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朝廷改善吉林旗人生计措施探析

2017-03-07 06:52欧阳琳刁书仁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7年1期
关键词:旗人清廷光绪

欧阳琳,刁书仁

(东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长春 130024)



·历史学研究·

晚清朝廷改善吉林旗人生计措施探析

欧阳琳,刁书仁

(东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长春 130024)

晚清时期,吉林驻防旗人生计日渐恶化。对此,清廷采取了给予旗人经济保障、优先确保旗人兵额、推动旗人与土地相结合、兴办实业促进旗人就业、兴办学堂传授旗人技能等措施。尽管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旗人生计,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清廷始终坚持“首崇满洲”的基本国策 :对旗人的“恩养”,使得旗人好逸恶劳;对旗人的“禁锢”,则使得旗人不谙生产。因此,清廷为维持旗人的生计,尽管每年拨出大量银两,其效果也只能是杯水车薪,徒劳无补。

晚清;吉林;旗人生计

旗人生计,自清中期以来一直是朝廷力图解决的问题。对此,学界已有诸多探讨,其中对北京旗人生计问题的研究成果颇丰,而对边陲旗人的关注则较为有限,仍有必要继续探讨。有鉴于此,笔者在此试对晚清时期清廷改善吉林旗人生计的若干举措展开分析,敬请方家斧正。这一时期,清政府改善旗人生计的措施主要有养赡旗人、保障兵额、优恤军属、拨地放荒、蠲免租赋、赈济天灾、恩赏银两、兴办实业、推广教育等,以试图达到减轻旗人的经济负担、增加就业渠道、教授谋生技能,进而稳定地区社会的目的。以下分述之。

一、给予旗人经济保障

清末时期,朝廷财政虽然入不敷出,已经没有能力对旗人实行大规模赏赐,但仍竭力通过养赡解退旗丁和鳏寡孤独之类的旗人、抚恤旗人家属、减免租赋、开展赈济、恩赏银两等方式,以维持对旗人的优待政策。

第一,养赡解退旗丁。对于曾打仗立功,后因疾病或伤残等因解退的八旗兵丁,清廷有定例给予养赡:“另户领催披甲人等,曾在军营行走,打仗立功,因病呈请解退,年在五十以上,无论有无房产可倚,并有无子孙现在食粮者,俱准每月给银一两,以养余年。若年未至五十,交与该管大臣查明。如无房产又无现在食粮子孙可倚者,始准每月给银一两,以养余年。”光绪三十四年(1908),署吉林巡抚朱家宝的咨函得到批准,对“年在五十以上,因病解退之吉林镶黄旗已退披甲德魁,正黄旗已退披甲俊凌,正白旗已退领催贵常阿,已退披甲奎升,正红旗已退披甲杨顺,乌拉布特哈正黄旗已退披甲双林、德林布、荣春、保祥,镶白旗已退披甲德详,镶红旗已退披甲双升、德升,正蓝旗已退披甲连英等十三名,应请照例每月给银一两,以养余年。年未至五十之吉林镶红旗已退披甲开升,乌拉布特哈镶红旗已退披甲富和、德顺,正蓝旗已退披甲连德、维清、奎连,伊通镶黄旗已退披甲富隆阿等七名,既据该巡抚咨称,现无食粮子孙,亦无房产可倚,应照例每月给银一两,以养余年。”(《陆军部奏为旗营解退兵丁请给养赡折》,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十七日)[1]432-433对于部分有功的解退旗人,则给予赏食全俸的恩典,如宣统二年(1910),乌拉镶红旗佐领德明阿因年迈力衰而请原品休致,朝廷即对其赏给全俸,以示体恤(《吉林全省旗务处为乌拉佐领德明阿奉朱批赏食全俸的移文》,宣统二年一月二十八日)[1]450。

