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睿
(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从抽象到现实:马克思对康德尊严观的超越
刘睿
(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康德和马克思的尊严观分别代表了人类尊严观的两种典型样态。马克思继承更超越了康德的尊严观,完成了尊严观从抽象到现实的转向:尊严的内涵从人生而具有的、平等的普遍尊严转向依赖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挣得的报偿性尊严;尊严的主体从所有理性存在者转向现实社会关系中的主人;尊严的根据从能够摆脱一切感性欲求的束缚仅凭纯粹理性自我立法、守法的自由意志转向具有直接现实性和超越性的自由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实现尊严的基本路径从尊重人性为目的的伦理共同体建设转向生产力的发展与生产关系的变革。马克思的尊严观立足于人的现实性,为全人类享有事实的尊严指出了一条更为有效的路径。
康德;马克思;尊严;抽象;现实
人的价值与尊严是文艺复兴以来西方思想界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对人的尊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他立足于人的抽象理性,提出了极具自由主义特色、并对整个资本主义世界产生了深远影响的普遍尊严。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对人的尊严问题也高度重视,他的整个学说都围绕着实现全人类的尊严而展开。马克思继承了康德尊严观的合理内核,将自由作为人的尊严的根基,但他以现实的人为逻辑起点,关注人在具体社会条件下的报偿性尊严,为无产阶级乃至全人类尊严的实现开辟了另一不同路径。康德和马克思的尊严观代表了人类尊严观的两种典型样态,对当今整个世界都依然有着深刻的影响。目前学界不乏对康德和马克思尊严观单独研究的理论成果,然而很少有人系统地、深入地对马克思和康德的尊严观进行比较研究。与康德的尊严观不同,马克思关于尊严内涵、尊严主体、尊严根据、尊严实现路径的一系列观点,无不体现出他对现实的高度关切,从而完成了尊严观从抽象到现实的转向。把握这一转向的具体表现,对我们更深入、准确地理解康德和马克思的尊严观,进而丰富和完善有关人的尊严问题的理论研究,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同时,这一研究也将凸显马克思的尊严观对当代人的尊严的实现所具有的极为重要的启迪价值。
“人的尊严”意指人作为类相对于自然界其他存在物或人作为个体相对于社会他人,其地位或价值的高贵、庄严、神圣不容侵犯,要求他人与社会对之采取承认、敬重或敬畏的态度。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曾涌现出对人的尊严内涵的多种不同的界定,学界有人依据不同界定的内在共性,采取某一标准将人的尊严概念归纳为不同的类别或范式。比如美国学者Oliver Sensen提出,人类尊严概念包括古代范式、传统范式和当代范式[1]309~311;我国学者韩德强提出,人的尊严可以分为秩序性尊严与普遍性尊严两种形态[2];张容南提出,人的尊严包括古典尊严与现代尊严两大理念[3]。笔者借鉴学界的代表性观点,以尊严的获得条件和本质特征为依据,将人的尊严概念进一步提炼为普遍尊严和报偿性尊严两种基本范式。
普遍尊严主张所有人的人格和权利一律平等,每个个体,无论其身份、地位、性别、年龄、健康、品性等具体情况如何,只要具有正常的理性或人类基因组和生命特征,就具有尊严资格,并应该享有作为人的平等的人格尊严和权利尊严。普遍尊严在本质上将人的尊严理解为一种生而具有的、平等的最高价值,是人类对人格平等不懈追求的反映。古罗马的斯多亚学派曾倡导一种人格平等的普遍尊严,但普遍尊严在古代社会没有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尊严观。自近代以来,随着平等、民主、人权、法治等观念的深入人心,以公民人格和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为基本观点的普遍尊严在西方社会中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报偿性尊严具有两重含义:其一,社会对个体尊严具有奠基、保障、满足和促进功能。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革,个体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将逐步改善,其尊严度也将相应提高。