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功利性与非功利性的追问

2017-02-28 03:12:19周中之
关键词:功利动机慈善

周中之

(上海师范大学都市文化研究中心,上海200234)

慈善:功利性与非功利性的追问

周中之

(上海师范大学都市文化研究中心,上海200234)

在大慈善的概念下,公益从属于慈善。企业慈善公益的发展,产生了“影响力投资”,实质是通过有经济效益的投资来做慈善公益。商业与慈善的界限日益模糊,传统的慈善伦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必须更深入地反思慈善与功利的关系。慈善是“做好事”和“做得好”的统一,在慈善动机评价上要分类和分层次,在行善中要注重功效。而对功利的过度追求,必然导致慈善的异化,引领和规范慈善必须德法并举。

慈善;功利性;非功利性

【价值论与伦理学研究】

[栏目主持人]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江畅教授

[主持人语]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与变迁,传统的慈善伦理和孝文化在当代都面临着新的问题与挑战。本期刊发的三篇文章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以期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能有效地应对这些问题与挑战。上海师范大学周中之研究员的《慈善:功利性与非功利性的追问》认为,在大慈善的概念下,商业与慈善的界限日益模糊,必须更深入地反思慈善与功利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慈善活动不可能不注重功效,但对功利的过度追求,必然导致慈善的异化,因此必须通过德法并举来引领和规范慈善。井冈山大学曾建平教授和江西师范大学博士后邹平林的《孝的当代挑战与应对》指出,孝在当代中国面临着的问题与挑战并非来自人们对孝之合理性与必要性的否定与拒斥,而是人们尽管在抽象理智层面上肯定了孝,但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却又难以按照孝的要求去行动。只有对此作出深刻的批判性分析,才能有效地培育和增进人们的孝意识、孝行为。湖北大学余日季博士的《孝文化遗产的数字化开发与传承》提出,在现代数字技术支持下开发孝文化遗产数字创意产品,可以使携带有孝文化积极价值的文化基因以数字化创意产品的形式在文化消费市场中广泛流通,从而促进孝文化基因的有效传播与传承。

慈善是人类良知的表达,体现了社会的文明程度。传统的慈善伦理观念认为,慈善应该与无私奉献联系在一起。但“是”与“应该是”两者是不能划等号的。在现实生活中,慈善的伦理评价呈现出复杂的情况。在社会热议的慈善事件中,人们面临着不少伦理的困惑。要对这些社会事件中的伦理困惑给予有说服力的回答,必须从伦理学的理论层面加以深刻的反思。其中的关键之点是在21世纪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慈善与功利的关系。

一、小慈善、大慈善与功利

慈善事业是一项伟大而崇高的事业,千百年来绵延不绝,形成了悠久的历史传统。在中国古代慈善救助中,政府承担着主要的角色,而民间慈善组织则是辅助和补充的角色。到了近代,中国的慈善事业发生了重要变革。随着西方慈善伦理思想从各种渠道传入中国,中国的近代慈善事业注入了新的内容。慈善不仅要救助贫困和弱势群体,而且要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进入到21世纪之后,中国的慈善公益事业进入了一个大发展的时期,对慈善伦理的研究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慈善的本质是伦理的,那么“慈善伦理”是否是同义反复?有的学者曾经有这样的疑问。但慈善不仅要从概念上认识,而且要将慈善理解为活动。在慈善活动中,必然涉及人的伦理观念和伦理关系,涉及人的慈善动机和行为的伦理评价。这样“慈善伦理”命题的成立就可能无异议了。慈善伦理的研究可以分为人们“为什么做慈善”和“怎样做慈善”两大内容,本文抓住慈善与功利的关系,着重研究这两大内容中的伦理评价问题。从逻辑上看,必然首先要界定什么是慈善。

人们总是把慈善与公益联系起来,那么慈善与公益究竟是什么关系?据国外学者研究,慈善与公益的纠缠不清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应该承认,这两者有着利他主义的共同特点,在一定条件下,可能难以完全区分开来。但两者的不同点,突出地表现在慈善以弱势群体为对象,而公益顾名思义是社会公众,既包括弱势群体,也包括非弱势群体。这样,从对象上说,公益中包含了慈善。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该法第三条规定了“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在该法中,“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这些慈善活动被归入到公益事业中,它表明慈善是公益的一部分。这里的慈善是狭义的慈善,是小慈善。

