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版权困境与治理

2017-03-07 21:23田全喜
华中学术 2017年4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公众微信

田全喜

(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湖北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微信的跑马圈地运动,使其成为即时通信工具领域的“龙头老大”。基于微信声名鹊起的影响力和传播力,许多企业、组织和个人纷纷在微信平台上开设公众号。根据腾讯发布的2015年微信用户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第一季度末,微信每月活跃用户已达到5.49亿,各品牌的微信公众账号总数已经超过800万个。2015年伊始,一场因抄袭引起的“集体道歉”让微信尴尬示众。微信在公众号用户数量稳步增长的坦途上面临内容侵权的困境。2015年2月1日新华社连分别以《微信公众号:“1人原创,99人抄袭”缘只为抄成“大号”挣钞票?》、《微信,你真的拿“抄袭”没办法?》、《原创者:面对“李鬼”,只能一声叹息》为题,连发三文关注微信公众号抄袭的状况。公众号抄袭现象蔚然成风让微信公众平台中的版权问题已经成为一道必须翻越的坎。

需要指出的是,微信公众号版权问题既有互联网时代网络版权问题的老毛病,又有即时互联时代出现的新症状,其乱象丛生间既包含有微信运营商腾讯公司所制定的霸王条款对广大用户的侵权,又有各微信公众号之间因复制、转载、汇编等造成的侵权,本文的研究焦点在于后者。

一、 微信公众号版权问题成因

第一,部分公众号疯狂逐利的道德失范。众多微信公众号如同一个个自媒体,谁的粉丝越多,谁的商业价值也就越大,从某种意义上讲,粉丝数量与商业价值成正比。来自多家公关公司的报价单显示,在粉丝数上万的公众号中发布一篇软文的价格,从百元到5万元不等,而文章末尾的小广告,也是很多“大号”的收入来源之一[1]。那么,粉丝数量从何而来?如何保证粉丝数量只增不减?不二法门就是不断发布有价值的信息。于是,一些利欲熏心的微信公众号就不断从其他账号“移花接木”,抄袭质量高且资源有限的原创内容。

第二,微信运营方急速扩张的监管滞后。作为一款即时通信软件,微信既不是国际创立先驱,也不是国内独一无二的。微信发展到今天的规模历经了多个版本,功能和应用也在不断拓展。微信公众号的平台运营商腾讯公司在公众号面世之初,为了能够抢占市场先机,让大众尽快熟悉公众号并成为忠实用户,在集中精力开疆拓土开发用户群的同时,疏于对公众号的管理。粗放式的扩张让大批用户通过微信公众号嗅得商机,导致其成为监管的薄弱地带,造成了今天的困局。

第三,著作权人被侵权之后的集体失声。侵权行为发生之后,被侵权人选择沉默失声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鉴于举证困难、诉讼程序繁琐、维权耗时耗力等因素,面对抄袭行径只能选择无奈叹息。这一点在下文还会详细论述。其二,被侵权人愿意甚至期望见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尤其是对于一些暂时名不见经传,但又想通过自己的作品被疯转而一举成名的作者而言,有公众号充当他们作品的“搬运工”是他们乐于见到的。在这种情况下遭遇侵权自然不会站出来维权。

二、 微信公众号版权失序的表现

第一,不注明作者及作品来源,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比如,据《广州日报》报道,2014年2月20日,广州当地某摄影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一则名为《2013每个人身边都有“荷赛”的影子》的文章,涉嫌抄袭广州日报摄影部微信公众平台GZphotos在2月19日晚11点30分推送的《每个人身边都有“荷赛”的影子》。该文章无论标题还是内页所有内容均一字不漏照搬拷贝,除了没有转发最后的编辑署名和标明出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2006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种做法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还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与复制权。

第二,转载注明作者及作品来源,但未经授权。这是微信公众号普遍使用的一种方式,也是造成微信公众号内容同质化严重的主要原因。根据“权利人明示许可制”,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取得明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不得转载。目前,许多微信公共号的侵权行为主要属于这一种类型。在现实中往往由于侵权的自媒体分散、侵权作品数量小和被侵权媒体难以进行有效制止和维权,导致此类侵权行为不断产生[2]。

第三,未经授权整合与汇编他人作品。有些侵权者摘编、综合多篇报道而成的“作品”在微信公众号的内容发布中也较常见,缺乏一手信息来源的公众号往往通过组合权威媒体的报道,以此获得对事件的全面报道,从而抓住受众注意力获取点击量和关注度。尽管在综合摘编的过程中也凝聚了编者的智慧,但这种拼凑成文的组稿方式也有可能构成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未规定可以不经许可摘录整合他人的作品[3]。

三、 微信公众号侵权引发的问题

第一,抑制原创力的激发,扼杀深层思考与理性表达。在复制与转载盛行的风气中,养成手指一按即可随意转发的懒惰惯性。信息同质化严重,一篇文章在一个公众号看过,在另外一个公众号又以另外一个标题,甚至同一标题出现,造成了受众信息接收的困扰,也降低了信息本身的可信度。