第二,养赡鳏寡孤独之类的旗人。同治十三年(1874),清廷考虑到地方公仓存粮不敷发放等问题,规定“将吉林通省所添应领鳏寡孤独之养赡口粮,一律仿照阿勒楚喀、拉林、京旗满洲残废孤独人等,每名口月给养赡银五钱章程,改为月支养赡银五钱,一归划一。并照依三道喀萨哩折征地租章程,每银一两,折给制钱一串,每名口每月折给制钱五百个”(《三姓副都统为领光绪三十四年份孤独养赡钱款的咨文》,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初十日)[1]443-444。据此,光绪十年,清廷对于阿勒楚喀二十四屯的“残废满洲和孤独孀妇”43人,每月每名按照5钱计,共给予光绪九年份饷银258两(《阿勒楚喀副都统衙门造送残废满洲孤独孀妇等赏给银两数目清册》,光绪十年)[2]161-162。光绪三十四年,吉林应食当年春秋二季养赡钱的鳏寡孤独之类的旗人共有167名,应食养赡制钱1 002串;应食春一季养赡钱的有6人,应食养赡制钱18串。该年三姓病故官兵的孀妻应领半俸半饷银301两,“查照向章,每银一两折给钱三吊,计给市钱九百零三吊”,尽管因钱法不一,因折算导致实际领到的俸饷数额有所缩减,但亦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吉林度支使司为三姓请领光绪三十四年份病故官兵之妻半俸半饷银两的移文》,宣统元年三月二十二日)[1]445-446。

第三,优恤阵亡旗人家属。有清一代,吉林地区旗人频繁被清廷调遣参加各种战役,加之吉林地方匪患横行,旗兵参加剿匪的战役也不在少数,故旗兵阵亡者甚多。光绪朝时期仍有优恤八旗军属的明确规定,除发给大笔抚恤银外,还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发放粮米:“凡八旗阵亡人等妻室内,查有无子嗣,或子嗣穉幼,又无家人食粮者,伊夫原系职官,给原官一半俸禄米石,如系兵丁,给食一半钱粮米石;若阵亡之人并无妻室,其父母别无子嗣,又无钱粮可依赖为生者,亦照此例行。”[3]77光绪十三年,吉林支给阵亡官兵孀妇饷米,共折谷4 743石7斗5升;宁古塔支给阵亡官兵孀妇饷米,折谷505石;伯都讷支给阵亡官兵孀妇饷米,折谷1 443石;三姓支给阵亡官兵孀妇饷米,折谷228石;拉林支给阵亡官兵孀妇饷米,折谷966石(《阿勒楚喀副都统衙门右司为札饬拉林协领声报兵丁孀妇暨监犯口粮细册事呈稿》,光绪十五年九月初十日)[2]183-185。对于打仗阵亡的吉林八旗军官,朝廷也并不完全根据实际的职官等级抚恤,而多从优加以抚恤,如对战死的“云骑尉诺木浑、胡苏哩等两员,从优照佐领例,各给恤银四百五十两,赠佐领衔。骁骑校春德,从优照防御例,给恤银三百五十两,赠防御衔,俱给云骑尉。袭次完时,给予恩骑尉世袭罔替,准其照例请袭”(《宁古塔副都统为报云骑尉诺穆珲等应得承袭恤案的咨文》,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初十日)[1]435。此外,史载:光绪二年九月,担任八旗防御官职的吉林旗人连永等人因剿贼阵亡,清廷照军营阵亡条例,对连永等阵亡将士分别议恤,同年十二月,又对在剿贼中阵亡的吉林披甲连福、祥云等68人分别按例议恤;光绪二十八年,吉林骁骑校开林等在战场上殉难,清廷给予旌恤加等;光绪二十九年,清廷议恤吉林三姓阵亡骁骑校郭奇斯珲等(《清德宗实录》卷四〇光绪二年九月乙亥、卷四五光绪二年十二月己酉、卷五〇五光绪二十八年九月壬申、卷五一四光绪二十九年四月己酉)。尽管清末因财政紧张,所议定的抚恤条件有时有所降低,但从中仍可窥见清廷“首崇满洲”、优待旗人的基本国策。

