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整体主义还是平等主义

2017-02-26 14:39吴迪
关键词:鲍姆城邦亚里士多德

□吴迪

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整体主义还是平等主义

□吴迪

对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解读,衍生出当代西方学界两个主要的派别:整体主义和平等主义。整体主义的代表人物丹尼斯·麦克利对以玛莎·努斯鲍姆为代表的平等主义进行批评。麦克利认为努斯鲍姆没有重视比例平等、对分配概念的理解存在偏差且轻视了亚里士多德的共同善观念。平等主义从经典文本出发进行辩护,指出亚里士多德对公民理性平等的强调和对原初平等的本体论预设,表明了亚里士多德的平等主义倾向。

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整体主义;平等主义

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是伦理学和古典政治哲学研究的重要议题,其分配正义思想集中于《尼各马可伦理学》(以下简称《伦理学》)与《政治学》两个经典文本之中。当代西方学者从文本出发,试图阐明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观的基本主张。在分配正义与城邦正义、分配正义与个体善、分配正义与共同善等核心议题上的分歧,形成了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思想研究的两个主要派别:整体主义和平等主义。整体主义的当代代表人物丹尼斯·麦克利(Dennis Mckerlie)主张分配正义与共同善密切相关,且贯穿于城邦目的之中[1];平等主义的当代代表人物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主张城邦的分配应基于每一公民平等的生命价值,共同善由每一公民的幸福所构成[2]。本文试图通过评述整体主义对平等主义的批评、平等主义基于经典文本的辩护以及两种主张之间的反驳和回应,理解整体主义与平等主义二者的基本主张和关键分歧,推进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思想的研究。

一、两种解读:整体主义与平等主义

对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理解,往往结合《伦理学》与《政治学》展开。《伦理学》有关分配正义的讨论集中于第五卷第3章,《政治学》有关城邦正义与共同善的论述集中于第三卷9-13章。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共同善(common good),认为城邦必须以促进善德为目的[3]1280a30-31,1280b7。在《伦理学》中,因为分配正义关乎共同财富的分配[4]1130b30-32,因此,分配正义是一种城邦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分配正义是一种按比例的分配(proportional equality),两个人以及两份事物之间要有相同的平等,只有保持这种平等关系,才能说分配是正义的。《伦理学》中,由于这种分配是一种几何上的分配,因此,只有依据既定的分配原则,保持这种比例不变,才能够保证分配的正义。《政治学》涉及的是城邦以及公民的具体分配,亚里士多德的初衷是将伦理学的原则应用到实际政治生活中,然而因为这种实际的分配是城邦内部的分配,必须要对城邦本身做出解释,这就使得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的某些观念发生了变化,至少让学者们感到某些不同。

关于分配正义与共同善,学者们针对两篇文献中的不同表述,提出了各自的理解。其主要包括两个派别:一方是以麦克利和罗斯(W.D.Ross)为代表的整体主义,另一方是以努斯鲍姆和密尔(John Stuart Mill)为代表的平等主义。努斯鲍姆认为,亚里士多德的核心观点体现在《政治学》中。对城邦善的分配应基于每一公民的生命价值,由于生命是平等的,因此必须保证每一公民都获得自己的幸福,共同善是由每一公民的幸福所构成[2]。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观从公民的生命平等出发,将公民的个体幸福应得作为分配的基础,强调个体善优先于城邦共同善,强调共同善内在于个体善之中。与此不同,麦克利认为,亚里士多德实际上同意城邦是一个有着自身善的实体,分配本身也有其独立价值,并由此成为共同善的组成部分,因此,共同善是优先的,并内在于城邦目的之中,亚里士多德的核心观点体现在伦理学中[1]。藉此,麦克利认为亚里士多德是一个整体主义者。整体主义的分配正义观从城邦目的出发,强调城邦自身善的独立价值,强调共同善的优先性,主张分配正义内含于城邦共同善之中。在分配正义的解读上,是否有独立存在的共同善,共同善是否超越个体善,是整体主义与平等主义的关键分歧之一。

