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上,与会代表围绕资产追回、国际合作、预防腐败等国际反腐败合作的热点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中方代表介绍了十九大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新部署、新要求,向国际社会表明了中国反腐败的决心。
日前,《中国纪检监察报》1版刊登了一条重要的消息:中央纪委监察部派团出席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在奥地利维也纳,来自缔约国、国际组织等近1600名代表出了席会议,50多个国家派部级以上代表团参会。
从报道的内容来看,在这个重要的会议上,“与会代表围绕资产追回、国际合作、预防腐败等国际反腐败合作的热点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何如此重要?据了解,它是全世界在反腐领域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法律文件,目前有183个缔约国。
这份公约主要涵盖五个方面:预防措施、定罪和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以及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
联合国通过这份公约,也有一个较长的实践过程。在反腐国际合作逐渐成为各国共识后,200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制定一项专门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不久后,一个重要的机构成立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谈判工作特设委员会”。
据相关资料,这个机构从2002年1月到2003年10月共举行了7轮谈判,包括中国在内的一百多个国家参与谈判,最后完成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起草工作。2003年10月31日,《公约》经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
不久之后,我国在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这份公约,2005年10月27日批准公约,2006年1月13日递交批准书,公约于2006年2月12日对我国生效。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从2013年7月开始接受第一周期审议,现在已基本完成第一周期履约审议,将于2019年接受第二周期履约审议。
11月8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崔鹏(图左)率团出席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举行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七届缔约国大会,并发言阐述中国的反腐立场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十分注重开展国际合作预防和控制腐败。中纪委在谈及国际反腐合作和交流时,经常提到这份重要的公约。
比如,今年5月1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称:“要在实践中探索建立标准和规则,强化机制建设,拓宽合作平台,发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用,健全拒绝腐败分子入境、资产返还等合作机制,深化和拓展多边框架下的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用通力合作斩断腐败链条、构筑反腐长城。”
10月13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发文称:“要将反腐败国际合作纳入国家外交战略,借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APEC、G20、国际刑警组织等平台,加强反腐败国际双边和多边合作”。
11月8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崔鹏率团出席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举行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七届缔约国大会,并发言阐述中国的反腐立场。
他表示,近年来,世界各国对我国在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工作方面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崔鹏在会议上也介绍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新部署、新要求,向国际社会表明了“党中央巩固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坚如磐石的决心”。他积极评价《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并主张国际社会应秉持反腐败“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碍”三大原则,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近年来,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国际反腐合作,致力于引领反腐败国际合作新实践,为构建国际反腐合作新秩序提供“中国经验”,不断注入“中国力量”。
中国积极主动深度参与全球腐败治理的步伐也从未停歇。《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北京反腐宣言》等文件的制定和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的设立,使得中国风格的反腐话语体系逐渐形成,国际反腐成就也是硕果累累。在国际追逃追赃中,截止到2017年9月,已从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近3000人。
因而,随着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构建国际反腐新秩序、积极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任重而道远。各国应深化国际合作,共建反腐机制。在政治上尊重主权,不干涉内政,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基础,践行承诺,坚持平等互利;在经济上协同互助、相互支持,加强资产追回等公约机制的建设和创新;在安全上创设平台、促进信任,加强国际话语平台建设,建立高效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在文化上强化共识,求同存异,克服意识形态差异和制度差异,避免文化冲突。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着眼于世界的长远发展和全人类福祉,为推动反腐败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共商共建共享的国际反腐败治理局面定会可期可望。
(《中国青年报》2017.11.9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