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嵌入法学实践教学及其深度融合

2017-03-07 20:09李志国
关键词:法学伦理司法

袁 力,李志国

(北京建筑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044)

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嵌入法学实践教学及其深度融合

袁 力,李志国

(北京建筑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04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伦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嵌入法学实践教学并深度融合,是立德树人培养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的重要途径,其中嵌入是手段,融合是目的。认知理论和心理发展规律决定了嵌入必然要经历知情意行的发展过程,其间要注重发挥教师的行为示范作用和学生的榜样引领作用,打破实践教学的藩篱,打破课堂和校园的局限,开启全社会全过程全方位的嵌入模式。

嵌入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伦理;法学实践

高校法学教育承担着为社会输送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重任,近年来培养了一大批拥有深厚法学理论和娴熟法律技巧的精英人才,但屡禁不止的司法腐败,频频出现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泄露当事人隐私等现象,充分说明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1]。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2]。如今获取知识如此方便,人工智能大放异彩,被计算机和机器人替代的知识和技能培养已经不再是育人重点,法学教育要遵循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切实落实立德树人的育人目标,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养成,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嵌入法学实践教学并深度融合,培养德法兼修的综合法治人才,不失为有效解决之道。

一、为什么要嵌入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在于实践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实践是认识的来源,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决定着价值观的形成、发展与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利益的价值选择。实践性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和本质特征,离开了实践和生活,再好的价值观也只能是空中楼阁。

作为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思想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被人们内化于心并外化于行才会具有恒久生命力。人们的行为是受思想指导和支配的,然思想并非凭空而来,思想的形成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其中多元思想的碰撞、冲突及取舍是实践的常态。毛泽东在《实践论》中精辟概括了人的认识规律,是在实践基础上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能动的辩证发展过程,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循环往复、曲折前进、螺旋上升的过程,这也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扎根于实践的土壤,深化实践养成,在实践中领悟其要义和精髓,真正入脑入心由认同到内化,不断修正错误的思想和观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自觉行动,达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效果。

(二)法学实践教学应当嵌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法学实践教学的前提是嵌入

法学实践教学,是将法学知识运用到法律实际的教学活动,与以教师为主导的理论教学相比,它重在以学生为主体围绕司法实务展开,强化实践能力和司法伦理的养成,包括法律认识、法律咨询、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课程,是实践育人的重要体现。嵌入就字义而言,是指一事物内生于或根植于他事物的现象,是一事物与他事物的联系以及联系的密切程度[3]。匈牙利学者卡尔·波兰尼于1944年在《大变革》一书中首次提出嵌入理论,认为经济活动融于具体的社会网司法伦理、政治构架、文化传统和制度基础之中。此后,嵌入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并逐渐从经济学走向社会学和教育学等领域。嵌入不是简单地植入或投入,它强调的是嵌入主体和客体间的密切联系,强调的是内生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嵌入法学实践教学,内生固化于法科生心中才能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与西方法治和我国传统封建潜规则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决定行动的思想,才能真正起到应有的引领作用,而实现内生性的前提只能是嵌入。

2.法学是实践之学,法学实践教学中嵌入是必由之路

“行是知之始,知是行之成”,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长期以来法学教育中一直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智轻德的弊端,而法学教育不应只是理论教育或者职业教育,更应是一种素质教育。法学教育不仅要重视法学知识的传授、法律技艺的培养,更应高度关注职业德行和崇尚信仰法律的灵魂塑造。亚里士多德曾言,德性基于天性成于习惯。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领域集中体现的司法伦理的习得,主要依靠实践与体验。只有通过反复实践,才能将外在伦理规范内化于心,在习惯形成的基础上转化为法律人的人格品行。而没有正确的法治思想引领,也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法学实践教学中嵌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必由之路。

二、怎么嵌入

(一)认知理论和心理发展规律指明了嵌入的路径

知情意行是心理活动的基本要素,对外界事物的认知是心理产生的前提。认知是指通过感觉、知觉、记忆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想象、思维、价值评判等心理活动来获取知识的过程。根据认知理论,人的认知过程是分阶段的,教育要符合认知发展规律;人的兴趣爱好影响认知发展,发挥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必须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以利兴趣的诱导和激发;受教育者有选择地获取外界信息而非被动机械地接收,通过一系列心理活动转换最终实现知行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伦理观念的嵌入首先应从学生的认知入手,根据其认知发展水平和特点构建实践育人体系。按照认知心理的逻辑顺序,由低年级到高年级的实践教学课程主要设置如下:

1.法律认识。是指组织学生到法院庭审现场旁听案件审理,通过观察法官、检察院、律师、当事人、证人等的诉讼行为感受真实的司法活动,对法律的实际运作有一个感性认识,初步了解以平等、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法律权威培养法律信仰。2.法律咨询。是指组织学生在学校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周围社区、公共场所进行法律宣传并现场回答群众咨询,做到学以致用,进一步熟悉和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3.模拟法庭。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以真实的司法审判为参照,通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角色扮演,模拟案件审理,在模拟审判过程中综合体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技术的一体两面。4.法律诊所(法律援助)。是指学生在教师(持证律师)指导下为真实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法律援助形式)。通过接触真实案件,在锻炼学生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的同时,亲身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5.司法实践。一般包括司法见习和专业实习,是指根据学生兴趣,指导其到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公司法务部门从事相应的司法实务工作,学习和掌握办案技巧,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固化执法公正,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为成为真正的法律人作好准备。

上述课程体系体现了由浅入深不断将知识和理念内化建构的嵌入路径,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最初的感性认识到情感认同再到持久的意志信念,最终落实到自觉行动。其间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关系案、人情案,权力至上,钱权交易,司法不公等不良现象和非法治理念的冲击与挑战,崇尚正义、追求真理、捍卫权利的法律品格的形成必然要经历激浊扬清、正本清源、去伪存真的反思、扬弃、提升和固化的过程。

(二)嵌入方式

1.直接嵌入。即通过日常教学及其延伸环节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嵌入。首先,创新以理论传授为基础的课堂教学,将价值观教育贯穿始终。强调实践养成并非放弃课堂教育主阵地,这是学生形成认知的基础。在法学各专业课教学中,要精心设计教学内容,将价值观教育嵌入教材和相关理论书籍;改革授课方式,通过启发式、互动式教学变单纯灌输为平等交流改善教学效果,改变秧田式教室座位代之以圆桌设置以利更好地开展案例教学、情境教学、课堂讨论和主题发言等;充分利用微课、慕课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将线上教育与线下教育相结合,将知识性内容尽可能放到线上,线下课堂讲授主要用来讨论和交流,对线上内容进行消化和深化,实现翻转课堂提升教学效果,使学生在师生之间、朋辈之间的思想碰撞中发现和探寻真理,形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与共鸣。

其次,高度重视法学实践教学,将价值观教育嵌入到法学实践教学活动全过程。包括指导思想上嵌入,实施方案中嵌入,执行环节的嵌入,反思和提升环节的嵌入等。其中,教师是引导者和监督者,学生是体验者和参与者,他们共同置身于特定的生态情境中,全息沉浸,全脑贯通,感受、理解和领悟法治生态的实然运行,经历内心自觉和相互诱发产生的价值感动;他们共同领悟现实法律生态中“真善美”并围绕这些因子开展开放性对话,共同解析实践中的“假恶丑”,并展开反思性表达,由此逐层认知和体悟法律伦理的深层内涵,触发和生成实然层面的法律意识、法律智慧和法律德行[4]。

2.间接嵌入。间接嵌入即非教学方式的嵌入,又可分为渗透式、示范式、纠正式和领悟式等不同嵌入类型。首先,要做好校园环境的嵌入。校园是大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是实践养成的重要平台。校园环境的嵌入要以各种类型的校园活动为载体,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精神内涵寓于其中,通过学术讲座、专题沙龙、竞赛活动等学术类活动,文艺演出、书画展览、运动会等文体类活动,勤工俭学、进社区、暑期支教等社会实践类活动以及其他创新创业类活动等,构建全方位的嵌入体系,并贯穿于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全过程。

其次,要做好家庭环境的嵌入。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良好的家教和家风对于个人品德形成、道德养成、价值观的培育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家长自身要强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识,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增强教育主体意识和责任感。

最后,要做好社会环境的嵌入。一个政治清明、党风廉政、法制健全、社会公正、文化先进的良好社会环境,无疑会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养成提供积极健康向上的正能量,而对价值观尚未定型的大学生而言,社会不只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基地,更是影响甚至破坏养成实效的根源。当下尤其要注意新闻媒体、影视作品和网络信息对青年学生的影响。

通过上述直接和间接方式的嵌入,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融入到学生的日常言论和行为,成为日常行为准则的价值指南,从而达到日用而不觉的境界。