在最理想的社会形态中,全体民众都将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其二,不同个体因在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创造能力、道德修养、事业成就和对社会所作贡献等不同,社会对其满足和尊重(价值肯定、物质分配和荣誉奖赏等)也将不同。报偿性尊严在本质上将人的尊严理解为需要社会和个人后天努力才能挣得的、通常具有等级性和差异性的回报现象,主张奖励成就卓越者。报偿性尊严概念自古代以来就以不同形式存在于人类思想中,一直作为强大动力促使着社会不断为个人提供越来越优越的生活条件,激励个体竭尽全力发掘自身的潜能,从而推动人类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
被学界尊称为尊严大师的康德阐明了普遍尊严的基本内核。他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直接对“尊严”进行了这样的界定:“但是,构成某物惟有在其下才能是目的自身的那个条件的东西,则不仅具有一种相对的价值,亦即一种价格,而且具有一种内在的价值,亦即尊严”[4]443,“规定一切价值的立法本身必须具有一种尊严,亦即无条件的、无与伦比的价值”[4]444。根据这样的界定,尊严即“内在价值”和“绝对价值”。所谓绝对价值与内在价值,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是同一范畴,指不以任何外在结果或用途作为规定依据,自在就是善,不能被取代、被交换,必须无条件得到尊崇的最高价值。康德认为,唯有道德和能够具有道德的人性才是绝对价值和内在价值,具有尊严。因为任何理性存在者都凭借其理性的本性具有道德的禀赋,即承载着人性和道德的可能性,所以都享有平等的尊严资格。我们知道,只要是正常的人,都生而具有理性。所以在康德看来,无论人的财富、身份、成就、职业、地位、品性、能力、性别、年龄等具体情况如何,作为有理性的存在,人都生而具有尊严。这是一种典型的普遍尊严观,这一尊严观对保障人的人格平等以及普遍人权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和康德所阐述的普遍尊严不同,马克思则转向了一种报偿性尊严。马克思虽然没有对尊严进行过严格界定,但可以从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直接使用“尊严”的段落里归纳出其尊严概念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特征。“能给人以尊严的只有这样的职业,在从事这种职业时我们不是作为奴隶般的工具,而是在自己的领域内的独立地进行创造;……甚至最优秀的人物也会怀着崇高的自豪感去从事它……那时我们所感到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的事业将默默地、但是永恒地发挥作用地存在下去,而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热泪”[5]6~7。在这段话中,马克思表明,尊严意味着个体造福社会的行为对“最优秀”和“高尚”的人的心灵触动,也即所引起的崇高的自豪感与他人的敬重感。个体的尊严由其职业活动的独立性(摆脱奴隶般的工具地位)、创造性以及个人为全人类幸福所作的贡献所赋予。“在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人类的较高的属性便已开始发展起来了。个人的尊严、口才、宗教感情、正直、刚毅和勇敢这时已成为性格的一般特点”[6]384。在这段话中,马克思将人的尊严视为历史的形成和发展,是同口才、宗教感情和美德相并列的一种人自身中较为高级的特质。资本主义社会“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7]34;“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8]40。在这里,马克思表明,人的尊严并非自动就是一种至高的、不可交换的价值,而是受社会制度的影响与制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尽管具有交换的形式平等,但工人作为人的价值与其劳动所创造的实物价值成反比,人的尊严沦为可以量化、可以交换的价值。“欧文把这个地方变成了一个完善的模范移民区,在这里,酗酒、警察、刑事法官、诉讼、贫困救济和慈善事业都绝迹了。而他之所以能做到这点,只是由于他使人生活在比较合乎人的尊严的环境中,特别是让成长中的一代受到精心的教育”[9]534。在这段话中,恩格斯把人的尊严与其所生活的外界环境、物质文化条件相联系,认为人的生活自立(没有救济和慈善),生活资料丰裕(没有贫困),自觉守法(没有刑事法官、诉讼),端庄、节制的行为举止(没有酗酒),良好的教育等都是实现人的尊严的必备条件。总之,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人的尊严内涵的基本观点是人的尊严与人的具体“成就”、“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价值”、“荣誉”等相关涉,也即人并非生而具有尊严,相反,人的尊严受到许多现实因素的制约。根据马克思,人的尊严是历史的、现实的、具体的,其实现需要个体和社会的共同努力,要求个体在道德实践中不断完善自身的行为举止和道德修养,要求个体在生产实践中发挥出自身的主体性和创造性,还要求社会为个体提供制度、物质、文化等各方面的支持。
