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斌
(华东师范大学 历史学系,上海 200241)
清代赣南客家地区的风水争讼问题研究
陈海斌
(华东师范大学 历史学系,上海 200241)
赣南客家地区是江西形势派风水的发源地,风水信仰浓厚,风水争讼频发。坟葬、风水林及龙脉风水争讼是风水讼案的主要类型。风水争讼的生发,其因由在于客家人的风水福荫观念和对资源的竞争及利益的争夺。在对风水争讼进行理处的过程中,国家控制与民间调处是两种主要的解纷方式。清代赣南客家地区风水争讼问题的生发有其独特的社会历史环境,应将其放在区域社会发展的历史脉络中进行考察。
风水纠纷;风水福荫;资源竞争;国家控制;民间调处
风水是帝国时期乡村社会文化的重要元素,风水常成为宗族建构文化空间和话语体系的媒介。弗里德曼和王斯福的研究指出,“帝国时期乡村社会的风水观念往往与宗族权力的建构有关”。*Maurice Freedman.Ancestor Worship:Two Facts of the Chinese Case,In Social Organization:Essays Presented to Raymond Firth,1967;王斯福.帝国的隐喻:中国民间宗教[M].赵旭东,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在目前中国人类学与社会史的研究中,对风水的研究多关注风水信仰与村落、宗族与地域社会的建构及其与社会文化变迁的关系,更多的是共时性的研究。这些研究主要以风水作为一种信仰和文化本体而展开,而对风水信仰过程中产生的风水争讼问题的研究相对较为薄弱。为此,笔者试图以江西形势派风水的发源地赣南客家地区为视点,通过对作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坟葬、风水林及龙脉风水争讼的考察,来探讨风水争讼生发的因由及官方与民间对风水争讼的理处,进而揭示清代赣南客家地区风水争讼问题的实质。
在清代赣南客家地区的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中,风水争讼是主要的讼案类型之一,占所有讼案的大半。如乾隆四十七年《赣州府志》载“俗固好讼,坟墓风水之讼过半”[1]卷二《地理志》。其他县志也有类似记述,“然信堪舆者,惑于福荫,坟山之讼案牍颇多,更有改葬、迁葬,难免洗筋摸骨之惨。”[2]卷一《疆域志》“江右之俗最重堪舆,而讼狱之多,每在洗骸开窨。”[3]卷二《舆地志》在地方志、族谱及各种法律文书中,有大量关于风水争讼的记述。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坟葬纠纷、风水林及龙脉风水争讼是风水讼案的主要表现形式,并且在风水争讼中具有典型意义。
(一)坟葬纠纷与诉讼
坟葬纠纷是风水争讼的最典型表现,其表现形式也呈现多样化。坟葬纠纷大致包括对坟墓风水的侵占、迁葬改葬纠纷、侵占坟墓附着物、侵占坟山等,坟葬纠纷由于存在复杂的利益争端而异常棘手。
赣南地区山谷较多,地理条件对坟葬的影响较大,对坟墓的选择尤为谨慎。再加上受风水福荫的影响,坟墓侵占之事时常发生,因坟葬纠纷引起的争讼也占据较大比例。乾隆四十七年《赣州府志》记述,“赣多山谷,葬高则受风而蚁生,葬卑则受湿而水至,故择葬宜慎。若以福荫之故,而久暴其亲,或至侵占无端。及以召祸,俗固好讼,而坟墓之讼过半。”[1]卷二《地理志》对附着在坟地周边山林资源的侵占也常以坟墓侵占的形式出现。再如该志“坟墓惑于堪舆,觊风水而启奸谋,其始缘信邑平原少而山泽多,气疏薄,稍误则水蚁及之。是以择葬宜慎,间有检视改葬,此固不忍置先骸于蠹蚀,为势所不得已。乃豪民因以谋夺人地,侵占无端,掘冢隐骸,开棺露骨,种种恶迹,可恨可悲。”[1]卷二《舆地志》豪民常以风水福荫为由进行改葬以侵占他人田地,此种情形在清代赣南经常发生。如《清末民初江西赣南一份诉讼文书之研究》中第18号案例“陈为环控告曾廷征侵占其蛇形坟山”[4]就是典型的籍坟占山案件。
