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党校,上海 201901)
论公民社会视野下的“治理能力现代化”
王振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党校,上海 201901)
公民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相继提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当下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迎来新的征程之际,“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治国理政新思想新战略必将对公民社会的向前推进产生积极的辐射。从这个角度讲,科学把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内涵和精神指向,公民社会的研究不失为一个有效的切入点和分析视角。
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与我国目前努力创建公民社会的愿景不谋而合,也是我们党对我国深化改革及现代化进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挑战的及时且有力的回应,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执政理念和能力正在走向成熟。正如俞可平先生所说,“碎片化、短期行为、政出多门,以及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是我国现行治理体制和公共政策的致命弱点,严重削弱了国家的治理能力” ,当然,这样的困局也严重妨碍了我国公民社会的顺利创建。如此看来,在当前形势下,努力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我国公民社会的创建意义重大。反过来说,如何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可以从创建我国公民社会的角度来界定。如此说来,在理论上讲,公民社会也可作为我们理解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合理的分析视角。
何为公民社会?有学者认为,“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公共领域,其基础和主体是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 而这些民间社会独立于政治社会和经济社会,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愿性及相对独立性的特点。概括起来说,其一,公民社会“使得在高度政治化的中国社会外部开始渐渐地生长出一个相对独立的非政治领域,这也正是我们实证意义上客观认识到的‘公民社会’雏形。” 其二,“公民社会是由独立自主的个人、群体、社团和利益集团构成的”。 其三,“公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由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 。于是,有学者提出,创建公民社会是我国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历史选择,因此要想顺利构建我国的公民社会,首先应当找准着力点。这就意味着“公民社会”在理论上还具有一定的分析视角意义:
(一)公民社会强调公民的自主性,这与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谋而合。有学者认为,建国以来,“中国从一个国家与社会并存的社会结构,演变为‘只有国家,没有社会’的体制,自主的社会文化空间几乎完全消失”,“公民自由结社,公民自我组织都是社会常态”,“中国不可能长期停留于自外世界文明的共同制度财富的历史状态之中” 。因此,通过民主的方式,让公民参与到社会治理的相关决策中,使他们的权利得到行使,自由得到保障,把他们合理可行的个人意志融入到决策和实践当中,将会更加激励公民的参与热情,提高决策的执行力度。这也有助于重新认识公民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破除“有国无社”的治理体系和治理理念,真正认可公民自我治理能力的合理性和积极性。因此,创建中国自己的公民社会既是社会政治现代化演变的需要,也是顺应社会发展,遵循历史发展规律,实现公民自我价值的需要,就目前而言,这也是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需要。
(二)公民社会有赖于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这是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推进的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有学者认为,我国需要“培育”公民社会组织,当前社会问题突出,“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面临严重挑战”等严重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参与。不仅要进行政府创新,也要进行社会创新。”党的十七大强调推进社会自治,“社会自治的组织载体,主要就是各种公民社会组织,而不应当是政府组织。没有健全的公民社会组织,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自治。” 因此,重新认识公民组织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破除官本位的治理体系和治理理念,确立公民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应有地位,是公民社会发展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三)公民社会强调“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元有机结合,这同时也是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本质,在目标、理念和实践路径上,创建公民社会与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天然一致,高度契合相互支持。黑格尔曾经把市民社会利益与国家普遍利益截然对立起来,在他那里,市民社会不能为国家治理提供什么帮助,相反,他认为国家唯有把市民社会纳入国家统治之下,才能解决这种分离,即用国家泯灭市民社会。马克思对此批判的同时,构建了自己“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理论。在市民社会里,由于利益趋同而产生的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它是抗衡和限制统治阶级的有效手段,一定程度上,政府权力因此将会受到削弱。因此,要科学合理认识社会组织和公民社会的作用,积极动员公民在政治生活中发挥能动性,破除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体系和理念,确立国家、社会、公民个人共同参与,形成一个合理、有效的现代化社会治理机制。
值得说明的是,公民社会发挥作用主要依靠公民个人的觉悟的提高及公民意识的培养进而组成自由人的联合,最终形成具有共同利益的组织并对社会机制和政府政策产生影响和发挥作用。这也恰恰表明公民自我参与在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真正的公民社会必然是一个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成功的现代社会,也是公民最大程度自我参与获得实现的文明社会,这样的社会才能真正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也才能够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扩大公民参与、推进基层民主、推动政务公开、改善社会管理、促进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历程,我国公民社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这主要表现在“民间组织的数量迅速增加;民间组织的种类大大增多;民间组织的独立性明显增强;民间组织的合法性日益增大。” 与此同时,政府开始精简机构和大幅度放权,转变职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社会治理环境不断改善。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时间比较短,发展还不够充分,作用还不够凸显,对实现社会善治所起的促进作用初露端倪,还不够明显。因此,营造公民社会发展所需的环境实属必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则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和契机。
以上内容表明,公民社会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内在联系,可以这样说,公民社会是目标,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手段。然而,从理论上讲,公民社会又构成理解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手段。这样一来,从公民社会角度来审视的话,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也就不难把握。
