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祥,肖 昭
(武汉理工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0)
政治·法律
沈钧儒法制思想探析
郭国祥1,肖 昭2
(武汉理工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0)
沈钧儒是近代以来民主法治运动的一个代表性人物,他一生致力于建立一个民主法制国家,在此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人民观、爱国情和实践性的法制思想:主张民主法制、提倡以法治国;推崇司法独立,树立法律权威;力争人权保障,巩固人民地位。沈钧儒的法制思想对当今中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沈钧儒;法制思想;法治国家
沈钧儒在追求宪政的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制思想,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开创了一个良好开端。新中国成立后,他继续健全和完善法制体系,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注入了新鲜血液。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又将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到了“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的战略地位。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实现中国经济繁荣发展、政治清明民主、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强保障。因此,对学术界关注不够的法学家沈钧儒的法制思想和实践进行探讨,对科学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一)初步形成时期:五四运动前
出生于清朝末年的沈钧儒,体会到了清王朝的腐败无能和百姓的困苦不堪,所以在三十岁考取进士后没有贪图安逸享乐的生活,而是决定求学日本,希望通过获得日本的强国之法来振兴中华。在日本留学期间,沈钧儒全面学习了西方的法政理论,接受了系统的宪政学说。在目睹日本的日益强盛后,他认为建立君主立宪制是救国救民于水深火热之中的有效途径。中国要想改变现状,就必须结束专制统治,实施宪政。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沈钧儒看到了希望,遂从日本回国。回国后,他发现清政府所谓的立宪只不过是一场骗局,希望破灭的他又继续回东京求学。1907年沈钧儒毕业回国,继续从事君主立宪活动,那时候他的政治理念还是倾向于改良主义。同年,他上呈了《民选议院请愿书》,指出要通过召开民选议会来监督政府行政权和财政权、促进司法独立、维护各族人民团结等,达到冲击封建专制统治,以立国本的目的。1908年,沈钧儒又向政府呈交《论预备立宪要旨》,提出要通过建立国务大臣副署制度来监督和限制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并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国民参与政治的权利。但是这些努力只换来了拒绝却没有换来国家的清醒。在经历了清政府一而再再而三的骗局后,沈钧儒在思想上有了很大的转变,开始转向革命派,参加孙中山等人领导的辛亥革命。1912年5月,沈钧儒加入了孙中山领导的中国同盟会,这时的沈钧儒坚定地站在了革命阵营中,积极追求民主和自由,力求能为实现救国图强的宪政体制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在中国真正实现自己的宪政主张。所以,这个时期沈钧儒的法制思想都是围绕宪政运动展开的,至此,沈钧儒的宪政救国的法制思想初步形成。
(二)正式形成时期:新民主主义时期
1919年五四运动拉开序幕,包括沈钧儒在内的一大批能人志士在马克思主义影响下开始了一场思想解放运动。1922年,沈钧儒为了冲破封建专制的束缚,传播民主自由的西方宪政思想,写了抨击旧家庭恶俗的《家庭新论》,为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基本权利做出了巨大贡献。1926年,他发表《联省民洽谈》一文,推崇主权在民、联省民治的思想,希望通过促进民治运动以实现民主共和。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沈钧儒的法制思想开始贯穿于他轰轰烈烈的抗日救国运动中。1933年,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成立,沈钧儒作为法律委员,为争取人民言论、集会等权利自由,用法律武器与国民党反动派积极斗争。1935年7月,他与邹奋涛等人联合发文赞成中共提出的“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主张,同时指责国民党“先安内,后攘外”的错误方针,并力争言论自由。[1]86“七君子事件”后沈钧儒提出了《切实保障人民权利》等提案,发表了《怎样推进宪政运动》、《实现宪政对我国政治前途发展之重要性》等论文。他认为宪法有其政治性、组织性,了解一个国家,首先要了解其宪法;国家要尊重人民和各党各派的意见,才能推动宪政,产生宪法;要实现司法独立公正,维护法权统一;尊重人权,保证人民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等等。总之,实施宪政对于抗战建国是有利的。抗日战争胜利后,沈钧儒又积极投身于内战之中,在保持自己政治纯洁性和先进性的基础上,用法律武器与国民党反动派抗争,为实现中国和平稳定而奋斗,实现了其宪政思想的升华。1949年9月,沈钧儒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发言,表示中国民主同盟毫无保留地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文件,并主张把它们作为目前中国人民大宪章和革命建国总方案。沈钧儒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建立的国家一定是实行宪政的国家,权利真正属于人民,任何人任何政党都不得超乎法律之上或之外,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即将诞生。可见,沈钧儒的法制思想得到全面发展。