分配正义是亚里士多德思想中颇具争议的部分。以努斯鲍姆为代表的对平等主义的解读似乎是一种更为现代的观点,它与罗尔斯对分配正义的认识有相似之处,即更加重视建构性的理论模型,并从中找到作为公平(平等)的正义。如努斯鲍姆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的几何式的比例分配出发,提出个体公民幸福的优先性以及平等性;而罗尔斯则从康德的先验理性出发,在无知之幕中,找到平等的基石。与此不同的是,以麦克利为代表的整体主义观代表了一种较为传统的理解。一直以来,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都被纳入其政治学的体系中,对政治生活的讨论才是最为根本的,才是最终的目的,因此,对“城邦是一个有自身善的实体”的认识,从来都能得到较为普遍的认同。

二、整体主义对平等主义的四点批评

整体主义的代表人物丹尼斯·麦克利认为亚里士多德实际上持一种整体主义观。通过分析《伦理学》“正义”一章与《政治学》第三卷,麦克利主张将分配正义与城邦的共同善联系起来。他认为分配正义与共同善由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贯穿起来,分配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中占据主要地位,城邦正义的讨论也是伴随分配正义进行的。具体来说,其包括三个方面:(1)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正义”一章中,区分了普遍正义(general justice)与特殊正义(particular justice);同时,指出普遍正义包括所有的特殊德性,而特殊正义(包括分配正义、矫正正义与交换正义)是其中一种特殊德性。普遍正义与共同善有关,分配正义包含有特殊德性。因此,如果普遍正义与共同善相关,分配正义也与共同善相关。(2)《政治学》中,通过第三卷9-18章中对各种不同政体的考察,亚里士多德提出城邦的目的在于生活得好、在于获取幸福。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统治者依据共同善对一般善进行分配。(3)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贯穿着一种目的论,即有其预设的某种善在其中。这种善在《政治学》中即是城邦的共同善,是促进城邦公民的善德,因此,《伦理学》中按照比例的分配,其分配标准不是民主制的自由身份,不是寡头制的财富,不是高贵的出身,而是贵族制下的德性[4]1131a29-30。亚里士多德在这种几何式的分配中预设了某种目的。两个人 A与 B,两份事物 a与 b。A与 B的比值永远等于 a与 b的比值[4]1131a21-23,1131b4-5A。A与B的比值反映在两个人善德的不一致上,由于这种善德的不一致,使得两人所占有的份额也应有所区别,同时,所占份额的比值也应具有同样的比例。

从《伦理学》到《政治学》,这种以德性作为配得标准的要求就直接过渡到城邦之中。城邦作为分配的场所,其场所精神即德性,城邦正义的分配也依照德性来进行,因此,城邦的自身善-德性-共同善,与分配本身的价值——德性是一致的。从这个方面来看,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与政治学并没有严格的割裂,乃是由其目的论贯穿起来的。因此,麦克利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具有整体主义的特征。对于努斯鲍姆的平等主义观点,麦克利的批评主要集中于四个部分。

第一,努斯鲍姆的论证较少涉及分配正义的部分,她并未重视《伦理学》中有关比例平等的论述。努斯鲍姆的平等主义观是从《政治学》第三卷有关最优政体的研究中得到的。努斯鲍姆的错误理解在于她只将比例平等运用到一种特殊善,即政治权力的分配之中。从《政治学》的最优政体出发,努斯鲍姆认为亚里士多德赞成这样一种观点,即优良城邦中的公民在德性上是大致平等的,因此,从德性出发,公民本质上具有平等性,优良城邦必须以实现每一公民的幸福为基础。这是努斯鲍姆平等主义主张的来源。