第二,埋下版权隐患暗礁,引发司法纠纷浪潮。微信公众平台属于新生事物,目前尚属于版权保护与监管的盲区,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民众维权意识的觉醒,将引发因侵权问题而带来的一系列司法纠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自媒体时代话语失范。媒介技术的革新改变信息生产的模式,同时也影响着人们接收信息的行为与习惯。简单的机械复制让传统文化的光晕消失殆尽,在信息生产流程再造与信息传受流程再造的裹挟中,信息获取行为唾手可得,话语发声渠道的便捷却带来了话语失范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失利。

第四,滋长不劳而获陋习,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微信公众号功能的拓展使得抄袭并不仅仅是侵权问题,还隐含着市场竞争。公众号一边组合、转载优质内容来增加人气,提高知名度,一边在发布商业信息或广告软文,通过这种方式牟取暴利。这种抄袭行为一方面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另一方面,抄袭现象的泛滥会压缩原创者的生存空间。

四、 微信公众号版权保护的困境

微信公众号版权问题之所以让人忧心忡忡,可以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予以分析。

从宏观层面看,版权保护环境与意识尚未形成。

第一,中国网民尚处于付费阅读的真空状态。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特别是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让我国的网民数量成倍增长。但是,在大多数阅读器免费的大环境中,网民们缺乏付费阅读意识,对于版权价值意识也处于朦胧的认知状态。有的认为转载是传播过程中的正常行为,无关乎版权;有的“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打政策的擦边球,知晓复制、摘录等是抄袭行为,但却认为远远达不到侵权的高度;甚至有的著作权人也不认为自己的作品被人抄袭会涉及违法,也就更谈不上如何去维权了。这类行为的一再出现及相关责任人自认有理的态度,体现了当下用户版权意识未能适应媒介技术的快速变迁[4]。

第二,移动互联时代,信息分享与版权保护度的把握。版权生来便是一项矛盾的权利,始终在激励创作和促进信息分享之间寻求平衡。这样的平衡不断被技术所塑造,又不断被技术的创新所打破[5]。得益于公众号平台的存在,微信突破了私密性与高粘度的藩篱,实现了人际传播与大众传播的完美融合,兼具了大众传播媒介和人际互动工具的双重特性。作为大众传播媒介,它应强调版权激励;作为人际互动工具,它又强调信息和情感的分享。但是,如何处理好二者度的把握,是一直困扰业界的难题。

从微观层面看,治理措施疲软低效。

第一,对于著作权人而言,举证难,程序繁。当发生版权冲突要进行维权诉讼时,著作权人要想方设法搜集、保护被侵权的证据,而侵权一方则会尽可能更改甚至通过后台删除侵权的痕迹。在双方博弈的过程中,维权的著作权人往往是处于劣势的,因为网络案件的原始证据既容易篡改,更容易消除。这在无形中为举证增加了难度。即便掌握了诉讼中合规的证据,其合法性又会被对方质疑。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就必须寻求公证取证的支持,“即在诉讼前对涉及案件的事实进行全面的公证,由中立的第三方——公证机关将网络上的有关信息逐一打印并将这些信息或内容的获得方式、过程、时间、地点等详细予以记录,形成一份客观完整的公证书”[6]。从以上举证过程不难看出,举证困难重重的同时,还要付出诉讼成本,耗费大量精力,即使维权成功所得赔偿又入不敷出,使得维权行为得不偿失。

第二,在微信运营方,处罚轻,手段软。2015年2月3日,微信团队在其公众平台发布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第一次删文并警告,第二次封号7天,第三次封15天,第四次封30天,第五次永久封号。对于不遵守平台规则,乱使用“原创声明”功能的恶意和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和被举报,微信公众平台将永久回收其“原创声明”功能,且进行阶段性封号处理。在这种处罚模式下,一些侵权的公众号打游击战,改头换面后又继续玩猫捉老鼠的游戏,本来被捉的风险就小,再加上被捉后的处罚轻,抄袭者违法成本几乎为零,所以该规则对侵权者的威慑力较弱。

五、 微信公众号版权冲突的治理

第一,法律法规建设与传播技术进步同步。在这个方面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有效做法。比如,1998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基于版权法与数字技术和因特网的发展相一致的意图,签署了《千年数字版权法》[7]。微信经过六年的摸索已有引爆社会变革之势。由于微信传播所呈现的新渠道、新形式和其本身的功能,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难以适用于管理此类网络平台,急需做出新的解释和修订。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行为采取列举式的方式,但显然其列举的使用方式已不适用于自媒体的传播方式。为适应自媒体的快速传播,可适当降低自媒体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界定若传播人以非营利为目的,且传播范围较小,转发次数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可不认定为侵权。这样既节省了执法资源,也可以为知识的传播营造健康的环境。同时,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的管理条例,明确涉及的概念,界定具体的侵权行为,明晰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与义务,为维护微信中的版权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依据和支撑[8]。

