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私自延长期限的合同无效

2017-02-25 08:20:2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湖南农业 2017年8期
关键词:补充协议林权证国营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村委会私自延长期限的合同无效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案例 1983年,某县某村村委会将村里的荒山以自留山的名义分给了村里的30户村民。1988年 12月 12日,县林业局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联营造林协议,约定:村委会将其荒山交与林业局统一规划,投资造林、抚育;林木成材后,收益按3∶7的比例分红;联营协议终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后来,随着机构改革,县国营林场承接了联营造林协调书中载明的林业局的全部权利和义务。2006年9月,该县按照中央规定完成了林权制改革,该村30户村民领取了林权证,林权证确认了该30户村民对自留山的林地承包经营权。2008年3月份,该村村委会换届,在办理交接手续时,村民发现原村委会主任姚某已于2007年3月12日以村委会的名义与县国营林场签署了一份联营造林补充协议,将原协议的履行期限延长至2038年。村民们认为,村委会没有征求村民意见,也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在没有经村民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与县国营林场签订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的补充协议,侵犯了村民自主经营权。该村30户村民遂以村委会和县国营林场为共同被告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补充协议无效。

评析 在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村委会未经林权人同意是否有权延长林地承包合同期限。村民委会员是村民自治的合法组织,在林权制度改革之前,村民委员会有权以自己名义签订关于集体所有的荒山的经营协议。因此,1988年县林业局与村委会签订的联营造林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联营双方不协商提前解除联营协议,在联营协议终止日期即2018年12月31日之前,县国营林场有权继续享有合同权益。在林权制改革之后,村民取得林权证,享有荒山承包人的权益,村委会仅享有发包人的权益。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联营造林协议期限届满后是否延长期限,应由该村30户农民自己决定。村委会在没有征求该30户村民意见,也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更没有经过村民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与县国营林场签订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的补充协议,侵犯了林权人的权益,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据此判决支持了该村30户村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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