第二,努斯鲍姆对分配(distributive)概念的理解存在偏差。努斯鲍姆的错误在于她引入了后果主义的观点,即从分配的可能后果出发,推测亚里士多德的主张。努斯鲍姆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观来自人人自由平等的观念。在《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通过批评民主制与寡头制,提出财富、出身、自由身份等均不能作为分配依据,因为这些东西是既定的,如果按照这些来进行分配,只会固化这种不平等的关系,因此,亚里士多德才提出按照德性进行分配的原则。又因为德性是每一公民都具有的,能够作为平等分配的依据,据此,努斯鲍姆提出了平等主义的理解。

第三,努斯鲍姆引用《政治学》中对优良政体的一段阐释来表明自己对平等主义的理解。“这必须是一个能使得人人(无论其为专事沉思或重于实践的人)尽其所能而得以过着幸福生活的政治组织。”[3]1324a23-25努斯鲍姆认为,亚里士多德强调了“人人”(hostisou,each and every),因此,城邦必须尽其所能帮助每一个公民实现幸福。麦克利的批评是:努斯鲍姆从这段话中找到了城邦的目的,却没有找到亚里士多德的共同善,因此,努斯鲍姆实际上是在佐证自己平等主义的理解,而忽略了亚里士多德共同善的主张。如果按照努斯鲍姆那样去解读,鉴于功利主义者也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者的主张似乎和努斯鲍姆的主张相似,然而,功利主义却无法真正保证每一个人的幸福。努斯鲍姆的平等主义解读将亚里士多德看做一个完美主义者(maximizing perfectionist),这种理解显然是有偏差的。

第四,努斯鲍姆试图通过举出奴隶与公民的例子,说明亚里士多德是允许各种不同人的善进行交换,同时,亚里士多德的优良城邦是希望每一个人都获得幸福,因此,亚里士多德会倾向于最少受惠者的幸福。麦克利认为,努斯鲍姆对城邦公民的认定存在误解。亚里士多德的城邦是公民的城邦,是排除奴隶的城邦,因此,对于非公民的幸福,亚里士多德是不关心的,他更关心公民的幸福。显然分配正义以及比例平等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努斯鲍姆认为,在提升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以及给已经拥有幸福的人更多的利益两个方面,亚里士多德更倾向前者,因为后者看起来才是完美主义者。麦克利的反驳是,如果在帮助一个人活得幸福,与帮助一个人将其幸福从较低层级提升到较高层级,亚里士多德将会选择后者。显然麦克利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是有层级的。这一点可以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第十卷中幸福观的转变看出[2]。

三、平等主义对整体主义批评的两个辩护

作为当代整体主义观的代表人物,麦克利批评以努斯鲍姆为代表的平等主义没有重视比例平等、对分配概念的理解存在偏差且轻视了亚里士多德的共同善观念。对麦克利的上述批评,笔者尝试从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和《伦理学》两个文本出发,为平等主义的基本主张辩护。

整体主义主张分配正义与共同善密切相关,二者共同贯穿于城邦目的之中,因而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具有整体主义的特质。来自《政治学》的第一个辩护指出,城邦目的本身蕴含着平等主义的要求。整体主义批评平等主义未重视分配正义的思想,而是从城邦正义出发,在公民个体的平等价值中提出平等主义的判断。来自《伦理学》的第二个辩护指出,分配正义蕴含着平等主义的思想。

来自《政治学》的第一个辩护。城邦目的蕴含着平等主义的要求。《政治学》第三卷第6章提道,在研究城邦政制之前,需要研究城邦存在的目的。亚里士多德区分了城邦组织的三种目的:(1)单纯为人类的生存——军事和经济生活;(2)进一步为满足人类乐于群居的自然性情——经济和社会生活;(3)以政治机构协调各人的功能,导致人类优良的生活——道德生活。亚里士多德指出:“就我们各个个人以及社会全体来说(individuals and society as a whole),主要的目的就在于谋求优良生活”[3]1278b24-25。因此,道德生活,或者说政治生活,是人类最高层次的生活,城邦的最高目的就在于谋求公民的优良生活。这是整体主义也同样认可的目的论。因此,按照这种理解,共同善是城邦的最高目的,即谋求优良生活。

