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女方提出离婚的若干情形浅析

2017-03-07 02:14
关键词:妇女丈夫妻子

马 惠 敏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宋代女方提出离婚的若干情形浅析

马 惠 敏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两宋时期,妇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诸如夫妻双方缺乏沟通,感情不睦;丈夫移乡编管,妻子缺乏必要的生存来源;夫妻感情未破裂,但受到女方父母干预等情形。在父权家长制的社会背景和夫权至上的婚姻关系中,妇女即便提出离婚,但最终的决定权仍掌握在父母和丈夫手里,父母决定女儿的婚姻归属,丈夫的决定权则通过放妻书来体现。

宋代;妇女;主动;离婚

近年来,学界就宋代妇女的离婚和改嫁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论述。诸如宋东侠的《论宋代妇女改嫁盛行的原因》[1]一文,从法律上剖析了宋律对朝臣宗女和一般百姓妇女改嫁的规定,指出宋代妇女改嫁不受法律上的禁止,反而得到法律的准许。初春英的《也论宋代妇女的离婚、再嫁及地位》[2]指出,两宋时期妇女离婚再嫁并不是其地位较高的体现,离婚再嫁的权利也不掌握在妇女手中。前人的研究焦点集中在对妇女离婚再嫁的原因分析上,对离婚的主体区分并不明显。

据张邦炜统计,洪迈的《夷坚志》记述妇女改嫁的事例达61例之多,其中再嫁者55人,三嫁者6人[3]。虽然仅是一本书的统计,但也能反应当时的社会现实。在男性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女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掌握婚姻的主动权,宋人应俊感慨:“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和,忽尔而离。”[4]《宋刑统》里对夫妻双方的离婚作了详细规定,“诸和取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5]222;“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5]222等,规定男方不能随意买卖和娶别人之妻,而且除七出、义绝和女方犯有恶疾之外,不得随意休弃妻子,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妻子的地位。同时,妻子擅离夫家是要受到惩罚的。由此看来,女子在婚姻当中处于明显弱势。黄家遵在《中国古代婚姻史论丛》中说过,“在古代,夫方的离婚权虽占优势,但妇方亦非绝对没有离婚的权利”[6]。相对于前代来说,宋代法律对于妇女的权利有了进一步保护,在一定条件下,妻子也是可以向丈夫提出离婚的,大致有夫妻感情不睦、丈夫抛弃妻子和女方父母干预等3种情形。

一、夫妻感情不睦

宋代法律规定,“若夫妻关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5]224。夫妻关系的好坏关系到两个家庭和家族的稳定和谐,也是夫妻关系能否存续的一个关键性因素。若夫妻关系破裂,可以提出离婚并且不会受到惩罚。

《玉照新志》载,“郑绅者,京师人,少日,以宾赞事政府,坐累被逐,贫篓之甚,妻弃去,适他人”[7]4。在这则记载中,郑绅因为被连累遭到贬谪,导致家里越来越贫穷,妻子不能忍受愈发贫穷的生活,决定与丈夫离婚。按照法律来说,妻子无故离开丈夫是要受到惩罚的,郑申妻是否受到惩罚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她得偿所愿与前夫离婚,改嫁他人,在与前夫的婚姻中掌握了主动权。再如,“祖无择晚娶徐氏,有姿色。议亲之时,无择为馆职,徐氏必欲訾相其人;而无择貌寝,恐不得当也,同舍冯当世丰姿秀美,乃谕媒妁俟冯出局,扬鞭跃马,经过徐居,曰:‘此祖学士也。’徐窃窥甚喜。成婚,始寤其非,竟以反目离婚”[8]。在这段婚姻当中,徐氏想要找的是风姿秀美的丈夫,貌丑的祖无择自然不符合要求,即便“骗婚”成功,徐氏还是选择离婚,婚姻关系破裂。再如,《师友谈记》中记载:“章元弼顷娶中表陈氏,甚端丽。元弼貌寝陋,嗜学。初,《眉山集》有雕本,元弼得之也,观忘寐。陈氏有言,遂求去,元弼出之。”[9]元弼嗜学,得到《眉山集》后,爱不释手而冷落妻子,夫妻关系因此而疏远,陈氏心生怨言提出离婚。又如,“曹咏侍郎妻硕人厉氏,余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与夫不相得,仳离而归,乃适咏”[10]。厉氏开始嫁给四明的曹秀才,但是夫妻关系并不好,后来改嫁曹咏。但是世事难料,后见前夫家资丰厚而后悔不迭。作者在字里行间虽然无声地谴责厉氏嫌贫爱富,但并没有针对厉氏改嫁作过多的评价,可见宋代的士大夫对于妇女离婚再嫁是不反对的。