第二,微信功能拓展与监管规则完善同步。微信公众平台应进一步完善运营规则。一方面,这是对微信自身长久发展的客观要求,如果不及时踩住微信公众号侵权的急刹车,处理不好平台运营商与内容提供商之间的关系,该功能将会自断前程。另一方面,这是微信的必然作为和肩上之责,依据解决权益纠纷“谁受益、谁担责”的基本原则,微信短短几年内坐上了即时通信软件领域内的头把交椅,拥有着庞大数量的用户群体,成为市场潜力巨大的平台运营商。因此,微信官方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策略治理目前版权抄袭乱象责无旁贷。值得欣喜的是,腾讯公司已经开始行动。2015年1月11日,腾讯公司发布了《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白皮书》称,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微信除了依投诉对侵害著作权行为进行处理外,自2015年1月22日起增加了著作权主动保护措施——公众账号原创声明功能,其目的是通过技术手段建立主动防范措施,提升平台自净能力,逐步减少直至杜绝抄袭等侵害著作权的行为[9]。尽管这一措施在保护著作权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这与目前微信版权健康发展的需求、与广大著作权人的期待还有较大的距离。我们期待腾讯公司在著作权侵犯的治理上能主动作为,再出实招。

第三,媒介使用技能与媒介素养提升同步。微信公众号经营者在积极利用新技术、新知识谋求利益的同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与劳动成果,积极探索互联网+背景下微信公众号新的盈利模式。原创者遇到侵权事件时,应当“该出手时就出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微信公众号的订阅者在接收信息时,不能只浏览内容而不问来路。殊不知,置身事外的冷漠处之实际上是对抄袭现象的认可纵容,是对侵权行为的推波助澜。如果微信公众号的原创者越来越少,受众能够享受到的高质量的内容就会失去源头,长此以往,微信公众号将会变成乌烟瘴气的藏污纳垢之地。除此之外,树立行业自律也是解决微信版权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在传统媒介中,媒体作为“把关人”可以掌握舆论与信息处理权;而网络平台时代到来,人人都是自媒体的分散传播渠道致使“把关人”缺位,丧失了传统媒介的监督审核功能。监管缺位更需行业自律,“一道网”等自媒体平台提供免费维权服务、鼓励微信维权的做法提高了自媒体人的维权意识,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行业自律,促进了意识的萌芽,也为净化微信原创环境开了个好头[10]。

六、 结语

微信公众号的野蛮生长引发了人们对微信怎样避免成为“版权文化沙漠”的关注。笔者以为,微信公众号之间互相抄袭转载而导致的版权纠纷只是自媒体时代版权问题的一个缩影,面对微信公众号版权冲突这个发展中的新问题要用发展的观点来对待,既要在宏观层面寻求法律的支持,还要在中观层面要求微信服务商腾讯公司谋求技术上的改进与主动监管,同时还要在微观层面要求每个公众号树立原创意识与版权思维,只有治理协同推进,多管齐下,才能还微信公众号一个清朗的空间。

注释:

[1] 新华网:《“1人原创,99人抄袭” 新华社接连发文剑指微信抄袭风》。[2015年2月2日]http://news.xinhuanet.com/zgjx/2015-02/02/c_133964158.htm.

[2] 田维希:《微信阅读的版权困境与对策探究》,《出版广角》2015年第6期,第74页。

[3] 范玉吉、张晨:《微信公众号转载侵权问题探析》,《青年记者》2015年第13期,第73页。

[4] 王志刚、宗贝贝:《自媒体版权问题探讨》,《新闻爱好者》2015年第8期,第6页。

[5] 邹举:《微博版权冲突及其治理》,《国际新闻界》2012年第3期,第10页。

[6] 赵静:《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证据的举证、认证》,宿迟主编:《知识产权审判实务(第2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471页。

[7] 于男:《美国版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企业经济》2011年第2期,第179页。

[8] 田维希:《微信阅读的版权困境与对策探究》,《出版广角》2015年第6期,第75页。

[9] 崔亚冰:《微信转载:由野蛮走向文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6年1月21 日,第7版。

[10] 张小琴、昝秀丽:《微信公众号的原创能力与版权问题》,《传媒评论》2015年第7期,第61页。

【推荐人语】

微信公众号自诞生以来,正在以强大的传播功能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及获取信息的方式。传播学者麦克卢汉曾言,媒介真正有意义的不是它所传播的内容,而是媒介本身。对于微信公众号而言,其所传播的内容却因版权问题而对信息的真实性和信誉度产生相当的破坏性。本文从微信公众号版权经营乱象出发,深入地分析了微信公众号版权困境问题的成因、表现及影响,思路清晰,逻辑性强。研究视角既有宏观观照,也有微观反思,其结论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张三夕)

猜你喜欢
著作权人公众微信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公众号3月热榜
公众号9月热榜
公众号8月热榜
公众号5月热榜
微信
微信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