尊严的主体是从实体的角度确定具有尊严资格的对象范围,明确思想家对尊严主体的界定是把握其尊严观的前提。和绝大多数思想家一样,马克思和康德都坚持人应该享有尊严。在康德思想中,理性存在者是尊严的主体,任何具有正常理性的人都享有尊严;而在马克思思想中,历史的主人是尊严的主体,在阶级社会中,只有统治阶级才是尊严的主体,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全人类将成为尊严的主体。
康德认为理性存在者(包括外星上可能存在的理性生命)是,且是唯一的尊严主体。康德在公开发表的文本中,几乎没有直接使用过“人”的尊严,但他曾在不同场合将尊严用于这样一些对象:(1)人性(理性本性);(2)道德(道德法则);(3)人格,即理性的人;(4)符合义务的人格;(5)为了义务而履行义务的道德禀赋;(6)出自纯粹理性的道德概念或哲学;(7)义务本身;(8)数学验证[10]43。其中(1)、(3)、(6)、(8)与人性、理性及其应用或表现直接相关,(2)、(4)、(5)、(7)与道德直接相关。另外,康德还曾明确指出“道德和能够具有道德的人性是惟一有尊严的”[4]443。由此可以总结出,康德将尊严赋予人性、理性和道德。我们可以通过对这三个概念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来从实体的角度把握康德思想中尊严的主体。在康德的文本中,理性概念主要表现为一种为自然立法的认识能力和为自由意志立法的实践能力。人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性概念包括人的动物性以及人的理性;狭义的人性概念是人内在与动物性相对立的部分,等同于理性的本性①广义的人性概念可见《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开端对人性的论述,康德将动物性禀赋、人性禀赋和人格性禀赋都作为人的规定性。狭义的人性概念可见康德在《德性论》中对自我完善的论述——“努力脱离其本性的粗野,脱离动物性(quoad actum[行为上的]),越来越上升到人性”(《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第400页),人性即人内在的超越动物性的成分。康德又曾指出“自律就是人的本性和任何有理性的本性的尊严的根据”(《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第444页),根据这句话可以推出,狭义的人性等同于理性的本性。,主要指设定目的的能力和完全超越感性的自由能力,后者即道德性[10]102,作为受纯粹实践理性规定的善良意志,是绝对价值(尊严),并构成其他一切价值的源泉。所以,道德在本质上是人性的一种高级能力或理性的纯粹部分,人性正因为能够具有道德而同样具有尊严。由这三个概念的内涵可知,道德性是人性或理性的高级能力,人性又等同于理性的本性,因而归根结底,理性是人性和道德性的根基,人性和道德性都发源于理性,理性存在者是人性和道德性的物质载体。因而从实体的角度看,理性存在者是,且是唯一的尊严主体②康德将尊严赋予理性存在者,遗留下非理性存在者,如精神病患者、植物人等的尊严的证成问题。。在此需注意的是,虽然理性存在者是尊严的主体,但捍卫人的尊严并非仅需要捍卫人的理性。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表明,我们还必须捍卫人的生命及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尊严,因为人的生命与身体是理性、人性和道德性的物质承担者。
马克思赞成康德关于每个人都应具有超越外在物质条件的内在尊严,应该被视为目的自身等观点,但马克思将焦点从抽象的理性存在者转向了现实的人。马克思的尊严观乃至其整个学说都以现实的人为逻辑起点,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之中明确地阐明了这一立场:费尔巴哈的错误是“他还从来没有看到现实存在着的,活动着的人,而是停留在抽象的‘人’”[11]519,“我们要谈的前提不是任意提出的,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臆想中才能撇开的现实前提。这些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活动创造的物质生活条件”[11]519。总之,“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11]525。
