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不是胡作非为的保护伞
——未成年女生欺凌同学获刑案始末

2017-02-27 08:21
新传奇 2017年48期
关键词:被告人犯罪案件

11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法庭,宣判了一起校园欺凌案。5名犯罪时未满18岁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这一审判结果受到广泛关注。未满十八岁的孩子,为何要对自己的同学下“毒手”?未成年人被判刑的依据是什么?央视对此进行了独家揭秘。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校园欺凌案

花季少女欺凌同学,细节触目惊心

2017年2月28日下午3点到晚上10点之间,北京某职业学院女学生朱某因心情不爽,伙同另外4名女被告人在宿舍楼内随意找到两个被欺凌对象进行殴打、辱骂。

其间,5名女被告人还脱光了一名被欺凌女同学的衣服,让其“叫爸爸”,并用手机拍摄了羞辱、殴打视频,事后还在自己的微信群内进行了小范围传播;其中一名被害人,当天先后被殴打了3次。

值得注意的是,5名被告少女中,有两人是因为曾被朱某带人围殴过,后来因为怕挨打而加入团伙的。5人中,多人曾被学校处分。

案发后,被害人给自己的妈妈打电话。看到女儿脸上和身上的伤口,家长选择了报案,这起校园欺凌事件最终诉诸法律。

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目前仍无法正常生活、学习。此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公诉至法院。

11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判这起校园欺凌案。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庭审现场,5名扎着马尾辫的花季少女低垂着脑袋,背对镜头听取法官判决。据现场记者描述,其中3名女孩一直在哭泣,另外两名则全程面无表情。一名法官看到“一出法庭的门,有一个孩子就开始哼起了小曲儿”。

打人的孩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被打的孩子,从案发到现在8个月时间里,始终是把自己关在家里的屋子里不出来。

判决的第2天,心理专家艾梦瑶在受害人母亲的带领下,推开了那扇关了8个月的门。

在长达2个小时的咨询过程中,艾梦瑶首先通过寻找女孩的兴趣点找到沟通的时机,然后又给女孩讲述了她所了解的有同样经历的女孩的故事,最终让女孩走出了房间。

校园欺凌学生被判刑具有司法示范意义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未成年人法庭法官肖志勇表示,这个案子从事实和证据上来说,属于事实清楚,被告人也认罪,被害人陈述也很明确,证据也比较充分,定罪上不存在什么问题,主要是在量刑上。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案中,校园欺凌恶行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考虑到未成年的因素,没有适用五至十年的上限处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下限内采用了一年以下的从轻处罚,符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近年来,校园欺凌已经成为一个严肃且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和学生之间开玩笑、闹矛盾、冲突打架是不同的。欺凌者的欺凌行为具有长期性、隐秘性、双方强弱关系不对等等主要特征。直接欺凌表现为语言、肢体等方式的攻击,而间接欺凌则是指排斥、孤立、散布谣言等。

肖志勇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不仅仅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同时这个案件里面的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不能光说保护未成年人,她犯了罪,但还是个孩子,不应该判刑,那么对被害人而言,哪来的公平正义?我们怎么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判决表明,未成年人实施暴力伤害,同样不能逃避刑法的制裁。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并不等于不处罚或者免于处罚,实施严重校园欺凌的未成年人同样不能逃避刑法的制裁,应当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具有鲜明的司法示范意义。司法机关要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向全社会普及这样的法律常识:未成年人实施暴力伤害,同样不能逃避刑法的制裁。同时,也要教育和鼓励家长、学生和学校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好学生权益。当然,校园欺凌需要全社会综合治理,仅仅依靠法律的手段也是不够的,但没有法律手段也是万万不能的。

作为主审法官,案件判决之后,肖志勇并没有审理完其它案件之后的那份轻松。她表示,对被告人判刑了,对被害人这边来说,她是不是能体会到法院的良苦用心?对被告人这一边而言,以后她还得跟这帮孩子接触,问问她们怎么想的,是不是真的在修正自己的行为?不能判完了就完了,那等于还是没有达到一个教育力度,这是她当时没有感到轻松的一个原因。

对施暴的未成年人,是不是罚得越重越好

该案判决后,网民“柳随风”评价称:杜绝校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让欺凌者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付出惨重的代价,方能震慑那些欲向弱者伸手的施暴者!

