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合作、小冲突: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关系的基本态势

2017-03-07 15:02孙发锋
河南社会科学 2017年3期
关键词:非政府中国政府政府部门

孙发锋

(郑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大合作、小冲突: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关系的基本态势

孙发锋

(郑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从合作基础、合作部门、合作领域、合作方式、合作成效等方面看,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合作关系。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冲突的一面,主要表现在:对合作绩效的不同理解导致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产生冲突;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参照系”作用可能使政府对之持排斥态度;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工作缺陷可能使政府对之持抵制态度;跨文化沟通的障碍使二者之间容易产生矛盾;缺乏制度保障容易导致双方产生摩擦。尽管合作与冲突相互交织,但是合作是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间关系的主流。

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中国政府;大合作;小冲突

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下文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非中国公民、境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成立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在境外成立、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一般以项目运作为主要活动方式,以政府部门为主要合作伙伴。但是,由于认知障碍、利益矛盾和制度缺陷等原因,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之间也存在冲突的一面。在当前既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均具有合作的愿望、动机和诚意,因此,合作是二者之间关系的主流。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合作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开展活动已有30多年,经过探索和实践,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结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合作关系。

第一,合作基础牢固。有无坚实的合作基础直接关系到合作行为能否产生和合作关系是否稳定。中国政府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互利互惠、互补双赢奠定了双方合作的稳固基础[1]。一般来说,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进入意味着资金的引入,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政府官员的政绩显示度,而且有利于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长期以来,在“经济建设型政府”支配下,社会领域是中国整体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导致社会问题、社会矛盾不断累积。境外非政府组织带来的巨额资金无疑为缓解社会矛盾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境外非政府组织不仅资金雄厚,而且结构健全、理念先进,政府与之合作,可以为社会问题的解决带来新的理念和模式,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政府也是最具吸引力的合作伙伴。因为与政府合作,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获得政治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管理予以明确规范,大多数境外非政府组织处于“登记无门”的境地。但是,一旦与政府建立了合作关系,境外非政府组织就具有合法身份,从而排除进入中国的“身份障碍”。政府部门拥有的健全的组织体系、强大的宣传动员能力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有益于境外非政府组织目标的实现。上述分析表明,在合作过程中,一方目标的实现也促成另一方目标的实现。政府在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目标的同时,也帮助境外非政府组织扩大自身影响、实现自身的宗旨。这种互利共赢构成了双方合作的坚实基础。

第二,合作部门广泛。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伙伴极其广泛,从各个机构到各个部门,从人大、政协到高校、社科院等几乎都同境外非政府组织有着某种形式和某种程度的合作[2]。境外非政府组织不仅与我国党政机构合作,而且与工商联、妇联、文联、残联、红十字会、体协、科协等官办社团合作。在目前的中国语境下,上述官办社团与事业单位一样,不过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其实质运作逻辑与政府机构并无二致,因而可以等同于与政府合作。在实践中,某个政府部门可以与多个境外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例如,国务院扶贫办、科技部等部门均与数个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境外非政府组织也可以与多个政府部门构建合作关系,例如,与乐施会合作的政府部门达68家之多,包括民政部、农业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家民委等[3]148。

第三,合作领域宽广。境外非政府组织不仅关注微观项目如“地方病”等具体疾病的诊治,也关注宏观议题如正义、平等。特别是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从扶贫济困等传统慈善领域转向人权、法律维权等政策倡导领域,进一步拓展了活动范围。目前,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范围涉及教育、健康、扶贫、助残等20多个领域[4]。在上述每一个领域,均有相关的政府部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中国政府除在公共服务领域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广泛深入合作外,还在政策倡导领域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维系合作关系。如救助儿童会与民政部等部门合作,对中国孤儿状况开展调查,直接推动了民政部等15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的出台[5]246。在某些情况下,中国政府与境外非政府组织联合,在国际领域开展政策倡导。例如,乐施会曾与中国农业部、商务部紧密合作,共同反对欧美国家借大量农业补贴向发展中国家倾销农产品,造成中国及发展中国家的弱小农业和农民陷入困境以致破产[6]。