现实的人不仅具有共同的抽象理性,更具有不同的经济、政治地位。随着将关注的焦点从抽象的人转向现实的人,马克思不再像康德一样仅着重考察人作为类相对于自然其他万物的共同本质,也即抽象的理性能力,相反他注重思考人的类本质和个体本质之间的有机联系,认为人的类本质必须通过个体本质(人作为个体存在相对于同类其他个体的本质)体现出来。马克思给人的个体本质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1]501因为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生存境遇,所以个体的人所面临的社会关系总是不一样,这决定个体的人的社会地位和尊严度也必然不一样。因而在马克思看来,任何超阶级、超历史的普遍尊严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是生产关系。在私有制社会中,只有统治阶级,即历史的主人才是尊严的主体。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人的社会地位的改善仅仅取决于金钱”[12]495,劳动和劳动关系,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友谊、家庭和国家等所有人类联系的自然形式,在根本上都异化为商品和金钱关系。无产阶级被迫只能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存,不仅对生产过程丧失自主权,而且仅能得到维持自己及家人基本生存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超出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因而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在本质上处于剥削和被剥削的奴役关系,无产阶级的尊严处于被否定的状态,只有资产阶级才是尊严的主体,“现在我们知道,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被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9]524。总之,人作为感性的存在者,其尊严度与其所处的物质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到了生产力高度发达,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和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人对人的剥削和压迫才将不复存在,每个人都将获得事实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所有人都将在现实中成为历史的主人和尊严的主体。
尊严的根据阐明尊严的主体高贵于其他万物和应该得到敬重的依据和原因,捍卫或实现主体的尊严也就是创造条件把主体内含的尊严根据充分体现出来。不同的人对尊严根据具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不同的尊严观。文艺复兴时期的皮科在《论人的尊严》一书中提出,人是自由的造物,人的尊严来自于人的形象未被先天地规定下来,而是可以通过道德自律、不断进取而实现自己的完善。康德和马克思继承了皮科的基本思路,都坚持自由是构成人的尊严的根据,所不同的是康德主张的自由是人的自由意志,马克思主张的自由是人的自由活动。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明确指出:“自律就是人的本性和任何有理性的本性的尊严的根据。”[4]444自律简而言之就是意志的自我立法和自我守法,也就是理性超越一切感性欲求,仅以自身的普遍性、一贯性来规定自己的意志,即自由的意志。在康德看来,自然界其他万物都只能服从自然法则、本能、欲望的强制,唯有理性存在者能够用纯粹理性规定自己的意志,从而超越自然必然性的束缚,自行开始因果系列,成为自我决定的道德主体。所以,其他万物都是被自然决定的非自由的存在,唯有理性存在者才可能凭借意志自律成为真正自由的存在者。因而理性存在者具有超越其他万物的崇高与尊严,是绝对价值和至高价值。康德曾在多个场合中阐明了人的高贵性的根源。在《实践理性批判》的结论部分,他给予了这样的总结:“前面那个无数世界堆积的景象仿佛取消了我作为一个动物性被造物的重要性……在这种人格中的道德律展示了一种不依赖于动物性,甚至不依赖于整个感性世界的生活。”[13]221这段话表明,人作为一种动物性的存在是很渺小的,人的高贵性和崇高性的根源正在于其可以依靠理性彻底超越内在动物性(自然规律的束缚)而自我立法、守法,即具有自由的意志,因而人只有作为理智的存在,也即道德的存在,才具有尊严。