由于迷信风水,民间对坟地的争夺极为激烈,小则斗殴,大则械斗。在清代定南县,这种因迷信风水引起的刑事诉讼案件占据十分之三四。“民间迷信风水,对于坟地竞争极烈。例如,甲于某山先葬一坟,乙复在该山上距其坟数十丈之遥添葬一坟,甲必以骑龙截脉为由,逼令起迁。如系众家祖坟,争之尤甚,小则凶殴,大则械斗。定南刑事诉讼关于此等案件十居其三四,诚恶习也。”[5]260“祠堂、坟墓,无论前后左右距离远近,苟他人工作有碍风水,必群起争之,因酿成刑事者不少(坟墓之外别有号坟,即空穴,所以防他人进葬也。)”[5]242清代赣南地方志中也有诸如此类因坟葬纠纷而引起诉讼的记述。如康熙五十八年《信丰县志》载,“夫邑俗之失有如昔所云者,有未如昔所云者,讼狱繁兴矣。祖宗丘墓山界各有定分,一朝宅葬则百世佳城,而邑则捡筋以觊风水之美恶,此固陋俗之不堪,而实启奸谋诡夺。”[2]卷二《风俗》由此可见,坟葬纠纷是引发风水争讼的一个重要因素。
《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中就辑录了诸多此类案例,如嘉庆七年十一月信丰县民钟禄照因修坟打死李臣万案;嘉庆八年五月会昌县民张邦耀因迁葬杀死小功堂叔案;嘉庆十八年八月大庾县民刘明昌因葬祖致无服叔伯刘晴岚身死案;嘉庆二十四年二月胡觐光因平毁地界窨坟被黄茂堂殴毙案等。[6]这些坟葬纠纷最后都由民事纠纷演化为刑事案件,引起了大理寺、都察院的注意,其中两起案件还是通过三司会审才审结,被告人都被判处绞监侯、秋后处决的重刑。从上文列出的四起坟葬纠纷案件来看,民间的坟葬纠纷极容易由民事纠纷向刑事诉讼演化,给诉讼双方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在族谱中也可见到大量因争坟墓风水和坟山引发的诉讼。由于风水事关宗族的兴衰存亡,当他姓的行为有伤害到本族风水时,往往会被视为对本族的威胁与挑战,使得风水在这一无形的资源争夺中,动辄引起激烈的冲突,甚至只要一有风吹草动,就会触动宗族敏感的神经。[7]在民间社会中他姓获得一处好风水就意味着本族风水资源遭到掠夺或破坏。如乾隆年间,兴国三僚曾氏和钟氏为争夺罗滩山坟而引起争讼,两姓构讼多年,甚至械斗,双方死伤数人。经过县衙的审理,曾氏最终胜诉。[8]
赵翼在《陔余丛考》中描述了上饶县民因风水观念引发盗葬之讼的现象。“争风水者,往往多盗骨之弊。余友沈倬其宰上饶,见库中有骨数十具,皆盗葬成讼贮库者。”[9]在清代赣南民众因风水观念引致的盗葬之讼也不绝如缕。如南康县,“图谋风水,必至争山盗葬。或思挟买强占,种种贪求,遂至讦告不已。甚者率众登山,殴毙人命。”[10]卷二《舆地志》
(二)风水林与龙脉风水争讼
风水林是中国古代人们深受风水思想的影响,认为对平安、长寿、多子、人丁兴旺、升官发财具有吉凶影响的人工培植或天然生长并严加保护的林木。[11]风水林作为一种物权标的,具有经济、生态与社会价值,常因盗砍、侵占而引起讼端。一方面,从风水的角度看,自然环境中的山石草木皆被认为与人的命运息息相关,不可轻动。另一方面,从生态角度看,风水林对涵养水源,调节区域小气候具有重要作用。宗族一般都会在族谱中明文规定禁止砍伐风水林,一旦盗伐必定引起争讼,如同治年间赣县曹思建与刘宗泰风水林争讼案。“次年五月间,曹思建父子兄弟狠心不改,又胆敢盗伐后龙树木,争夺后龙山祖业,以致结讼公廷。幸得高祖若崇公、佐臣公、斗詹公代祖竭力叠讼三年,累告累诉。”[12]因盗伐风水林引起争讼的案例也常见诸族谱记载。