然而,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该法对慈善的内容作了概括,一共6条。前3条是“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而后3条是“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后3条中列举的公益活动被明确地放入了慈善的内容中。可见,这里的慈善是包含公益内容的,是广义的慈善,是大慈善。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法律效力更高,是最新颁布的法律,而且内容更丰富。因此,本文所采用的是广义的慈善概念,以大慈善概念立论,将公益置于从属于慈善的地位。大慈善的概念能够更好地适应当代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要求,更好地阐述慈善与功利的关系。

2013年,国家有关方面推出了慈善公益组织直接登记注册的改革政策,释放出体制对慈善公益组织全面接纳的信号。一大批企业和企业家通过慈善公益组织纷纷进入了慈善公益领域,他们的慈善公益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越来越广泛的影响。据中国慈善联合会《2015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统计,2015年企业捐赠额达到783.85亿元,约占捐赠总额的7成,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是捐赠的主力军。报告的分析样本中,民企和国企的捐赠均有较大涨幅,分别占企业年度捐赠总额的52.24%和32.77%。这些都说明,企业在中国慈善公益事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企业捐赠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有些人认为,企业是经济实体,是追求营利的,其社会责任不包括慈善公益,慈善公益是政府部门的责任。但当代中国的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走在时代潮流前沿的企业家,他们是企业的掌舵者,面对生态环境与人类的紧张关系,他们感到“睡不着觉了”。例如,马云在2013年亚布力论坛上说,“让我睡不着觉的是我们的水不能喝了,我们的食品不能吃了,我们的孩子不能喝牛奶了,这时候我真睡不着觉了”,“这个世界其实不缺投诉者,不缺抱怨者,不缺批判者”,“需要一种行动”[1]。马云在这一论坛上的讲话,被誉为企业家参与慈善公益的宣言书。马云身体力行,次年他个人出资在国内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以“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为宗旨,“让天更蓝,水更清,身体更健康,思想更阳光为使命”。2015年,马云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巴黎大会上发表主题演讲。他指出,生态环境问题“不是我的责任还是你的责任,而是共同的责任。政府,企业家,科学家,都要学会合作”[2]。对生态环境的高度责任感,打开了企业慈善公益发展的新局面。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慈善公益发展中,产生了“影响力投资”的概念。“影响力投资”实质是通过有经济效益的投资来做慈善公益,力图把资本的利润诉求和慈善公益的价值诉求熔于一炉,这被国外权威人士誉为“自税收优惠政策被引入慈善公益事业以来该领域出现的最有力量的创新之一”[3]。这一概念已经进入了实践层面,国内第一支以社会价值为导向的股权投资基金——“社会价值投资基金”已经诞生。

一方面,将“影响力投资”作为企业慈善的新概念表明了,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有社会责任感的投资人和投资机构不断增多。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面临资金不足的困难,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是解决困难的一种思路。另一方面,也引起了不少有识之士深深的忧虑。企业在功利的驱动下做慈善,是否会阉割了慈善的灵魂?在功利原则“野蛮生长”的情况下,慈善是否会堕落为“高级广告”?企业慈善公益出现的新情况表明商业与慈善的界限日益模糊,传统的慈善伦理面临着新的挑战,促使理论工作者更深入地反思慈善与功利的关系。

二、慈善动机伦理评价的分类和分层次

对人的行为进行伦理评价,无非是考察其动机和效果。慈善是人自觉自愿的行为,它是由动机所发动的。对个体或组织的慈善行为进行伦理评价,首先考察的是其动机。人们把具有善良动机的慈善行为才称之为合乎道德的。根据传统的观点,这种善良的动机主要是指无私奉献的境界。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慈善动机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这一观点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在为什么要做慈善问题上,慈善与功利的关系需要给予新的论证。而这种论证的前提是从变化了的客观实际出发,将慈善分类和分层次。

中国古代主要有官方慈善和民间慈善。官方慈善以儒家的仁政为治国的理论基础,以行政的赈灾济困为主要形式。而民间慈善包括家族主导和宗教团体主导两种形式[4]。唐宋以后,儒佛道三家合流,家族主导和宗教团体主导的民间慈善活动,既有儒家的仁爱之心,也有佛教的慈善情怀,以及道家的行善求仙之憧憬,而且往往相互糅合在一起。在中国古代民间慈善伦理文化中,一方面有“施恩不图报”的慈善动机,完全排除功利;另一方面也有“善有善报”的慈善动机,不乏个人功利的考虑。

