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洋,胡 近
(1上海交通大学 马 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0;2.上海交通大学 党 委办公室,上海 200240)
高校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综合惩防腐败机制研究
杨 洋1,胡 近2
(1上海交通大学 马 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0;2.上海交通大学 党 委办公室,上海 200240)
近年来,党中央提出要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对高校反腐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构建高校综合惩防腐败机制,关键在于要把握“三不腐”机制中“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内蕴,从而实现“三不腐”机制在高校场域的深度融合与有效内嵌。具体而言,即在坚持“三管齐下”的原则下,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突出“不敢腐”机制构建的紧迫性和优先性,并逐渐完善“不能腐”机制以最终达到“不想腐”的更高境界。同时,充分利用高校自身特色与优势来大力促进“不想腐”机制建设,保证其始终贯穿于高校反腐倡廉整个过程之中。
高校反腐;“三不腐”;惩防腐败机制;党风廉政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明确提出了要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长效机制构建为思路的反腐倡廉新部署。同时,在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推动下,高校对此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实践和探索,腐败问题与不正之风在高校蔓延的趋势得到了初步遏制。然而,根据《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报告No.6》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一共有101位高校领导干部被中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通报,而且2016年这一数据又增加了27名。报告中还指出,“重点领域权力寻租问题突出”与“集体腐败,窝案串案多发”等是目前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所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1]因此,基于高校腐败案频发这一现实的紧迫性,我们认为,高校反腐廉政建设需要构建一个全方位的、立体式的、系统化的综合惩防机制来予以应对,关键在于要实现“三不腐”机制在高校场域的深度融合与有效内嵌。这对当前推进高校全面深化改革和努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具有重要意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提出要“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2]。这段表述使“三不腐”机制首次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形式得以确立。随后,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党中央再次强调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3]至此,以构建“三不腐”长效机制为指导的全国反腐倡廉新思路基本形成。其中,“不敢腐”是为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不能腐”和“不想腐”则是治本的两个阶段。面临我国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如何科学地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事关党和国家命运的发展前途。常言道,“急则治标、缓则治本,标本兼治为良方”。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深化标本兼治,创新体制机制,健全法规制度。”[4]因此,“三不腐”机制要在“标本兼治”的原则指导下互为一体、相互支撑,共同筑起反腐倡廉的综合体系。同时,由于“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5]因此,“三不腐”机制构建对当前中国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思路启发和理论指导意义。
构建高校“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综合惩防腐败机制,是以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措施和廉政理论为指导,充分结合高校自身特点,按照党中央反腐统一部署,紧紧围绕“三不腐”机制构建为核心,在高校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综合体制机制。其中,“不敢腐”是指高校反腐工作不能脱离当前全国高压反腐态势大环境而成为游离之地,高校不能因“象牙塔”或“净土”等传统形象而成为反腐风暴的避风港。“不能腐”是指针对高校权力资源配置和运作模式明显区别于其他单位这一特点,制定相对应的规章细则来防范利益冲突和挤压腐败空间,通过制度的力量来遏制腐败。“不想腐”是指利用高校人员普遍具有高学历教育背景及德行修养相对较高这一特殊性与优势,着重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机制建设和理想信念教育,凸显高校反腐倡廉的特色。
其中,“三不腐”机制之间蕴含着深刻而严谨的逻辑布局。从全国反腐总布局这个“一般性”来看,它反映的是一个党员干部心理机制循序渐变的过程。首先,通过采取高压反腐态势、对腐败问题零容忍以及加大腐败行为的成本,使违法犯罪份子在政治、经济、精神、自由等各方面都付出沉重的代价,使对搞腐败仍抱有侥幸心理的人能够望而却步。在这种畏惧心理因素的驱动下,党员干部开始在潜意识上达到自我防御,通过“自我”来调节“本我”。这种客观环境作用于主观心理而产生的变化,从而引起主观行为的转变,以达到“不敢腐”的治标效果。其次,通过建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制度体系,来实现对权力、事物、人员的科学管理,使权力运行受到有效地制约和严密地监督,使贪腐分子在主观上产生一种对腐败无望的消极心理,从而取消腐败的念头。借助客观制度环境的严密掌控,不断挤压腐败利益滋生的条件与空间,任何具备理性思维的权力主体都会考量腐败的成功概率,从而在意识上被动地放弃贪腐的欲望,继而达到“不能腐”的更高层级。最后,通过加强廉政思想教育,营造健康的廉政文化,使权力主体自身为避免精神上的恐惧和罪恶感,有意做出心理上的调整,在“不想腐”主观心理的影响下与腐败行为划清界限。如果说“不敢腐”、“不能腐”是一种被动式的心理,那么“不想腐”的心理则更多体现的是个体的主动性。不管腐败条件是否存在,也不管腐败成本有多低廉,当其某种观念、情感或冲动不能被“超我”接受时,腐败行为就不可能发生,是为最高境界。因此,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就像一个金字塔,呈现出层级逐渐上升的趋势。
