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影响

2017-03-07 13:07:58
关键词:知情权舆论犯罪

郑 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

网络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影响

郑 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

2012年,中国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顺应了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发展趋势。然而,2013年的“李某某案”却反映出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仍存在诸多缺漏。相关部门为防止失实言论扩散而公开未成年人真实信息等行为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出现了碰撞。要落实在社会舆论压力下的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就要平衡公众知情权与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权的利益节点,强化相关主体的责任约束;媒体应克制报道以尊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明确禁止披露未成年犯身份信息;完善与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应的配套措施。

网络舆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公众知情权;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网络出版时间:2017-03-30 22:06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不仅是未成年人司法里程碑式的进步,更是迎合了国际潮流的大趋势。但是,近来在引发各界争议的“李某某案”案件中,且不说李某某涉及的犯罪行为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就连他的真实姓名和犯罪情况都被公之于众,甚至他之前的犯罪记录也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在公众对他的讨伐中,看似正义的行为却通过网络舆论也侵犯了他的人身权利。

一、中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状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属于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有很多不同之处,无论是在心理还是生理方面,都必然会对未成年人犯罪方法、动机和行为方式等产生直接的影响[1]403。正是出于尽量避免给未成年犯罪人贴上犯罪的标签的考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①:1.未成年犯罪人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即轻微刑事案件)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2.能够对封存的犯罪记录进行查询的法条明确规定的也只有以下两种情形:(1)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以进行查询(2)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换句话说,只有以上两种情况才可以进行查询;3.进行查询的单位需要保密,举轻以明重,更不可以大肆宣扬,无论处于何种目的。

制度的初衷是保护未成年人并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却由于种种原因使其不能得以全面落实,其中网络舆论对该制度有着不容忽视的冲击。所以,想要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就要从理顺网络舆论与该制度的关系及其相互影响开始。

二、网络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冲击

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网络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一)网络舆论的特点

当前是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知情权得到了较为全面的保障,但未成年犯罪案件所产生的不客观的和片面的言论也极易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传播,而这些相对极端的评论者很可能成为某些力量或个人利用的工具。相比较传统社会舆论而言,网络舆论呈现出以下特点:

1.速成高效性

网络存储内容海量,网络媒体发展迅速,网络舆论由此出现。它突破了传统媒体版面及时间的限制,群众发声自由,容纳的意见多元化,多种观点共存。

2.兼容广泛性

网络舆论的力量日益强大,原因在于网络开放的环境、受众面广及准入门槛低,每个人既是网络参与者也是网络受众者。在这种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主体十分宽泛,言论一旦发表几乎可在第一时间发出,又缺少部门监管。因此,网络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3.互动炒作性

热点新闻一出现,就能引起群众的广泛讨论,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各大媒体网站追求经济效益,加之某些个人追求关注度,由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不理智的网络观点。

4.偏差制约性

在大部分情况下,借助网络平台发表言论是不需要真实身份的,这种言论匿名性在保证了群众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也夹杂着更多的个人情绪,并且极个别的言论还带有极端偏激情绪,全然不顾事实真相。偏激的言论加上扭曲的事实,在透明的网络环境中极易形成网络暴力,进而绑架道德,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置于亟待保护的水深火热之中。

(二)侦查阶段公众知情权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冲突

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有权对案件信息进行公开,这是保障公民知情权、行使监督权以及推行司法公开的需要,但在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信息公开会与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和犯罪信息的封存保护发生冲突。

在现实社会中,出于抚慰受害者和满足公众知情权的目的,侦查机关会发布有关案件情况的确认消息。如果谣言被网络媒体越炒越热,官方就会出来进行辟谣,如在李某某案中,侦查机关为了对有关李某某身份的谣言进行辟谣,向媒体透露了有关他的身份信息。而后少部分媒体出于经济目的,对其夸大陈述,使得虚假信息被群众盲目传播。通过媒体的报道,案件刚发生网络舆论就渲染了李某某恶劣的行为和跋扈的性格与其家庭教育失败有关,网络上的大部分群众也就开始盲目认为,只有严惩李某某,才能还给受害人一个公道,社会的这种不良风气才能得以扼制,司法才能公正。这种一边倒的舆论倾向,极大地左右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识,影响了法官认定案件所产生的内心确信,从而形成“舆论审判”的情形。更有甚者,有媒体将“李某某”之前与此案件不相关的“前科罪行”深挖出来,使得未成年人李某某犯罪的相关信息未得到应有的封存,严重侵害了李某某的权益,也与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背道而驰[2]。