(三)发展完善时期:新中国成立后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沈钧儒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10月9日第三次会议上,又被任命为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此后,沈钧儒开始以全新姿态投身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之中。第一,参与起草、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沈钧儒为制定出符合人民意志、真正保障人民合法婚姻权益的婚姻法建言献策;第二,担任一九五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他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学识,致力于在中国产生一部真正代表人民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他指出:“宪法之效力,宪政之推行,须有人民一致之拥护。此则在领导者之诚信,不在武力也。”[2]234也就是说宪法的效力不是靠武力得来的,而是通过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秉承对人们负责和诚信的态度,制定出反映人民共同意志,获得人民拥护的法律条文而得来的。沈钧儒还认为国家必须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建设,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达到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建设的目的;第三,对司法制度进行了革新。新中国成立后,沈钧儒决心克服过去司法制度存在的各种弊端,建立起真正对人民负责的法院和为人民服务的司法制度。要实现这个目标,沈钧儒认为人民法院要实行“司法独立公开”和“独立进行审判”的制度,并且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沈钧儒还认为人民法院对于破坏社会的不法分子必须给予必要的惩罚,但决不是一味进行惩处,更重要的是要配合教育,通过说服和改造,使他们能够弃旧图新,形成一种爱国守法的思想意识。沈钧儒的法制思想在这一时期得到完善,趋于成熟。
(一)主张民主法制,提倡以法治国
主张法治,反对人治。沈钧儒在综合分析自己所处时代的社会形势,充分比较中西方之间的政治理念和治国模式之后,提出“政治骨子不外两种,一为人治,一为法治。欧美式政治之精神在法治;中国式政治之精神在人治。”[3]72他认为数千年以来,包括自己所处时代军阀专制独裁的产生以及辛亥革命最后的失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沿袭了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思想,习惯了将所有权力集于一人之手,导致在辛亥革命后期国人几乎把袁世凯视为国家、当作法律。这种倡导人治、人大于法的中国式治国理政方式就是造就这段黑暗历史的根源所在。因此,沈钧儒坚定认为,今“欲救其弊,惟有致慎于立法之事,使一切组织从新更始”[3]79-80也就是说,我们国家必须要革除在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积弊,通过严格正规的程序制定出系统而健全的法制体系,在治国的过程中全面实行以法治国。只有坚决反对人治,坚定主张法治,一切依法而行、依法而立,确保法不因领导人个人意志而随意改变,这样才能结束一个人的专制独裁统治,改变腐败无能的政治统治和贫穷落后的社会现状,整个国家方可遵循一定的轨道有条不紊地运行下去,最终建立起人民幸福、社会安定、国家富强的民主共和新家园。
法强则国强,法弱则国弱。沈钧儒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一直明确认为建立一套系统完备、具有强制性的宪法法律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具有重大意义。所以,他引用韩非的“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来强调法制是否健全,是否能够做到以法治国,这是判别一个国家强盛或者落后的重要因素。如果法制严格、健全,一个国家的领导者和人民都能够自觉做一个遵纪守法之人,那这个国家就能保持繁荣富强;反之,如果一个国家法制松散、崩溃,没有建立起一套具有约束性的法制体系,国民就无法纪法规可循,国家也会逐渐消弭落后。总而言之,法制健全、全民守法是实现国家强盛的必要条件之一。当然,沈钧儒这里的法不是封建法家的严刑峻法,也不是封建专制的一人之法,而是国家统一制定的不以统治者意志而随意改变的具有很强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的现代民主法治之法。从日本留学追求君主立宪制到回国积极促进宪政,再到为制定新中国第一部根本大法——宪法而贡献自己的毕生所长,这一切都是在为探索能实现强国的强法制度而努力。
