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煤矿治理监管制度

2017-03-06 09:01吴天舒
环球市场 2017年35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公职人员煤矿安全

吴天舒

营口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经济的快速增长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变化,然而我国煤矿安全工作却出现了与和谐社会不协调的音符。煤炭生产安全问题是当今我国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我国采取的各项措施并没有抓住问题的核心,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从本质上来说是在煤炭生产过程中企业为追求个体利益而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表现。

一、目前我国煤矿监管体制弊端

1、产生煤矿监管体制弊端现象的客观原因

近来频繁发生的一些矿难的背后,我们屡屡看到了官煤勾结的黑影。利益驱动是产生“官煤勾结”现象客观原因。在中国特色的企业经济开发中,“婆婆”多,“媳妇”少,只要能赚钱,草菅人命的企业照常开业。2005年11月湖南新化矿难调查中,神秘账本显露煤矿和新化官场官煤勾连暗道。煤炭局、地矿局、安监局、温塘镇政府等单位32名国家公职人员在支华、雄兴等3家煤矿入股150多万元,两年内共计分得红利93.25万元。

2、煤矿监管体制弊端现象的根本原因

其本原因是煤矿资源开发“制度的不健全和制度实施机制的不完善”。身为国家公务人员的党政干部,可以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一方面拿着纳税人财富聚集的官方俸禄,另一方面采用各种隐蔽方式入股煤矿,挣以矿工生命为代价的血汗钱,不仅达不到对一名政府公务员的最低要求,甚至丧失了作为一个人的最基本的道义。

首先,某些政府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制社会理念体系建立缺失,究其原因,违规遭到处罚的主观概率极低。捞“钱”成为某些官员眼中最重要的东西,而百姓的人命,则显得如此之轻。这反映了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教育的不健全,反映了政府机构“公仆”意识和管理制度的欠缺。

其次,政府审批缺乏监督机制,让非法开采者钻了空子。“官煤勾结”实际上是“官”成为非法开发的保护伞,为非法“煤”披上“合理”的外衣,其社会危害是十分明显的。

二、煤矿监管体制弊端现象的博弈分析

市场经济中的人是理性的经济人,总是选择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动作为最优策略的选择目标。官员和监督机构也是一样。在决策时,双方都根据对方的行动策略并通过自己的成本—效益分析选择自身的最佳行动策略。这时双方就进入一种博弈状态。

如表1所示:

官员的期望收益:

给定官员勾结的概率θ,监督机构选择监督且查出(γ=1),和不监督(1-γ=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由 EP(1,θ)=EP(0,θ),得 θ=C/β(S+F+D)。即如果官员勾结的概率小于C/β(S+F+D)时,监督机构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督;如果官员勾结的概率大于C/β(S+F+D)监督机构的最优选择是监督;如果官员勾结的概率等于C/β(S+F+D),监督机构随机选择监督或不监督。

给定监督机构监督的概率γ,官员选择勾结(θ=1)和不勾结(θ=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由 EG(γ,1)=EG(γ,0),得 γ=(R-A)/α(F+B-E)。即如果监督机构监督的概率小于γ=(R-A)/α(F+B-E),官员的最优选择是勾结;如果监督机构监督的概率大于γ=R-A/α(F+B-E),官员的最优选择是不勾结;如果监督机构监督的概率等于γ=(R-A)/α(F+B-E),官员随机选择勾结或不勾结。

表1

因此,此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为:θ*=C/β(S+F+D),γ*=(R-A)/α(F+B-E)。即监督机构以(R-A)/α(F+B-E)概率监督,官员以C/β(S+F+D)概率勾结。

三、建立健全的制度和完善的制度实施机制是根本的方法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作为一种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它起到约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主体的行为及相互关系的作用。制度要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必须具有自我实施性。也就是说,人们是否接受制度的约束并不取决于表面上制度如何的健全、科学,而是在此基础上的制度的实施机制的完善。

1、加大监督力度

人们认为“官煤勾结”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利益的驱使。但从博弈的均衡解γ*=(R-A)/α(F+B-E)中看出,“官煤勾结”获得的利益越大,受监督的概率越大,从而“官煤勾结”的概率越小。所以利益的驱动并不是“官煤”勾结的根本原因,只要加大监督力度,做到只要“官煤勾结”,就一定要严查和严惩,再大的利益诱惑,也使官员不敢为。

2、完善审批、监管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钱权交易导致开办煤矿的法定审批程序和有关部门应该承担的法定监管职责形同虚设,违规煤矿被“做成”了“合法”煤矿。娄底矿难查出参与“官煤勾结”的有副县长、乡镇书记、镇长、税务部门干部、煤炭局长、安监局长、矿管局长和公安民警等,差不多涵盖了所有征管部门,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

3、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运行机制

政府部门逐步退出市场资源的配置领域。从事对涉矿审批的内容向社会公开等工作,专注于发挥服务和监督等职能。采取将矿产开采权有偿公开出让等方式,将矿业的超额利润收归国有。同时,提高矿区公职人员的工资和待遇,缩小矿区公职人员的收入与矿主收入的差距。

4、对公职人员及群众进行反腐败意识教育

要改变监督等机制不完善这种状况,在加大对“官煤勾结”惩处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同时,应将干部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落实到实处,不走过场,以事实教育干部群众,彻底改变他们现有对腐败的态度,在人们当中形成反腐败的文化。这样会提高群众举报腐败积极性,公职人员也从主观意识上有自律性,不愿腐败,从而减少监督“官煤勾结”的成本,降低“官煤勾结”的概率。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关乎到千千万万煤炭工人的生命安全,使得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领域成为我国行政问责的重要指向区域。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体系的建立,可以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责任,提高其问责的意识,为我国煤矿的良好运行,提供一个健康有利的监管环境,进而实现整个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祝灵君,《腐败生成、腐败传染、与腐败遏制:一种博弈解释》,《中国行政管理》,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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