第四,合作方式多样。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合作方式灵活,形式多样。从合作的紧密程度来看,既有境外非政府组织出资、提供技术和派遣工作人员,政府部门只给予政策指导这种松散的合作方式,也有境外非政府组织出资、政府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或者政府部门出资、境外非政府组织负责项目实施此类比较紧密的合作方式,还有境外非政府组织与政府部门共同提供人财物实施项目这种非常紧密的合作方式。从合作的持续时间来看,既有持续数年的长期合作(如世界宣明会与永胜县政府合作持续数十年),又有项目完成(如一些救灾、医疗检查项目)即停止合作的短期合作。从合作的程序化来看,既有双方签署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严格而规范的文本规则而开展的正式合作,又有根据口头协议或者惯例而开展的非正式合作。从合作的政府层次来看,既有与中央政府开展的合作,又有与地方政府开展的合作,还有与央地政府同时开展的合作。

第五,合作成效显著。通过合作,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共同致力于中国经济发展、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文化建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例如,国际狮子会与中国残联等单位合作,开展为期五年的“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国际狮子会为此投入1500万美元,培训约1万1千名眼科医务工作者,使中国白内障手术成功率大幅提高,实现了“白内障致盲人数负增长”[7]。另有研究表明,通过与中国政府合作,“英国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大陆的工作是有成效的,尤其在扶贫、环保、农村发展、英语教育、救灾救助、儿童帮助、民间组织能力建设等方面成果明显”[5]248-249。境外非政府组织不仅为中国社会问题解决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促使中国政府政策理念创新。正是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助推下,像可持续性发展、参与式运作、小额信贷、生态旅游、善治等话语逐步进入中国政策体系,成为重要的政策选项。由于合作成效明显,境外非政府组织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进而获得了政府部门的信任。对于长期与中国政府合作、工作成绩突出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党和国家领导人会亲自接见其负责人,或者由中国政府给予奖励。比如,胡锦涛等领导人曾接见国际狮子会负责人;世界宣明会获得民政部等单位颁发的“中华慈善奖”。这是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社会贡献的充分肯定,进一步彰显了中国政府努力发展同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关系的诚意,增强了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合作的信心,也预示着双方的合作将有着更加广阔的前景。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冲突

从总体上看,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这不代表二者之间不存在矛盾和摩擦。事实上,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之间,合作中存在冲突,冲突中也包含着合作,从而形成合作与冲突相互交织的局面。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合作绩效的不同理解导致双方产生冲突。由于立场不同、观察问题的视角不同,对于合作绩效的评价,二者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比如,对于扶贫成功与否的评价标准,双方有着明显的认知差异。政府往往立足于经济增长评价扶贫效果,而境外非政府组织衡量一个地区的扶贫成效,不单纯以经济增长为指标,如果提高了公众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技能,同样可以作为扶贫的成就。这种认知差异往往成为二者冲突的根源。此外,对于合作绩效应该算在谁头上或者如何区分彼此的贡献,二者也有不同看法。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居于主导地位,希望境外非政府组织起到协助、配合作用,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不应动摇政府的主导地位。但是,某些境外非政府组织高调介入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大有“喧宾夺主”之嫌。换而言之,在合作过程中,某些境外非政府组织不提或很少提政府的主导作用,常常令政府部门难以容忍。例如,在宣明会和永胜县政府合作十年庆晚会进入尾声时,一位官员感觉“气氛不对”,和政府的投入相比,慈善机构的资金只是零头,然而,怎么全是颂扬宣明会?政府的作用在哪里[8]62-63?不仅某些境外非政府组织有“揽功”的行为,一些群众也将功劳全部算在境外非政府组织头上,忽视政府所做的大量工作。有学者指出,党和政府对提高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做了大量的工作,而群众认为这是政府应该做的;相比之下,境外非政府组织只提供了微乎其微的资助,群众却感激万分,使部分群众对党和国家的帮助支持视而不见,对相关政策产生误读歧解[9]。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政府部门常常认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破坏了干群关系,损害了党的执政基础,因而对之采取控制防范策略,进而诱发二者之间的冲突。