马克思也坚持人具有高贵于自然它物的尊严,但他认为人作为类高于动物的本质并不是抽象的纯粹理性或道德性,而是人的自由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这构成人尊严的根据。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了关于人的类本质的著名论断:“种的类特征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征”[14]57。自由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也就是实践活动。在马克思看来,动物只能依赖于本能生活并受自然规律的束缚,其生存方式是被动的、重复的、无创造性的。人的基本生存方式和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人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通过实践活动,有意识、有目的地把自己内在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于客体,不断变革客观物质世界,从而使主体客体化、客体主体化,不断打破自然界对人的束缚,使人获得现实的自由。因而实践活动不仅具有感性的特征,更具有创造性特征。实践的过程和结果都彰显了人的主体性、自由性和超越性,构成人高贵于自然其他动物尊严的标志。
实践的基本形式是物质生产劳动,马克思赋予劳动类似本体论的特征。他继承了斯密和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主张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同时他还继承了黑格尔把劳动视为现实本身的存在法则这一观点,主张劳动是人在世界中存在的具体完成,通过劳动,人完成其自身的存在,成为他自己和为了他自己,人就是自己劳动的结果。在马克思看来,劳动本身是人的生产力量的发展,借理性和美的规则来创造世界。通过劳动,人利用自然创造了这个世界;劳动是活的和创造性的火焰,不仅赋予自然万物以灵魂、生命,而且使人的潜能得以苏醒;通过劳动,人内在可支配的力量得以发挥作用,人不仅超越了自己,还达到人性的更高台阶。当人理解并创造性执行其劳动,并且以他自己的形象和相似性来重造自然的时候,劳动的地位取代上帝的地位,其尊严得以充分确立。总之,劳动是创造世界的唯一真正的原则和世界意义的唯一源泉,是目的自身,构成人类尊严的根据[15]。
自由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不同于人的自由意志之处就在于人的生命活动总是只能在各项具体的现实条件中展开,并总是离不开和他人的分工合作。当个人在社会中的基本生存方式,即劳动,丧失了其应有的自由性时,个体就丧失了自己作为类的本质,从而丧失了作为人本身的尊严。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尽管无产阶级拥有法律的平等和普遍人权,但他们对劳动资料、劳动过程、劳动对象和劳动产品都没有自主权,因而无产阶级及其劳动都处于远离其类本质(自由)的异化状态,也就丧失了作为人的尊严。即使“强制提高工资(且不谈其他一切困难,不谈强制提高工资这种反常情况也只有靠强制才能维持),无非是给奴隶以较多工资,而且既不会使工人也不会使劳动获得人的身份和尊严”[11]167。也就是说,只要工人的劳动丧失自由性,即使福利待遇有所增加,也丝毫不能改变工人丧失尊严这一状况。马克思在这段话中十分明确地提出了自由的劳动是人的尊严的根据与源泉这一观点。
实践活动作为人的类本质,不同于理性思维活动的地方就在于其直接现实性。总之,在马克思看来,人之所以应该具有尊严,并不是由于人的意志具有抽象的自由可能性或人所具有的道德性,而是由于人的基本生存方式的自由特征(创造性和超越性)。我们判断一个现实的人是否事实上享有尊严也不能仅看其自由意志的可能性是否得到法律的平等保障,即是否享有普遍人权,而是要看其基本的生存方式,即其职业劳动是否具有自由的现实性。根据这一判断标准,在阶级社会中,只有统治阶级才具有人的尊严,被统治阶级则都丧失了人的尊严。
人的尊严以人的自由为根据,但正如卢梭所说,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现实中各种主客观因素都可能使人沦落到动物或工具性的地位,从而危及人的自由和尊严。因而人的尊严总是一个需要得到捍卫和实现的对象。康德将捍卫人的尊严作为其道德哲学的中心任务,并通过人性公式提出了捍卫人的尊严的定言命令:“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目的,绝不仅当做手段来使用。”[4]437此公式被学界简称为“人是目的”。康德把人是目的视为德性论的至高原则[16]408,同时也将之作为国家和公民之间关系正当性的准则[16]357。人性公式构成康德捍卫和实现人的尊严的基本原则与路径。
