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楠,王成龙,李金磊
(1.鹤壁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河南 鹤壁 458030;2.新乡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3.河南省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
猪轮状病毒病的防治措施
韩 楠1,王成龙2,李金磊3
(1.鹤壁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河南 鹤壁 458030;2.新乡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3.河南省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
猪轮状病毒病是近年来危害猪场较为严重的传染性腹泻病,该病常发生于晚秋、冬、春季节,具有发病急、病死率高等特点,给养猪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轮状病毒属于呼肠孤病毒科轮状病毒属,为无囊膜的双股RNA病毒。该病毒对理化因素有较强的抵抗力,56℃30min不能完全灭活病毒。粪便中的病毒在18~20℃能存活7个月。在pH3.0~9.0范围稳定,能耐超声振荡和脂溶剂。63℃30min被灭活。对乙醚、氯仿、去氧胆酸钠等有机溶剂不敏感。但可被2%戊二醛酸、70%酒精、3.7%福尔马林、10%碘酊和0.5%二氯苯氧氯酚灭活。
该病毒在猪群中广泛存在,主要存在于病猪及带毒猪的消化道,随粪便排到外界环境后,污染饲料、饮水、垫料及土壤等,经消化道途径使易感猪感染。排毒时间可持续数天,并严重污染环境,加之病毒对外界环境有顽强的抵抗力,使轮状病毒在成年猪、中猪、仔猪之间反复循环感染,长期扎根猪场。另外人类和其他动物也可散播传染。
7~14日龄仔猪易感,尤以20日龄前后的猪只发病多见。目前,我国轮状病毒流行和危害的特点是混合感染,主要在8周龄以内,与大肠杆菌引发的腹泻是同一时期。该病的流行有明显的季节性,每年12月到来年3月寒冷季节为其感染发病高峰,猪群一旦感染,以后每年发生,难以净化。
自然感染病例多见于7~41日龄的仔猪。有的猪场以断奶后1w以内的仔猪多见。7日龄以下的新生仔猪很少发生,初产母猪所产的仔猪更易感染病毒。病初精神萎顿、食欲缺乏、不愿走动,常有呕吐。迅速发生腹泻,粪便呈黄色或白色,水样至糊状不等,或含片状漂浮物,轻度脱水。发病率高低不定,死亡率低于15%。若无大肠杆菌、冠状病毒或球虫感染,症状轻微,腹泻时间也短,约2~3d。日龄越小,病情越重。大于14日龄的仔猪发病后很少死亡。育肥猪、经产母猪或种公猪很少发病。
轮状病毒病的病理变化主要限于小肠,是肠绒毛上皮细胞变性坏死与代偿性再生反应的综合结果。14日龄内的病猪病变最严重,胃内常充满凝乳块和乳汁。小肠的后1/2~2/3肠壁变薄,半透明,肠腔膨胀,含有大量水分、絮状物及黄色或灰白色液体。21日龄或更大日龄的猪的病变可能不严重。光学显微镜观察发现绒毛上皮细胞变性,从邻近的细胞或从基底层脱落,导致绒毛严重萎缩。肠腺上皮增生,大大加深肠腺深度。绒毛固有层淋巴细胞浸润。
5.1 一般诊断
根据疾病发生在寒冷季节、多侵害幼龄动物、突发水样腹泻、发病率高和病理变化集中在消化道等特点,可以做出初步诊断,如需确诊还需要进行病原学诊断。
5.2 病原学诊断
该病的病原学诊断主要有电镜观察、核酸凝胶电泳检测和荧光定量(RT-PCR)。电镜观察是取腹泻物制样,在电子显微镜下观察。此法简单,结果可靠。核酸凝胶电泳法是指轮状病毒在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中出现11条区带,通过这些条带可以对轮状病毒做出诊断。RT-PCR是采用提取、反转录、扩增等方法对轮状病毒的特异片段进行扩增,根据特异片段的大小对轮状病毒进行确诊,该方法准确性高、特异性强,已广泛应用于各国轮状病毒的检测与监测。
6.1 预防
6.1.1 综合性预防
预防猪轮状病毒感染应实行全进全出制,彻底消毒的饲养方式,加强环境消毒,减少环境中的病毒,加强饲养管理可以控制该病。如果断奶仔猪一直被腹泻困扰,要考虑饲料品质的问题。这时更换饲料,提高饲料能量,可能降低死亡率。此外通过疫苗或人工自然感染,可以提高母猪群尤其是后备青年母猪群初乳中抗体的含量,减缓仔猪的病情。
6.1.2 疫苗预防
疫苗预防是控制猪轮状病毒感染的有效手段,现有的疫苗包括灭活苗和弱毒苗。灭活苗的抗原性不高,通常需要添加佐剂。弱毒苗在仔猪体内可以增殖,有一定的保护性。油佐剂灭活苗在怀孕母猪分娩前30d免疫,仔猪在出生后7d和21d各免疫1次。弱毒苗在分娩前5w和2w各免疫1次。
6.2 治疗
目前,轮状病毒感染尚无特殊治疗药物。通过加强管理和抗生素治疗,可以减少由轮状病毒和继发细菌感染引起的死亡。常用治疗方法是对症治疗,防止脱水,维持电解质平衡,停止喂乳、停喂饲料。用葡萄糖盐水代替乳汁,饮用葡萄糖甘氨酸溶液,可明显减轻腹泻和呕吐症状,必要时可静脉注射葡萄糖生理盐水及碳酸氢钠溶液。对腹泻特别严重的猪可以饮用葡萄糖甘氨酸溶液(葡萄糖22.59g、氯化钠4.74g、甘氨酸3.44g、枸橼酸0.27g、枸橼酸钾0.04g、无水磷酸钾2.27g,溶于1L水中即可)防止脱水和酸中毒。给予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物以预防和治疗继发性细菌感染,可收到较好的效果。
S8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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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5090(2017)05-0048-02
2017-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