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彤
【摘要】自金融危机后,我国对于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关注度上升。本文主要介绍了民营企业信贷歧视的相关研究。民营企业相比于国有企业而言,从银行获取贷款时存在着信贷歧视现象,这主要是由于地方政府利益驱使、国企与国有银行间的政治关系、国企与政府间的隐性合约、商业银行政策以及避免“利益输送”怀疑等原因。信贷歧视除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还会影响银行信贷资源的配置,损害民营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对于经济发展有着负面作用。民营企业监事会特征、股权集中度、银行关联、社会信任与政治关系、商业信用、高管激励机制、持有银行股份等都对缓解信贷歧视现象有着显著影响。政府干预程度较低以及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国有银行对不同性质公司的差别贷款行为有所减弱。
【关键词】民营企业;所有权;信贷歧视
一、背景介绍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出现,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于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广泛讨论,使得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再一次成为国内关注的焦点。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根据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2000),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民营部门从商业银行获取的信贷还不到总信贷的1%。而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进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企业对中国经济的贡献也越来越重要。
然而,尽管民营经济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民营企业的融资情况仍然不尽如人意。首先,与西方发达的债券市場不同,银行借贷是我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现阶段,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的规模相对偏小,银行借款在社会融资总量中占有绝对优势;企业的外部融资,无论期限长短,均过度依赖银行借款。我国企业90%的融资都来自于银行借款,企业债券和股票直接融资仅占社会融资总量的10%左右(姚立杰等,2010)。
其次,在转型经济的背景下,由于制度的缺失、法制的不健全以及意识形态等原因,民营企业在多方面遭受着制度和政策上的“歧视”,很难取得和国有企业同处于公平的市场竞争地位(张敦力和李四海,2012)。由于在中国,绝大部分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均为国有,而企业则有国有和民营之分。因而民营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较难从具有国有背景的商业银行筹集到资金,或者为了获得银行贷款而不得不支付更高的成本,这种情况被称为民营信贷歧视(Brandt and Li,2003)。存在信贷歧视时,企业的信贷风险在银行放贷时的重要性会严重下降,导致部分信贷风险相对较大的国有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会高于信贷风险相对较小的部分民营企业,这有悖于银行本质功能的发挥,也使得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效率低下。
二、信贷歧视现状
基于所有权性质的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歧视是中国金融体系中的特殊现象(李广子和刘力,2009)。Brandt and Li(2003)利用在江苏和浙江两个省1994—1997年的调查数据研究了当地民营企业的信贷状况。他们发现,民营企业从银行获取借款的难度更大,同时获取借款的数额也更少,融资成本也更高。江伟和李斌(2006)发现,相对民营上市公司,国有上市公司能获得更多的长期债务融资;而在政府干预程度比较低的地区以及金融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国有银行对不同性质公司的差别贷款行为有所减弱。
虽说企业风险应当是影响银行信贷的主要因素,但基于产权的信贷歧视使银行对民企执行更严格的风险控制,使民企的银行借款期限结构明显短于国企(陈耿等,2015)。而且,银行在事后风险控制过程中,信贷歧视现象仍然存在,具体表现为:在国有企业里,信用借款比例越高,企业稳健性越低;在非国有企业里,二者显著正相关(程六兵,2013)。
由此可见,众多研究从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成本、会计稳健性需求等方面证明,我国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对民营企业存在着信贷歧视的现象(Brandt and Li,2003;江伟和李斌,2006;方军雄,2007;陆正飞等,2009;程六兵和刘峰,2013;陈耿等,2015)。
三、民营企业受到信贷歧视的原因
上述研究已经证实,民营企业在从银行取得贷款时确实会受到一定的所有权歧视,而这种歧视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例如GDP政绩等),会利用银行改革中的制度缺陷,直接或间接地争夺银行金融资源、干预国有银行的决策,使地方国有企业获得更多银行贷款(巴曙松等,2005;余明桂和潘红波,2008)。国有企业对金融资源的过度占有产生“挤出效应”,导致民营企业受到歧视性待遇,只能获得较少的银行信用,或接受更苛刻的借贷条件。
第二,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存在着政治关系。一方面,目前国有银行是我国银行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国有银行更可能出于政治目的而非盈利目的来为国有上市公司提供债务融资(Brandt and Li,2003)。因此,当国有上市公司需要债务融资时,国有银行可能会减少对国有公司的信息或担保需求,同时也较少考虑对国有公司的未来监督(江伟和李斌,2006);另一方面,国有上市公司通常比民营上市公司存在更为软化的预算约束,当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时,政府出于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更愿意为国有上市公司提供援助(Brandt and Li,2003),由此降低了国有公司对债务的违约可能性,使得银行更愿意贷款给国有企业。