第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参照系”作用可能使政府对之持排斥态度。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工作理念、工作作风、工作方式与中国政府明显不同。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反衬下,政府部门的“不正之风”更加令人瞩目。一些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官僚主义习气严重、脱离群众、高高在上。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大多能深入基层,与群众打成一片。比如,“日本NGO的工作人员似乎根深蒂固地有一种想法,他们认为要对受贫困之苦的人提供支持、推进社区发展,必须进入当地社会,融入他们的生活当中,与他们一起生活、共同吃苦流汗、分享经验最为重要”[10]163。个别政府部门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盛行,其工作人员精神懈怠、贪图名利、弄虚作假、不务实效。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大多能秉承本组织的宗旨使命,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敬业精神,以务实的工作态度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开展项目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带来的资金、技术,在救灾救济、扶贫助孤等领域取得的成绩,在某些政府部门看来,有影射政府无德之嫌[11]106-107。这些政府部门虽不反对慈善救济行为本身,但是认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公益慈善领域的成功,恰恰衬托出政府的“失职”。例如,国际狮子会给贫困县捐钱,“有时也会引起当地某些官员的怀疑和拒绝,他们会认为是对其扶贫政绩的否定”[12]。上述分析表明,政府部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工作理念、工作作风、工作方式上的反差,有损害政府部门在群众中威信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政府部门常常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持负面评价,当负面评价累积到一定程度,尤其是转化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排斥行为时,就会导致二者之间的冲突。

第三,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工作缺陷可能使政府对之持抵制态度。如前所述,大多数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能够以本组织的使命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认真践行为社会服务、为公众服务的宗旨理念。但是,少数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并未坚持使命为先的组织宗旨,而是借用非营利事业的名义为己服务。尽管这类人的数量很少,但是他们严重影响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整体形象,使政府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产生疑虑情绪。云南省的一位官员认为,某些境外非政府组织善于做表面文章,并告诫其他官员以后尽量少和此类组织合作,以免搭上时间精力而导致功效甚微[8]63。此外,“国际NGO范式中隐含着的传统的殖民主义意识形态,项目资助者把西方都等同于文明、发达、进步”[13]。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具有天生的优越感,喜欢以导师自居,不尊重中方合作伙伴。毫无疑问,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上述工作缺陷,容易引起政府部门的反感,从而为二者之间的潜在冲突埋下伏笔。

第四,跨文化沟通的障碍使二者之间容易产生矛盾。大多数境外非政府组织来自西方,它们不可避免受到西方文化的侵染。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期间,如果不能适应中国文化,仍按本国的态度、信仰和感情指导自身的行为,就会产生跨文化沟通的障碍[14]。在西方,非政府组织一般是独立于政府的公民社会组织,政府不能随意干涉非政府组织的内部事务。但是,在中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严格控制是确保其政治正确性的重要举措。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时,遵循公民社会的逻辑,往往导致其与政府之间的抵牾。比如,云南省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与救助儿童会进行合作时,合作备忘录中要求救助儿童会雇用的中国人员必须在民促会备案,如果民促会认为某位雇员不合适,救助儿童会需要予以解聘。救助儿童会对这一要求相当反感,认为是干涉其内部事务[15]。作为一种外来型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理念的适合度如何,需要从中国文化的角度予以衡量。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从西方经验出发,在扶贫领域片面强调社区主导,而没有考虑到中国有着悠久的强政府传统;在开展小额信贷项目时,片面强调妇女主导,而没有考虑到中国的男权社会传统影响深远[13]。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这些做法,让政府部门难以接受,容易激起双方的冲突。