第四,蠲缓租赋。在清代,拨给吉林旗人土地是以旗人服兵役、劳役为条件的,因此旗人缴纳的租赋很少。倘遇天灾人祸等情况,旗人所垦土地因灾减产,无力交纳租赋,朝廷即会依据地方官员的奏请而加以蠲免。如光绪三年,吉林地区旗人上贡的貂皮未能如数交纳,吉林将军铭安即上奏朝廷,说明旗人生计困穷的境况,请求“缓至下届,一并补进,以示体恤”,得到朝廷的允准(《清德宗实录》卷六三光绪三年十二月壬辰)。直到光绪二十八年,朝廷才又开始对吉林旗人所垦地亩征收赋税,规定“通省旗户自占土地,出卖之地及站丁、官庄等地,悉行报明,派员查丈,一律升科”[4]。尽管如此,但如发生天灾人祸,清廷仍会根据情况予以蠲缓,如光绪三十四年,吉林巡抚朱家宝因吉林伊通州“上年胡匪猖獗,兵马倥偬,地方多被骚扰,居民全未复业”,奏请展缓催征,朝廷遂允准展限一年“以苏民困”[5]。到宣统元年,额穆赫索罗一地遭受水灾,下属东关、义气两乡“统共被水淹毁旗民站丁各户田苗一千八百八十一垧五亩,其地次年尚能垦种,冲毁田地二百三十八垧八亩,水过全遗沙石,自此不堪耕种,只得废弃”,且其中“旗地站地居多”,“又共冲倒草正厢房三百一十八间,冲毁草正厢房三百零二间,淹毙……黄尖乳牛四条,青□马一匹,毛驴一头”,可谓损失惨重。除“业由公署批饬,散放就地积谷,并由筹赈处发给赈款中钱二千吊,交敦化县妥为散放”外,清廷下令,对于“被水淹毁田苗一千八百八十一垧五亩,自应免其本年租粮,其不堪耕种地二百三十八垧八亩,亦应声请,将租粮永远蠲免”。

第五,赈济旗人。清廷赈济旗人生计,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调用义仓所存储的粮食,或加以平粜,或予以出借(《清德宗实录》卷二六九光绪十五年四月己卯、卷五〇四光绪二十三年四月丁卯);二是按赈灾需要,由户部划拨给地方官府库款银两(《清德宗实录》卷六七光绪四年二月己丑、卷三九九光绪二十二年十二月甲申)。如住在松花江东岸的吉林伯都讷管下1 800余户八旗兵丁与30余户站丁的房屋、土地因江水暴涨形成水冲沙压地而损毁,吉林将军长顺就此上奏朝廷,恳请另拨土地安置旗人,得到允准 (《申报》1893年6月14日)。

第六,赏赐银两。朝廷恩养八旗兵丁,除按月发放粮饷外,还通过赏给红白事银、赎回民典旗人田地等方式,补贴旗人的生活。到了清末,政府财政日绌,但仍不时向驻防旗人减成发放白事赏银。宣统元年,根据“吉林所属各处官兵红白赏二项银两,红事仍暂行停止,白事遵照旧章减半赏给”之部定新章,光绪三十三年年份双城堡病故官兵白事赏银72两减扣后,应发实银67两6钱8分,照章搭放一成铜圆,发交关领俸饷委员德克吉布承领(《吉林度支使司为双城堡病故官兵白事赏银发交差员承领给省旗务处的移文》,宣统元年七月初一日)[1]446-447。

二、优先确保旗人兵额

旗人在有清一代向以披甲食饷为正业,兵额对于旗人维持生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吉林地区的驻防旗人也概莫能外。而且,吉林地区的兵额长期保持了比较庞大的基数,并因时局的变化不时有所增加。清廷与吉林地方当局为旗人生计考虑,又常常将旗人中之“苏拉”(闲散)、“西丹”(余丁)吸纳入伍,使得大批吉林旗人得以当兵食饷,保证了基本生活来源。光绪六年(1880),喜昌在赴吉林商议戍防事宜之前,建议从吉林地方各旗中挑选年轻力壮的,并在宁古塔等处招募猎户入伍,得到清廷允准。清廷遂令吉林各副都统衙属,在各属旗人内“择其年力精壮、娴熟枪法之甲兵苏拉、西丹共若干名,造册点验,令其归家听调”,而对于隶属满洲各旗的吉林猎户,“就近将各旗头目招致防所,妥为安抚,并将猎夫姓名,造册备案”,以备挑补(《清德宗实录》卷一一七光绪六年八月己酉)。

