是韦伯所谓的“工具理性”行动。我们认为,改革开放30多年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政策占据主导地位,导致社会建设严重滞后,保障社会建设的社会政策体系也因此残缺不全。这种工具理性行动带来了明显的弊端:在和谐稳定话语下强调社会服务的管控特征;在物质贫困现象仍然存在的背景下强调消极性物质救助;在户籍制度限制下形成社会福利服务的区隔化等。

基于长期以工具理性为价值导向的社会服务政策及其实践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今后的社会服务政策和实践应该以社会理性为理论基石。社会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韦伯的价值理性思想,但它不仅强调某种价值观或者信仰对于行动主体的约制作用,还更加强调行为主体在特定价值观基础上能够形成对社会有利的行动实践。它区别于以效率和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的经济理性以及以权力、权威为核心的政治理性。具体而言,社会理性是指个体或集体的行动需要有特定的社会规则、社会规范和社会机制的指引,以社会利他主义为基本原则,在实现个体自我目的的基础上为了更大的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而采取的行动。质言之,社会理性是指“为社会”的理性,在当前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应该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建设长期缺位)的体制设置转向以经济建设为基础、以社会建设为中心的社会发展逻辑,以彰显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性而非经济性目的。将社会理性引入新社会服务体系分析之中,是指在一系列新型社会政策价值的指引以及政社分工與协作机制的指导下,政府更好地发挥资源供给、制度保障等方面的主导性功能,社会组织及其工作队伍通过社会合作、关系整合等,在社会服务领域中发挥基础性、决定性作用,以实现社会福祉。

3.内在品性与目标旨归:社会理性视阈下新社会服务体系的多重特征

社会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不仅包括一套新型的社会政策体系和多主体相结合的行动系统,同时还包括社会服务体系的最终目标所指,即以建设一种什么样的社会为落脚点。在社会理性的理论指导下,新社会服务体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包容性和社会保护性。前者指的是要将原先具有排斥性、补缺性的社会政策转向一种更具包容性精神的新社会政策上来,让所有人能够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后者指的是在当前全球化风险社会时代,为脆弱性特征明显的个体和群体搭建安全的社会保护网,以从整体上建构一种有效回应社会大众需求的社会保护机制。

第二,专业性、非营利性和人本性。新社会服务区别于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化营利服务,它指的是为社会大众提供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服务,这些服务是由专门的社会组织和专业人才队伍提供的,体现其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和专业性特质。笔者将这样的社会组织称为“新社会组织”,它既不同于官办非政府组织(GONGO),也不同于社区文化娱乐团体,更不同于以经济理性为导向的各种市场性组织,而是以追求社会理性、注重社会利他、向社会提供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团体。新社会组织的内涵与外延并不等同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以外的所有社会组织,因社会组织的复杂性导致目前所运用的社会组织概念具有笼统性和含混性。非营利性、社会性、人本性等特征决定了新社会组织与社会弱势群体之间的亲和性。

第三,社会性和服务性。这里所谓社会性与服务性是从党和政府的角度来分析的,即在新社会服务政策和实践中,应强调党的社会性和政府的服务性特征。应坚持党委的核心引领作用,引领社会服务朝着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的方向前进,党组织的行动逻辑应是回归社会属性的组织建设实践。同时,应坚持政府在资源供给、配置和监管方面的主导作用,这里并非强调政府的“大管家”角色,而是在坚持政社分开与合作原则基础上形成以服务社会大众为核心的服务型政府。因此,党的社会性引领和政府的服务型治理是建构新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条件。

第四,社区性和公共性。社会服务最终要落到社区空间中,这就要求社会服务实践坚持“以社区为本位”的逻辑取向,追求以社区需求为核心的服务品质,构建符合不同社区实际和需求的专业化服务体系。这种专业化服务体系彰显社会服务体系的公共性特征,即旨在回应社区需求、促进社区参与、加强社区基层民主建设,进而塑造社区公共精神和公共凝聚力。