民间除对风水林进行保护之外,对后龙山也是极为重视。后龙山是一种重要的物权标的,是家庭或家族的私有财产。后龙山不仅关乎财产问题,也与风水问题相涉。后龙山与龙脉互相交织,对后龙山的争夺也常伴随着对龙脉的侵占与破坏。如乾隆年间于都胡氏与李氏后龙山争讼案。“胡公讳盛珠,字倍三。于乾隆年间,邻村有李姓者陡起无良,窥吾家居趾后龙,希图谋占,两姓遂构讼焉。”[13]《太学生胡君峰传》在光绪年间也发生了与谢姓的后龙争讼案,双方甚至发生了械斗。“先生姓胡氏,号伯弘,字琴乡,显公之长子。光绪癸卯春,因争后龙,两姓构讼,故迨至乙巳年七月间,(胡姓) 与谢姓械斗。[13]《胡公琴乡先生传》由此可见,在民间社会中风水林、后龙山与龙脉也是事涉敏感,稍有争执便会引起诉讼甚至是械斗。
清代赣南客家地区风水争讼的多发有其深刻的社会因由,与客家人的风水信仰和当地的地理生态及社会环境有密切的关联。通过对作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坟葬、风水林及龙脉争讼的考察,笔者将风水争讼生发的因由归结为事死如事生的风水福荫观念的影响和对资源的竞争与权利的争夺。
(一)事死如事生的风水福荫观念
客家人作为中原南迁汉民的后代,深受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慎终追远、崇先报本,祖先崇拜意识强烈。加之赣南客家地区作为江西形势派风水的发源地,风水信仰浓厚。因而,慎终追远、崇先报本表现在现实的行为实践上就是为祖先谋求吉地,让祖先在地下过得安宁,灵魂能够安息。“亲既长依丘垄,故卜选宅兆之地而安之。”[14]正如渡边欣雄所说,“在风水上,坟墓如果是好地方,就会令祖先满意,从而给子孙带来好处”[15]。儒家的生死观念和慎终追远的思想,使人们极其重视祖先坟墓风水的选择。客家人认为承载风水观念的家坟是活着的人的未来归宿,活着的人则是家坟中祖先的延续,这种延续的观念使得客家人对于祖先业绩的炫耀,对逝去的伟大记忆表现得淋漓尽致。[16]此外,对祖坟风水的选择也是展现和保存祖先业绩的重要形式。
由于受风水福荫的影响,认为祖先与后代同气相连,福祸相关,祖先的安宁与否与子孙后代的兴衰祸福有着密切的关系,故特别注重对祖先坟墓风水的选择。“故宅者,人之本。人者以宅为家,居若安,即家代昌盛。若不吉,即门族衰微。坟墓山冈,并同兹说。”[17]Emily M.Ahern根据她在台北县三峡镇溪南里的调查指出,“坟墓风水好,祖先就会觉得愉快,于是就不会让子孙烦恼。”[18]所以,在对祖先坟地的选择上便表现出比较谨慎的态度。诚如康熙《信丰县志》的修纂者所言,“故择葬宜慎,程子亦曰:‘卜其宅兆,卜其地之美恶也,非阴阳家所谓福祸者也。地之美者,则其神灵安,其子孙盛。若培拥其根,而枝叶茂,理固然矣。地之恶者,则反是。’”[2]卷一《疆域志》这种受风水福荫观念的影响而注重对祖坟风水的选择具有强烈的现实性和功利性。麻国庆认为,一个人的存在是由于他的祖先,反过来祖先的存在也是由于他的子孙。如果祖先崇拜停止则祖先和子孙将两败俱伤,祖先将无人照料其在阴间的生活,阳界的子孙也将不能得到祖先的荫护而接续香火。所以子孙为了从祖宗那里获得恩惠,获得“福”,为祖先选择藏风得水之地也就不足为奇了。汉人社会对祖先坟地风水的注重,并非单纯为祖先选择风水宝地,这种选择本身在于他们对今生和来世的关注。[19]人们将对生存和生命延续的渴望寄托在祖先的坟地风水中,期盼好的坟地风水能够实现自身的祈望,而祈望实现的前提便是为祖先选择好的坟地风水以便能够获得其荫庇。