(三)媒体的过分炒作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影响

随着传媒行业的市场化运作,各大媒体为了争取市场份额,片面追求新闻产业的经济效益,为了满足群众的猎奇心理,将本应客观反映的犯罪报道变得娱乐化。其中,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更是炙手可热的报道话题,无论标题还是内容都很容易引发人们的关注,这使得媒体记者们更愿意为增加娱乐性而捕风捉影。媒体的报道对于引导群众心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李某某案之所以引发笔者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效果的思考,主要在于网络媒体为了自身的经济效益,不惜对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判决进程及相关经历不遗余力地进行披露,唯恐遗漏任何一个有价值的“卖点”。曝光与此案无关的“前科”,戴着有色眼镜进行新闻报道,引导社会群众对李某某进行批判,群众在对舆论的盲目跟风中也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好比纸上谈兵,可望而不可及。

这些社会舆论的主要消息来源除了侦查机关对部分案件内容的公布外,还有个别诉讼相关人对案件相关信息的披露和媒体过度地炒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1.在诉讼过程中,该案件的参与人通过各种渠道,包括:网络论坛、微信和微博等网络媒体,单方对本案的案件细节和进展过程等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和公开,这些信息的公开使司法机关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难度剧增。2.许多媒体的网上门户平台为了追求网站的点击率不惜夸大案件的事实,并大肆炒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这些行为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置初衷背道而驰,对于制度本身也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三、相关制度的完善

基于网络舆论的特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与之相关的制度亟待完善。

(一)在公权力方面,进一步完善有关机关查询的权责机制建设

较之网络舆论的难控性,从掌握未成年人相关信息的公权力机关方面来解决遇到的难题,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和更高的效率。

1.平衡公众知情权与未成年犯罪人隐私权的利弊节点

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公布是满足公众知情权和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平台,涉及犯罪人员的信息也在案件的公布范围之列。但是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他们的心理状况与成年人之间存在差异,为确保他们能更好地回归和融入社会,应在权衡两者利弊之后,作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选择,牺牲一小部分的公众知情权。

2.建立统一封存、管理及相关记录查询机制

当前,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而言,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定罪量刑3个阶段,公检法都有自己经手案件的相关资料,自然是这些资料记录的封存者及管理者,这就造成了同一案件被不同机关管理封存的局面,不利于管理和查询。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统一的封存、管理和查询机制。

3.强化查询主体及记录掌握单位的责任约束

在《刑事诉讼法》中,仅规定了未成年犯罪案件封存信息的查询人员及单位不得向外透露相关信息,却没有对泄露信息之后的事情进行规定,例如:泄露之后查询单位和人员应当如何补救;故意泄露信息的人员应当受到那些制裁。反之,若是有权查询的主体向封存机关提出合法查询的请求遭到拒绝,应当如何保障自身权利:建立配套的权利救济机制,使泄露信息的人员和单位受到相关制裁,并且对泄漏的信息及时撤回,尽可能地降低对受侵权人的伤害程度。当合法查询请求权受到侵害时,救济主体既可以是侵权机关自身,也可以是其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专门救济机构,或可将查询审批事项囊括到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范围,从而更加有利于保障查询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犯罪记录掌握单位的权责约束。

(二)媒体克制报道以尊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媒体是网络信息传播中的重要主体,媒体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信息是正确引导舆论的紧要环节。

1.媒体应正确处理好群众知情权与案件信息披露克制的关系

新闻媒体的发展开放和包容了群众的各种言论,不仅满足了群众的知情权,也有利于实现其表达自由权。但实践中,媒体在对案件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与公众知情权错位甚至越位的现象,从而衍生出媒体报道的范围超越公众知情权的现象。媒体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和判决结束后都不应报道有关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和判决信息,或是报道有可能被猜测或推断出此类信息的内容。媒体要报道的内容只能是本着对案件相关的司法程序进行监督的理念,也就是说,媒体只能就开庭时间和宣判日期等加以报道,对于案件的相关内容不能加以报道,更不能妄加推测而后对群众进行引导。这些在《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②。

现如今大部分信息都是通过网络媒体发布,一旦报道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则一石激起千层浪,控制的难度较之于传统媒体大大提高。网络运营商几乎无法在事前进行管理,而事后控制不仅成本极高而且在一定方面失去了时效性。对此,可以在一些主流媒体,一些网络平台上面进行限制发布或禁止转载有关未成年人的涉案信息和身份信息的内容,并且对已经出现的,可以通过设置“关键词”禁止或屏蔽发表言论,将有关信息扩散面控制到最小。此外,虽然各地陆续已经开始推行裁判文书上网,但是,其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属于不网上公开的范围,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判决书媒体不得公开[3]。