法制建设的核心是宪政建设。沈钧儒的法律思想是萌发于晚清预备立宪时期,从清朝末年到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再到抗日战争时期最后到内战时期,他不断以自己尖锐的法律眼光审时度势,在法律实践中坚定信念要把宪政建设作为法制建设的核心。所以,他竭尽全力、满腔热情地从事宪政运动。沈钧儒认为,开国会是立宪法的前提条件,必须通过召开国会这一正规程序来制定我们国家的宪法,这样才能实现宪政和法治,规范当政者的政治统治行为和革除封建专制的遗留弊端。因此,他把召开国会作为立宪派奋斗的重心和当务之急。但是,反动当局一直没有真正做到。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4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沈钧儒被推选为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宪法初稿的讨论,在此过程中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法律学识。6月,在宪法草案公布时,沈钧儒还撰写了《为宪法草案的公布而欢呼》的文章,指出:“这部宪法是真正人民的宪法、真正民主的宪法”,“使宪法和法律能够贯彻执行,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看来,是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3]684可以说,“五四”宪法的起草直至在中国的正式实施才将沈钧儒的宪政思想贯彻于中国的法制建设之中,圆了他一直以来的宪政之梦。之后的人生历程中,沈钧儒一直对宪政建设进行探索,直到近八十高龄之际,他提出了“真正人民的宪法”和“建立起真正人民法院和为人民服务的司法制度”这一成熟的宪政思想,为中国特色法制思想建设和中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宝库增光添彩。
(二)推崇审判公正,树立法律权威
实现审判公正。对于一九五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法院独立审判、公开审判、被告辩护制度等,沈钧儒是极为认同和赞赏的,他认为能够满足这些条件的法院才是“真正人民的法院和为人民服务的司法制度”,[3]70也是新中国成立后要努力实现的一种审判状态。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时,沈钧儒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必须要由政治坚定,法律修养高深和经验丰富的人才来担任审判工作。所以他一直严格选拔审判人员,秉承审判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领导一支德才并重的审判队伍独立审判,使审判工作蓬勃有序开展,对新中国建立有效的审判制度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做出了卓越贡献。当然,我们必须明确,这里的独立审判不是完全不受任何限制的独立,沈钧儒认为人民法院真正的“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每一个具体案件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独立地依法进行审理,实现审判的公正。但从人民法院的整个审判工作来看,不能够脱离中国共产党在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指导,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实现审判公平公正。
施行“法权统一”。沈钧儒指出,实现司法独立、审判公正,必须施行“法权统一”,使法院的司法活动审判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妨碍和影响,从而真正实现司法秩序的有条不紊。在北洋政府统治下,立法、行政和司法完全集中于独裁者一人之手,司法机关形同虚设,完全没有发挥任何作用。针对军事机关干预司法机关的做法,沈钧儒也公开表示反对,认为这样容易导致“法权之分裂杂乱,与今政府五权分立精神根本有所抵触”。[3]483沈钧儒为了能够施行“法权统一”的司法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应有权威作了很多努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体现国民党一党专政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与《五五宪草》,沈钧儒极力反对。他认为这两份宪法性文件中“党治”盖过了“法治”,司法机关只是独裁统治者们进行党治的工具,司法权和行政权已经融为一体,甚至司法权已经成为专制统治的附庸和工具,完全无民主与自由可言。以沈钧儒和宋庆龄为首发起的冤狱赔偿运动,其目的也是为了推动当局的司法独立进程,通过实现“法权统一”赋予司法机关真正能够独立行使的司法权,树立法律权威。
(三)力争人权保障,巩固人民地位
用法律保障人权。沈钧儒认为“假使人民得不到自由和保障,那末民主的基础就不稳固。……对于中国民主前途,人民基本自由,大家来推动,才能够得到确实的保障”。[3]508也就是说,法制建设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要通过推行宪政和团结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实现从制度和法律上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实现民主自由的希望。所以,沈钧儒的一生是为人民争取民主、自由和权利的一生。1908年4月,沈钧儒写了《论预备立宪要旨》,指出立宪政体最为重要的,第一是人民要有参政权。实现人民具有参政权的前提,是人民要有结社、集会、言论、出版等自由。“人民日思自由,而政府加以压制,川壅而溃,横决可忧”。[3]34-35如果国家不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保障人民集会、结社等基本人权,任由政府对权力的随意挥霍和对人民权利的压制,那国家的百年大计就无从保证。在1938年国民参政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上,沈钧儒又提出《切实保障人民权利》的提案,提出“切实保障抗日民众团体及言论出版,非依法律不得解散、封闭、扣押、没收”等七项要求,希望用法律形式规定和保障人民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但是这个提案最终并未付诸实行。所以,在1939年9月的国民参政会第一届第四次会议上,沈钧儒对保障人民权利再次做了强烈呼吁,并提出了《请政府重申前令切实保障人民权利案》。以上种种,沈钧儒积极用法律武器维护人权的情怀和志向可见一斑,在很大程度上巩固了人民的主体地位。