三、社会理性视角下新社会服务体系的

本土路径建构社会环境及社会价值观念等要素的变迁,客观上对现行社会服务实践和体制产生着明显的双向形塑:一方面,对原有社会服务体系造成了巨大挑战;另一方面,又不断要求适应社会变迁和发展需求的新社会服务体系的生成。结合当前社会结构转型对我国传统社会服务体系带来的挑战及其由此产生的实践限度,应坚持社会理性的理论指引,从创新社会政策体系、加强新社会组织发展以及重构社会服务本质三个方面,构建适合新时期我国社会结构发展脉络的本土化社会服务体系。

1.促进社会政策范式转换,探索形成社会理性指引下的普惠型社会服务政策

社会发展与社会建设的理念及目标最终都要由具体的社会政策来实现。不断推进社会政策理念和体系创新,是我国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创新的根本保障,也是构建新社会服务体系的根本前提。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社会政策创新意义重大,它既是保障市场经济成功运行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治理工具,更是检验政府绩效的关键指标。

正是急剧变迁的社会结构以及随之而来的各种社会风险因素,成为社会政策不断创新和转型的原动力。为有效回应社会转型和社会发展对社会服务的需求,进行社会政策创新,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这应成为社会政策创新的根本前提。在“国家—市场”关系范式和科学发展观、创新社会治理等重大战略举措下,国家主导型社会政策时期已初现曙光,这种社会政策强调国家在社会福利方面的基本职责,同时借助市场机制的作用,注重发挥社会、社区、家庭乃至个人等力量,以实现国民社会福利的最大化。⑨这与国际经验具有相似性。⑩从个体化社会视角来看,传统社会政策对社会需求的回应存在失灵现象,一种具有包容性导向的社会政策亟待出台。

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政策应该坚持社会理性的价值取向,使其成为社会政策、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基石。这种社会理性强调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主体在社会政策实践中的合作治理与公共参与机制,尤其强调国家作为社会福利政策的主导力量。坚持以人为本、发展型导向、包容性和“为社会”等理念,应成为我国社会政策转型与创新的主要原则。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以及新旧社会风险并存的现代中国,只有切实关注社会环境与人们现实生活的变迁,才有可能真正构建符合现实的新社会政策体系。而要迈向新的社会政策时代,必须实现社会政策范式的创新与转移。从剩余救助型社会政策到适度普惠型社会政策,再到社会理性指导下的普惠型社会政策范式转移,这应成为当前及未来社会政策实践的根本逻辑。

2.加强新社会组织发展,构建社会理性原则下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和体系

在单位制式微、社会中介组织运行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之际,培育和发展新社会组织是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组织化载体。新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福利服务生产与递送的重要主体,是社会体制改革与社会治理创新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强调政社关系从依附向分工协作转变,强调民间性、自治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注重职业化与专业化、专业服务的普遍化与个性化相结合。新社会组织已成为促进现代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柔性力量,创新现代社会组织发展机制成为新社会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从国际经验来看,新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是化解社会矛盾、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机制与必要條件。在我国社会发展实践中,新社会组织是社会保障、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然而,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和挑战,以市场发展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可以为政府带来巨大收益,其体现的是经济理性,而以社会理性为取向的社会改革和社会建设则需要政府让渡部分权力、空间,并需要加大社会投入。因此,政府在新社会组织以及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常常缺乏内在的动力。当前我国社会组织总体上呈现出“依附式自主”的发展特征,这种特征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社会组织的公信力缺失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由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社会”的缺失,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边缘性地位,整个社会呈现显著的个体化、原子化、碎片化、非组织化特征。那么,发现或找回“社会”,再造社区共同体,客观上要求新型社会服务体系和体制不断生成和创新。

基于此,在推进社会建设进程中,要用好社会这只“手”。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关键在于创新和完善现有社会组织体系和机制,加强和转变现有社会组织的职能,通过体制内改革和体制外发展“双轮驱动”来构建我国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具体而言,要切实发挥新社会组织尤其是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机构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政府要用改革精神调整社会政策,包括完善新社会组织的相关制度,加强对新社会组织的引导和服务,构建有助于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社会治理的公共财政体系及资源分配机制,推进新社会组织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制度化进程。其中,加强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是助推新社会组织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

