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责任在兽药监管中的适用

2017-02-27 16:46卢军锋
湖南畜牧兽医 2017年4期
关键词:管理条例犯罪分子行政处罚

卢军锋

(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江苏泰州225300)

论刑事责任在兽药监管中的适用

卢军锋

(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江苏泰州225300)

《兽药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对我国兽药监管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仍存在一些本应受刑法制裁却“以罚代刑”的情况。文章旨在立足《兽药管理条例》,厘清该条例中涉及到刑法制约的情形,结合司法解释,阐述兽药生产、经营及监管过程中相关刑事处罚的标准,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提供一些参考。

兽药;监管;刑事责任;兽药生产经营;食品动物及其产品;法律法规

1 法律效力

1.1 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处罚是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对犯罪行为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1],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一种强制法律手段,它主要有三个特点:①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措施;②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来适用;③只能适用于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目前,我国刑事处罚的种类分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与主刑一并适用。

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具有密切的关系,刑事责任是刑事处罚的前提,没有刑事责任,绝不能适用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刑事责任的结果,刑事责任是决定刑事处罚轻重的因素,刑事责任的大小与刑事处罚的轻重成正比,刑事责任大的,刑事处罚就重,刑事责任小的,刑事处罚就轻;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事处罚予以实现。

1.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的法律规制[2]。行政处罚一般由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行政处罚最多见的是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的法规、规章中。1996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3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竞合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规制方式,然而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又不是完全分离的,在特定的条件下,当同一违法行为不仅严重违反行政法规范,而且“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行为时,则既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又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进行行政处罚,这就产生了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的问题[3]。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了一些“以罚代刑”的问题[4],这一现象使得本应受到刑法规制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仅被处以行政处罚的较轻对待,这成为违法成本较低、处罚较轻的重要原因,也使得一些犯罪分子重操旧业继续危害社会和经济活动。在兽药管理领域,如何正确区分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界限,厘清行政法规中涉及刑事处罚的范围,便成为重要内容。

2 兽药生产、经营及监管中的刑事责任

2.1 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兽药

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一是未经批准生产的兽药属于假兽药,对犯罪行为人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生产、销售假劣兽药罪的规定给予刑事处罚;二是对犯罪行为人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2 违法生产、经营假劣兽药

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构成犯罪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刑事处罚”应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即生产假兽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兽药、或者以不合格的兽药冒充合格的兽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必须注意,这里的“假兽药”、“失去使用效能的兽药”、“不合格的兽药”对生产是否造成损失是决定构成犯罪的关键,损失程度是决定刑事处罚轻重的依据。使生产遭受损失的程度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七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2.3 兽药经营企业违法经营人用药品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构成犯罪”,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给予刑事处罚。

2.4 违法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经营资质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构成犯罪”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即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以扰乱市场秩序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5 违法违规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危害公共安全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构成犯罪”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6 违法违规销售动物及其产品,危害食品安全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构成犯罪”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等情形的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第二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2.7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构成犯罪”应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对犯罪行为人给予刑事处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结语

在国家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形势下,正确合理运用《刑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以充分发挥《兽药管理条例》的法律监管作用,严惩兽药违法添加和制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利于兽药行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第 3 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37.

[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M].北京:中国卓越出版公司,1999:265.

[3]叶群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衔接[J].江西社会科学,2004,(3):130-132.

[4]杨建国.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机制[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08:9.

S851.66;D922.4

C

1006-4907(2017)04-0008-03

10.3969/j.issn.1006-4907.2017.04.005自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兽药管理条例》以来,兽药违法行为仍屡禁不绝,严重影响了兽药行业良性循环发展。分析其中原因,对兽药违法行为处罚较轻、违法成本较低是一个重要方面。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2014年3月3日,农业部发布了第2071号公告,要求对六类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显示出国家治理兽药行业违法乱纪现象的决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是强制性最为严厉、处罚最重的法律,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甚至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在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过程中,需加强运用刑事责任处罚犯罪行为人,充分发挥法律管理兽药行业的震慑作用。

2017-07-07

卢军锋(1979~),男,江苏宜兴人,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兽药政策和法律法规,3494836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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