重视妇女的财产权和儿童的教育权。沈钧儒在《家庭新论》对妇女的财产权和儿童的教育权进行了详细阐述,强烈呼吁要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他主张家庭应该以儿童为主体,父母要把关于儿童的事当作家庭第一件事。教育儿童和让儿童接受教育是父母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所以父母要尽力改造儿童的生活环境和家庭环境,创造一种良好的教育氛围,让儿童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成长和接受教育。家庭主要的社会责任不应仅仅为了良性结合和子嗣延续,更重要的是尊重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所以父母要抛弃养儿育女纯粹为了传宗接代的封建旧思想,致力于培养和教育下一代成为国家的有用之才。沈钧儒为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曾撰文建议国立省立专门以上各学校及中学应一律准予免费入学。另一方面,沈钧儒认为“一个人没有经济能力,就无法得到自由”。[4]133广大妇女同胞们正是由于缺乏自力更生的经济能力,所以在社会上没有什么地位。为了改变这种不和谐的社会现象,他从很多方面积极探讨了扭转“重男轻女”陋习的方式方法,认为要尊重妇女的地位,促进妇女自身觉悟、经济独立和职业平等,以实现男女平等。1950年沈钧儒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进行《保证执行我们的婚姻法》的演讲,宣传男女权利和地位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些观点和做法对保障儿童和妇女的基本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保护囚犯的合法权利。为了保障全体人民的权利,保证法制的公正与权威,沈钧儒对政治犯和囚犯的合法权利都竭力维护。他常常为政治犯或为冤狱辩护,不但没有公费,有时还自贴费用。对于无力负担公费者,常常做义务律师。[4]11这完全展现了沈钧儒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的大公无私和深明大义。在出任护法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期间,沈钧儒亲自到监狱和看守所视察,对监狱内虐待犯人等弊政恶习深恶痛绝,尤其不能容忍的是把青少年罪犯和成年罪犯关押在一起。他认为青少年处于成长关键期,思想容易受到侵蚀,这样不能制止犯罪,反而会使监狱成为罪犯“制造厂”。[5]52为了整顿监狱秩序,改善罪犯的基本生活和居住条件,保障罪犯基本的人权,维护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沈钧儒发布了三道命令:(1)监狱内未成年犯人应与成年犯分开关押;(2)应改善监狱卫生和居住条件;(3)对罪犯中麻风病人应予隔离。[5]53沈钧儒还担任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法律委员,致力于营救政治犯,反对国民党反动派对进步人士的残暴屠杀、非法拘禁和酷刑逼供。沈钧儒把政治犯和囚犯看作正常的具有人权的国民,必须极力维护和保障他们应该具有的合法权益和合法地位,这是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特有的胆识和眼光,也是对当时国家法制体系的一个创新之举。
(一)体现强烈的人民观
从沈钧儒法制教育思想的内容可以看出,他主张民主法治、推崇审判公正、力求人权保障都是以关注民生,维系民权为基点的。沈钧儒非常赞同孙中山以民为本的“三民主义”,尤其是“民生主义”对他的影响深远。为了人民,他建议政府修正土地法规,实行土地政策,缩短租佃年限和调整租佃,希望通过这些措施祛除人民疾苦,过上“耕者有其田”的大同社会;为了人民,他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面对国民党反动派造谣攻击时处之泰然,坚定地说:“中国共产党坚决抗日,为国为民,它的政治主张是正确的,得到人民的拥护,我们赞成它的主张有什么不好?这样做是很光荣的啊!”(《人物》丛刊一九八O年第一辑第五十七页)所以,他引导中国民主同盟,积极推动反对内战,争取和平的爱国民主运动,发动全国人民团结起来用一切力量推翻与全民为敌的国民党反动独裁政权,建立一个真正属于人民的民主联合政府去代替它;为了人民,他和宋云彬等人创办了《民主生活》周刊,说:“问题的症结,都在于不民主。只有民主,才能保证我们的胜利,使人民得到胜利的果实”,“……我们始终是站在人民方面的”。[4]57沈钧儒是一名伟大的民主战士,他的法制思想和法制追求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为了建立起一个能让人民安居乐业的良好社会秩序,为了实现人民美好的幸福生活。
(二)贯穿丰富的爱国情
纵观沈钧儒的一生,是为国为民的一生。他所倡导的法制思想都是为了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实现一个天下“大同”的国家,自始至终都贯穿着丰富的爱国情怀。沈钧儒在留学期间,怀揣着救亡图存的远大志向,下定决心致力于立宪救国,并付诸于实践中;面对西方列强对中国司法独立的严重干涉,沈钧儒从法律方面强烈谴责了欧美、日本等对中国主权和行政权的越权行为,并提出了建议;军阀混战时期,沈钧儒毅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抗争,强烈反对当局者藐视法纪的行为,并希望通过民治运动团结广大人民参与救国以杜绝军阀专制独裁和官僚代谋自治的弊端;1938年国民参政会第一届第一次大会上,针对国民党厉行专制、压制民主、破坏法制的行为,沈钧儒在会上提出《切实保障人民权利案》,表现出强烈的爱国性;在新疆视察时期,发现有些边远地区封建意识相当浓,立即要求当地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破除封建思想的束缚,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沈钧儒认为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移风易俗,建立起良好的国家秩序。