2.媒体的报道内容要以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为界限

媒体应该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正视自己在社会舆论中的地位,引领正确的舆论价值观,抵制通过夸大事实和炒作未成年人信息来博取阅读量和关注度的行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即使相关司法机关对该案件的未成年人信息作出了发布,媒体在报道该案件时如果不能做到完全不夹杂着个人情感,至少也要出于职业道德而对报道内容进行细致审视,作出合法合理的报道,不随意引导舆论,更不能左右审判。除此之外,若是网络中出现了可能会从侧面披露涉案未成年人信息或是展示有关案件的相关文书时,网络媒体应当利用其自身的职业优势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群众,将公众舆论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方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随意践踏。媒体的报道不仅要贴近事实,更要配合法律和尊重法律,保护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3.提高媒体工作者职业道德素质

通过李某某案件来看,媒体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相关报道时往往存在一些侵权现象,这归根结底是新闻从业人员自身职业道德不高的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不单是根据市场受众的需求来撰写,更要将相关的法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的内容融合其中,不能只是一味地迎合市场趋势。因此,相关的媒体工作者不仅要有对市场敏锐的嗅觉,更要随时充实自己各方面的知识,提高媒体工作者职业道德素质,从媒体工作者的道德内化来减少以至杜绝报道侵权现象。

(三)作好相关配套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稳妥实施不仅靠这项制度自身的完善,还需要相关配套工作的落实。

1.强化相关法律的监督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中国只是初出萌芽,制度虽已建立却仍需要更多的时间和实践来检验。因此,要强化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来主导相关立法工作,制定适合于中国实际的配套法律法规,搭建合理科学的框架。

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到根本最主要的就是严格地贯彻执行,执行的过程不仅需要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及相关记录封存机关的内部监督,还包括人大、上级机关及同级主管部门的监督。除此之外,人民群众也是监督的重要主体。

2.完善社区矫治和就业帮扶等后续配套措施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初衷是保护犯轻罪的未成年犯罪人,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开始新的生活。但封存制度自身并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还需要社区矫治和就业帮扶等配套措施的后续配合。后续工作的开展落实则要靠社区矫治和社区帮扶来完成。社区帮扶单位可据此制定一套为帮扶对象量身定做的社区矫治方案,增强他们的自力更生能力,引导他们养成正确的三观,防止他们被不良因素引诱再次犯罪[4]。

网络为保障人们的话语权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为弱者发声,抨击社会的不公现象。网络舆论是把双刃剑,要发挥网络舆论的积极作用,以利刃之锋刺向违法现象。未成年犯罪人即使有过违法行为,却拥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只要加以正确引导,相信祖国的花朵定能绚烂绽放!

注 释:

① 《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②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公开或传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

[1] 宋英辉.刑事诉讼法[M].4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 姚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新思考——从李天一案谈起[J].浙江警官学院学报,2013,(2):68.

[3] 刘磊,蒋寻.新闻自由与披露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的冲突与解决——以北京李某案媒体与司法关系为参鉴[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2):50.

[4] 诸方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封存范围研究及发展建议[J].法治与社会,2014,(32):263.

(责任编辑 治丹丹)

The Influence of Internet Consensus on the Mothballing System of Juvenile Criminal Records

ZHENG Xin

(School of Law,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38,China)

The Mothballing System of Juvenile Criminal Records,established in 2012,follows the international trend of protecting the juvenile.However,the case of Li in 2013 reflects that the existing laws and institutions are insufficient in protecting the juvenile.The unprecedented power of social media and the desire of declaring the right to know force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reveal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the juvenile,which runs counter to the ideology that the Mothballing System of Juvenile Criminal Records has been intending to pursue.Therefore,the paper proposes the following steps in order to better implement the Mothballing System of Juvenile Criminal Records:firstly,the judiciary authorities are expected to balance between the public right to know and the juvenile right to privacy and to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restriction of people concerned;secondly,the media are expected to avoid excessive reports of juvenile delinquents and be prohibited from releasing their personal information;lastly,more appropriate measures are expected to be introduced to consolidate the Mothballing System of Juvenile Criminal Records.

internet consensus;right of the juvenile delinquent;the public right to know;the Mothballing System of Juvenile Criminal Records

2016-10-12

郑欣(1992-),女,海南海口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司法制度。

D 925.2

A

2095-462X(2017)02-0069-05

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3.1415.C.20170330.2206.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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