在康德看来,人高贵于动物最根本的标志是人性的自由特征,捍卫人的尊严也就是捍卫人的自由。康德将人的自由分为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在人的内在领域,人性的自由表现为人运用理性摆脱动物性本能和激情的强制仅按道德法则行事的趋向,即德性;在人格交互关系领域,人性的自由表现为摆脱他人任意的强制设定目的的能力,即自我选择、自我设计、自我实现等能力。与此相对应,实现人的尊严也有两条基本路径:其一,在人与自我的关系中,以人性为目的自身要求促使人的德性的提升,以捍卫人的内在自由;其二,在人与他人的关系中,以人性为目的自身要求平等保障人格在交互关系中的正当权利,以维护人的外在自由。“人是目的”作为道德的定言命令,其蕴含的基本要求不仅赋予道德自律的神圣性,也为人格平等和普遍人权的制度保障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实现了传统的道德诉求和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机结合。直至今日,这一尊严原则在思想界和人类社会实践中都依然有着深远的影响,任何研究人的尊严问题的理论工作者都很难绕过康德的目的论尊严观,“人是目的”也构成当今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保障人的尊严的哲学基础。
但“人是目的”是纯粹实践理性为人的意志所颁布的可普遍化法则,实现这一理念在根本上依赖于人自身的理性力量,在康德的思想中,抽象的纯粹理性、自律(善良)意志是实现人的尊严的前提。但根据康德本人的观点,自由属于人的本体领域,不能在经验中被认识,人虽然具有对道德律的意识,但在实践中并不一定按照道德律来行事。因而我们并不能证明和保证经验中的人总是能够按照纯粹理性制定的道德律(人是目的)来行事。这样,人性被当作目的自身的伦理共同体,即人的尊严得到普遍的实现这一目的王国(尊严王国)更多只能作为一个理想而存在。正如Victor J.Seidler在《康德,尊重与非正义——自由主义道德理论的局限性》一书中所批判,在康德看来,尊严只与“理性的我”相关,只是个人面对道德法则的事情,人仅寻求运用理性来控制我们的生活,保证自身的自由。康德的尊严观将个人从家庭背景、性别、社会地位、历史与文化等具体因素中抽离出来,将个人的道德失败仅看作个人的选择、决定或意志薄弱的结果。这既无助于尊重个体内在的独特本真情感,也无助于诉求社会关系的变革来改变弱者被漠视的现状,即无法阐明在一个不平等的现实社会关系中如何实现个体尊严的平等[17]94~100。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继承了康德自由和尊严观的精华,同时也继承了其抽象性和形式性。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直接批判了康德道德哲学的抽象性和理想性,指出康德只谈善良意志,哪怕这个善良意志毫无效果也心安理得。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恩格斯也批判了坚持康德抽象理性传统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将一切诉诸理性法庭的做法:“思维着的知性成了衡量一切的唯一尺度。那时,如黑格尔所说的,是世界用头立地的时代。”[9]523马克思主张个人不仅要通过道德完善,更要通过造福社会的创造性劳动来实现其尊严,他也高度重视社会对个人劳动自由的保障和尊严实现的奠基作用,并将社会变革作为人的尊严实现的基本路径,从而将人类的解放和尊严的实现路径从个人的意志纯化与磨砺转向社会的发展与支持,从理想的人性天国着陆于现实的大地。
在马克思的思想中,人的尊严受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历史环境的制约。正如我国学者李怡所总结:“作为人的尊严体现形式的各种权利,也都是以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一个社会的人的尊严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取决于这个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发展水平。”[18]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劳动不再是谋生的手段,而是个人的需要,生产者将感到自己就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能在其他人对自己产品的使用中体验到直接的快乐。