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前夕,沈钧儒发文章欢呼,指出:“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加强人民群众爱国守法的教育,宣传宪法和法律能够贯彻执行,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看来,是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3]684由此可见,沈钧儒始终站在国家的立场上,把法律作为自己爱国救国的武器和工具,通过维护法制权威来实现国家的安定有序和人民的公平正义,表现了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
(三)具有充分的实践性
沈钧儒是一位具有高度法律素养和高深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律工作者,更是一位伟大的实践主义者,把法律知识运用于实践之中是沈钧儒一生所做的事。一是“新生事件”中为杜重远辩护。1935年国民党反动派遵照日本的要求,逮捕了《新生周刊》的主笔杜重远,并判刑。沈钧儒对此极为愤慨,以自己的律师资格竭尽全力为杜重远辩护。除此之外,他还以上海律师公会的名义呈文,要求惩办审理杜重远案的推事郁华。沈钧儒凭借自己深厚的法律洞察力和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一针见血指出郁华妨碍司法公正的言论,为杜重远作了强有力的辩护,也打击了郁华及其背后的操控势力。二是“七君子事件”中的自我辩护。1936年国民党反动派冒天下之大不韪,不顾群众强烈反对,秘密逮捕了包括沈钧儒在内的七位著名爱国人士。在审判答辩过程中,面对审判长的栽赃嫁祸,沈钧儒大义凛然。他凭借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法律知识应付自如,据理力争,抓住审判一方完全没有任何定罪证据纯属污蔑栽赃这一铁的事实,打消了国民党反动派的图谋不轨。因为沈钧儒等人充分利用法律武器进行斗争,加之爱国人士的营救和普通群众的支持,沈钧儒等七人于1937年出狱。沈钧儒的法律思想始终伴随着他的宪政追求,他的一生都在用实践落实自己的法学理念和法律思想,以法律为武器同封建专制和违法行为作斗争。同时,他又在长期实践中总结了一套为国利民的法律制度用于新的政治实践活动,为建立一个法制型国家做贡献。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沈钧儒的一生经历了从晚清到民国时期再到新中国成立这一历史进程。在这长期的政治实践和救国探索过程中,沈钧儒一直坚持为实现自己民主法制的政治理想而努力奋斗着。面对清王朝的腐朽无能和国民党的专制独裁,沈钧儒的思想不断成熟,他的政治态度也从君主立宪转向革命最后再到与中国共产党的合作。他坚定认识到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真正维护民主、坚持法治,建立起一个有条不紊的法制国度,他把实现一个民主法治社会的伟大理想寄希望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也必须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的关系作为一个核心问题。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所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这是一个根本要求。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在今后的治国理政过程中,首先,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在党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良好氛围中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法制基础;其次,必须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等之间的关系。共产党是我们的执政党,要对所有国家机关进行政治领导。但是在领导这些机关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一定不能独断专权、包办一切,要保证它们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在党的正确领导下让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后,要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党领导国家及其社会事务主要是依靠党员干部来实施,所以必须严格规范党员干部的党风作风,大力宣传一些严格遵纪守法的党员干部楷模,通过传播正能量来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履行自己的政治义务。同时,严厉打击那些知法犯法的党员干部,遏制一些违法乱纪行为对人民思想的冲击。
(二)坚持依宪治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
