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寿仁
高校院所如何落实《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下)
文/吴寿仁
据说上海某研究院就“四技服务”提取的奖励和报酬是否适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实施规定一直很困惑。他们到很多省市同行研究机构调研,这些机构都将“四技服务”纳入科技成果转化。例如,黑龙江省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条将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列为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但该研究院一直没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纳入科技成果转化。究其原因,据说是某局一处长不同意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而且该处长还向国家某部门邀功,说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实际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即明确规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纳入科技成果转化,但该研究院为稳妥起见,还是未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纳入科技成果转化。其后果一是国家文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其权威受到影响;二是科技人员受到较大的伤害,其积极性、主动性严重被挫伤。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提取的奖励和报酬适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实施规定,并不需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属于高校院所自主决定的事项,为何该研究院不敢作主贯彻落实呢?能简单地用一句“政府太强了”搪塞过去吗?显然不可以,而是敢不敢于作为,能不能更好地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问题。其后果是,单位领导班子不能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其威信也受到影响。
《条例》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实施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授予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权,包括以下七项内容:
一是科技成果处置权。《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高校院所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
二是科技成果定价权。《条例》第九条规定,高校院所应当依法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价格。所谓“依法”就是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三是用人自主权。《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高校院所可以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高校院所可以吸引高层次人才在本市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款规定,高校院所可以在编制限额内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前置备案。
四是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权。《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五是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与报酬分配实施权(《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即高校院所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并自主实施。
六是奖励与报酬额度的决定权。《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七是转化收入的分配权。《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对于上述自主权,高校院所不仅要敢于使用,而且要依法依规使用好。
既然《条例》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实施规定授予了高校院所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些权力,在转化科技成果的过程中,基本上不需要政府行政部门的审批或者备案,也不需要请示主管部门,只须依法依规进行即可。不过,实践中可能还存在有的政府官员对高校院所指手画脚,无形地干预,弄得高校院所的相关领导、职能部门无所适从。随着时间的推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实施规定,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普及,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少。
不过,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可能还会涉及工商、税务、国资监管、投资、政府采购、产业、人才、金融、军民融合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而且可能是从来没有碰到过的新问题。在遇到问题自身不能解决时,高校院所首先要判断那是属于哪一个部门的管辖范围,其次向相关部门提出并请求给予解决,相关部门也许也是从来没有碰到,应当允许这些部门有一个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因为这些部门先要看看是否有政策法规规定,或者能否适用现有的政策法规解决问题。没有政策法规规定,或者没有现有的办事流程,甚至超出了政府部门自身的职责权限,则需要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甚至打报告向市政府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有些问题可能是多个方面的问题交织在一起,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则需要多个部门一起坐下来研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或途径,形成共识后,再一一解决。
例如,上海理工大学的太赫兹技术成果作价投资时,表面上看涉及巨额的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经媒体披露后,上海市税务局主动上门服务,并对此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沪地税函〔2015〕21号)。然而,问题并不是如此简单,还涉及工商登记问题,在工商登记中还涉及是否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问题。为此,上海市科委召集市教委、市工商局、市税务局与上海理工大学一起研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尽管其中的过程一波三折,但最后还是使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这一问题带有普遍性,其解决具有示范性,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范例,于是在《条例》中有两个条文体现了这一问题的解决成果:一是《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单位与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分配作出事先约定的,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名义将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这一规定将上海太赫兹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将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科技人员两步合并为《条例》规定的一步;二是《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市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太赫兹技术成果作价投资的案例给出的启示是:一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遇到障碍需要政府给予解决时,可通过合适的途径、方式等向政府提出来;二是政府部门办事强调依法依规办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往往要先制定规定或者修订规定,一般很难做到特事特办;三是对于知悉由哪个部门办理的,直接向有关部门提出,不知悉哪个部门办理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进行协调。这是因为《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市科技部门应当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协调和服务工作。
在创新链上,科研位于科技成果转化之前,科研管理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高校院所应对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项目,在立项时就要考虑能否产生预期的科技成果,及其有否转化前景,以及能否承担起转化的责任。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高校院所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科技人员提交的科技项目进行甄别,属于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项目的,应当分析能否产生预期成果且有否转化前景。对于能够产生预期科技成果且有转化前景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项目,高校院所才将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资助。
二是项目立项以后,应当明确并划分项目的转化责任,包括项目的课题组承担什么责任、单位承担科技成果转化职能的专门机构承担什么责任等。
三是在课题组披露项目的研究成果时,承担科技成果转化职能的专门机构应当提前介入,受理科技成果研发信息的披露,分析科技成果价值,决定是否申请知识产权等。
四是课题组和专门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科技项目的验收做好准备。
五是在科技项目完成以后向项目管理部门申请验收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项目验收范围。如果确有客观原因尚未转化的,应当在申请项目验收时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性方案。
六是及时将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总并报送至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否则,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禁止其在两年内承担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由于《条例》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加之自己的理解和认识水平有限,上述六条建议也许不完整,希望对上海的高校院所贯彻落实《条例》有所参考价值。
(作者系上海市科委体制改革与法规处原处长,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党委副书记,《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一书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