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明辉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6)11-000-02
摘 要 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败斗争的决心、规模、力度和成效前所未有,党的纪律审查力度不断加大,纠正“四风”驰而不息。在中纪委十八届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提出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同年九月,王岐山同志提出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这正是着眼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新年伊始,就有人提出了“反腐一阵风”的质疑,中纪委在十八届六次全会上“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的反腐态度,彰显了中央的决心。这一切都无不表明,“四种形态”的纪律审查已经成为纪检监察部门的最常态化的工作和最重要的任务。
关键词 企业纪律 审查
一、纪律审查工作必须抓住重点
当前反腐倡廉形势复杂严峻,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持续不变,纪律审查工作要提高效率,必须抓住重点,绝不能“大水漫灌、水过地皮湿”,也不能避重就轻“哪个容易就先查哪个”,更不能凭着主观思想“满脑线索,四处办案”。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反腐的重点关键领域,纪律审查必须做到有的放矢,发挥拔烂树、治病树和护好树的重要职责。关键要盯紧“三类人”,对“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着重开展纪律审查。
践行好“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直接体现,是当前纪律审查的工作指引。在法律底线之前架起带电的“高压线”,让“纪律”走在“法律”的前面,常态化扯袖咬耳、红脸出汗,严肃“纪律”的约束,是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祸”,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保住全面从严治党的源头。
二、纪律审查工作必须突破难点
国有企业是国家反腐工作的“另一关键阵地”,面对的问题复杂而多变,纪律审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种种难以预期的困难,让监督执纪问责的效果大打折扣。特别在基层中,所面对的问题更棘手。充分认识纪律审查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努力提高执纪队伍的思想认识、规范执纪标准的规范和发挥好纪律审查力量,显得尤为重要。
(一)纪律审查意识不强
一是主动监督思想缺位。纪律审查人员执纪理念认识产生偏差,严守纪律底线、抓早抓小、关口前移的过程中,产生思想动摇。一些基层的纪检监察人员,执纪问责的过程不能做到有纪必依和执纪必严,怀着“老好人”不愿意得罪人的思想,监督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眼睁睁看着一些党员干部在歧路上越走越远。
二是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部分基层单位对党廉责任意识不强,廉洁风险管控缺位,“两个责任”落实不够到位,拒绝被监督。一方面是他们对监督的方式方法和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总怀着监督就是“整人”的思想,对监督带有抵触心理,害怕监督。另一方面是有些人认为监督的对象只能是领导干部,自己位低言轻谈不上被监督,缺乏政治敏感性,党性修养不高,甚至认为监督会影响自身发展。
无数的案例在给我们警示,许多党员干部违法犯罪沦为阶下囚的那一刻,都在为自己的过去深深的懊恼和后悔,在忏悔书中一再强调,为何没人敲警钟,拉自己一把。不想监督和不愿被监督的意识偏差,足以让一个党员干部走上歧路、失去光环,直至毁掉人生,这正是意识淡薄的后果。
(二)纪律审查标准不一
一是违规违纪行为标准定性不一。在处置标准上,一些党员领导对各项纪律规矩重要性认识不足,纪律审查工作缺乏严肃性,对规定的执行“看势而行”,不同的人和事有截然不同的处置标准。执纪问责的过程中,要么不发表意见,要么发表不同意见,干扰正常的处理过程,让审查的标准由“人定”代替了“规定”。这些不同的意见,让执行者难以把握,让执纪者难以衡量,增加了问题的定性难度。在量纪的标准上,例如,在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上,因内容泛而多,难以具体对号入座,虽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一些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仅限于有原则而无细则。具体实践过程中,必然导致执行标准和违规界限的不同。不同的人对“视情节严重”产生不同的理解,不同的地方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等有不同判定标准。这些不同,增加了问题的定量难度。再如,我们身边最常发生的公车私用问题,有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有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有的给予免职处理,也有的仅仅作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处理。同样的问题,也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处置,关键点变成了 “上级是否关注”、“媒体是否曝光”,缺乏了一个量纪的标准和范围。
