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成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建设水平的提升,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一般而言,劳动仲裁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内容,但是在落实的过程中,并没有达到特别理想的效果,在很多方面甚至是出现了冲突。近几年,我国的经济发展非常稳定,整体上未表现出严重的问题,各方面的工作都能够按时完成。可是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时,劳动仲裁制度无法更好的应对变化的情况。文章针对劳动仲裁制度的冲突与重构展开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劳动仲裁 制度 重构 冲突
从过往的情况来看,劳动仲裁制度是百姓非常信赖的,具有一定的效用,并且未出现不良影响。但是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中,无论是职务还是劳动内容,都出现了很大的转变,制度在落实的过程中,遭遇了很多外部因素的干扰,以至于无法得到群众的支持,同时很多的官司都会纠缠较长的时间,这就对国家的长久发展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今后,必须将劳动仲裁制度当中的冲突问题合理解决,将重构工作积极落实。
一、劳动仲裁制度的冲突
经过了长久的发展和积淀,我国在目前的建设工作中,整体上表现出了积极发展的态势,各方面的工作均未出现严重的隐患。可是在社会的调查中发现,部分制度的应用已经开始遭遇到了特殊情况,并且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不断强烈,导致客观上的工作执行遇到了很多的挑战。劳动仲裁制度在百姓心中,是公平、公正的制度,但是在最近几年的工作当中,发现劳动仲裁制度的开展,偏向于无情的层面,未能够满足广大劳动者的需求,整体上的工作水准有些欠缺。综合来讲,劳动仲裁制度的冲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纠纷处理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存在复杂的情况,因此解决纠纷的速度比较缓慢,但是这与广大劳动者快速解决纠纷的需要,出现了很大的矛盾状况。从主观的角度来分析,任何劳动人员在工作上出现纠纷后,都希望通过劳动仲裁制度,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减少互相纠缠的现象。可是多数劳动者是从外乡到城镇工作,而公司又不屑于劳动纠纷的持久处理,因此在时间方面的拖延非常严重,给劳动者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社会上的新闻报道开始逐步的增多。
(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错位。从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来讲,劳动纠纷往往会引起持续的关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背后所反应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展现。但是,当劳动仲裁制度开始落实以后,会发现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出现了严重的错位现象,二者的先后往往会被打乱,以至于劳动人员的权益维护会出现前后不统一的现象。另外,当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表现为衔接错位问题以后,劳动人员的官司纠纷会有所延长,再加上暴露出的其他问题,造成的恶性循环相对突出。
二、劳动仲裁制度的重构
(一)建立裁审分轨或者是裁审自择的纠纷处理机制
从现代社会的角度来分析,各个地方都表现为高度自由化的特点,劳动仲裁制度想要在日后得到更多的支持,就必须将本身的处理机制有所转变。一般而言,过往主要是表现为劳动者的被动接受状况,很少有选择性。建议在日后的重构当中,可以将裁审分轨机制建立执行,或者是将裁审自择的纠纷处理机制合理落实。通过这样的方法,可以加强劳动者手中的主动权,进一步明确劳动仲裁制度的内涵,处理相关问题时,也可以达到快速、便捷的特点。另一方面,在新的机制落实之前,应将劳动仲裁制度的前置程序制度有效的消除,避免对纠纷处理造成内部的不良影响。
(二)将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
与过往状况有很大的不同,现代社会的人员并不愿意为了官司而耗费太多的时间。劳动仲裁制度的落实,其目的在于更好的解决纠纷问题,而不是一味的将问题进行扩大化。从现有的多数纠纷来看,最大的问题还是在经济纠纷的层面上。因此,在勞动仲裁制度的重构过程中,可以将调解作为必要的程序来设置、执行,减少双方兵戎相见的现象。
例如,调解方式的新发展为诉讼中进行和解提供了制度基础。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9月16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完善协助调解的基础上,新设了委托调解,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请进来”和“托出去”两种方式,促进调解的可接受性。实行裁审分轨后,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纠纷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上述调解方式,使社会上具有劳动问题知识的人员介入到劳动争议调解之中,解决劳动纠纷处理对知识性和经验性的要求。
三、总结
本文对劳动仲裁制度的冲突与重构展开讨论,从已经得到的成果来看,很多地方的劳动仲裁制度都出现了较大的转变,固有的问题获得了良好的解决,各方面工作执行当中,基本上可以快速的完成,减少了过往的不足。相信在日后的工作中,劳动仲裁可以取得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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