三、深度融合的要点

(一)嵌入是手段,融合是目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嵌入法学实践教学过程中,切忌不能为嵌入而嵌入,嵌入应有技巧不能简单生硬,达到水乳交融的效果才是最终目的。这就要求教师在嵌入中必须遵循认知发展规律,启发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探究学习,在案件分析、纠纷处理和问题探讨的过程中,让学生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伦理等不再是抽象的虚构的理论,而是可触摸可感知、可理解可操作的真实具体的实践,从而积极主动地获得伦理道德认知与发展的动能,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学实践教学的真正融合,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走下神坛向生活世界的回归。

(二)法治理论和法律实践相结合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学教学中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和法律实践相结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建设上的集中体现。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立法者要恪守民本理念,使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体现公平正义;执法者要诚信守法,依法限权,执法公正廉明;司法者要严格司法,体现结果与程序正义,保障人民参与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人权保障切实维护公民宪法权利;公民要真诚信仰法律权威,自觉做法律的遵守者和捍卫者[5]。对于在校的“准法律人”,教师既要灌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要求,又要重视社会对法科学子的期待,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实践密切结合,在法律实践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知并自觉践行。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法学实践教学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司法伦理

社会主义司法伦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和灵魂,是社会对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行为具有的应然意义上的规范和法律人内心价值追求的自在规范,有情怀、明是非、重规矩是社会主义司法伦理的核心内涵。有情怀就是要爱党爱社会主义,明是非就是要铁肩担道义树立责任意识,重规矩就是要按法律规则行事,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实践问题。在实践育人活动中,必须把社会主义司法伦理贯穿育人全过程,道为先术为后,真正领悟法律知识背后所蕴含的价值,内化为人格要素与精神养分,树立法律信仰、恪守职业道德和对法律事业的忠诚与热爱,进而为实现法律的人权、自由、平等、正义不懈努力。

3.社会主义司法伦理必须和法律技术有机结合

社会主义法治的最终落脚点是法律人之治,而只有当法律人具有充分的职业伦理与技能时,他们才能成为良法的肉身,法律人之治才是真正的法治而不是另一种人治[6]。社会主义司法伦理和法律技术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体两面互为表里,正如美国法学家卡尔·卢埃林所言:“只有技术而欠缺道德是罪恶,空有道德而没有技术是愚昧”。高超的法律技艺不会必然使法律人成为当然的法律卫士,只有伦理到位了,才会真正挖空心思琢磨诉讼逻辑,也只有如此,才能守护公正底线,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探寻真相发现真理而非弄虚作假玩弄法律。在育人过程中,必须将伦理与技术教育有机结合且谨遵“永远莫让技巧超越美德”的古训。

(三)示范引领,榜样带动

首先,高校的各级领导要率先垂范,形成上行下效的正能量;其次,教师要做到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立德树人,教师是关键。传道者自己首先要明道、信道,正人先正己。法学家柏拉图认为,教育年轻一代的最好办法不是斥责他们,而是终身公开地去做劝别人去做的事情[7]。教师在实践育人过程中除了注重自身专业素质的提升,还要强化道德修养,以严谨治学的态度、端正高尚的行为去感染、启迪和影响学生。通过言传身教,将自己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人格与娴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结合起来,以取得最佳教学效果[8]。最后,树先进立典型,发挥学生或社会上先进人物的榜样作用。美国心理学家班杜拉的观察学习理论认为,榜样的实际行动比说教更有力量。对于学生群体或社会上涌现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和积极践行者,要广为宣传,使榜样的事例深入人心成为朋辈群体行动的指南。

(四)多策并用,以求实效

司法伦理融入法学实践教学的难点在于唤醒和激发学生的伦理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解之道在于善于启发、长于渗透,熏陶、激发、引导、惩戒、灌输等多策并用,在方式方法多样化、因材施教个性化、一以贯之长期化、动力定型有效化的基础上,真正实现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

[1]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2.

[2]张利民.评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对于中国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和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3]庄西真.地方政府教育治理模式改革分析:嵌入性理论的视角[J].教育发展研究,2008,(21).

[4]廖奕.重塑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刻不容缓[N].法制日报,2013-06-05.

[5]黄海锋.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

[6]钱一栋.法治与法律人的伦理与技能[J].浙江社会科学,2016,(5).

[7]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9.

[8]郭蕊.浅论法学实践教学的德育渗透[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3,(9).

[责任编辑:陈晨]

G6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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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966(2017)06-0156-03

2017-08-30

袁力(1973-),女,山东茌平人,讲师,从事刑事法学研究;李志国(1970-),男,湖南长沙人,教授,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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