在传统西方伦理文化中,慈善与宗教联系在一起。西方人“所理解的慈善,可以概括为基督精神感召下谋求一种贫富差距问题之解决的义务”[5]。英语关于慈善含义的单词有两个,一个是“charity”,另一个是“philanthropy”。前者与宗教联系在一起,更多的是无私奉献的精神;而后者主要是与企业家和基金会联系在一起,体现的是公益精神,不拒绝功利。现在,中国企业家通过基金会做的慈善公益,假如翻译成英文的话,应该是“philanthropy”,而不是“charity”,这样更确切些。

中西慈善伦理文化表明,尽管慈善的内容和形式不同,但慈善具有不同的类型。只有从不同类型的特点出发进行慈善动机的伦理评价,才能更有说服力和操作性。笔者提出,将慈善分成非功利性慈善和含有一定功利性的慈善。前者相似于“charity”,后者相似于“philanthropy”。这里,含有一定功利性的慈善主要是指企业的慈善公益。不同类型的慈善公益活动有其自身鲜明的特点,对于它们在慈善公益活动中功利观的评价标准应该有所区别。例如,企业做慈善公益能不能有功利的考量?如果完全没有功利的考量,当然是理想的、值得欢迎的,也许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是可能的。但市场经济的竞争是残酷的,企业要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才能在市场经济中立足,并得以发展。因此,在多数情况下,企业在经济上的付出,必然要考虑一定的回报。这也就是说,企业的慈善动机中或多或少地会有功利的考量,通常这种回报的主要形式就是企业品牌影响力的扩大。但在此基础上,必须进一步追问,那么慈善与商业有什么区别呢?界限在哪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句名言为世人所津津乐道。同样也应该说“企业逐利,得之有道”。这个“道”,就是道德维度和法律维度,要用道德和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化的约束。

这一维度就其价值观而言,是建立在“义利统一”的基础上。这一价值观是企业做慈善有最大可接受性的价值选择路线。也就是说,企业做慈善可以将其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中,但不可以违背道德与法律的要求,在慈善的旗号下追求不义之财。诚实守信是企业慈善的基本准则。有些企业在捐助中,“口惠而实不至”。借慈善为名,行做广告之实,不履行承诺的事件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这就是触碰了慈善的底线,“义利统一”是基础性的要求。过去,一些企业家认为,做慈善不是企业的事,但是从国际企业伦理发展的新潮流来看,这样的观点是片面的,至少是不合潮流的。企业是经济实体,也是伦理实体,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也包括慈善责任。企业要将慈善公益行为作为其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形式,“得之于社会,还之于社会”,从这样的高度认识慈善,才能更好地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并为企业的发展赢得良好的社会条件。

上述的分类是基于慈善的形式和特点,但慈善活动的主体是人,人是有不同的道德境界的,其慈善动机具有不同的层次。当代中国是个全面改革开放的社会,中西伦理文化互相碰撞。文化多元化,慈善动机多样化。处在不同经济地位、有着不同家庭和社会背景、有着不同信仰的人们,对于财富与人生有着不同的理解,对“为什么要做慈善”持不同的观点。慈善动机可以分为以下三大层次。

第一层次,建立在无私奉献基础上的高尚慈善动机。一些道德高尚的人,在慈善活动中,奉献了自己的全部财富,而且不求回报,真正做到了无私奉献。这一群体虽然人数不多,但他们是人类良知的代表,是道德的楷模,体现了社会的正能量。他们超越世俗功利之心,毅然挺身而出,扶贫、助学、救灾、济困,资助各类公益事业,成为社会佳话。他们来自于各个行业,身份也不尽相同,但有着一个共同点,即高尚的人格。这种高尚的人格表现为强烈的仁爱之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贫富差距扩大的今天,还有一部分社会成员因为疾病、贫困等各种原因,需要社会救助。恻隐之心使他们慷慨解囊,伸出援助之手。在生态环境形势严峻的背景下,他们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通过基金会、志愿者活动等形式为生态文明建设出力。在这个群体中,活跃着不少企业家的身影。他们已经积累了巨额的财富,但是他们把大量的财富投入于社会慈善事业中,而不是留给子女和亲人,体现了高尚的道德情操。无私奉献基础上的高尚慈善伦理动机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体现。人活在世界上有什么意义?怎样处置财富?怎样履行社会责任?他们以高尚的道德境界回答了这些问题。社会将会越来越文明,那么无私奉献的慈善者肯定会多起来。