第五,缺乏制度保障容易导致双方产生摩擦。目前,中国尚无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境外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因此,二者之间的合作缺乏制度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合作具有随意性和主观性,体现着强烈的人治色彩。领导人重视,二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就会健康发展;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转变了,二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就会停滞不前,甚至出现倒退。基于此,有些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项目官员认为,“要想顺利开展项目,就要学会和中国的官员在一起耍”[8]198。但是,在中国政府体系中,部门利益、部门本位主义是客观存在的。有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为“分裂式的权威主义”“自利官僚竞争模式”[16]76。无论是“分裂式的权威主义”还是“自利官僚竞争模式”,都说明一个问题,即不同部门的官员对于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很大的差异。而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活动,不仅要获得业务主管部门的许可,还要征得其他相关部门的同意。这实质上增加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的难度,使它们认为中国政府是很难打交道的。有学者指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云南开展活动的困难,最主要的是与政府部门的协调[15]。同时,境外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合作靠某些政府官员来维系,必然使二者间关系受官员更换、官员之间的冲突等因素的影响。再加上,制度不健全给个别官员的图利行为开了方便之门,这使境外非政府组织认为“中国没有相关法律,即使有一些相关规定也形同儿戏”[8]99。在这种背景下,境外非政府组织容易对政府部门产生对抗情绪。

三、合作: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间关系的主流

上述分析表明,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之间,既有合作的一面,又有冲突的一面。如果仅从一个方面看问题,就不能全面、准确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现在的问题是,合作、冲突哪一个才是双方关系的主流。基于以下四点原因,笔者认为,合作是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间关系的主流:

第一,基本价值观的相似性使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之间易于建立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和谐社会、服务型政府建设、社会公平逐渐成为中国的主流政治话语。除极少数意识形态色彩浓厚、别有用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外,多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认同上述政治话语的。因此,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在意识形态上存在许多交叉和重叠,有着许多共同的观点。有学者指出,在意识形态上,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目前强调的以民为本,建立和谐社会以及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和谐发展的观念并不冲突,因而存在着活动的正当性[17]。在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等政治话语的关照下,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很容易找到利益的会合点和合作的切入点。境外非政府组织主要在社会发展领域开展活动,以贫困地区为主要活动地域,以残障人、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聚焦疾病、失业、犯罪、饥饿、生态恶化等社会问题,显然与政府的努力目标是一致的。有学者指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主要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与政府的发展目标是一致的。”[1]由于和谐社会、科学发展等政治任务的实现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之间易于建立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同时也意味着双方的合作在短期内是不会改变的。

第二,政治上的自信和发展的渴望使中国政府具有很强的合作意愿。在“颜色革命”和“阿拉伯之春”中,一些西方非政府组织或受政府指派或受“救世使命”驱使,积极在中亚和中东地区推广“民主价值观”,鼓吹街头政治,资助各种反政府活动。因此,在中亚和中东地区某些国家的政权更迭过程中,“西方非政府组织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8]148。以“颜色革命”和“阿拉伯之春”为鉴戒,对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它们对于国家安全的潜在威胁,中国政府是十分警惕的[19]。但是,政治上的自信仍然战胜了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妖魔化”的非理性态度。新中国成立后,境外非政府组织被视为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帮凶,被赶出中国。改革开放后,境外非政府组织进入中国开展活动,是中国政府主动推动的结果。比如,像福特基金会、世界自然基金会等最早来华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都是中国政府以邀请方式引入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这种历史渊源,使中国政府认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是可控的。而且,现有的证据表明,“外国非政府组织通过刺探和收集中国的军事、政治或者经济等方面的情报以及其他方式危害了中国国家安全的事例迄今还并不多”[20]。此外,在我国政治形势总体稳定的情况下,即使少数境外非政府组织有开展颠覆和破坏活动的企图,也难以动摇中国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例如,一位和世界宣明会合作的永胜县县级官员说,他不害怕世界宣明会搞和平演变,“和平演变也需要个过程呀!况且,在永胜的地盘上我们怕什么?我还想演变他们呢”[8]6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将发展视为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境外非政府组织拥有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对于中国政府来说,是很有吸引力的资源。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伴随着“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型,中国政府也需要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协助,以填补职能空白。因此,由于政治上的自信和发展的渴望,中国政府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活动是持欢迎态度的,与之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非常高。如外交部、民政部的领导人均表示,欢迎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合作,为推动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发挥积极作用[21]。