总体上,新社会组织具有体制建构、服务建构的双重功能。在体制创新上,新社会组织是对传统社会领域中以政府为全能形象的“政社不分”“以政代社”体制的超越,有助于形成“政社分工与合作”的体制机制。在服务创新上,新社会组织注重以人为本、立足社区实际需求、坚持在证据为本原则指导下开展专业社会服务,是对传统社区服务内涵的扩展与创新。因此,今后应该在社会理性指导下,不断推进“社会再组织化”和“社会自组织化”,构建社会主义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和体系,加强新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为社会政策创新与实践、社会服务创新提供组织化载体,以不断适应新时期社会变迁和社会发展催生的各种社会服务需求。

3.深化社会服务的本质内涵,构建新社会服务体系的多维要素

在社会理性视角下,构建新社会服务体系内在地要求深化现有的社会服务内涵。这可以从社会服务本身创新、社会服务体制和体系创新以及服务型社区治理与社会建设三个方面进行。

第一,提升社会服务的社会性、专业性特质。社会工作作为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创新的重要手段,其以人为本、以社会为本的核心追求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社会工作具有独特的专业理念、专业伦理价值观和一套整合性理论、方法体系,它在回应现代化进程中的个体、家庭、团体、社区的困境和需求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成为连接个体困扰与公共议题之间的重要纽带和通道机制。因此,在现行社会服务内涵中,注入社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并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本土化导向下的专业社会服务,建构现代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体系,是我国未来社会服务发展与创新的重要内容。

第二,创新社会服务体制和体系。社会服务体制、体系的改革与创新,不仅是技术和组织层面的创新,还包括服务主体、服务内容、资源供给、政策供给等要素的系统性改革与创新。这就要求:一是实现服务主体多元化。构建包括政府、社区、家庭、公益性与专业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群体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服务体系,其中,“三社联动”机制的探索与实践成为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二是服务内容多层次、多样化。构建社区养老服务、法律服务、就业服务、卫生医疗服务、困难群众帮扶服务等内容多样化、综合性服务体系。三是资源供给多渠道、多方式推进。既要发挥政府在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构建专门的公共服务财政体系,也要使社会力量在社会服务生产与供给领域发挥基础性、决定性作用,坚持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的协同参与。从根本上讲,创新社会服务体系和体制的核心在于建立政社分工与合作关系机制。当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大力推进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社分工与合作的重要理念创新,这既是新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和改善公共服务状况的重要探索和实践。

第三,推进服务型社区治理与社会建设。所谓服务型社区治理,即改变以往社区建设中的管控导向和政府“大一统”的管理格局,坚持从“管理”向“服务”“治理”的实践逻辑转换,它是社会治理创新在基层建设中的重要体现。这就要求创新政社关系,建立政社分工与合作机制,实现政府、社会等多元主体在社会服务体制中的合作治理格局。而要实现服务型社区治理的目标,最根本的路径在于坚持社会的再组织化策略,重构社会整合和团结机制。同时,服务型社会建设是指一切机构或行业均以服务为理念、以服务为手段、以服务为形式、以服务为目的所形成的社会类型。其特征在于:以生活服务业作为人们社会事业的基础,以社会服务作为社会团结的基本纽带,发挥新社会组织作为实施社会服务的基本主体和组织载体,并注重推进服务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党建设,营造整体服务型的社会氛围。服务型社区治理和社会建设的理念和内涵,应作为我国服务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党建构的最终落脚点。这是因为,政府和政党运行的根本宗旨在于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改善民生事业、促进人民幸福。正如有学者强调的那样,政府的职能不能仅限于对社会的控制,而是要面向最广泛的社会大众,以不断培育社会的自主性。通过形成服务型社区治理格局,提升现代公共意识和公民参与社会建设程度,不断提升社会建设的公共性目标,这对于构建我国新社会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也将反过来推进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