客家人笃信风水,认为一个人是否能够成功与祖坟风水的好坏紧密相关,祈望好的坟墓风水能够荫庇后人、趋吉避凶。在这种功能性的风水福荫观念的支配下好风水便成为一种珍稀资源而为人们竞相争夺。风水既是有形的,也是无形的。之所以有形,是因为它可以阳宅、坟墓等具体的形态出现和存在;之所以无形,是因为风水作为一种观念,看不见摸不着,但又时时在起作用,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动。[20]19由以上种种缘由,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客家人对风水的争夺了,即使面临上公堂打官司也要竭力争夺好的风水,风水争讼的频发也就在所难免。
(二)资源竞争与权利争夺
清代赣南客家地区风水争讼频发与其地理生态有着紧密的关联。赣南位于赣江的最上游,江西省的南部。赣南的东、南、西三面都环以高大山脉,如东面有武夷山脉、南面有南岭山脉、西部有罗霄山脉。从总体上讲,赣南是典型的山区,山多田少,土地资源稀缺,向有“八分山水一分田,半分道路和庄园”的说法。如嘉靖《赣州府志》载:“山宽田狭,地大而俗嚣”。[21]卷一《地理》这种山多田少的地理生态格局,加之随着人口的繁衍和增长,使得生存资源匮乏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在对生存资源争夺的过程中,风水便被人们加以利用成为资源竞争和利益争夺的工具。康熙五十八年《信丰县志》记述,“坟墓惑于堪舆之说,觊风水而启奸谋。其始缘信邑平原少而山泽多,气疏薄,稍误则水蚁及之。是以择葬宜慎,间有检视改葬,此固不忍置先骸于蠹蚀,为势所不得已。乃豪民则因以谋夺人地,侵占无端,掘冢隐骸,开棺露骨,种种恶迹,可恨可悲。…为田少山多,俯仰不继,人繁族大,良莠不齐。或争土堆为祖墓,占夺其田。”[2]卷一《疆域志》山多田少的地理生态格局与风水被充当为资源争夺的手段,加剧了清代赣南地方社会的风水纠纷,引致了纷繁复杂的风水争讼。
中国传统社会是农业社会,经济以农业为中心,田地、水、山、林等对人们来说是不可缺少的基本生活资源。因而,在山多田少的清代赣南对这些生存资源的争夺便不可避免,而在资源争夺的过程中风水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正如劳格文所说,“风水的角色,常牵涉到农业社会的各个地方、各个时间、各个空间。生活在这个乡下是不断地为了好位置而竞争,这个竞争牵涉到所有的资源,它包括而且特别是牵涉到坟墓、祠堂和神庙那些象征性的资源。”[22]20
周建新认为,“客家地区有关信风水、争风水、斗风水等风水活动是为掩盖其求生存、谋发展的幌子与借口,并不是单纯的风水活动。除了为求所谓的吉穴宝地,荫庇子孙繁衍昌盛外,另一个更大的、潜藏的目的则是获取土地、水利等生存资源”[20]18。借助对风水的争夺从而获取生存资源是掩盖在风水外衣之下的真实目的,这种对土地、水利等生存资源的争夺便是囿于山多田少的地理生态格局。风水作为一种文化本体,是附着在坟山、风水林、墓地、田场等物质实体之上的,这些风水附着物作为一种物权和重要的生存资源在山多田少的赣南成为民众争夺的焦点。清代赣南客家地区诸多的风水讼案便是因争夺风水物权,围绕着风水物权而争讼,风水物权争夺也因而成为资源竞争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由山多田少、人地矛盾引致的资源竞争才是人们进行风水争讼的内在因由。风水争讼作为资源竞争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其最终目的是要达到对山林田场等有形和其他无形资源的侵占及对利益的争夺。