第三,合作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既定社会结构中采取的理性选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中国社会的自主性、自治能力有了一定提升,但是,“在政府—社会权利的对比格局中,政府始终处于绝对主导地位”[22]110。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境外非政府组织都愿意与中国政府合作。“他们认为内地的民间组织发育还不太健全,合作起来麻烦多。”[23]同时,政府的权威性、号召力和公信力有助于项目活动的开展,甚至决定着项目的成败。“英国救助儿童会的一位项目官员和一个‘艾滋病健康医生’的项目官员都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同样的项目在某一个地区很成功,但是在另外一个地区效果就很差,原因在于不同地方的政府支持的程度不同,而非其他。”[24]213-214相关经验研究证实了境外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合作的强烈愿望。“在云南活动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最成功的经验在于与政府部门的合作,最大的期望仍然是加强与政府的合作。”[8]33而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合作行为发生的频率也是非常高的。一项调查显示,“被调查的境外在华NGO大部分都与政府有密切的合作关系,74.5%的组织表示与政府经常合作”[8]。政府的主导地位不仅关系到项目的成败,而且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生存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当代中国,政府具有清理整顿非政府组织的权能。那些选择冲突策略、挑战中国政府权威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往往成为中国政府取缔的对象。因此,合作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既定社会结构中采取的理性选择。

第四,境外非政府组织采用的本土化策略有效降低了冲突发生的概率。基于对中国国情的了解,境外非政府组织会采用本土化策略,从而使它们的活动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实施项目时,会主动进行“自我审查”,即不触及或规避某些政治议题或比较敏感的议题。比如,卡特中心、美国共和研究所在参与中国基层选举时,谨慎地采取少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策略,主要提供有关选举技术层面的支持,而不触及根本性的问题如中国政治多元化、党的统治等。在它们的观察研究报告和评价中往往突出中国民主发展的积极的一面。尽管卡特中心、美国共和研究所也很坦诚地指出了村民选举的问题与不足,但大多数建议与批评是技术性的、非政治性的,民政部自然会愉快地接受它们的支持和帮助[25]。境外非政府组织还会根据中国的环境条件,主动调整自己的行事方式。一些在西方和其他地方行之有效的激进的施压方式,境外非政府组织并没有将之运用于中国。比如,绿色和平组织一向给人“惹是生非”的感觉,但是在华活动期间,绿色和平组织非常谨慎,并且花了很多精力与中国政府沟通,主动放弃了一些过激的组织策略,改变了它一贯的“反政府”形象[24]214。境外非政府组织为适应中国国情而采取的本土化策略,有效减少了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冲突,进一步凸显了合作在二者关系中的主流地位。

四、结语

尽管合作是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间关系的主流,但是绝不能对二者之间的冲突持放任态度。因为冲突因素的不断累积和放大,可能会侵蚀与削弱二者合作关系的基础——互信。基于此,必须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最大限度地化解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间的冲突。要构建二者之间的制度化对话渠道和沟通机制,加强理解,增信释疑。通过二者之间的定期会晤、对话协商,使政府了解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面临的实际困难,及时解决它们反映的共性问题,宣示政府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活动的欢迎态度。同时,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正确认识中国国情、中华文化和社会主义政治体制,鼓励它们采取本土化策略,主动嵌入中国的治理架构之中,主动融入中国的文化场景之中,尊重中国的发展自主权和社会事务治理主导权。要以落实《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为契机,切实保障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和能力,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对于少数政府官员的不作为、乱作为,要依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51条规定予以惩处。要建立入口管理—事中监管—事后追惩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及时识别少数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的非法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宗教活动,精确打击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以儆效尤,使境外非政府组织能够心有所戒,珍惜和维护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要对合作成效显著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给予官方表扬,激励更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见贤思齐”,主动放弃冲突策略,使它们在认同我国主流价值观的前提下开展各项合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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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松 园

陈曲

D63

:A

:1007-905X(2017)03-0094-06

2017-01-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CKS037);社会管理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团队课题项目(CXTD-2016-026);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项目;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项目(2014-CXTD-02);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项目(人文社科类);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15IRTSTHN007)

孙发锋,男,政治学博士,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政府治理与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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