通过劳动生产者满足了人的需要,使人的本质客体化,并获得与另一个人的本质相联系的对象,产品的接受者也将生产者认知和接受为他自己存在的完成。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劳动本身已经变成生成的绝对运动,恒久超越所有已经生成的东西,被解放的人的活动将取代上帝的创造性,全人类在现实中都将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在马克思看来,向共产主义社会迈进,实现整个人类的尊严,必须变革资本主义社会。当人生存于物质资料严重匮乏和恶劣的环境中,将可能被迫在“求生存”的本能和“追求自由”的高贵二者之间进行选择,而前者的力量总是极其强大的。所以实现无产阶级乃至全人类的尊严首先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必须创造新社会的物质条件,任何强大的思想或意志力量都不能使他们摆脱这个命运”[19]332。其次,必须进行社会制度的革命,消灭私有制,确立公有制。因为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是无产阶级丧失尊严的根源:“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即一切社会贫困、精神屈辱和政治依附的基础。”[20]16但剥削阶级总是不甘心退出历史的舞台,无产阶级必须自觉地进行阶级斗争才能建立新的生产关系,实现自身的尊严,“工人又只能在两条道路中选择一条:或者屈服于命运,做一个‘好工人’,‘忠实地’维护资产者的利益(这样他就势必要变成牲口),或者起来反抗,尽一切力量捍卫自己的人的尊严,而这只有在反抗资产阶级的斗争中才能做到”[11]433。总之,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尊严的实现在根本上与物质资料的生产水平及生产活动自由性的社会制度保障紧密相关。正如Philip Hodgkiss所指出:“马克思对预示私人生活和人际关系的道德领域没有论述太多……他不思考屈从于另一个人的武断的意志的问题,马克思的自由以涉及一种从剥削的社会关系解放的概念得到更宽泛地界定。他似乎忽略了绝大多数尊严的根据。但我们可以相当确定,他认为如果没有公共生活领域的尊严,不可能有私人生活领域的尊严。”[21]
康德的尊严观立足于人抽象的理性。根据康德,所有人作为理性存在者生而具有的自由意志的可能性(道德性)使人成为至高价值和尊严的主体,享有平等的尊严资格。实现人的尊严的基本路径是构建将人视为目的自身的道德共同体,意志自律、人格平等和普遍人权等构成其基本要素。康德的尊严观为个人对自我的道德完善义务和社会对个人的人格与权利尊严的保障义务提供了哲学依据,但康德将实现人的尊严奠基于人抽象的纯粹理性和程序正义的法治,这使他所要保障的尊严更多具有理想和形式的意义。马克思的尊严观立足于人的现实性,为无产阶级乃至全人类享有事实的尊严指出了一条更为有效的路径。根据马克思,人因其生命活动现实的创造性和超越性而成为尊严的主体,人的尊严的实现依赖于个人和社会的共同努力。马克思的尊严观启示我们,在当今时代,个人不能消极等待外界的恩赐来实现自身的尊严,而是必须在道德实践中不断完善自身的行为举止和道德修养,在生产实践中发挥出自身的主体性和创造性,通过自主性劳动来创造自己和世界,尽其所能为社会作贡献。同时,个人尊严的实现需要社会提供制度、物质、文化等各方面的支持,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对人的劳动自由的保障和尊严的实现具有奠基性作用。所以社会不能仅依靠个人抽象的意志自律和形式公平来实现人的尊严,而是必须立足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生产关系的不断完善来为个人享有事实上的自由和尊严奠定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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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11;B516.31
A
1001-4799(2017)06-0049-07
2017-03-1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0CKS028
刘睿(1975-),女,湖北大悟人,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伦理学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责任编辑:黄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