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微博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2017-03-05 18:14:17詹启智
河南科技 2017年20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服务提供者著作权法

文/詹启智 李 敏

论微博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文/詹启智 李 敏

微博在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受人关注的角色,许多用户敢于把自己的对生活中的所见所闻,生活感慨借用网络的形式表达出来,“你看或不看,我都在这里,不喜不悲……”,微博以意想不到的速度迅速传播。如今微博不仅是娱乐工具,更是提供知识信息的传播和商业模式的展示平台。本文的研究,主要关注于微博著作权、主体、客体以及微博侵权责任等问题。

微博的发展过程

随着科技网络的发展,无论互联网的使用规模还是互联网的应用技术,我国无疑是一个网络信息大国。近几年来,全国上下掀起微博热、网络红人,使得微博迅速走红,成为网络信息传播和人际传播的方式,新型的网络平台很快成为人们学习、交流、娱乐等的便利平台。微博又是微字号博客的简称,由美国的twitter演化而来。它最多可以发送140字符的信息。2009年新浪开发的微博,打开中国微博时代的新纪元。七、八年间微博用户数据飞速增长。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及新浪微博年度报表显示,2016年度报表中用户使用量达到3.13亿;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表中,显示9月微博月活跃量达到2.97亿,与2015年相比增长34%。

在微博兴起之初,很多企业因为没有官方主页,除了电视频道上会有定时推送之外,没有其他更便易的宣传渠道。微博的兴起使得线上的网络渠道逐渐的突显出来。越来越多的人为更加方便接触到想知道的信息选择上网,也有更多的人注意网络上新闻、舆论。

微博内容涉及到各个方面,微博用户可以在微博服务平台上查找包括娱乐明星、时装、海外、财经等各种信息。青年人群及高等学历用户,成为微博新媒体时代的主力。微博作为线上的宣传平台,其带动力也是非常强悍的:可以零距离的互动,可以征集到不同的意见,可以根据群众喜好进行小范围的调整等。

微博的本质特征

微博的概念。微博是用户单向或者双向之间的信息分享、获取与传播的社交平台。微博是一种新型的聊天通信工具和信息传播与商业模式展示平台,也是从一字到几字最多140字符的文字、图片等网络创作平台。微博内容是由微博用户发表的,微博平台只是为用户提供了发表内容的空间、为微博用户发布与分享内容提供帮助,微博是一个储存空间。随着通讯科技的发展,用户不仅通过电脑可以登入微博平台,还可以通过手机随时随地的发表微博、无障碍浏览他人微博,查询感兴趣或想要知道的信息。

与传统媒体不同,微博用户根据社交性质的不同,发布的信息各种各样。比如获取信息和与他人交流的平台,属于人际微博(个人微博);发布企业最新动态、方向与指标的平台,更多了解公司形式的平台,属于客户关系的企业微博。微博用户还可分行政微博,媒体微博,盈利性、非营利性组织官方微博等。不同性质的微博用户发布的内容具有不同的特征,是信息网络传播的新媒体形式。

微博的本体特征。微博的使用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因其大众化、分享化、虚拟化和监督性特征,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成为一种新形的社会监督媒介,督促各方面违法乱纪的行为。微博在流转过程中的具有下列特征:

显著的大众化特征。在微博平台上每一个人都是信息的传播者、创作者,聚集了平民化、大众化的特征。让生活中每一个小我都有一个展现自我的空间平台,对身边的小见小闻、所见所感以发送微博的方式表达出来,彰显了社会草根的自由与表达的新途径。

分享化特征。分享为微博发展注入新鲜的生命活力,“自由、开放、共享”是微博的理念。微博虽然不能改变空间距离,却可以缩短心里距离,让人与人靠的更近。对同一件事情,不同方位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看法进行交流、各抒己见,使得彼此间的距离不再遥不可及。

网络虚拟化特征。微博的运行与操作离不开互联网络,互联网络最大的特点就是虚拟化特征。虚拟性指物体在网络环境中的存在模式是无形的,以人能感知的图像、声音、色彩等信息以电子文本的方式存在。微博时代到来给人们增添一种新的生活、思考、娱乐方式。人类信息交流,跨越了遥远的空间距离,不再仅限于与他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通过网络的虚拟传播,就可以了解对方近况;可以在网络上畅所欲言,把心中的想法与构思借助网络的方式加以表达;甚至可以通过虚拟的网络身份进行超越、创作一个与现实中不同的另一个“我”,微博也具有网络的虚拟性。

监督性特征。微博以细胞分裂方式迅速渗入社会生活中,相对于传统的媒体方式,微博的冲击力更为强大。随着微博影响力地扩大,各行各业建立自己的官方微博,对所发生、记录的事情进行一种现场式的分享,以便于同行业或感兴趣的用户能够了解、监督。微博逐渐成为监督平台,不仅有对娱乐媒体进行监督,也有对国家机关舆论监督的“微博问政”。微博用户在生活中人人都是记者,有权合理行使宪法所赋予的监督权,通过微博发布记录,并及时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

