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学分科教研的长征之路

2017-03-07 11:13夏吉先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犯罪学分科犯罪

夏吉先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论犯罪学分科教研的长征之路

夏吉先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犯罪学要走向继续发展的道路,必须继承前人研究的丰硕成果,同时还要进行开拓创新。创新的关节点,就是要聚焦到“三学”分科研究上来,即“犯罪史学”“犯罪防学”“犯罪哲学”。在“犯罪防学”中,最应看中“未罪学”。

“未罪学”;“已罪学”;“犯罪防学”

80多年前,中央主力红军为了摆脱国民党军队的围追堵截,用自己的双脚纵横十一个省,血战湘江,四渡赤水,巧渡金沙江,强渡大渡河,飞夺泸定桥,翻越大雪山,二万五千里长征,二万五千里血与火的洗礼,历经九死一生,在布满荆棘和鲜血的长征路上一步步地艰难走来,走向光明和胜利。人类同犯罪作斗争必将伴随人类历史的始终,亦完全需要发挥长征的艰苦卓绝的英雄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的精神,走向治理犯罪不断发展道路上的光明和胜利。

一般认为,“犯罪学”一词,是法国人类学家托皮纳尔于1879年首次提出的。后来意大利学者加罗法罗将他的一本书定名为《犯罪学》。这是从国际的层面而言。从我国而言,1982年全国首届青少年犯罪学术讨论会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成立大会召开,迄今已35年,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国际犯罪学与中国犯罪学创立和发展的道路,相对刑法学而言,显然还是年青的。凡年青的事物总具有两大基本的特征:一是还待成熟;二是生机勃发。如何使犯罪学走向继续发展的道路呢?无疑是要继承前人研究的丰硕成果,同时又必须进行开拓创新。创新的关节点,就是要聚焦到分科研究上来。如何分科?笔者认为基本分为“三学”较好,即“犯罪史学”“犯罪防学”“犯罪哲学”。

“犯罪防学”是犯罪类学的核心学科,“犯罪史学”是犯罪类学的镜子学科,“犯罪哲学”是犯罪类学的传媒学科。在“犯罪防学”中,笔者最为看中的是“未罪学”了。因为它是“已罪学”即刑法学的上游学科,或称对称学科。“未罪学”、刑法学、监狱学三者既独立教研又参照互补,最能达到一体化效果。然而“未罪学”作为一门新的学科,对学界和社会而言都很陌生,有必要作一个简介。

一、总论“未罪学”

在总论中略谈三个问题。

(一)学科命名

刑法学是以方法论来命名的,当然是正确的。但它研究的对象是“已罪”问题。故也可称为“已罪学”。从“已罪”溯源上去,就必然寻到“未罪”研究的空间对象了。因此“已罪学”的上游学科或者说对称学科,乃是“未罪学”了。

(二)学科原理

原理分为“理原”和“法原”。

1.理原

(1)我们可以把“社会”叫作“社体”。人体之“病”与社体之“病”的治理,可以同理借鉴。《黄帝内经》既论治“已病”又论治“未病”和“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的理论可以借鉴。我们把治“未病”转换为治“未罪”。这是从医学上而言。

(2)从法学思想理论来说,把惩罚治理与预防治理贯通一体关注的理论,亦有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的“整体刑法学”,中国刑法学家储槐植的“刑事一体化”,以及笔者的“犯罪源流论”。

(3)东汉政治家、思想家荀悦在其所著《申鉴》中有“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即“防·救·戒”三字经的论述。

(4)对老子“道法自然”的具象化。如道法长江。即可把江的全象分为“源头”“流程”“终端”,而与“防·救·戒”嫁接,便成为“源头防治”“流程救控”“终端惩治”。

(5)治效的转换。把“未病先防”“轻病防重”“愈后防复”转换为“未罪先防”“轻罪防重”“罪后防复”,最终尽可能达到或实现“未违法”“未犯罪”“未再犯罪”的价值取向。

2.法原

从“人治”预防升华到“法治”预防,这是预防违法犯罪具有防范实效的必然规律。实践证明,不具有规范要求的“人治”防范难以落到实处。因为缺失法律规范,就没有检查标准,也难以监督,就是防范失职亦难以问责。

同时,还必须明确,预防违法犯罪不仅仅是公安机关的职能,更是任何国家职能机构、社会法人、社会单位、人民团体、男性女性公民等共同的职责。因为公安机关的防范替代不了国家和社会各自主体身体力行的防范。防范职责共担,其防范效果就事半功倍。反之乃事倍功半。乃至当公安机关难以进入一些机构和单位部门的工作时空及平台位置时,未罪先防就显然不能企及。因此,就无从谈起未罪先防,只能是轮到已罪治理了。