沈钧儒的法律思想萌生于清末预备立宪时期,之后的政治环境和社会形势把他与中国的宪政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丰富的宪政思想。他曾说过:“从民元前我就参加了宪政运动,直到现在,宪政一天不完成,我就还是宪政运动的积极分子”。[6]沈钧儒对宪法是极为重视的,新中国成立后他为能在中国建立一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宪法而贡献自己毕生所学。他认为宪法是流血牺牲经验的总结,是一个国家和人民必须遵守的根本大法,必须通过贯彻执行宪法来巩固人民主体地位,保护社会主义建设。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高度重视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这是沈钧儒通过切身实践给予我们的经验总结,也是当今时代的必然要求。习近平认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有没有权威。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7]所以,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首先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化水平。在立法的过程中,人大代表必须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与实际,深入群众中做大量的社会调查研究,了解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用科学的方法制定出一部真正属于人民、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宪法;其次,要加强宪法的宣传与实施。在很多普通百姓心中,宪法是高高在上、虚无缥缈的,甚至有人对于宪法是什么,为什么要遵循宪法、怎样遵守宪法都一无所知。所以,我们要依宪治国还必须加强宪法的宣传教育与实施,让更多人了解宪法,感受宪法的神圣与威严,使宪法真正内化于人民群众之心,外化与人民群众之行;最后,严格执法。对一切违法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予以追究、给以惩罚,绝不手下留情。形成人民不愿违法和不能违法的法制环境,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起宪法法律权威。
(三)实现司法公正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后,沈钧儒担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长,在此期间,他一直在积极探索,力图建立起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法院和较为完善的司法体系。对此,他提出了相应的指导意见。沈钧儒认为人民法院必须要公平、独立司法,公正、独立审判,主张“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从人民的需要出发,彻底为人民服务”。[8]在司法和审判过程中,必须给予不法分子必要的惩罚,这是人民法院神圣的职责,因为不惩办违法犯罪分子就不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在面对各种危险和考验的今天,坚持公正司法,严肃惩治司法腐败是我们必须做且亟需做的事情。第一,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途径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全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的体制和机制问题,提高各级司法机关的工作能力和人大的司法监督力度,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以保障司法公正的有效实现。第二,制定严格的法官职业道德和纪律。我国现存的关于法官职业纪律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达到系统化和制度化。对法官进行考核的方式和程序也过于简单和单一,不够严谨。所以,我们必须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和纪律,成立专门的法官考核专业小组或者专业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官的考核和录用。同时,定期对法官的工作情况进行详细考评,对不负责或者存在不良行为的法官予以批评,严重者取消资格。第三,坚持司法为民的方向。要着力解决和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热情服务人民群众,严格对待和严肃处理一切危害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司法腐败行为。并且大力提高人们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效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公正司法。
(四)加强法制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纽带
沈钧儒一再强调,人民法院的工作要实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沈钧儒看来,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的宗旨是教育人民,达到改造人民和改进社会的目的。人民法院惩办违法犯罪分子时,要伴随说服教育和改造,惩罚与教育相辅相成,二者缺一不可。教育人民,既包括对违法犯罪者本人的教育,也包括通过审判活动这一方式达到对全社会所有人的教育。在五四宪法确定之后,沈钧儒再次强调要普遍提高人民群众爱国守法的思想教育,只有这样才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要全面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就必须加强法制教育,使人民群众把法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首先,要有明确的教育标准。我们加强法制教育之前要确定教育标准,明确怎样才算达到了对人民群众教育的目的。