微博原创作品的认定

微博作品能否构成著作权的客体。从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到1991年英国的《版权法》,独创性的规定由无到有,对创作作品的作者权利越来越重要。各国对版权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制度、英国、美国、法国国家版权制度。在版权法体系国家原创性认定标准较低,主要强调作品利用与财产权益;在著作权体系国家原创性认定标准较高,以保护作者的创作作品和精神权利。《伯尔尼公约》是版权法向著作权法靠拢的国际性公约。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采用高标准独创性准则,保护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

微博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庇护?判断微博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知识产权界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不超过140字的文字是否具有原创作品的要件,是问题的关键。

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微博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需要具独创性、可复制性条件。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是著作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必要条件,它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版权作品源自作者的独立创作,这是取得作者身份的重要品质。二是版权作品存在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这从本质上反映了作品的性质或状态。如摄影作品是摄影者借助相机、手机等设备,据其灵感和摄影技术随时随地对自然、人物等客观事物进行描绘并记录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供人欣赏的形象艺术作品。

微博用户创作的图片、视频等大多数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除微博头条文章外,微博文字内容受140字的限制,文字类微博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是有争议的。微博内容较为简短,网络流行语最为突出。“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出自漫画《友谊的小船》,形容朋友之间发生隔阂(我不想给你玩了),脆弱的友谊经不起考验,说变就变;“然并卵”出自游戏视频讲解中,指的是该做的已经做了,然而对结果的发生并没有什么影响,形容这一行为毫无意义。从一字诗歌到几个字的流行语言,作者的思想通过短暂的文字足以完整表达。可见微博内容字数限制并不能成为构成作品独创性的阻碍。

可复制性,是无形、虚拟的独创信息可以固定在有形的载体上。一方面,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能够以一定的形式展现出来的智力成果,保护的不是思想本身,而是思想的表达。以文字、线条、色彩、图片等方式满足人的知感需求,对思想独立进行的表达,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另一方面,作品只有能够复制才可以传播。网络系统本身就是一个复制、储备空间,网络用户通过储存、转发等在计算机系统中形成无数个虚拟的数字化“复制件”,可以下载到光盘、影带或打印到纸张上形成复制件。

因此,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微博内容,可以成为著作权客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微博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具有独创性的微博内容构成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网络存在虚拟性,现实中的权利主体在虚拟环境中发表的作品上可以署上真实的姓名也可以是笔名、假名,很难确定现实生活中的主体与虚拟微博环境中的著作权人就是同一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即著作权人。创作具有独创性微博内容的微博用户是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通过在微博平台以实名认证等方式,对虚拟环境著作权人的身份信息与现实生活中的著作权人身份进行相符性认定,如相符即可基本判定为微博作品著作权人。

涉及微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责任

原创微博的著作权受到侵害的行为。微博最常用最常见最主要的侵权行为就是转发分享。微博的转发行为主要有:微博用户在著作权人未标明禁止转发字样情况下无法知道是否有转发微博内容的权利而发生的转发行为,这种转发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微博之间的正常转发;在原创微博内容下点击转发行为;或者通过复制他人的原创微博粘贴到自己微博再进行发表行为;或者将微博转载到报刊、杂志上等转发行为。

转发分享侵害著作署名权。转发微博内容时,也包含转发作品权利人署名。转发易导致微博原创者的署名在转发过程中被淹没,侵犯原创微博权利人著作财产权和署名权。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一条微博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也可能在传播过程中使原创作者被淹没,使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受到严重损害。

转发分享侵害发表权。微博作品是网络作品在线创作的作品,一旦完成创作权利人把原创作品发到网上公开,这一行为就实现了发表权。发表权是一次性用尽的。但在某《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中约定,微博用户可以通过设置隐私功能进行控制、把握在微博上发布信息的浏览账号类型,在内容发布之前可以选择公开、好友圈可见、仅对自己公开的权利。朋友圈可见、仅自己可见是向特定人公开的,不视为微博作品的发表。如果擅自将权利人发布在朋友圈内的微博作品置于公开状态,涉嫌侵害原创作者的发表权。

转发分享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微博用户将微博作品置于公开网络之上,实现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在权利期间内多次行使。微博初次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默许的,此后第三人对作品基于网络的使用,应先经过权利人的许可,网站不能擅自修改、转播著作权人的微博作品。否则,即侵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凡是转发分享行为,几乎都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微博著作权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微博作品发表后未经授权复制、转载、分享等侵权行为极为普遍。对于大量的侵权行为,多数权利人选择沉默或者是选择妥协,只有少部分权利人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来寻求救济,因此在现实中微博侵权行为并未引起太多权利纠纷。