以上这几种情形各异,但是共同点都是妻子对丈夫的所作所为很不满,或因丈夫相貌不合要求,或不甘于贫苦的生活,导致夫妻关系不和谐。古有“夫有出妻之理,妻无弃夫之条”,妻子无故抛弃丈夫是要受到惩罚的。《名公书判清明集》里记载,阿张想抛弃结婚8年的丈夫,谎称丈夫身体有病,又用“新台之丑”来诬陷公公,以此来逃脱惩罚。法有“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其妻愿离者听”[11]379的规定,但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好像并不是完全按照法律行事,阿张最后受到惩罚的原因是污蔑长辈,而不是因为抛弃丈夫。宗法制的社会,长幼尊卑的顺序是要严格遵守的。

像郑申妻、徐氏、陈氏和厉氏等女性,在婚姻当中都占据主动地位,直接主导了离婚的结局,从而达成自己的愿望。以上这几种情况中,丈夫并没有多大过错,只是因为家庭贫困满足不了妻子对生活质量的追求,或因为貌丑,或因某种原因冷落妻子而遭到嫌弃。这几种情况与现在社会的夫妻协议离婚异曲同工,都不必经过官府的繁杂审断。虽然记述中没有具体描述夫妻两人具体的离婚过程,但夫妻双方并没有反目,而是在和平的氛围中离婚,属于除七出义绝之外的和离。

二、妻子生存缺乏保障

古代女子从小受到“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教育,这是对女子的约束,但同时也体现了父亲对女儿的养育,丈夫对妻子的照顾以及儿子对母亲赡养的责任。宋代社会,不乏女子给人做零工或者卖身为婢获得生活来源的事例,但是沉重的家庭和社会责任,单凭女子的一己之力很难承担。已婚女子一旦失去丈夫的经济支撑,生活自然难以继续维持。所以,宋政府从照顾女性生存的角度制定了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12]“丈夫外出三年不归,亦听改嫁。卓一之女五姐,元嫁林莘仲。续后林莘仲因事编管,而六年并不顾问,揆之于法,自合离婚。而卓一尚以半子为念,与议和离,立定文约。”[11]353林莘仲婚后移乡编管,这是一个不可抗因素,6年来对卓五姐不闻不问,依照律法,五姐可以提出与丈夫离婚,但是卓父念及曾经的情谊,与其商量和离,让其写离书还妻子自由。再如,“京城民既娶,浹旬,持其资产亡去。而律有夫亡六年改嫁之制,其妻迫於饥寒,诣登闻上诉,乃特降是诏”[13]1861。京城男子娶妻不久,携资产逃走,妻子在丈夫逃跑之后失去了生活来源,依律6年以后才能改嫁,无奈诉诸官府,得到同意后另寻出路。宋哲宗元祐八年(1093年)六月又重新规定,“女居父母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对妇女的束缚再一次减轻,这是出于对妇女的人道关怀。

