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能要求前夫提供经济帮助吗?
【案例】
儿子3岁那年,因家庭生活长期不和谐,我被诊断出精神分裂症。市残疾人联合会确认我为残疾等级为二级精神残疾人。我老公张某于2015年7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公告送达,于当年11月开庭。我缺席审理,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最近,我得知法院判决离婚后,想到自己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我是否可以要求张某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呢?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时,你未到庭,客观上无法向被告主张经济帮助,但这并非意味着其该项权利的丧失,你仍有提出要求张某予以经济帮助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你离婚时无共同财产的分割,而且婚前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仍未治愈。加上你无固定的收入来源,应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因此,你有权要求张某给予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