吉林地区兵额额数较大,且兵丁多由旗人充任,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的需要。一是吉林旗兵至晚清仍以骁勇善战著称,故自咸丰朝以降被频繁征调到全国各地。二是吉林境内马贼土匪数量众多,横行不法,吉林地方当局为剿灭贼匪、平靖祸乱必须扩大兵源,以保证充足的兵额。如光绪十八年,吉林将军长顺等奏称:“吉林地阔兵单,马贼乘闲肆扰,请将光绪十一年所裁练军马步兵勇,复额二百名,以资缉捕。”(《清德宗实录》卷三一四光绪十八年七月甲辰)吉林地方相继设立练军与防军后,仍以招募旗人为主。光绪十年,吉林将军希元等遵旨添练精壮丁丹3 000人,以补足吉林防军原额,并改防军为靖边营,分路驻扎吉林各要塞(《清德宗实录》卷一九七光绪十年十一月辛丑)。至清末军制改革后,原在八旗军中的旗丁亦多被吸纳到练军与防军中。光绪三十二年,吉林将军达桂等奏请“裁挑吉省各城甲兵,并由捕盗队内抽调,改练常备军一营”(《清德宗实录》卷五五五光绪三十二年二月庚戌)。三是吉林地处边陲,边疆危机日重,防务亟待充实。光绪二十四年,清廷以“练兵为自强第一要义”,吉、黑地区与俄接壤为由,令吉林、黑龙江将军“挑选八旗精壮子弟万人,加意训练”,吉林将军延茂据此挑练旗兵,并根据银圆盈余银两的情况先练步队一营(《清德宗实录》卷四三四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乙丑、卷四三六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丙午)。这也使得吉林地区的兵额比较稳定,甚至有所增加,迥异于全国裁撤旗丁的大趋势。吉林将军长顺曾就此说明道:“边地情形,迥异内省,所有裁撤防练两军,添复兵勇,实难悉遵部咨”,申请变通,免裁三成,得到清廷许可(《清德宗实录》卷三八四光绪二十二年正月壬子)。光绪二十三年,署吉林将军延茂也直言“靖边防军,碍难裁减”,亦是基于应对复杂边境局势的考虑(《清德宗实录》卷四一三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辛巳)。

吉林地区驻防主要由旗人担任的情况直到清亡也未改变。根据宣统二年(1910)《申报》的报道,吉林省防营较多,其统领诚明为旗人,而兵丁中旗人则占7/10[6]。

三、推动旗人与土地相结合

光绪朝吉林旗人的生计日渐恶化,表征之一即大量旗人因民典旗地、土地兼并等而被迫与土地相分离。光绪二十八年(1902),吉林将军长顺奏称:“近数十年旗民私自交产,大半归民垦种,而佃户亦辗转兑卖,几至无可根查。”[7]好在吉林地区地广人稀,有着适宜农耕的广袤沃土,吸引了各地旗民移民来此。光绪元年谕令:“奉天旗民近年迁徙吉林、黑龙江者,竟有千余户之多”,要查核“是否因生计艰难,谋生外出”,“毋许无故迁移,漫无限制”(《军机处上谕档》光绪元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条),政策是比较宽松的。为了让旗人重新与土地结合,缓解其生计压力,清廷遂组织直隶、山东、河南、安徽、湖北等地旗民来东三省屯垦实边,令各省“督抚将军副都统等查明驻防旗丁数目,除原有牧厂、庄田及附近州县有地可购,遵照八月二十日谕旨办理外,其或本省无地可授,及闲散旗丁并无营业者,分别调查,另编册籍,一面咨会东三省督抚,详筹办法”,期望达到“在本旗无抑勒迁移之弊,在垦地有所至如归之乐,庶几逐渐推行,费不烦而事易”的成效(《内阁会议政务处议覆藩增韫奏推广旗丁生计折》,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3]1-2。

光绪末年起,清政府又对吉林无地旗人施行了拨荒安置政策,规定三年免租、五年升科,取得一定成效[8]。光绪三十四年,三姓副都统衙门清丈旗界内旗庄人等已产熟荒地亩,勘出东、南、西旗界内畸零余夹荒地26 671垧7亩,请准无地之旗庄人等及挨庄之户承领,“以示体恤”,并仿照三姓五站放荒章程,每垧交荒价钱2吊、公费钱200文,俟届五年后第六年一律升科征租,报抵俸饷(《吉林全省旗务处为三姓旗界荒地请准无地旗庄各户承领的呈文》,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1]10。

宣统元年(1910),赫哲旗丁有429户、男丁1 200,因生齿日繁,“所得微饷不足以资养赡,历年既久,更行苦累”。政府为此对其实行计口授田,每丁拨给荒地10垧,且“应缴丈拨公费及应抽学堂等费,一律免缴”,五年后升科,并“发给恩饷三年,藉作农本,用示体恤”(《吉林全省旗务处为赫哲旗丁生计请拨荒地以资垦种事给吉林行省的详文》,宣统元年七月)[1]15。赫哲旗丁尽管因不善耕种,多将荒地卖予绅商揽头换得银钱,但生活还是有所改善。