然而,有一点必须看到,亚里士多德强调了“就我们各个个人以及社会全体来说”,这是一个前提,最高目的必然有一个本体(主体),在亚里士多德这里,包括各个个人以及社会全体,或者可以认为,这里的社会全体是由各个个人所组成的。此外,从城邦组织的三种目的来看,道德生活乃是最高的目的。亚里士多德也认为“城邦不应为生活而存在,实在应该为优良的生活而存在”[3]1280a30-31,如果是前者,奴隶和野兽也能够组成城邦,正因为他们没有自由意志[3]1280a34。因此,只有公民才能够组成城邦,并以“优良”生活为目的。从亚里士多德对公民与奴隶、野兽的区分来看,公民,即目的本体(主体)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两点,即自由意志与幸福生活。自由意志在先这种提法,显然受到古希腊逻各斯 (logos,Nous)传统的影响。亚里士多德,乃至苏格拉底、柏拉图的传统,都可以从逻各斯理性那里找到平等主义的源头。公民因为理性平等,继而获得平等的幸福追求,城邦目的就建立在这种个体主义的幸福之上。至此,共同善也就能够理解。从城邦目的到目的主体,再到主体的自由意志,进而找到亚里士多德的平等主义倾向,这是第一个辩护。

来自《伦理学》的第二个辩护。分配正义蕴含着平等主义的思想。以麦克利为代表的整体主义对努斯鲍姆的一种批评是,她并未重视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思想。这种批评有失偏颇。《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指出“在不平等与不平等之间就显然存在一个适度,这就是平等”[4]1131a10-11,“公正包含两种意思,即守法与平等”[4]1130b9-10。“公正也是一种适度”,“公正必定是适度的、平等的”[4]1131a15-16。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包含有两个要素,即适度与平等。适度是一种中道(mean),即在过与不及之间取其中,又因为正义是一种特殊的德性,它的两个极端是同一个。作为特殊正义之一的分配正义,则是两种不平等中的平等。亚里士多德用比例平等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两种不平等即是没有控制好A与B、a与b的比例关系,致使二者出现偏差。这里,可以将平等与适度(中道)等同起来。中道即保持原有的状态,A与B的比例关系,a与b的比例关系,均没有变化,或者说在外在的变化中保持基本的不变。

以上例子可以看做是一种罗尔斯式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表达。所谓不平等,是对这种状态的破坏,即不公正的人占用了过多好的东西,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人占用了更少的东西[4]1131b19-21。这里是将一种既定的平等打破了,所以,亚里士多德说这是不平等的,背离了比例,也是不符合分配正义的。由此看出,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观中必然有一个预设的前提,否则无法解释这种几何式的理论建构。我们能够比较容易理解的是,努斯鲍姆对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观来自人人自由平等的观念。正因为需要保持平等,需要达到中道,因此,必然有一个原初的平等(original equality)存在,这就是亚里士多德平等主义的预设。每一公民生而平等,在德性上是平等的,因此,都享有平等追求幸福的权利,同时,也应在城邦国家中得到优先保障,城邦的共同善也就由以产生。从分配正义与比例平等到比例平等的前提考证,从而得到原初平等的假设,进而找到亚里士多德平等主义的倾向,这是第二个辩护。