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载,“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13]1861意思是如果丈夫娶了妻子却不能让她吃饱穿暖,并且还骗走她的嫁妆,使妻子饱受饥寒,生活失去了依靠,这样的情况下,妻子可以自行离婚,改嫁他人。又如,“唐州比阳富人王八郎,岁至江淮为大贾,因与一倡绸缪,每归家必憎恶其妻,锐欲逐之。妻,智人也,生四女,已嫁三人,幼者甫数岁,度未可去,则巽辞答曰:“与尔为妇二十余岁,女嫁,有孙矣,今逐我安归?”王生又出行,遂携倡来,寓近巷客馆。妻在家稍质卖器物,悉所有藏箧中,屋内空空如窭人。王复归见之,愈怒曰:“吾与汝不可复合,今日当决之。”妻始奋然曰:“果如是,非告于官不可。”“即执夫袂,走诣县,县听仳离而中分其赀产。”[14]484王八郎受娼的诱惑想要逐妻子离开,妻子无奈告官并且分走丈夫一半的财产。

上述几种情况不尽相同,卓五姐是因为丈夫移乡编管,对自己不管不顾,据法可以提出离婚。卓父念及多年情谊,命林莘仲写出离书还妻子自由,这与下述的夫妻双方在父母的干预下离婚有部分重合,不予深入讨论。京城男子卷走了家里的所有财产,包括妻子的陪嫁,妻子失去了生活依靠,不得已请求政府缩短可以申请离婚的时限,以另寻生路。王八郎家资丰厚,不存在移乡编管和卷财逃跑的风险,却因为在外面寻花问柳而厌恶家中的结发妻子,枉顾妻子对家庭的多年贡献。宋代律法是允许一妻多妾存在的,妾在家庭里占有一席地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一妻多妾体现了男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及其取得的成功,但是就尊卑长幼有序的社会等级而言,如果因为宠妾而威胁到妻子的权威是不被容忍的。

三、女方父母干预

父权家长制下,父亲是大家族的领导者,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手里。除此以外,百善孝为先,出于对孝道的尊重,父母之命不得不遵从。男女双方的婚姻由父母操控。

宋神宗时,比部员外郎鲁有开“空坐而谈文章”,“为其岳母所憎,于是大悔之,遂夺夫人以归”[15]316。岳母对于鲁有开的现状很不满,尽管女婿是官宦之后,但是她仍然希望自己的女儿能获得更好的生活,在母亲的要求下两人离婚,之后女儿嫁到李姓高官之家。

还有,“王显宗破荡不检,屡遭刑罚,聂懿德以其玷污门户,遂欲离亲。其说固未不是,但婚姻重事,所贵谨始,才是纳彩,已不可悔。况成婚已越十九年之久呼!聂懿德系旌表门闾之后,可谓名家,而乃以其女妻吏人之子,其无知无识亦以甚矣。时至今日,噬脐何及。况据其女所供,自称夫妇和睦,如此则是欲离者聂懿德也,其女固不愿也”[11]379。尽管当初是自己把女儿嫁到社会地位低于自己的家庭,但是聂懿德不满女婿屡遭刑罚,侮辱门楣,不顾女儿夫妻感情和睦,强迫其离婚。

再如,“丘教授未第之前,以女弟适黄桂,既生五女矣。一旦丘教授偶中高科,门户改变,黄桂不善营运,家道凋零,丘教授遽夺女弟,令写离书”[11]345。丘教授高中之后门户发生改变,认为黄桂配不上自己的女儿了,不顾多年情分,强令黄桂写下离书,强迫两人离婚。

又如,“今知为王齐叟字彦龄,元祐枢密彦霖之弟也,初官太原,取舒氏女,亦于篇翰。而妇翁出武列,事之素不谨,常醉酒谩骂,翁不能堪,娶女妇,竟至离绝”[14]1519。王彦龄爱作词,也爱乱编排,曾惹别人不高兴,但是醉酒后谩骂妇翁,这让老丈人忍无可忍,最后夫妻二人在老丈人的强迫下离婚。尽管两人余情未了,但是抵不过父亲之令。