这样的法治防范,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当然有。有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在部门法中,除了刑法有400个左右罪名规定和治安处罚法外,更有诸多部门法的负面规定,笔者将其称为“警示法”规定。如商业银行法,其正面立法是理财的法律条文规定,而其中涉违法涉犯罪的立法条文,就是负面规定条文。作为未罪防范的法律依据,当然要参照刑法制定的400个左右罪名规定,但更便于使用和操作的是国家各部门法制定的“警示法”(即负面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民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商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土地法、建筑法等各法中。3年前,笔者除对全国人大立法外,还选择两市(北京市、上海市)两省(河北省、浙江省)地方立法进行统计。且不说规定的违法条款数量之巨,仅所涉犯罪条款就达1280条。

在笔者看来,任何立法条文都是必须执行的。我们不能忽视和容忍择“食”执法用法的现状。但从整个社会观念而言却不是这样。无视负面规定,不执行的比比皆是。所谓不执行即防范方面不依法作为。比如:某电信诈骗一案涉及某银行。敢首吃螃蟹的广东省某法院,认为银行对有“病”信息应当删除而不作为,对被害人负有一定责任,故对其作出了一定的损失赔偿的判决。该银行就以无法律依据而不认判。当然,从立法完善来看,对于实体性的“警示法”而言,若有“程序法”加以配套,自然是更明确到位了。但在这里必须指出,对于电信诈骗等犯罪而言,电信部门、银行部门是推卸不了应防能防而不防的相应责任的。因为公安机关的防范怎么也替代不了这些部门的自主防范。

(三)学科效能

“未罪学”是“已罪学”即刑法学的配对学科。“未罪学”不是研究纸上谈兵,而是要研究依法实战。它的作为重在防范“源头”和“流程”的时空研究;防范的立法、执法、用法、监法和依法问责研究;防范的路径研究;防范的方法研究;防范的践行研究;防范的效果研究。实现各领域治理,各源头治理,各综合治理,以期达到整个国家和社会领域尽可能地少违法、少犯罪、少再犯罪的目的。

二、分论“未罪学”

因社会领域不同、社会层级不同,“总纲”的目标要以“分目”的落实为要。这里且以现阶段违法犯罪比较突出的社会层级和领域为重点,作为分目“未罪学”研究。这里且分为“三目”。

分论《未罪学》的“三目”研究是:

(一)权力犯“未罪学”

以宪法原则和行政法“警示法”规定为依据的未罪先防研究。尤其在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的未罪防范方面,更应当有所作为。

其研究的“细目”综合对象是:防范时空把握,防范立法运用,防范路径选择,防范方法对接,防范践行效果。

(二)法定犯“未罪学”

以国家在经济领域为主的各部门法的“警示法”规定为依据的未罪先防研究。如商业银行法、公司企业法、商法、环境保护法等等的“警示法”规定。

其研究的“细目”综合对象,如上所列,不予重复。

(三)自然犯“未罪学”

以治安处罚法、婚姻家庭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为依据的未罪先防研究。

其研究的“细目”综合对象如上。

三、立法执法与问责制度体系化建议

26年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26年后,又印发了《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我国遵循综合治理方针取得的伟大成就,不仅国人自认,就是在国际上都有目共睹。为了进一步推进综合治理向前发展,以取得更大更好的成就,从“未罪学”学科出发,在此提出三点建议。

(一)完善依法综合治理制度。建议把国家各部门法的“警示法”规定整合起来,并配置以防范程序法,以达到整体防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一体遵行。

(二)完善各领域社会预防犯罪的立法,以利执法的检察、监督和问责的落实。

(三)完善法院的司法建制。建议法院专门设置“诚信安全法庭”,以审理社会中的违信、违安案件和防范不作为失职案件,从而逐渐达到立法、执法与司法的一体化和协调发展。

在犯罪学研究的长征路上,现阶段的创新研究重在分科研究。在“犯罪史学”“犯罪防学”“犯罪哲学”的三学分科上,笔者重点谈了“未罪学”防学的研究问题。同时还有必要先在全国选几个院校作为试点教研基地。《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以“中国犯罪学家推介”之名对笔者作了采访报道后,2016年10月《民主与法制》第三十七期以“‘未罪学’防范新学科是怎样产生的”为题再次对笔者进行了采访报道。显然这都为犯罪学的分科研究吹响了号角。因此,试点分科教研的启动正可谓水到渠成。

抛砖引玉,上说若有错误或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责任编辑:刘 芳)

On the Road of the Long March of the Criminology Branch Research

XIA Ji-xian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42,China)

If criminology wants to go to the road of continuing development, it must inherit the fruitful achievements of previous studies, and make exploration and innovation.The joint point of innovation is to focus on the study of the “Three Studies” branch, namely “criminal history”, “Criminology and Prevention” and “Philosophy of Crime”.In “Criminology and Prevention”, “Science of No Sin” should be paid more attention to.

“Science of No Sin”; “Science of Having Sinned”; “Criminology and Prevention”

2017-01-26

夏吉先(1939— ),男,四川射洪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

D917

A

1008-2433(2017)03-0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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