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新论

2017-03-05 05:34丁鹏
商情 2016年51期
关键词:平等正义

丁鹏

【摘要】对正义的理解上,千人千面。本文中,笔者在对现在对正义的定义产生质疑的前提下,结合相应的法理学疑案—洞穴奇案来分析,对整个人类来说,何为定义以及如此定义的意义。或许读者是另辟蹊径,但在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之下,对哲学的基本定义必然也会相应的跟随改变。

【关键词】正义 平等 人类整体

在刑法课上,当讨论为何要惩罚犯罪、实施刑罚时,可能不仅会想到是为了伸张正义。正义自从刑罚产生便成为其正当性的理由所存在,但何为正义?这是一个自从这个词出现在人类视线之后,就一直困扰着法学家、哲学家的问题,而且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看法。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基督教伦理学家则认为,肉体应当归顺于灵魂就是正义。

美国学者罗尔斯则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一,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其二,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依存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还指出了可表示如下的更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对自己对正义的概念作出了相应的理解:德沃金认为正义是平等,诺克奇认为正义是权利,拉兹认为正义是善,麦金太尔認为正义是应得,沃尔策认为正义是社会意义,哈贝马斯认为正义是程序。

但是到底何为正义?为什么我们要坚持所谓的正义?笔者认为,所谓的正义的概念不仅仅应当从对个人权利的维护上来讨论,还应当从对人类作为一个特殊的种族整体的维护上来定义。笔者认为,有利于人类种族繁衍与发展,且不损害个人既得利益的行为不是犯罪,是正义的行为,即所谓的正义。举个简单的现实例子:在每一所大学每年都会有同学毕业,然后将自行车留在校园之中带不走,很明显这些同学从此以后并不会行使她们对该自行车的所有权。如果此时其他同学将该自行车的锁撬开,自己再对其进行充分利用,那么笔者认为,这种行为是一种对铁资源的再利用且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铁元素的流失,有利于人类整体。而且并不对个人的既得利益产生损害,其他同学撬车的行为将不为罪(盗窃罪)。同时紧接笔者对自由的理解,人类之所以存在与发展,在这个人类最终目的并不明确的前提下,人类只能在保存住自身生存繁衍的前提下,发展自身,一方面,让自身种族的优势显现让社会发展,另一方面,同时让自身生存环境提高(此处的提高不仅指个人生活品质的提高,还有人类种族生活环境的提高)。

但是如此定义正义,则必然导致一系列法学问题存在难解的疑惑,比如洞穴奇案。五个人困于大雪封山的山洞当中,食物用尽,必须抽签决定食一人,那么对于剩下的四人的吃人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是正义的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按照笔者上文对于正义行为的定义,笔者认为构成正义的两个要件,在一定条件下从价值上讨论是有其先后顺序的,有利于人类的生存与繁衍发展在价值上优于损害个人既得利益。或许会有人质疑,在价值上存在高于个人生命的价值?笔者认为,一个社会全人类的生存高于个人生命,当某件事件的发生将危及该社会全人类的生存繁衍时,社会全人类的生存价值将高于个人价值。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洞穴奇案,此时该五人处于一个与世隔绝的洞穴之中,该五人就形成了一个小范围的社会,当发生危及社会全人类的生存发展的时候,从以上对正义的定义以及对定义的分析来看,笔者认为此时,剩下四人将第五人吃掉的行为并不为罪,而且他们的行为是正义的行为。因为他们的行为在客观上不仅仅是让自身个体得到了生存,而是让一个人类社会得到了生存。

可能还有人会质疑,如果全世界某一种族发生了大规模流行性传染病,无法控制,只能将其种族消灭,这种行为被看成是正义的行为是否难以理解。笔者此时要强调的是,正义的定义并不是让全社会的人类去理解其深刻本质内涵,而是要在维护人类繁衍发展的同时,去保障个人的既得利益。

笔者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能够同意美国某联邦大法官的某种极端想法,即在社会老龄化极端严重的情况下,有必要处死一定岁数以上的老人,来缓解他们给社会资源以及青壮年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压力。当然笔者也认为,在现在社会这种观点将会得到绝大多数人的反对,甚至攻讦。但是不可否认,在未来的世界,若科技的发展不能解决人口极度老龄化的问题时,人类将采取何种解决措施都是未知之数。或许,有人可能说,那将是人类道德的沦丧,但是笔者认为,人类道德是随人类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甚至可以人为进行变化的,但是正义的定义却可以甚至很大程度上是一成不变的。因为这种理解是建立在全人类概念基础之上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紧急情况下,有利于人类种族整体繁衍的个人所为的行为,为正义的行为,而此种行为可能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个体利益的保护;而在有替代行为的情况下,有益于人类社会发展而又不侵犯个体既得利益的行为,亦不为罪。

结合笔者对自由的理解,笔者认为自由与正义的关系是:自由是评价社会制度的施行的标准,而正义更大程度上是相对于个人行为是否应受到人类谴责即刑罚的标准。

在资本主义思想中,天赋人权,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每个人生而平等是基石,有着相同的自由权利。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本身就存在生物学上的错误,人生而不平等才是正常的社会形态,试想可知,在社会生活中,人生于不同地域,而不同地域对个人的考验是不相同的,试问在基础的生活状态都不相同的情形下,何来每个人生而平等之说。因为个人生存的不平等,其个人追逐生存、自由直至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将也处在相应的环境控制之下,不得充分发挥,这不可能符合资本主义所理解的自由,因此资本主义的社会理论存在基础就是缪误。同时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思想之中,根本无自由思想之说(如上文所言),处在集体计划当中的人只能是被作为工具来利用,并没有其自身自由发展的途径。因此笔者斗胆在此宣示,在纯正的资本主义与完全的社会主义当中,并不存在着真正的自由的含义。

尽管如此,但是笔者认为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当中,都会存在着对于正义的概念的理解,对正义的理解,这两种社会制度都将可以适用,因为这只是对于个人行为标准的量度,而非对于整个社会体制的评价。综上,笔者认为,正义与自由之间是适应对象的不同,两者是两种不同的维度,尽管相互之间的标准的内容可以借鉴,但是并无相互应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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