而从高校场域来看,基于上文中所述高校人员的普遍特点,“三不腐”机制之间的逻辑布局又表现出一定“特殊性”。2012年教育部曾对75所直属高校领导干部的学历背景做过统计:“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占84.1%,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占64.8%,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达到96.8%”。[6]在高校,校领导班子以及各二级学院、机构的负责人普遍都具有高层次的文化知识和教育背景,而邓小平曾指出“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7]因此,从这个主观条件上来讲,高校虽常有“害群之马”,但该群体的整体思想境界、德行修养和法制思维水平依然相对较高,对其进行思想信念的教育和培养理应更为有效。所以,在高校着重“不想腐”机制的构建,更加有利于取得反腐倡廉成果的实效性。基于此,我们认为,在构建高校综合惩防腐败机制时,要紧紧抓住“三不腐”机制之间“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关系,既要遵循党中央的反腐统一部署,也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以凸显高校廉政建设特色。
“根据党的十八大对形势的判断和战略部署,要把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8]首先突出了“不敢腐”的紧迫性和优先性。只有继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以“重拳”出击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才能为“不能腐”机制的研究、制定和检验赢得时间与空间。尽管习近平在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但“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9]因此,高校应继续保持巡视督查机制,加大惩腐治贪力度和强化监督执纪能力建设。
(一)全力配合上级巡视检查,着重加强校内督查监察
“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10]107当前教育部和中央巡视组都已建立了针对高校的巡视机制,作为“两个责任”主体,高校党委和纪委应全力配合上级巡视检查,要做到不抵触、不阻碍、不回避、不阳奉阴违,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及时整改,维护巡视制度的权威性。高校不仅要积极配合上级巡视,重点还要建立高校自纠自查机制。对此,以高校纪检部门为督查主体,根据高校自身发展特点,明确督查定位,突出问题重点,创新工作方法,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高校内部督查机制。要做到对二级学院、行政部门、附属机构等各级单位的督查全覆盖,以查处违反“八项规定”和整顿“四风”为着力点,严肃查处十八大后依然“不收手”的党员和领导干部。针对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干部要重点进行监督,对长期以来高校腐败案件高发的部门、领域和环节进行全方位布控,建立专业化、常态化和有针对性的督查机制。
(二)惩治腐败零容忍,监督执纪有张弛
“2012年以来,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共受理信访举报件2919件且办结率达80%,实名举报单件按期回复率达100%。”[11]说明党的十八大以来高校党风廉政治理力度在不断加强。下一阶段,仍然要继续坚持惩治腐败零容忍,针对发现的“病树”要尽早给予敲打警告,使其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而对发现的“烂树”一定要坚决予以连根拔除,要以猛药去疴的坚决态度、刮骨疗毒的坚定决心、壮士断腕的坚强勇气,在反腐惩治力度上做到满功率,形成触高压线如飞蛾扑火的惩戒态势,营造“不敢腐”的政治氛围。同时,在高校反腐倡廉建设中,纪检部门不仅要铁腕治理腐败违法案件,更多是担负监督执纪的责任。对此,王岐山同志在2015年9月福建调研时强调:“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12]因此,在监督执纪的过程中也要保持张弛有度,以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移交司法机关等强力措施清理净化党员干部队伍,强化“不敢腐”机制;以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柔性手段来增强党纪严肃性,让党员将组织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被动敬畏到自觉遵循。如此,既能惩前毖后,也能“治病救人”,体现出法律与党纪的“双笼合围”优势。
(三)狠抓纪检队伍建设,强化执纪主体地位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为确保高校内部督查机制的有效落实和查处案件的惩治力度,在学校党委的大力支持与领导下,要狠抓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增强高校纪检部门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对此,高校纪检部门应当突出主业、明确责任,下大力气实现“三转”,强化监督执纪主体地位。以治理腐败能力提升为目标,着重培养和加强纪检人员的政治素养与业务技能,促进其监察与办案综合能力的提升,打造一支能严格落实“监督、执纪、问责”之职的高校纪检监察队伍。为将队伍建设落到实处,高校纪检部门可以同所在地的纪委和检察院之间建立长效沟通交流机制,学习地方反腐倡廉工作中办案和督查的丰富实践经验,学习方法技巧,努力创新手段,凸显执纪主体地位,为高校全面保持“不敢腐”高压态势提供坚实的后盾。
反腐倡廉作为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重点在于制度建设,把制度这个“笼子”扎紧扎牢。邓小平曾深刻地指出:“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3]而制度的有效运行,关键在机制。曾有研究表明,高校的廉政制度建设问题主要表现为:制度很多,但执行不够;表面上制度完美,但实际缺乏关键操作环节;制度设定不科学,操作性差;有些制度已经过时但仍在执行。[14]因此,从长远来看,高校反腐重在要科学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加强权力制约和落实制度执行,以建构“不能腐”的预防机制。
(一)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全面构筑制度之“笼”
构建高校反腐制度体系,就是要密织、扎牢权力运行的制度笼子。首先,要加快填补制度体系漏洞。虽然当前高校廉政制度建设的整体水体已大有提升,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出现的腐败利益冲突点和部分潜在的廉政风险尚未能纳入制度的规范当中,一些重要的制度配套机制依然缺位。对此,必须尽快根据新实际建立相关新制度,促进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不断丰富完善。其次,不断完善制度自身建设。一方面,有些制度缺乏详尽的考评细则和科学的量化标准,导致“牛栏关猫”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制度评价的效果反馈往往出现断层,一些旧观念、老标准没能及更替或改进,已经过时的规定和约束条件不再能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形势的发展,导致制度建设出现滞后现象。因此,要完善制度的评定细则、制定科学的量化标准、保持制度的与时俱进,不断调整和完善各项制度。最后,协调制度体系内部矛盾。原教育部部长周济曾讲过,“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明显进步,但制度的集成协调和系统性还有不足。”[15]目前,部分高校反腐制度体系的协调机制通行不畅,不同制度间彼此存在着可能的节点冲突。因而,高校反腐制度建设不能按照“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思维方式,应从“顶层设计”的高度统一规划,力争制度体系建设的兼容性和协调性。