清代地方社会因风水纠纷而诉讼繁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不仅是赣南客家地区,在全国各地都存在风水争讼的现象,酿成人命的也不少。因此,如何解决争端便成为摆在民间社会与地方官府面前的一道难题。
鉴于风水信仰引起诸多争讼,清政府制定了相关法律进行控制。《大清律例》对风水问题就有明确的处理规定。如《刑律·贼盗·发冢》条规定:“凡愚民惑于风水,擅称洗筋检筋名色,将已葬父母及五服以内尊长骸骨,发掘、检视、占验吉凶者,均照服制以毁弃坐罪,帮同洗检之人,俱以为从论。地保扶同隐匿,照知人谋害他人不即阻,首律杖一百。若有故而以礼迁葬,仍照律勿论。”[23]422《礼律·仪制》条规定,“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23]296“凡盜葬之人,除侵犯他人坟冢,发掘开棺见尸者,仍各按照律例治罪。”[23]423由此可见,清政府对风水事件的禁止态度是鲜明的,惩罚也较为严厉。
在盗葬、谋风水一类的风水纠纷上地方官府明确表示要严厉禁止。“谋风水而盗葬,诡云祖冢。樗蒲之党,引类呼朋为之教,诬民惑众。此浇薄之俗,当为严禁治者也。”[24]卷三《舆地志》安远县衙颁布禁令严禁盗葬和争山争龙,认为此类风水争执极易引起讼端,应当严厉禁绝。[25]卷八《艺文志》
南康县有诸多因泥惑于风水而盗葬他人坟地,诱别人子孙出卖祖父母坟墓,将祖父母筋骸骨挖出,甚至冒认别人祖坟之事,风水争讼时有发生。鉴于此,南康知县葛昌专门颁布禁止堪舆的谕令,劝谕民众勿要听信堪舆,以免因强求好风水造成坏心术、伤天理人心之事。对因风水信仰而出现的盗葬、洗筋等事,一律禁绝。如有发现,按律严惩。[10]卷一《地理志》
江西地方社会因迷信风水,民间经常出现停柩不葬的现象。在南康县有贫穷之家因无力埋葬而停柩数年、十余年,甚至出现父祖两代同时停柩在家的现象。由于争风水必然出现争山盗葬、挟买强占以致诘告不休,甚至是率众登山殴毙人命之事,酿成惨剧。针对江西地方社会这种因泥惑于风水造成的不良影响,江西按察使吴存礼于康熙四十九年颁布行檄对停柩不葬的行为进行惩处。“为严禁停丧之积习,以挽颓风,以敦厚道事。按律:凡有丧之家必须依限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者,杖八十。”[26]卷二《舆地志》
清代地方官府对不同类型的风水争讼的处理所依照的凭据是各异的。在处理坟山界址及盗葬案件时,异姓以印契粮串为依据,同姓则以族谱为凭来断案。“控争坟山界址及盗葬者,异姓以印契粮串为凭,同姓以谱牒议约为据。如控盗砍坟树者,惟於坟茔步数内,或附坟不甚远隔之树,照例擬断。若山场辽阔,砍伐山旁空地树株距坟穴远者,又不可照坟树论也。”[27]由于时间久远,坟山的界址模糊不清,难以断限,且坟地所属的范围歧异常引争议,故遇到此类案件地方官一般亲自或派遣差役前往勘察丈量以确保案情的明晰,从而保证审判的公正。如乾隆三年宁都胡氏与赵民任因争夺螺石铺毛坑坟山一案,知县便亲自踩勘胡赵坟山分界,对案件进行了公正的审理。[28]地方官虽然颁布禁令,三令五申严禁民间泥惑于风水,但由于风水事关一族之盛衰,且地方官很多时候是知而不禁,禁而不力。因而,地方社会的风水纠纷也就无法有效遏止,风水争讼始终不断。
地方士绅作为处于官府和百姓之间的一个中间阶层,大部分时候是官方利益的代表。在对待风水争讼的问题上,士绅和地方官府态度是保持一致的。在面对风水争执带来争占不断、讼狱频繁时,地方士绅便表现出了鲜明的否定立场。如道光《宁都直隶州志》中地方士绅就明确申斥风水先生误人不浅,致使民众听信其言而酿成风水争执,造成无端的侵占,引起争讼。“至无端侵占,每以兴讼,则形家之言,误人不浅。”[29]卷十一《风俗》由于风水争执酿成人命,借坟索诈,侵占坟穴,串通讼师,架词捏控,以致争讼繁多,酿成祸患,地方士绅对此类事件尤为痛恨。部分士绅对风水带来的危害是相当清楚的,明确主张禁绝无端的风水之说。