四、结语

本文在反思传统社会服务面临的当代挑战及其实践困境的基础上,尝试从社会理性视角建构一种新型的社会服务理论基石,从社會政策范式转型、新社会组织体系发展与社会服务创新等方面构建新社会服务体系的本土化实践路径。质言之,构建新社会服务体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张扬社会理性的必然要求,是应对社会风险、重构社会秩序、创新社会治理、构建服务型社会的必要的制度安排。然而,新社会服务体系的构建,也是一项复杂而浩大的工程,既包括对原有服务理论的超越与创新,也包括对具体服务政策、服务体制和服务内容等方面的创新,这其中涉及政府、社会组织、市场、社区、家庭和个人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调整与关系重构。当前,中央有关的“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强政社分开”“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等重要理念和制度为创新社会服务体系指明了方向。同时,近年来,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的实践不断得到深化,通过职能转移、服务机制创新,为不断探索和提炼与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实际相符合的本土化社会服务模式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和经验基础。

总之,作为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新社会服务体系还有很多內涵和理论元素可以继续深化,强调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理论转变,强调一种迈向社会理性的社会建设导向,应成为我国未来社会体制改革、社会治理创新以及社会服务转型升级的根本方向。社会理性既指明了新社会服务所具有的“为社会”的价值取向,又指出了其与市场提供的营利性服务以及政府提供的广覆盖、保基本的公共服务之间的本质差别。因此,只有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社会各主体之间的有序互动与合作,才能形成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之间的良性互动,也才能形成维护社会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这些都需要更多的理论反思和经验探索。

注释

①张静:《通道变迁:个体与公共组织的关联》,《学海》2015年第1期。②王思斌:《试论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积极的社会政策托底》,《东岳论丛》2015年第3期。③尚晓援:《“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再认识》,《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④倪明胜:《社会服务概念辨识与路径优化》,《江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⑤刘继同:《中国现代社会服务体系构建论纲》,《社会建设》2016年第1期。⑥杨君、徐永祥:《新社会服务体系:经验反思与路径建构——基于沪深两地政府购买服务的比较研究》,《学习与实践》2013年第8期。⑦[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阎克文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60—163页。⑧王绍光:《大转型:1980年代以来中国的双向运动》,《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⑨李迎生:《国家、市场与社会政策:中国社会政策发展历程的反思与前瞻》,《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⑩Stephan Grohs. Hybrid Organizations in Social Service Delivery in Quasimarkets: The Case of Germany. 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 2014,Vol.58, No.11, pp.1425—1445.徐永祥、侯利文、徐选国:《新社会组织:内涵、特征以及发展原则》,《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7期。王诗宗、宋程成:《独立抑或自主: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问题重思》,《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姚锐敏:《困境与出路: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问题研究》,《中州学刊》2013年第1期。李培林:《我国社会组织体制的改革和未来》,《社会》2013年第3期。徐选国:《从专业性、本土性迈向社区公共性:理解社会工作本质的新线索》,《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8期。徐选国、徐永祥:《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三社联动”:内涵、机制及其实践逻辑——基于深圳市H社区的探索》,《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孙希有:《服务型社会的来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5页。景天魁:《在社会服务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中发展非营利组织》,《教学与研究》2012年第8期。Sanford F Schram. Fostering autonomy: A theory of citizenship, the state and social service delivery.Contemporary Political Theory, 2015,Vol.14, No.1, pp.18—21.高中建、周菲菲:《现代公共意识的生成与公民的社会建设参与》,《中州学刊》2013年第8期;李友梅、肖瑛、黄晓春:《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Social Rationality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Social Service System

Xu Xuanguo Hou Liwen Xu Yongxiang

Abstract:The social development change brings a series of challenges to our traditional social service system and make it confronts multiple difficulties in practice, which proves to be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the promotion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innovation of social service system. The shift from the former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paradigm which emphasizes efficiency and economic rationality to social rational paradigm which focuses on social altruism, social norms and collective interests, should becomes the theoretical cornerstone of social service system innovation. On this basis, the triple practice paths of the new social service system are constructed: the rational social policy paradigm innovation is the fundamental guarantee to construct the new social service system; the development of new social organization is the important acting point and organized actor to construct and achieve the new social service system, and the socialization and specialization of social service and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of "community-based" are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s and substantial contents of the new social service system.

Key words:new social service system; social rationality; new social organization; social policy innovation; social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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