第三,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限但公共职能却较为沉重,因而政府经常向国有公司摊派各种社会性负担。国有公司由于承担了大量社会性负担,存在充分的动机和理由向政府索求各种补偿,这是一种隐性合约,即国有企业为政府分担公共职能,而政府作为回报会为国有企业提供各种优惠或特权(袁淳等,2010)。银行贷款是我国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方式,因此信贷优惠显得尤为重要。
第四,在中国的银行业中,国有企业不偿还贷款被认为是可接受的,但是如果一笔给民营企业的贷款出了问题,有关负责人就会被怀疑收受对方的贿赂,这使得信贷人员在考虑是否给民营企业贷款时异常谨慎(卢峰和姚洋,2004)。为了避免“利益输送”嫌疑以及坏账产生后的责任问题,即使面临相同风险等级甚至风险更低的企业,银行对民营企业往往也会执行更高的信用标准与使用更严格的风险控制手段(Brandt and Li,2003)。
第五,由于在中国,国有银行要获得国有企业的相关信息更容易一些,而获得民营企业的相关信息要困难一些。银行处于理性的考虑,对于收集信息的成本较高或可能性较低的企业存在着歧视(Brandt and Li,2003),因而会使得民营企业获得国有银行贷款时较为困难。
第六,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商业银行贷款政策和纪律加重了信贷歧视,从而加重了银行的“惜贷”现象(卢峰和姚洋,2004)。
四、信贷歧视之经济后果
首先,信贷歧视使得民营企业获得贷款更加困难,且获得贷款的期限较短、金额较少、成本较高(Brandt and Li,2003;江伟和李斌,2006;方军雄,2007;陆正飞等,2009;陈耿等,2015),因而民营企业的发展相对受限,潜力并未被完全激发出来。
其次,非国有企业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更高,未来的业绩表现更优,但是在紧缩期内非国有企业获得的信贷资金却少于国有企业,由此可见银行体系的信贷资源配置并未达到最优,仍旧有待提高(饶品贵和姜国华,2013)。
再次,信贷歧视使得民营上市公司的股票回报显著低于国有上市公司,因此民营上市公司的股东将蒙受信贷歧视所导致的财富损失(陆正飞等,2009),由此可推测,民营上市公司比国有上市公司在同等条件下获得的投资关注度以及投资额要少一些。
刘瑞明(2011)认为,信贷歧视至少会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第一,存在所有制歧视时,国有企业必然产生对政府的依赖效应和道德风险,效率低下;第二,在国有企业效率低下无法还贷的情况下,金融部门产生了庞大的呆坏账,构成巨大的金融风险和政府负担;第三,在所有制歧视政策下,民营企业的借贷受到严重约束,企业无法建立、規模无法扩大,或者不得不求助于民间高利贷,效率受损。但由于金融漏损和民间金融的成长,信贷歧视带来的拖累效应并未突出显现。
五、缓解信贷歧视的因素
由于信贷歧视的存在,民营企业在银行信贷谈判中必然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能否获取贷款、获取贷款的数额、期限、成本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对民营企业信贷风险的识别与控制。因此,民营企业势必希望寻求其他替代机制来降低信贷歧视对其自身带来的负面效应,获取经济资源。
第一,姚立杰等(2010)发现,公司治理因素在我国银行放贷决策中的作用是有限的。无论是新增长期借款还是新增短期借款,公司治理因素对企业银行借款融资能力均没有显著影响,银行更看重企业的经营状况。公司治理机制中只有监事会特征和股权集中度对企业银行借款融资成本有显著影响。具体地,监事会规模越大,融资成本越低;股权集中度越高,融资成本越高。
第二,银行关联有助于民营企业获得更多的长期借款增量,降低了企业的短期借款增量,从而导致长期借款占总借款的比重更高;高层银行关联与企业的长期借款增量及长期借款占总借款的比重也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邓建平和曾勇,2011)。
第三,民营企业的政治联系会影响银行的放贷决策,与政府建立政治联系的民营企业可以获取更多的银行贷款(连军等,2011)。张敦力和李四海(2012)研究发现,除政治关系外,社会信任对民营企业银行贷款也具有显著影响。在企业没有政治关系可以利用时,社会信任在企业银行贷款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但当企业建立起政治关系,企业在银行贷款融资时会更多的依赖政治关系资源。然而,基于社会信任发放的银行贷款未来违约率相对较低,而基于政治关系发放的银行贷款未来违约率相对较高。
第四,企业提供的商业信用净额具有信号传递作用,对企业银行贷款具有显著影响。企业提供的商业信用净额越多,其获得的银行贷款越多,而且在民营企业以及在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企业提供商业信用的信号传递作用要更强,企业也会提供更多的商业信用净额(江伟和曾业勤,2013)。
第五,高管激励机制的完善有助于民营企业获得更多银行借款,缓解信贷歧视(胡国强和盖地,2014)。高管股权激励强度越高,公司获得的银行借款越多,但增加的部分主要是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并无显著增加。面对股权激励的风险承担效应与福利效应,银行会通过调整贷款期限来降低自身的信贷风险。
第六,民营企业持有银行股份也会缓解信贷歧视(陆正飞等,2011)。相比于未持有银行股份的民营企业,持有较多银行股份的民营企业在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更高、支付的利息费用更低,在央行货币紧缩政策下也不会大量增加货币持有量,而且其经营业绩显著更好。
但应当明确的是,在我国,信贷歧视这一现象正在逐渐减弱。我国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贷歧视(程六兵,2015)。同时,随着社会发展,金融发展水平逐渐提高、法制逐渐完善,信贷歧视会有所减弱。在政府干预程度比较低的地区以及金融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国有银行对不同性质公司的差别贷款行为有所减弱(江伟和李斌,2006)。金融发展能够促使银行行为更加市场化,信用期限与企业风险的关系更加密切,民营企业的借款期限结构逐渐延长,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差距会缩小(陈耿等,2015)。这就意味着,随着我国金融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信贷歧视会逐渐缓解,民营企业在我国的发展环境将会越来越好。
六、总结
民营企业相比于国有企业而言,从银行获取贷款时存在着信贷歧视现象,这主要是由于地方政府利益驱使、国企与国有银行间的政治关系、国企与政府间的隐性合约、商业银行政策以及避免“利益输送”怀疑等原因。信贷歧视除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还会影响银行信贷资源的配置,损害民营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对于经济发展有着负面作用。
通过本文可以发现,对于民营企业信贷歧视的存在性的研究已经非常多,未来的研究可发掘除了与银行和政府关联外,民营企业还可以通过何种方法来降低银行对其信贷歧视,尤其是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因素,从而为民营企业缓解信贷歧视提供可行的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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