第二层次,含有一定功利内容的普通慈善动机。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所有的人都是道德圣人,大多数情况下许多慈善捐献者还有一定的功利考量。对这一层次的慈善动机的评价,关系到慈善事业的更大发展问题。做慈善的人,在一定前提下有功利的考量,是应该给予理解和宽容的。不断拷问捐献者的动机,会造成慈善者的尴尬。做慈善的人被求全责备,而不做慈善的人却悠闲自在,这对慈善事业的发展是不利的。一个人的慈善动机是复杂的多面体,有仁爱心,抑或有功利心;有利他心,抑或有利己心……但必须指出的是,慈善是以仁爱和利他为主导的,离开了这一基本条件,慈善的本质就被阉割了。这也就是说,理解和宽容是有限度的。另外,对“高调慈善”的伦理评价也必须加以讨论,慈善是“高调”还是“低调”,看起来是个慈善形式的问题,但在高调的慈善背后有利己心的慈善动机推动。一般说来,过于高调的慈善是令人讨嫌的,是有缺陷的。但对于这种慈善,也必须进行辩证的分析。如果他的确拿出了真金白银,履行了捐赠义务,那就要在整体上肯定他的慈善行为。但也必须指出其慈善行为的缺陷,以便改进和提高。

第三层次,超越道德底线的异化的慈善动机。在慈善事业大发展中,难免鱼龙混杂。有些人打着“慈善”的招牌,借“义卖”、“募捐”等慈善之名,行诈捐之实。假慈善、伪慈善现象的蔓延滋长,极大地败坏了慈善的名声,受到了社会舆论的猛烈批判,引起了有识之士深深的忧虑。透过这些现象,不难看到,这些为功利心所推动的假慈善、伪慈善,已经违背了诚信的原则,跨越了慈善的道德底线,是被异化了的“慈善”。其实质是极端的利己主义取代了慈善的利他主义,从动机的角度分析,谋取不正当的私利是这些人的“慈善”初衷。当然,慈善动机的问题,主要是道德问题,是教育和引导的问题;但动机在推动人们行为产生后果后,法律将会出场,界定行为的合法性与否。违反法律的话,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些人搞假慈善、伪慈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获取公私财物,就有可能涉嫌诈骗罪。但从动机入手,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不失为解决慈善异化的基础性工作。

三、行善过程中要注重功效

慈善不仅包括善心,更包括善行。人们将善心付诸行动,使慈善落到了实处。在行善的过程中,是否要讲功利呢?功利论是一种效果论,主张将效果作为评价事物的根据。对于功利,不仅要从道德价值角度认识,而且要从效果论角度加以认识,行善讲功利、讲效果是无可厚非的。慈善是“做好事”和“做得好”的统一。“做好事”是指做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的善事,“做得好”是在“做好事”的过程中,使慈善资源的分配更合理、更有效。因此,从慈善运作的角度出发,要肯定企业对功利(效率)的追求。

现代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慈善活动必然需要专业化和市场化运作,讲求效率。从历史的发展看,现代慈善公益基金会的建立,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传统慈善走向现代慈善的一个重要标志。20世纪现代慈善公益基金会在美国诞生。美国慈善公益之所以采取基金会的形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美国文化孕育的结果。实用主义是20世纪美国社会的主流思潮,而实用主义是功利主义的变种。重功利、重效率的社会文化和个人主义、精英主义相结合,成为美国慈善公益基金会诞生的文化土壤。一百多年来,基金会在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慈善、更有效地管理慈善组织方面走在了潮流的前列。它表明,慈善公益不仅是仁慈之善举,也是企业理性经营的一种战略智慧。进入21世纪以后,国际上出现了新的慈善公益模式。这与传统的慈善公益模式有着很大的不同,其最大的特点是“通过以市场为基础的创新为全球弱势群体服务”。这种新的慈善公益模式,强调规模效应,因而着重资助可复制的模式,即重视效果。