四、兴办实业促进旗人就业

旗人由于长期受八旗体制的管辖与束缚,向以披甲当兵为业,间或从事农耕,多数人不具备其他谋生技能。清廷在尽量保证旗人得以当差食饷的同时,亦兴办实业,创办八旗工艺厂,招收旗人学徒,培养旗人拥有一技之长。清末时期吉林地区的近代工业迅速发展,也给旗人谋生创造了条件。

晚清洋务运动促进了中国民族资本的发展,使国人认识到了兴办实业对富国强民的重要意义;中日甲午战争后,以张謇为代表的民族资本家纷纷投资设厂,掀起了实业救国的热潮,推动了中国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吉林近代工业出现虽然较晚,光绪初年方才兴起,但发展速度很快。如吉林矿业就较为兴盛,因清政府推行实边政策的同时,不再禁止开采矿藏,认为“与其使邻国垂涎而起侵占之衅,曷若由本国开采以裕兵饷之源”。光绪二十一年(1895),吉林将军衙门转饬各属,对省内各矿一律弛禁,招商开发,由官府发给执照,按成抽厘;吉林各地遂纷纷成立矿务公司,如光绪二十三年,在省城吉林成立矿务木植总公司,在珲春成立矿务公司,在宁古塔成立矿务公司等。这些矿务公司招募旗民开采,既缓解地方经济压力、促进经济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旗人生计问题。

吉林在洋务运动期间,受洋务派积极倡导学习西方先进技术、大力兴办实业方针的影响,近代工商业得到迅速发展。吴大澂创办的吉林机器局,是东北最早的近代工业企业,主要生产制造各类子弹、火药、枪炮、小型船舰等,以供守卫边疆和地方治安的需要。到20世纪初,吉林地区的近代民用工业也得到迅速发展。如光绪三十二年成立了宝华电灯有限公司和使用蒸汽机制材的火锯公司,光绪三十三年成立了兴华玻璃厂、吉新造砖股份公司,光绪三十四年成立了富华制糖有限公司、吉林林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等;到宣统二年(1910),长春有成发栈、益发合两家使用石油发动机的新式油坊,吉林省城西北红土岭瓷土矿成立了瓷业公司。又,吉林这时已出现以蒸汽机为动力的新式机械磨坊(即“火磨”),如光绪二十三年成立的官督商办的吉盛火磨公司,光绪三十年开办的同利机磨公司(后改名同盛机器面粉公司),光绪三十二年创办的裕顺德面磨合资有限公司,宣统二年创办的裕顺和火磨以及由吉林府旗人绅商富凌阿和富兴阿兄弟合资开办的恒发裕机磨面粉合资有限公司等[9]。随着人口的增加与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大批新兴城镇。光绪二十八年,吉林城城内有钱、当、行、店等买卖铺户1 000余家,还有饽饽铺、豆腐坊、伙房、茶馆、成衣铺、剃头铺、澡堂、烟馆、小床子、刻字铺、画匠摊、车店等近500家(吉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第1(6-4)-1094号)。吉林地方工商业的繁兴,为旗人从事各种职业、拓宽收入来源提供了条件,缓解了旗人生计问题。

这一时期,在实业救国思潮的影响下,清政府转变观念,视“学习工艺实为谋生本计”,认为“旗人身无执业,坐致困穷,欲筹补救之方,必须振兴工艺”[3]73。于是在吉林设立旗务处,创立八旗工艺厂,教授旗人工艺技能,令其得以自谋生计。光绪二十九年,参领瑞征呈请招商集资开办工艺厂,分设织绒、制麻、熟皮、制糖、烟卷、火柴六科,得到允准。光绪三十四年,吉林省旗务处设立工艺厂,同年并创办实习工厂,设有机织、缫织、织毯、染色、造纸、木工、编柳、烛皂八科,招收艺徒150人。