(二)加强权力制约机制,将其关进制度之“笼”
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是高校加强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保障。首先,加大对权力决策机制的约束。要高度重视重大决策制定的规则和程序,加强对高校决策的监督,有效制约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对于重大问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集体决策,明确决策权限、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建立决策考核评价、失误纠错和终身追责制度,杜绝“一言堂”现象。其次,加强权力运行机制的监督。针对基建、采购、招生、科研、人事、财务、后勤等重要领域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管人、管钱、管物、管政策、管项目等权力相对集中的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监督约束机制,防止和限制权力滥用和利益寻租的可能性。同时,把党内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各种监督力量整合起来,畅通途径,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努力实现监督内容和监督领域全覆盖,逐渐形成监督合力。最后,加快权力公开机制建设。要促进高校权力“清单化”建设,推进各领域权力运行流程的公开,做到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切实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促进各项经费开支、财政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等环节的信息公开,形成党务、政务和校务信息公开的完整链条。为确保提升高校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各部门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完善信息公开、电子监督、网上服务等平台。
(三)落实制度执行机制,牢牢锁住制度之“笼”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而有研究表明,当前高校在反腐倡廉的制度执行上主要存在这几方面问题:表面重视建章立制,但执行流于形式;对制度重视和学习不够,普及率低;缺乏按制度办事意识,领导怎么说就怎么办;有选择性地执行某些对自己部门有利的制度;有意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制度;曲解制度原意,以扭曲的方式执行制度。[16]由此可见,高校的制度执行落实情况仍有待改观。反腐倡廉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先构筑好制度体系之“笼”,再把权力关进“笼子”,然而未将“笼子”门锁铸牢,就等于权力在需要的时候可以随时进出“笼子”大门,最终导致权力腐败的产生。“门锁不牢,功亏一篑”,再精美的制度设计,缺少落实与执行,终将为一纸空文。因此,高校反腐必须“要狠抓制度执行,扎牢制度篱笆,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10]127加强对制度执行环节的落实,也是构建“不能腐”机制的最后一道保障,才能有效防止权力偏离正确的轨道,防止正确决策被扭曲和变形。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权力主体倘若在内心和思想上能够自觉地“不想腐”、“不想贪”,腐败的发生机理就能在源头被抑制。但客观来讲,由于“不想腐”是建立在主观基础上一种自我意识的高度自觉,是世界各国在治理腐败中都致力达到的一种高层境界,构筑“不想腐”的思想防线任重而道远。然而,基于高校人员普遍具有较高的教育背景和素质修养这样一个显著特点,应当充分利用这个优势,在此基础上强化领导干部和权力主体的理想信念教育,常补精神之“钙”,牢筑思想之“堤”,着力构建和完善“不想腐”的自律机制。
(一)结合中央专题教育活动,强化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推出“群众路线”、“三严三实”、“两学一做”等一系列学习与实践专题教育活动,为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和作风建设提供了方法论指导。提升高校党员干部的思想境界,就要全面结合与落实中央各项专题教育活动,强化理想信念的培育和着力党性修养的提高,才能使“不想腐”的自律机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习近平曾强调“: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精神之‘钙',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17]因此,高校理应发挥好马克思主义学院等理论阵地的优势,结合中央专题教育活动的内容与精神,把握住高校人员素养较高这一特点,加强高校党员干部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阅读和学习,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来武装头脑,培育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金钱观和幸福观。同时,大力弘扬和传承红色文化与基因,结合各个时期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来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不断强化自己的宗旨意识和公仆意识,并逐步树立起“三个自信”。
(二)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丰富反腐教育活动内容
当前,高校廉政教育工作大部分未能将相关反腐制度纳入常态化宣传教育机制,也不善于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各式廉政文化教育活动。对此,首先可以将廉政教育同校园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将其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廉政教育的传播媒介,在校园文化的理念基础上树立廉政价值观、传承廉政文化传统、培养廉政思想以及养成廉政人格等,将反腐倡廉文化注入到每个高校的特色精神内涵中去。其次,应该努力打造经典的反腐倡廉文化品牌,经常举办一些常态化的实践活动,比如举办反腐倡廉知识竞赛,编排反腐文艺节目演出,观看腐败教育纪录片和参观监狱等各种各样的活动,并保证这些活动的经费支持。同时,还应该充分发挥网络等新媒体的作用,创新宣传机制,扩大宣传阵地,让廉政意识走进生活,潜移默化中在脑海生根发芽,只有警钟长鸣,才能警笛不响。