2016年原告官振鸿发现,其发表在新浪微博上的于2015年旅游时与好友拍摄一张以洞景佛寺为特定背景的合照,美团网经营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孟定中缅度假酒店在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美团网推荐孟定中缅度假酒店的界面上使用了该照片。原告曾向酒店工作人员提出要求删除该照片,但未得到答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最后判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孟定中缅度假酒店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由本案提出了微博著作权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

微博是网络的一种形式,微博内容的发表在网络环境下,每时每刻都存在被直接、间接侵权的行为。《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用户纠纷类违规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原创内容”暂时指的是首次发表于新浪微博上的内容,不包括经过修改与整合的图片等。此规定不足以保护微博作品著作权。从微博的本质来说,它是一个储存空间,虽与传统论坛等信息储存空间有所不同,但仍应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的调整。从微博的性质来看,它是一个网络服务平台,是一个网络服务商,应受《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

微博用户可以随时随地的发布信息,微博服务商无法确定其发布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也不能判断发布、转载的内容是否存在抄袭侵权行为,这些都是微博服务商的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规定,微博著作权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和知道网络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微博著作权保护措施

通过修改完善司法解释加强对“知道”的认定指导。“微博不是免费的午餐,关键是在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和促进传播之间达到平衡。”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上看,对微博著作权并非没有相关的立法、专门部门法进行规制。微博作为新型网络自媒体模式,属于信息网络传播的范围。在著作权与互联网络相关领域已有的《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可以规制微博领域。现行的法律法规基本能满足目前著作权领域的需求,最关键的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知道”特别是“应知”的认定。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一是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二是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五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六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是其他相关因素。但“具体事实是否明显”和“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认定为“应知”的可能性极小,自2013年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至今很少被判决侵权,就证明了这一点。现实中如果侵权事实已经非常明显,则应当直接适用“红旗标准”进行认定;在侵权事实不明显的情况下,在需要对“应知”进行判断。现实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几乎不可能存在需要“综合考虑”的七个因素,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就基本不可能存在“应知”状况而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微博等网络服务存在大量侵权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修改完善司法解释,加强对“应知”认定的指导,需要将“具体事实是否明显”改为“具体事实不明显”,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改为“具有下列因素之一的”;另外,增加具体事实明显情况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规定。

建立微博用户实名制。网络用户是直接的侵权者。建立微博用户注册实名制度,是规范微博侵权的基础性措施。目前,我国网络行为多为匿名制,匿名用户有意或者无意行为造成侵权后果,任意抄袭、篡改、转发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由于难以查询侵权用户的基本信息,且查询成本高,导致很多问题无果而终。造成实际上的直接侵权者不用担心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微博大量侵权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建立微博实名认证制度,微博使用者通过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进行实名身份认证。实名制便于查询侵权行为人的身份信息,维护法律尊严。

引导用户形成自律意识。信息时代每个微博用户都是信息的生产者与消费者,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往往对转发、评论的信息是一知半解的,或者因为跟风“随大流”进行评论,对可能或已经存在的后果置之不理。因此,引导使用用户形成自律意识,加强用户的道德修养与素质教养,增强网络社区的道德自制力、约束力是至关重要的。对于网络用户而言,我们不仅要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宣传,还要对新晋网民做出言传身教的良好榜样,引导他们合法的使用网络;更要让网络微博用户认识到微博中的侵权行为也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促进网络道德行为自觉性与自制性,维护自己与他人的著作权,形成和谐的、良好的网络娱乐和商业环境。

网络服务商设立技术侦察措施。由于现有的法律程序处理案件比较繁琐、维权成本高,很多被侵权的微博用户选择沉默对待,造成微博著作权虽有大量侵权行为但纠纷相对较少。

大数据时代媒体信息量非常庞大,网络服务商在网络服务中不承担主动审查的义务。只有在有侵权通知的情况下,网络服务商才有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的义务。但不主动审查义务并非网络服务商无可作为。为改善微博环境,网络服务商可以通过创设技术侦察措施,准确、有效的判断违法、侵权信息。采用技术侦察,微博服务平台自动删除违反法律规定、《微博社区管理规定》的微博内容,达到保护微博用户合法使用网络环境的目的,从而起到保护著作权的作用。

结语

微博是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需要的新媒体模式之一。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基本在同一起跑线上。基于对著作权保护需求的迫切,基本法律制度保护与社会群众需求是有冲突的,现实生活中也面临很多问题有待解决。比如大众对微博著作权侵权的漠视,举证难、成本高、维权难等成为主要问题;抄袭、不当引用、恶意竞争行为成为微博作品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解决这些问题还有较长的路要走,不仅需要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网络运营商、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

科技的发展也推动着国家法律的进步,对微博作品的保护需求就需要推动司法解释的完善。微博只是网络信息时代的一个缩影,微博著作权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更多的体现人们的文化意识、制度结构等综合性问题。科技技术与法律制度并非问题的本质,或权利意识淡漠才是问题本质。我们应更多的呼应时代诉求,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兼顾网络文化,实施综合治理方针。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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