民间社会中普遍存在着坟墓左右子孙延续、宗族发展的意识,在这一意识的驱使下,坟墓的安定被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一旦坟墓被侵,于个人、宗族而言,都是无法忍受的冒犯之事,因此民间宗族普遍订立家法族规,防止坟墓被侵。雩都枫溪陈氏在族谱中规定对私自盗葬、恃强谋占弱房风水及暴露不葬的行为都要给予严惩。“丘墓远近不一,合各竖碑,以垂永久。公私祖塜,敢有私自盗葬,当如律迁改。有恃强谋占弱房风水者,合力攻迁重罚,以正薄俗。暴露不葬者,以不孝惩治。”[30]由于后龙山和风水林关系到宗族的龙脉风水,这对风水观念浓厚的客家人来说获得好的龙脉风水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为防止宗族的龙脉风水被破坏,各宗族都制定了相应的禁约进行保护。在兴国三僚就经常发生因龙脉的侵占和破坏引致的争讼,为了避免讼狱的发生,曾氏通过订立禁约的方式来减少龙脉风水之争,先后颁布《敦睦堂合族龙脉禁约》和《月洲堂重禁后龙禁约》,以此来保护宗族的龙脉风水。由此可见,风水之涉在民间社会是极为敏感的。正是由于存在诸多的风水纠纷,民间才会不遗余力地加强对坟墓、风水林及龙脉等风水资源的保护。
近世的乡族社会其实延续了中国远古的礼制传统,形成一种重视“脸面”的文化心态,许多家族常将争讼看成是件“无脸”或是“丢面子”之事。碍于“人情”、“面子”、“关系”等,在乡族及地保的劝处下,风水诉讼双方常能达成协议。[31]民间社会处理风水纠纷,多采取调处的方式,经由当地士绅出面,邀请族中有威望者为说和人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从而达到息讼的目的。
与一般户婚、田土、钱债纠纷与诉讼不同,风水争讼由于牵涉到风水信仰和伦理观念而使案件变得更加复杂,故对风水争讼的处理地方官也较为谨慎。国家控制与民间调处是清代赣南地方社会处理风水争讼的两种方式,官方通过法律和行政权力介入争讼,民间社会则更多地采取调处息讼的方式,通过家法族规的诫谕来尽力减少族人的风水争端,制定相应的规条和禁约以保护本族的风水不被侵占和破坏。
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风水争讼问题在明清时期很多地方都存在。如傅岩在徽州所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坟地风水争讼占据了很大的比例,个别地区甚至“坟墓之争,十居其七”[32]。清代赣南客家地区的风水争讼无论在类型、成因、解纷方式上与徽州、福建乃至其他地区都类似,但是作为江西形势派风水发源地的赣南客家地区,尤其是在明清时期风水信仰达到极致,当崇信风水已经成为客家人的一种传统积淀,成为普遍的民俗现象,风水观念深深扎根于客家人的心灵中时,客家人的风水观在风水争讼的过程中是起重要作用的。这种强烈的风水信仰,视风水为至宝,风水成为左右家族兴衰的命脉。与同时期很多地方(如徽州、江南等地)同样严重的风水问题相比,赣南的独特性首先在于其地处江西形势派风水的发源地,致使民众形成了异常浓烈的风水信仰,形塑了视风水如生命的独特的风水观。随着清代以来福建理法派风水的逐渐衰落,江西形势派占据主导地位,风水在赣南极度兴盛,几至成为渊薮。在民众对好风水追求的过程中,风水争讼问题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