光绪三十四年设立的旗务处工厂,厂址位于省城吉林迎恩门外水师营颜料库旧址。工厂以“筹划旗人生计,提倡工艺,养成各项工师,普及吉省全旗”为宗旨,计划在吉省各旗官兵子弟中招收160名艺徒,每名月给伙食银2两,并由工厂发给操衣、靴帽、书籍、纸笔等[10]。具体人员来源为,由吉林省旗务处查照十旗公立学堂坐补披甲方案,从省城满洲八旗、蒙古旗中每旗拨出甲缺各8名,另吉林鸟枪营10名,吉林水师营3名,宁古塔12名,三姓10名,伯都讷、阿勒楚喀、珲春、乌拉、拉林、双城堡各8名,五常堡4名,伊通州2名,额穆赫索罗1名,总共160名甲缺;并将从各旗所选拔出来的艺徒,按照其甲缺数目作为各城旗定额,以俸饷收入补贴旗人生活。旗务处工厂主要生产军衣、鞋靴、布匹、木器等,设有五科:革工科,生产制作军警两界所需的靴鞋、箱带、马鞍、提包等产品;金工科,生产革工科所需铜钩、铁片等配件;织工科,生产军警两界所需的操衣、布匹,兼织腰带、鞋绳等产品;染工科,负责洗染本厂所生产的物品;纫工科,负责用缝纫机器将本厂所出布料制成成品;这些产品,优先供给军警两界及学堂使用。此外,厂内附设学堂,开设国文、算术、博物、体操等基础课程[11],以达到教授谋生技艺、改造化育旗人的目的。

清政府对旗务处工厂的发展可谓大力扶持,拨放工厂所需资金包括牛具银、匠役银、随缺地租、借垫实银等项,对工厂所购原材料及产品则减免赋税:“于路过各处关卡,拟仿照京师工艺局章程,由本厂填照送验,免征厘税”,并保证工厂产品的销路——据宣统三年档案记载:“查本省陆军二十三镇及内外城军警学各界,现当购置棉夹单等项操衣、靴帽及皮件之际,应请饬下提学司、兵备处及内外城巡警局,嗣后凡有应用操衣、靴帽、皮刀、皮件等项……均从旗务工厂购买,以挽利权而维官业。”

此外,为鼓励旗人在工厂努力专研技术,旗务处工厂还根据旗籍学徒的考核成绩予以奖赏。如宣统元年年终考核,对评选出的12名最优等旗人徒工,每人奖袍料一件;对评选出的45名优等旗人徒工,则奖褥料一件。宣统二年夏季考核,对评选出的最优等旗人徒工19名,各奖银圆1元5角;对评选出的优等旗人徒工42名,各奖银圆1元。该年冬季考核后,对评选出的40名优等者发给修业文凭,遇有本厂工匠出缺,遂择优拣补。史载,旗务处工厂所招的旗人学徒“毕业以后优给出身,分别派往各处,转相传授。如有才艺出众,自出心裁,造成特别用品,照章立案专利。遇有相当缺出,准其先行提补,以为奖励”,有人断言:“但使一人习有片长,即一人多一生路,十年以后必能普及全旗。”(《旗务处工厂办法大要》,光绪三十四年九月初七日)[1]326-328

光宣年间,不仅吉林省城,吉林各府县也纷纷设立旗人习艺所。如宣统二年,三姓于八旗官房以西的旗署空地建立了旗人工厂,次年酌量宽设工厂艺徒之额,专取旗丁,入厂学习技艺。随后,珲春也建立了工艺传习所。虽然规模有限,但对改善各地旗人生计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兴办学堂传授旗人技能

兴办学堂,教授旗人谋生之道也是清廷解决旗人生计的重要措施。旗人为清朝国家之“根本”,清廷以“首崇满洲”为基本国策;为保持“龙兴之地”吉林八旗军的战斗力,清廷屡倡满洲旧俗“国语骑射”,而地方官员请求发展文教的上奏则多次被驳回。这样一来,吉林八旗“每多故步自封,不思发达”,“风气不开,安于固陋”,养成了重武轻文、视披甲当兵为唯一正业的观念,使得旗人缺少谋生技能,严重影响着旗人生计。为了改善旗人生计,清廷认识到“旗下子弟亟宜设立学校,授以谋生自立之道”(《申报》1910年4月17日),即将兴办学堂、教授旗人谋生之道作为一大要务。光绪三十三年(1907),吉林行省公署改革时,设立调查全省旗务处,旗务处下专设宣讲所,在全省范围内宣传“优胜劣汰之理由,教育进化之效果,暨时局之现象”[8],向旗人灌输化除满汉畛域、自谋生计的思想理念,使旗人不事生产的陈旧观念受到极大冲击,史载:“数月以来,官兵颇见开通,咸作兴学之议。”在旗务处宣讲所的舆论倡导下,全省旗民逐渐达成了“自强之道莫先于兴学”的共识。在此基础上,吉林各地纷纷成立各式学堂,以教授旗人谋生之道。