网络上持类似观点的人不在少数,网民纷纷呼吁重罚校园“小霸王”,以期能杀鸡儆猴,遏制校园欺凌现象蔓延。

对这些施暴的未成年人来说,是不是真的罚的越重越好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副主任张宁宇表示,校园欺凌案件的发生,对于双方家庭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个悲剧。用“大快人心”“正义的实现”来形容案件判决,感情色彩过于强烈,不够客观、冷静。

“惩罚一个人不光是为了让他为自己所做的事付出代价,还要教育好他、让他回归社会。

对未成年人案件,处罚不是一味从重就好,当然也不是一味从轻就好,关键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两方面都要考虑。”

张宁宇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件,检察机关对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会提起公诉,对情节较轻或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

“让干了坏事的孩子承担责任这是必须的,但不起诉也不是完全不让孩子承担责任。附条件不起诉有6个月到1年的考察期,如果经过考察期,我们觉得孩子已经改好了,那就确实没有必要再送他进监狱。因为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是世所公认的,送(孩子)到监狱去说不定学得更坏”。

“案底”对未成年人影响有多重要

该案判刑后,有人表示,“有了‘案底’这辈子算是完了”。真的如此吗?事实上,“案底”有影响,但也没那么夸张。

什么是“案底”?通俗的讲,“案底”就是一个人违法犯罪的记录,严格意义上仅指刑事犯罪记录。

经过法院审判定罪的罪犯,包括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和宣告缓刑。

“案底”进档案吗?公民犯罪记录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负责保管,储存于内部网络,只有具备一定级别权限的电脑才可查看,一般不写入个人升学档案和人事档案,如果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党纪、政纪处分的,档案中会间接体现。

犯罪记录会伴随本人一生,假如有人说自己神通广大能消掉“案底”,那他一定是个骗子。

对个人就业来说,有“案底”的人可以说与体制内工作无缘了,入党、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当兵不得报名,即便侥幸考试入围,政审时开无犯罪记录证明照样绕不过去;私企、银行、证券公司中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此外,律师、司法鉴定人员、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等工作同样受限制。

对子女就业来说,不同地区政审标准不一,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的通常不予录用:

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除非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就业时无需向用人单位说明犯罪经历。现实中也有派出所为封存“案底”的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例子。

当欺凌发生时,孩子们该向谁求助

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律师看来,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关注,一个重要的大背景是当前人们对校园欺凌问题的高度关注。

“以往我们更多地用‘校园暴力’,但这两年大家越来越关注‘校园欺凌’这个词。其实从立法的角度来说,两个词没有本质区别,但是从社会理解的角度来说,校园欺凌的范围比我们传统上理解的暴力的范围要宽泛得多,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欺凌,还包括言语、财物、社交等方面的欺凌。”佟丽华认为,这反映人们对未成年人保护关注的范围越来越宽了。

由21世纪教育研究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7)》,对北京市12所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校园欺凌现象进行了调查。调研显示,46.2%的学生有被故意冲撞的经历,有6.1%的学生几乎每天都遭受身体欺凌;40.7%的学生有被叫难听绰号的经历,11.6%的学生几乎每天都遭受语言欺凌;18.6%的学生有被同学联合起来孤立的经历。

佟丽华指出,学校和社会对校园欺凌早期的干预是不够的。“比如这个案子中,有两个孩子本来也是被欺负的,后来变成欺负别人。当一个孩子在校园受到欺凌的时候,他可以向谁寻求帮助,谁的帮助是有效的?是同学、老师,还是家长?”他认为,现在无论是基层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的教师或者学生,对什么是校园欺凌,遇到校园欺凌该怎么处理,依然缺乏了解。

“我们现在关注的案子往往是一些比较恶劣的校园欺凌案件,其实更需要关注的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引发社会关注,但确实给孩子心理带来伤害的一般校园欺凌事件。”佟丽华表示,从学校角度,应该尽快构建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机制,让学校每个教职员工了解什么是校园欺凌,在学生就校园欺凌寻求支持的时候能及时介入。

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应该尽快立法,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2016年11月11日,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9部门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遏制中小学生之间的欺凌和暴力事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一些小学开展了“反校园欺凌”系列教育活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肖志勇表示,对学校而言,学生犯了错,光一直处分是不行的,要加强教育力度,所谓加强教育力度不仅仅是针对这个犯错的孩子,应该有一个大的面的教育,让所有的孩子认识到校园欺凌是不应该的行为,这样才能杜绝一个更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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