现代信息技术为慈善公益提高效率提供了平台。20世纪初的基金会尽管已经有了“科学地”做慈善的概念,但手段和范围很有限,与今天大数据时代的条件不可同日而语。现在,各个国家的巨大数据库,有海量的信息。这就为更加精确地了解社会需求,客观地评估基金会工作的效益,提供了便利和可靠的保证。现代信息技术也为慈善公益的多样化、娱乐化提供了条件。例如,“冰桶挑战赛”借助网络进行慈善捐助活动,风靡全球。不仅开拓了慈善捐助的新形式,而且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收到了良好的捐助效果。

近几年来,尽管政府和靠近政府的社会组织仍然主导着中国的捐助市场,但慈善公益组织在慈善事业中的地位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甚至有学者认为:“来自民间或者民间化的慈善公益组织及其创新成为中国慈善事业的主力军。”[6]2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慈善公益组织在运行中有相互协作的一面,同时也会产生相互竞争的一面。科学地评价慈善公益组织的工作,有利于政府对慈善公益组织的引导和管理,并使慈善公益组织在竞争中良性发展。而有效性是慈善公益组织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其活力的体现。

《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有效性”是“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并在第五十六条中做了具体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合理设计慈善项目”是实现慈善项目有效性的前提。一个慈善项目的成功,80%取决于前期设计,20%取决于后期执行。现在需要实施的慈善项目不少,如何选择对社会对捐助者产生最大影响和最佳效果的项目,并进行精心设计,考验着慈善组织的智慧。这里的“合理”包括多方面的要求:首先,对社会需求的准确把握。帮扶与需求的对位,才能获得良好的效果。在立项时,要做好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受助者需求的第一手资料,以受助者需求为导向进行项目设计。同时,也必须考虑项目与政府政策的相关性以及社会的关注度,以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和社会认可。其次,对自身优势的准确把握。不同的慈善公益组织有着不同的社会背景、不同的人员结构、不同的管理经验,只有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开展和实施慈善公益项目,才能轻车熟路,游刃有余,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再次,对可行性的准确把握。项目设计的创意很好,但实施难度高,会产生更多的风险,复制和推广也不易,结果难以产生良好的效果。要充分考虑可行性,才能保证慈善公益项目的成功及其效果。

“优化实施流程”是提高慈善公益项目有效性的基础。在慈善公益项目实施的流程中,必然会有相互联系的各个环节。项目设计为项目实施提供了蓝图,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将蓝图变为现实,也需要解决各种问题。各个环节是否达到了设计的要求,即使达到了设计的要求,是否还能优化?这就要求慈善公益组织的从业人员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对工作精益求精的精神。

“降低运行成本”是提高慈善公益项目有效性的内在要求。慈善公益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必然要发生各种费用,形成运行成本。提高慈善公益项目有效性,不仅指其获得更大的社会影响和效果,也指在获得同样效果前提下运行成本的降低。这就意味着,要减少甚至杜绝运行过程中时间、人力、物品各种资源的浪费,并使这些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

四、德法并举,引领和规范慈善

社会生活的迅速变化,给慈善救助等活动提出了不少新问题。“罗一笑事件”引起了社会的热议,推动了人们对慈善活动中道德与法律问题的反思。女童罗一笑患重病,值得社会同情。但其父通过企业的运作,在网络上以“打赏”的形式,获得数目不菲的捐款,却挑战了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其父在家庭经济情况和女儿住院日消费等细节上有夸大虚构成分,违背了诚信原则,这是显而易见的。而更值得思考的是《慈善法》规定公开募捐需要通过慈善组织,禁止个人公开进行募捐,但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亲戚、朋友进行求助的行为。互联网的兴起、微信等社交平台的普及与活跃,使可求助的范围迅速扩大。网络求助和公开募捐的实际区别变得模糊了,“打赏”在一定条件下成为“救助”的代名词,慈善行为的规范、监管遇到了新的挑战。而在慈善救助乱象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价值观的问题,是功利的道德维度和法律维度的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功利原则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慈善是人类良知的体现,但在慈善的动机中,功利的考量还不能完全否定。在理想层面上,要鼓励慈善中的无私奉献精神,但在现实层面上,特别是企业慈善中,还必须给予一定的宽容。功利是人们行为最强的动力,但不是最好的动力。在慈善活动中,对功利的过度追求,必然导致慈善的异化,这是社会必须加以警惕的。在中国慈善事业大发展的今天,必须德法并举,引领和规范慈善活动。