(三)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增强领导班子“一岗双责”意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根本制度,也是反腐教育机制的制度基础。“党委、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守土有责。”[18]因此,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纪检部门组织协调,各二级学院和下属机构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师生群体支持与参与,继续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强化领导班子的“一岗双责”意识,促进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等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不断推进廉洁校园建设。同时,也要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估体系,建立科学的考评指标,将考核的结果与政治前途和经济绩效进行挂钩,确保公平的职业发展竞争机制。对于测评成绩高、群众口碑好和工作能力强的领导干部要加大奖励的力度,给予通畅的晋升空间,反之则不然。通过这种一正一负形成的鲜明对比,积极引导干部不想去腐,逐渐形成一个清明的政治生态环境,进而达到对“不想腐”机制不断强化的目的。
综上所述,构建高校综合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关键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管齐下,使“三不腐”机制建设同步推进。在深刻把握“三不腐”机制所蕴含的“一般”与“特殊”逻辑关系的基础上,一方面首先要遵循全国反腐统一部署,着重突出“不敢腐”的紧迫性和优先性,遏制腐败进一步蔓延的趋势。继而“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10]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与旧规完善,不断落实制度的执行机制,以形成一个结构合理、内容完善的“不能腐”制度体系,最终逐渐达到“不想腐”的层级,从而使腐败问题能够得到根本性治理。另一方面,高校也要同时着重于“不想腐”机制的构建。通过结合高校自身特色,发挥人员自身优势,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把“不想腐”机制建设始终贯穿于整个综合惩防腐败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从根本上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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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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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 全面从严治党 严明党的纪律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N].人民日报,2015-09-27(4).
[1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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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 荻)
The Research of Constructing the"Afraid、Unable、Unwilling to Corruption"Comprehensive Mechanism of Punishing and Preventing Corruption in Universities
YANG Yang1,HU Jin2
(1.School of Marxism,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Shanghai 200240,China;2.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Party committee,Shanghai 200240,China)
In recent years,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put forward to establish a"Afraid to corruption,Unable to corruption,Unwilling to corruption"long-term mechanism,it has an important significa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nti-corruption in universities.The key and core of constructing the college comprehensive system for punishing and preventing corruption lies in the building of"Afraid、Unable、Unwilling to corruption"mechanism,and follows its"general"and"special"internal logical relationship.Specifically,in adherence to the"three-pronged"principle and according to the unified deployment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to highlight the urgency and priority of"Afraid to corruption"mechanism,then gradually improve the"Unable to corruption"mechanism in order to eventually reach the highest level of"Unwilling to corruption".While making full use of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advantages of colleges to vigorously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do not want to rot"mechanism,and ensure that it always runs through the entire process of anti-corruption in universities.
anti corruption in universities;"Afraid、Unable、Unwilling to corruption";mechanism of punishing and preventing corruption;construction of the party conduct andincorrupt government
G52
A
1008-2603(2017)04-0117-06
2017-04-26
杨洋,男,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胡近,男,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