瞿同祖认为,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关系中,与其说“妻受夫的支配,离合听夫,不如说夫妻皆受家族主义或父母意志的支配”[16]。这两则都是以父母且以女方父亲的意志为主,不管夫妻两人情谊是否还存在,都逃脱不了父亲的操控,落得离婚收场的地步。在父母的干预下,夫妻关系结束,但前面提到的卓五姐的父亲因念及多年情谊,让林莘仲手写离书放妻子离开,不仅保存了女婿的尊严,也达到了女儿重获自由的目的。因此,可以大胆假设,在父母主要是父亲的意志干预下,虽然强迫女儿女婿离婚,但身处男女尊卑等级分明的社会,男子的主导地位会被最大限度地体现,简而言之,就是最大可能地维护男性尊严。因此,尽管是妻子主动提出离婚,丈夫的放妻书仍是一种合适的方式,既达到了妻子要求离婚的目的,又保留了身为男子的体面。

崔兰琴在其《中国古代法上的和离》[18]一文中提到,在当时的文化背景下,作为离婚法律凭证的放妻书,虽有很多错字,但文字柔美,充满感情,是一个丈夫对以前失败婚姻的总结,也是对妻子离婚之后另寻美好生活的祝愿。

么乡百姓某放妻书一道

“盖闻伉俪情深,夫妇语义重,幽怀合卺之欢,念同牢之乐。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共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为后代增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以求一别,所有物色书之。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械恐舍结,更莫相谈,千万永辞,布施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时×年×月×日乡。百姓甲放妻书一道。”[17]1037

这则放妻书,虽然属于民间契约,但是政府还是承认它的法律效力。这不是宋代离婚文书,但并不影响对那个时代男女离婚的认知。

上述是女性主动或者女方父母干预促使夫妻两人离婚的情况,尽管政府出于对人生存的关注也出台法律保障女性的权利,但是女性无故离婚还是要受到惩罚的。而且,即便女性符合主动提出离婚的条件,也要征得男方同意。这种情况下,女性的主动性也是有限制的,大多受到父母的干预。其中,男性的意愿很重要,放妻书就是在男权社会保全男性尊严并达到女性离婚目的有效形式。

[1] 宋东侠.论宋代妇女改嫁盛行的原因[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1996(1):93-95.

[2] 初春英.也论宋代妇女的离婚、再嫁及地位[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2,21(3):87-89.

[3] 张邦炜.宋代婚姻家族史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55.

[4] 应俊.琴堂谕俗编[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233.

[5] 窦仪.宋刑统[M].吴翊如,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4.

[6] 黄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论丛[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170.

[7] 王明清.玉照新志[M].上海:上海书店,1990:4.

[8] 丁传靖.宋人轶事汇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3:429.

[9] 李廌.师友谈记[M].孔凡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2:27.

[10] 庞元英.谈薮[M].郑州:大象出版社,2003:199.

[11] 张四维.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2002.

[12] 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96:5017.

[13]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

[14] 洪迈.夷坚志[M].何卓,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1.

[15] 郑獬.郧溪集[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316.

[16]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52.

[17] 刘海年,杨一聪.敦煌法制文书[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1037.

[18] 崔兰琴.中国古代法上的和离[J].法学研究,2010(5):170-182.

ADiscussionontheCasesofWomenInitiatingDivorceintheSongDynasty

MA Hui-min

(Research Center of the History of the Song Dynasty,Hebei University,Hebei,Baoding 071002,China)

During the Song Dynasty,women can initiate divorce in such cases as the emotional discord resulted from the lack of communication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the wife having no source of life because of the husband’s abandonment,the interference of the parents of the wife,etc.However,in the patriarchy,although women can initiate divorce,their parents and husband have the final say.The parents have the right to decide their children’s marriage and the husband permits his wife to leave through document.

the Song Dynasty;women;initiativity;divorce

2017-04-20

马惠敏(1992-),女,河北唐山人,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中国古代史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宋史。

K 244

A

2095-462X(2017)05-0023-04

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3.1415.C.20170926.1544.028.html

网络出版时间:2017-09-26 15:44

(责任编辑薛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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