慈善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人类文明活动,慈善的自愿原则是《慈善法》所确认的。离开了自愿原则,搞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既违背了慈善的本意,也是违法的。而要贯彻这一原则,需要法律进行及时的干预,但从更深层次的角度而言,主要是通过道德的作用来实现的,即激发人们内心的良知和慈善热忱,自愿从事慈善实践。任何他人或社会组织都不能强求某个人进行捐助,捐助应该是捐助主体意愿的表达。人是理性的社会动物,人在从事某项活动的时候,都要问一个为什么,即一定的动机推动人们的活动。道德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推动人们形成慈善意识,引领人们追求高尚的慈善动机。慈善动机是慈善行为的“发动机”,隐藏在人们心灵的深处,而且具有复杂性。人们的真实的动机难以被他人直接观察,而更多地依赖于主体的道德修养。道德在慈善活动中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引领人们的慈善动机中。

法律以明确的条文告诉人们,哪些是允许做的,哪些是不允许做的。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以事实为根据,并且具有强制力。在规范人们的慈善行为中,法律是“硬约束”,而道德是“软约束”。在当代中国,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规范人们的行为。对于慈善活动中的合法行为,给予坚决的支持,而对于那些违法的行为,坚决给予处罚。但要真正落实到位,必须将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将“硬约束”和“软约束”结合起来。例如,《慈善法》第四条中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不以营利为目的”。简言之,商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慈善是以“非营利”为原则的。“非营利”是慈善的底线,违反了“非营利”原则的慈善是违法的。但在实践中如何落实“非营利”原则,又面临不少具体的问题。世界各国对于“非营利”的法人是否能从事营利的商业活动的问题,有着不同的立场。有关学者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绝对禁止主义,也就是禁止非营利法人从事任何营利活动;第二类是原则禁止主义,也就是原则上禁止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第三类是附条件的许可主义,也就是在一定条件下允许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7]。从当前中国的《慈善法》规定情况看,中国的情况属于第二类,即从原则上、目的上规定非营利法人不能从事营利活动。

在现实生活中,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非营利法人要实现增值,难以拒绝商业活动。许多情况下,将商业活动中的收益用于公益,而不是用于慈善组织内部成员的分配,社会有关方面不会提出异议。但是,由于市场活动的逐利性,由于当代中国道德失范和诚信缺失,慈善组织的许多商业收益经过变通,进入了个人的腰包,滋生了慈善的腐败。同时,相对于不享受各种政策优惠的一般企业来说,也是不公正的。中国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建设,围绕着《慈善法》建立完整的相关配套的法律,以更好地规范慈善活动。但法律是相对抽象的条文,是需要通过人来执行的,这样就必然提出价值观上伦理引导的问题。这种引导的前提是承认慈善价值理念的多元。在对待慈善与功利的问题上,企业及企业家有着不同的价值理念和不同的境界是正常的。关键是要引导企业及企业家在坚持义利统一的基础上,走向高尚,更好地反映慈善的本真。这里的“利”要做两方面的深入理解。利有私利和公利之分,慈善公益讲利,更多的应是社会之公利,而不仅仅是个人的利益、企业的利益。这是其一。其二是在理解利益的内涵时,不仅要理解为满足物质生活的利益,也要理解为满足精神生活需求的利益。这样,才能以高尚的境界理解慈善。

[1]马云2013年亚布力论坛演讲稿:污染让我睡不着觉[EB/OL].http://www.cz88.net/fanwen/jianghua/1523203.html.

[2]马云.如果地球病了 没有人会健康[EB/OL].http://tech.ifeng.com/a/20151206/41518426_0.shtml.

[3]顾远.影响力投资的理想与现实[N].21世纪经济报道,2015-10-20(16).

[4]朱贻庭,段江波.善心、善举、善功三者统一——论中国传统慈善伦理文化[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

[5]乔治·恩德勒.美国的慈善伦理与财富创造[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

[6]杨团.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4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7]金锦萍.论非营利法人从事商事活动的现实及其特殊规则[J].法律科学,2007,(5).

[责任编辑:黄文红]

B82-0

A

1001-4799(2017)03-0001-06

2016-12-1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4BZX101

周中之(1952-),男,上海人,上海师范大学都市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伦理、慈善伦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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