其次,赣南的客家人多是在明末清初由福建、广东倒迁而来的,属于晚到的外来者,在他们倒迁进入赣南时,已有的肥沃田地和富饶的生存资源已被先定居者占据,他们只能开垦那些贫瘠的土地。赣南客家地区是一个以拓荒、种植为基础的小盆地农耕生产和生活方式为主的移民社会空间,山多田少,工商业不发达。在人口繁衍的过程中人地矛盾尖锐,为争夺生产资料、生存资源和生存空间,风水作为传统社会的一种生存策略便被利用来进行资源的竞争和利益的争夺。
清代赣南客家地区风水争讼的多发其缘由与当今社会的风水争讼问题有着内在的一致性。风水争讼的频发,与地理生态、社会结构、信仰、伦理观念、民风、法制等诸多因素相互关联。这些问题不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在起因、性质、过程和行为的主体方面都有某种相似性。如清代赣南的风水争讼案中存在诸多利用风水进行房屋宅基地的侵占、利用坟墓风水进行山林田场的争夺及各种以风水为外衣进行的盗葬、侵葬,无法根绝的捡筋、二次葬等,这些不仅是当时面临的棘手问题,在当今的赣南也经常发生,而且在全国许多地区都广泛存在。因而,对清代赣南客家地区风水争讼问题的研究可以为当今社会风水问题的理处提供历史经验和现实观照。
风水争讼问题是当今社会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棘手问题,由于牵涉到民众的文化心理和信仰、观念,而给纠纷的解决带来阻扰,无法有效地进行理处。如在迁坟的过程就常因涉及风水而引起纠纷,因而如何恰当地处理,事关诸多利益和矛盾纠葛。为有效地解决复杂的风水问题,可以借鉴当时的纠纷调处方式。在风水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尽量地引入民间调解机制,由乡镇基层干部或村委会及其他可以作为中人的个人或群体介入充当调解人,对因风水问题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处,使纠纷最大程度地予以和解。至于那些已由民事纠纷演化为刑事案件的风水纠纷交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处。
由于风水问题的复杂性,村镇基层干部需要对风水知识有所了解,以便在调处的过程中能够合理地进行引导,这样方能维持社区和基层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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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沛照
C953
A
1004-941(2017)06-0081-05
2017-03-14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客家文化研究”(项目编号:12amp;ZD132)子课题“客家文化的研究历程及其理论范式”;2017年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实践项目“历史记忆与客家族群认同”(项目编号:ykc17034)。
陈海斌(1986-),男,江西乐安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社会史、史学理论及史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