光绪三十四年,吉省地方当局在省城吉林开办了十旗公立两等小学堂。学堂以“造就吉省旗人子弟,为致身治生之基础,以扩张吉省学界范围,并辅助公家教育之不及”为宗旨,分设初等小学堂和高等小学堂。初等小学堂,学习修身、治经、国文、数学、历史、地理、格致、体操等课程;高等小学堂,除学习上述课程外,还学习国画等。学堂设立学额160名,其中100名学额专招省城十旗两营子弟,并由十旗筹办学费膳费;另外60名学额,招收外城八旗子弟,需缴纳膳费6吊。为扩大学校办学规模,吉林当局又将原有的满蒙两所官学堂归并,成立满蒙高等小学堂。该学堂以“造就满蒙小学生之资格,立中学之基础,养成译材,以裨要政”为宗旨;学生定额50名,学制四年,以教授满蒙文为主,同时教授修身、经文、汉文、算术、历史、地理、体操等课程;学堂设校长1员、教习4员、司事1员,正式开办后教职人员又有所增加。宣统元年(1909),吉林全省旗务处将满蒙高等小学堂的学生,按照十旗学堂及工厂成案,一律补充甲缺,以应得饷糈抵补纸笔、操衣等费,“以恤寒畯”;每名学生,按月补给膳费钱10吊。而学堂教员和管理人员亦多由旗人充任,如校长即聘任京师八旗高等毕业生、吉林十旗学堂教员普福担任,月给车马费银15两;教务管理员聘任满文官学左翼助教讷钦布担任,月给津贴银15两;庶务管理员聘任满文官学右翼助教锡绶担任,月给津贴银15两;满文教习聘任世泰、德春担任,月支薪水银15两(《兴办旗人教育》)[1]224-323。

宣统时期,吉林建有各类学堂188所,分布在宁古塔、三姓、阿勒楚喀、伊通、拉林、白山、昌邑等地,共招收学生9 000余名。这些学堂,多以招收男性为主,也有专为女子设立的女子师范学堂及附设的女子满蒙初等小学堂;亦有法政、巡警、陆军、外国语等学堂,如珲春副都统恩泽于光绪十五年筹建的珲春翻译俄文书院,挑选八旗子弟入学,为国家培养俄文翻译,后于光绪二十三年迁到省城吉林。

清廷的上述举措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吉林旗人生计,但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清廷始终坚持“首崇满洲”的基本国策。从长远来看,这一国策造成了两个恶果:对旗人的“恩养”,使得旗人好逸恶劳;对旗人的“禁锢”,则使得旗人不谙生产。因此,清廷为维持旗人的生计,尽管每年拨出大量银两,其效果也只能是杯水车薪,徒劳无补。

[1] 潘景隆,张璇如.吉林旗人生计[G].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

[2] 东北师范大学明清史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东北阿城汉文档案选编[G].北京:中华书局,1994.

[3] 大清光绪新法令[G].上海:商务印书馆,1910.

[4] 辛亥革命史研究会.辛亥革命史论文选:上[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1:315.

[5] 吉林奏准展缓征收伊通州之地丁租赋[N].盛京时报,1908-09-27.

[6] 吉省最近之潮流[N].申报,1910-12-29.

[7] [清]徐世昌,等.东三省政略[M].李澍田,等,点校.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9.

[8] 孙乃民.吉林通史:第3卷[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8:149.

[9] 孔经纬.清代东北地区经济史[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360-425.

[10] 吉林组织旗人工艺厂[N].盛京时报,1908-10-17.

[11] 邵士杰.清末吉林旗务改革述略[J].历史档案,1990,(3).

[责任编辑:王 昊]

2016-10-25

欧阳琳(1989—),女,满族,吉林伊通人,博士研究生,从事清史、满族史及东北地方史研究;刁书仁(1954—),男,吉林公主岭人,中国社会科学院东北工作站站长,东北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从事明清史、东北地方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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