四、对平等主义辩护的可能反驳及回应

面对整体主义的批评,平等主义能够从《政治学》和《伦理学》两个经典文本出发,论证城邦目的蕴含着平等主义的要求,分配正义蕴含着平等主义的思想,为平等主义的主张进行辩护。针对以上的辩护,整体主义的反驳可能来自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种最普遍的反驳认为,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区分公民、奴隶和野兽,从开始就带有反平等的倾向。批评者会认为,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本身带有较为浓厚的阶级色彩。这种反驳是一种较为现代的认识,是用现代的平等观反对亚里士多德的平等主义。可以认可的是,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讨论如何做一个有德性的人,如何过幸福的生活;他的政治学讨论如何做一个好公民,如何建构一个良好的城邦。因此,他的理论体系已经排除了奴隶与野兽,他的分配的对象指的是公民,或者说城邦公民。这一点必须明确。这种区分源于亚里士多德对人的定义,他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理性是人区别于他物的属性,只有城邦公民才具备这一特征,因此,只有公民才是值得为之谋求好生活的对象,奴隶与动物都不是。笔者认为,对于亚里士多德平等主义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公民理性能力的认识基础之上。正因为这一点,才能够说亚里士多德本质上是一个平等主义者。

第二种可能的反驳认为,在《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建立在比例平等之上,同时也强调分配正义的中道。比例平等作为一种理想型,并不存在,中道也只是目标靶心,分配正义是找寻靶心,却无法真正命中靶心。批评者会认为,分配的实际情况是复杂的,正如瞄准靶心的过程有较大的偶然性,因此,不能认为存在原初状态或者原初的平等。不平等是实际存在的,必须从经验事实出发。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也是从经验出发的建构,是超越现实的建构。笔者认为,这种反驳认同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建构性,但存在对建构前提的分歧。这种反驳的问题在于,亚里士多德的建构性理论确实来自对城邦政制的考察[5],至少在城邦政制的选择上,亚里士多德是有这种考量的。然而,任何一种建构性的理论,尤其是亚里士多德用几何学所描述的这种比例平等,必须有一个本体论前提,否则就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这种本体论的承诺,即对城邦公民自由平等的预设。同时,由于存在这种预设,对平等—中道的追求,就是自然而然的。在繁杂的现实面前,在诸多的不平等的事实面前,确立平等与适度就是必要的。因此,和众多理论一样,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也必须有本体论支撑,而公民自由平等的预设,就是其理论的本体论承诺。正因如此,才能够说亚里士多德具有平等主义的倾向。

在以上的两种反驳中,第一种反驳比较具有代表性,这种观点本质上是一种较为现代的认识,其误区在于未能区分亚里士多德的平等主义与现代的平等观。第二种是对平等主义的辩护的直接反驳,其误区在于只看到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实证主义传统,未能认识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本体论预设。

五、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整体主义代表人物麦克利与平等主义代表人物努斯鲍姆对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分歧,指出整体主义对平等主义的批评。同时,从经典文本出发,笔者尝试为平等主义的主张进行辩护,试图维护这种解读。其一,由于亚里士多德尤其重视公民的理性与自由意志,因此,可以找到亚里士多德对公民理性平等乃至平等主义的基本倾向。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其《政治学》中。其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与伦理学中分配正义部分直接相关。对分配正义,尤其是比例平等与适度中道的解读,找到了亚里士多德的本体论承诺,即在不平等的现实中预设了一种原初平等——公民的先在的自由平等,由此,佐证了亚里士多德的平等主义倾向。

[1]Martha Nussbaum.“Nature, function and capability:Aristotle on political distribution”, Oxford Studies in Ancient Philosophy,1988:145-184.

[2]Dennis McKerlie.“Aristotle’s Theory of Justice”, South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 2001, 39(1):119-141.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4]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5]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日知、力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Aristotelian Distributive Justice:Holism or Egalitarianism

WU Di,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n Aristotelian distributive justice results in two main factions:holism and egalitarianism.Dennis McKerlie,one of the representatives of holism,criticized Martha Nussbaum’s interpretation as an egalitarian.McKerlie argued that Nussbaum did not attach enough importance to the Proportional equality and Aristotelian Common good,as well as a deviation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 of distribution.The defense of egalitarianism is that Aristotle’s emphasis on the rational equality of citizens and the ontological presupposition of primal equality show Aristotelian egalitarian tendencies.

aristotle;distributive justice;holism;egalitarianism

B502.233

A

1671-7023(2017)06-0060-05

吴迪,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2017-01-10

责任编辑 吴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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