例如,要在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把法制教育的面扩展到全体公民,做到人人知法;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使人们能够用法律自觉约束自己,严格守法;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法制教育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要把强化党政干部的法律意识作为法制教育的首要环节和重点,增强他们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把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贯彻到每一次工作中去;对于广大公民来说,因为法律内容繁多,要让人们把所有的法律知识熟知有些困难。所以,我们要针对学生、工人、农民等不同职业的公民以及公民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不同内容和程度的法制教育,让他们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学习一些极其重要的、和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达到更好效果。最后,教育与惩罚结合。在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对一些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处,这样才能为法制教育奠定一个好的法制环境,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
(五)完善监督机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效保证
沈钧儒认为,在中国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关键是开设国会,建立民选议院。民选议院的作用主要是能够监督政府的行政权和监督全国财政、保障司法独立、增强人民的政治能力等等,防止因权力集于统治者一人之手而导致的专制独裁统治。他还主张,清政府应该在立宪的同时,设立国务大臣,建立国务大臣副署制度。国务大臣要听从君主的命令,对君主负责;同时还能够监督君主的行为以达到限制君主权力的目的,两者是相互牵制、相互作用的。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阶段,完善监督机制仍然是我们治国理政过程中面临的一个全局性问题。沈钧儒的这些思想对解决这个问题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首先,我们要强化人大的监督。其他国家机关都是由全国人大产生、受它监督,所以我们必须要推进人大监督的制度化、法律化,完善人大内部的制约监督机制,强化人大的监督功能。同时,区分好党与人大之间的职权,保持权力机关独立的监督地位,树立权力机关监督的权威。其次,强化舆论监督。现在是一个信息化时代,舆论监督对于监督体制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我们要加快新闻、网络等现代传播媒介立法的步伐,实现舆论监督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形成健康、合理的舆论监督机制。提高人们群众的监督意识,促使广大人民群众敢于和善于用合法的方式揭露一些社会不公平现象,披露各种危害党和国家的消极腐败行径,提高政治透明度,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后,制定统一的《监督法》。监督现在更多的是一种意识,我们必须要把它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制定《监督法》是实现监督法制化的有效形式。我们可以从宏观上确定统一的法律监督规范,又从微观上把各种监督具备的不同性质、特点、程序、任务等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下来,让监督成为一种法律规定的行为,使监督权真正成为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
[1]陈其泰.梁启超评论[M].桂林: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
[2]中国民主同盟历史文献[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
[3]周天度.沈钧儒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4]沈叔羊.爱国老人沈钧儒[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3.
[5]周天度,孙彩霞.沈钧儒传[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6]关于宪政的问题[N].广西日报,1939-11-11(47).
[7]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05(2).
[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文件[G].北京:文物出版社,1995:84.
责任编辑:周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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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3160(2017)02-0140-08
2016-11-25
中共湖南省委统战部湖南省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研究2016年度课题“沈钧儒法制思想研究”(项目编号:2016037)。
1.郭国祥,男,湖南双峰人,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2.肖昭,女,湖南汉寿人,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