二是违规违纪行为查处规范性不一。明查暗访、受理举报、专项监督等是基层常用的监督渠道,经常会发现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苗头性问题。由于问题简单、影响不大,更不涉及重大违纪情况等原因,被重视的程度自然不高。在处置的过程缺乏规范的流程,常常一发现问题,就直接通过通报问责、诫勉谈话或者书面检讨者等方式轻处分快了结,存在明显的重结果轻过程现象。特别对上级关注或交办的重大案件,为了及时上报,会被要求“快查、快办、快结”,在办案的过程中一旦出现取证难、不配合、催得紧等阻力,就会单纯追求最终问责结果,只执行核心程序和收集关键证据,忽略查办过程中各流程环节的关联性。然而许多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都具有即时性,现场无法重现,事后查证相当困难,这为每个案件查办规范性增加了难度。另外,企业内部过于庸长繁琐的办案流程也是导致规范性不一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这所有的不规范现象,其实都在为纪律审查埋下了严重的风险隐患。
(三)纪律审查力量不足
一是执纪队伍力量发挥不足。纪检监察队伍的素质是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但在一些企业内部,纪检监察干部力量沒有得到充分发挥,出现了纪律审查过程中中坚力量不足的现象。一方面,“闲置”的纪检监察力量没有得到有效盘活,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来促进不同层级的监督人员正确履职和发挥作用,监督力量依然薄弱。另一方面,纪检监察人员入口关没有把牢,选拔任用标准不严格,人员配备不到位,内部监督和考核制度没有完全形成,导致各个层级执纪队伍的战斗力和执行力参差不齐。另外,对选拔进来的人员,没有相对严格有效的能力提升途径,经查会出现对纪律审查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不熟悉,未严格按制度开展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无所适从 ,根本“不会监督”;存在畏难情绪,对执行纪律审查缺乏严肃性,根本“不想监督”等等现象。一旦监督执纪能力不足,处置问题线索缓慢,纪律审查不严肃,出现个别违规违纪案件查而未处、纠而不正、处而不严,必然产生前腐后继的不良影响。
二是纪律监督方式乏力。国有企业主要以内部监督为主,在针对下级开展的监督,由于存在级别的优势与压力,往往监督效果会比较好。但在对同级的监督上,则变成主要依靠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虽然,就目前常见的监督方式来说,还有述廉议廉、工作汇报、对话谈心、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等等比较多的方式,但此类监督方法的力度都偏软,缺乏真正触及灵魂的监督手段。另外,由于一些不可避免的主客观因素,在特定的条件下会让监督能力受限,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常常出现形式主义的问题。只要领导干部的思想一出现偏差,监督机制就形同虚设了,监督实效大打折扣。
三是监督体制不够健全。由于制度的缺失和建设、完善力度不够,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监督空白或监督不深入的问题。例如,党章规定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工作,但一些企业实际却未完全形成双重领导体制。特别在国有企业的内部,向来视纪委为党委的一个部门,党委既是被监督者,更是领导者,在同级的监督的实际操作中,一旦党委缺乏主动接受监督的意愿,纪委执纪便“底气”不足,出现“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另外,有些企业内部还存在决策权和监督权集于一体的现象,使监督主体和客体发生错位。受到一些权力的干扰和阻挠,监督可以按照部分人的意向具体实施,甚至通过制定有利于自己的监督方法和程序实施监督,使得监督无法可依,难以开展。
针对纪律审查的种种难题,执纪者除了立足深化“三转”,始终把纪律审查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外,更重要的是要创新方式、强化措施和健全制度,在具体实施纪律审查工作中,协调各方力量、抓住关键重点、建立激励机制、完善保障措施、发挥成果运用,才能确保纪律审查工作取得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