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瓜群众”也要理性围观

2017-02-25 06:43吴丹红
环球时报 2017-02-25
关键词:控方伤情创口

吴丹红

刑事案件奉行的侦查秘密原则,使很多案件原本只在公开审判之际才会接受社会舆论的检验。然而,随着媒体生态的演变,越来越多的案件从发生之初就进入普通大众的视野——这既带来舆论监督的积极力量,同时也蕴含着世俗意见与专业意见之间的冲突。

前不久,在云南丽江旅游的董女士在一家烧烤店被一群男子殴打,导致面部等多处受伤引发普遍的关注。日前,董女士的伤情鉴定意见出具,为轻伤二级。包括董女士在内的很多人疑惑,脸上那么大的伤口,怎么只算轻伤二级呢?

“伤情鉴定”本身是按照国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判定的,法律意义上的轻伤与日常民间表述的轻伤,其实意义并不相同。“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笔者所在的鉴定中心的同事表示,损伤能够达到轻伤二级是鼻骨粉碎性骨折、面部创口或疤痕单条长度4.5cm以上6cm以下、面部累计创口或疤痕6cm以上10cm以下。专业人士并不认为董女士的鉴定存在什么问题,他们理性而严谨地表述,隔离了当事人或围观群众的情绪。

类似情况还发生在另一起舆论关注的案件中。加拿大华裔青年孙鹏2015年在温哥华遭绑架及杀害案,经控辩双方商讨后,原本被控一级谋杀的被告张天一承认罪名较轻的误杀罪,以及获撤销一项对尸体不敬罪,于近日被判监14年,也引发很大的争议。

很多人质疑,认为被告人应该是故意杀人,而不可能是误杀,这样裁判有放纵罪犯之嫌。但作为刑事诉讼法专业的学者,我认为犯罪主观意图的指控,会受到相关证据是否充分的影响,如果被告人不承认,证据不足,控方是会跟他进行“辩诉交易”,退而求其次。辩诉交易就意味着以被告人认罪换取降格指控。

如果不了解辩诉交易产生的背景以及个案中的控方证据情况,不了解外国刑法中的一级谋杀和误杀对证据的要求,自然无法理解这样的判决结果。站在舆论场中,对不同社会、不同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个案进行比较,要特别谨慎,因为非专业意见往往意味着偏见。

就像很多人评价杨振宁,只能从他的个人感情生活、娱乐八卦上去进行道德评判,而完全不懂他作为现代物理学大师所作出的贡献。对自己不懂的领域进行评价,很容易以感情、情绪、成见代替理性、逻辑和客观。而一旦这种众声喧哗占据着一定的话语权,就可能会改变很多事情的正常走向,这也是为什么司法应尽可能地避免舆论审判。

尊重专业,不是迷信权威和权力,而是代表着对科学和知识的敬畏。▲

(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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