(一)从公民社会角度看,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能力不仅体现在国家行政治理能力上,国家和社会组织在动员民众的能力上,而且更应该体现在民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上。社会治理需要具有公民意识的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毕竟,失去了具有独立人格和公民意识的人民群众无法对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贡献积极力量。一个日益壮大的公民社会和公民意识日益觉醒的公民群体是社会善治的现实基础。因此,自觉地组织群众性社会组织,使民众借助社会组织的平台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一旦“动员起一般的民众来辅助与支持党和国家机构的工作,” 并且“将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转达其成员,” 国家行政治理能力和组织社会成员的能力将会得到锻炼和提升,同时,也会得到广大民众积极的广泛的响应,使他们可以积极地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热情与能力,通过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社会利益关系和矛盾将会得到有效解决,社会的协调、健康、稳定发展才有可能成为现实。
(二)从公民社会角度看,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能力体现在民众积极、广泛地参与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上,督促政府的行政权力公正、有效地运用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事务中。建国以来,我们国家虽然有一些半官方性质的社会组织,但是它们仍有很大程度的独立性,因此,在政府效率低下时,社会组织便会积极发挥其“第三只眼”的优势。“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在村民委员会十分健全和强有力的地方,乡镇干部违法乱纪的现象就比其他地方少得多。”
(三)从公民社会角度看,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能力体现在民众积极且广泛参与民主政治进程的程度上,走民众自治之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政治的实质是人民主权或人民当家作主,公民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 一方面,社会组织的出现方便了公民对政治的参与,激发了公民的政治热情,符合民主精神,这本身也是政治不断民主化的表现。另一方面,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不断简政放权、社会组织积极承担部分公共权力,积极独立作为。社会组织与政府的通力合作,共同治理,尤其是社会组织积极投身公益事业,也大大地改变了政府的形象,有利于民主政治形象的塑造和实质的推动。
(四)从公民社会角度看,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能力体现在民众学术团体积极且广泛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变革进程上,协调和推动政府的行政改革,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善政和善治。社会组织“尤其是一些专业学术性研究团体,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越来越多的专业社团开始承担起政府智囊的角色,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参谋,从而对政府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通过外力,推动政府改革和善治。
(五)从公民社会角度看,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能力体现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带动公民民主意识的觉醒,增强全体公民的社会主人翁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公平意识、创新意识、友爱意识、诚信意识,调动全体社会成员积极地、主动地、创造性地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事务,推进全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六)从公民社会角度看,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能力体现在治理体系的完备上。公民社会是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社会,这就意味着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体系具有一定的完备性,这也是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的体现,有章可循正如有法可依,才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因此,加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是完善和创建公民社会的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
总之,理论上讲,从公民社会角度把握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能力的基本内涵是可能的,尤其是为我们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找到了着力点。从政治方面看,我们应当积极发挥政府的有效行政作为,提高其处理公共事务的行政效率,努力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通过政治的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更好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从人的全面发展看,我们应当着力提高公民素质尤其是增强公民意识,推进公民在参与国家事务、社会现代化建设中的觉悟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意识的不断增强,重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人的作用的发挥,培养现代公民;从社会建设看,我们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和制度,尤其需要在体制机制上规范和完善社会组织的生成和发展模式,使其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发挥好它们的优势所在;在事关国计民生问题上,我们应当保障民众的发言权和监督权,扩大民众自主参与社会事务的广度和深度,发挥民众在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制、民主等方面的不可替代作用。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推进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是一个全新的理论问题,而且更是一个全新的实践问题,只有在实践层面真正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切实创建和发展我国公民社会。这样一来,我们根据创建公民社会的内在旨向,设计了关于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关路径:
(一)坚持群众路线,发挥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无可否认,社会治理需要建设法治国家和贯彻法治观念,需要发挥政府和市场的积极作用,需要现代化政党和制度。然而,所谓善治的治理绝不仅仅是制度上的顶层设计以及自上而下的实施,它更需要的是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善治的曙光隐藏在人民群众当中。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也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因此,推进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在人。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相信和依靠群众,积极发挥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为此,必须坚持以下三点:1.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必须着眼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人民利益得到实实在在的维护,人民才能在党的领导下,全身心地投身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当中,才能踏实地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社会事务建言献策。唯有如此,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目标才能够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发挥他们的智慧和作用,砥砺前行。2.必须切实有效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通过治理体制和理念创的创新赋予公民更多权利,以保障公民的权利范围能够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所需相对接。这同时也要求公民必须努力提升和发展自己,唯有如此,才能在社会治理中更好地履行义务和发挥作用。3.要培育现代公民意识。一是培育公民的社会主体意识,塑造公民人格,激发公民的主体意识,促使公民克服消极被动的官方依赖心态,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使公民在社会活动中主动创新、突破自己;二是培育公民参与意识。为此,必须大力发展公民社会,为公民自主意识的培育提供土壤。“公民社会不仅是公民自主意识得以存在的土壤,也是公民自主意识得以强化发展的环境保障” ;三是培育公民权责意识。通过完备的国民教育体系和社会活动使公民改变那种“搭便车”的消极被动态度和对社会公共事务漠不关心的现状,以前所未有的热情积极投身到社会治理当中;四是需要培育公民法治意识和社会公平意识。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树立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并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满足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要求,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保障。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健全的法制及规范实施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障,也是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注意以下方面:首先,保障法的制定的科学规范。法的制定的目的必然是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使然,而不是人为需要;法的制定必然征询社会各方面意见并对各方意见进行考察,吸收和采纳合理意见,并对不合适的方案进行释疑和答复,而不是一家之言和片面之词的结果;法的制定必然是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而不是某一部分人的利益的需要;法的制定必须有一套严格规范的程序,而不是某些个人的随意拍板。其次,法的执行要公平公正。法的执行应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任何条件下,法的执行都是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目的,在违法犯罪面前,法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不因人而异,不搞特殊化。最后,法的落实要合法合规。法律重在落实。在制定过程中要坚持科学化、规范化,在行过程中,要坚持了规范化和人性化,而且在落实过程中,更要坚持法的原则高度,做到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决不参杂个人感情,同时要做好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尤其是群众监督,保证法律一贯的公平和正义,保障法律落实过程中的平等性原则,严守法的尊严。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的在于营造一个法制完备,权责明晰,秩序井然的和谐社会,在这样的法治社会里,公民自由自主的行使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治理的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社会组织依法结社和发挥自己的中介作用,政府依法办事,依法协调与公民社会组织的关系,共同进行社会治理,助力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三)明确和优化社会治理的目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战略,长期以来,经济建设都是摆在社会发展的中心地位,社会各方面改革也都是围绕着促进经济发展这一目标进行,给我国社会发展带来深远影响。一方面,这种发展布局造就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神话。另一方面,这种经济建设中心论和社会发展的唯GDP评价体系也给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不少困惑。有鉴于此,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和理念,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人民群众的发展;必须改变经济建设单一核心的局面,追求社会“五位一体”的协调和均衡发展;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动摇,法治和德治两手都要抓,他律和自律共同作用,塑造良好社会风气和法治环境,提高公民的自身素质和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必须正确对待公民社会,健全和引导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改变官本位和政府独大的治理思想,使社会组织与政府相互协调、共同监督、持续互动,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多更大作用;必须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政治民主化、社会和谐化的改革方向,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共同发展,完善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体系。
(四)推进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国家治理环境的改善。社会组织的兴起与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公民意识的日益增强密不可分,同时,它亦起着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作用,并且凭借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方面,社会组织有利于国家和社会治理效能的提高。在我国,社会组织是作为非营利性团体存在和发展的,其活动范围涉及到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各个领域,社会基础雄厚,对于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方面有独特功能:首先,社会组织在组织和体制上独立于政府,可以依据自身宗旨,在坚持自己原则的基础上为公共事业提供服务,对于政府难以直接进入的行业或者政府不便参与的项目,社会组织便可以承接起相应职能。其次,社会组织可以发挥其中介作用,成为党和政府与基层群众交流和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在社会矛盾尖锐复杂的情况下,社会组织将是一个很好的缓冲地带,不但可以有效地把党和政府的政策传达给基层群众,还可以把真实民意和群众诉求整合起来以传达给政府,通过桥梁把官民结合起来,既缓和社会矛盾,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再次,社会组织的出现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衡作用也不可小觑。我国处于转型时期,各方面问题矛盾复杂,在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上,如果没有社会组织的第三方监督,决策容易被政府单方面的声音所主导,极易加重权力寻租及腐败的滋生。最后,社会组织因其活动范围广,可以吸纳部分社会劳动力,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就业环境异常严峻的情况下,社会组织不但可以带动就业,一定程度上缓解就业压力,而且通过提供广阔的、多样化的平台,满足社会的多方需求,丰富居民生活,减轻国家治理的压力。
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的发展能够带动人的发展。在公民个体得到发展抑或是公民的全面发展得不到充分满足时,为着共同利益、诉求和志趣而自愿结合组织起来的公民个体就形成了社会组织及一系列的居民自治组织,通过社会组织发挥力量。我们知道公民个人力量是有限的,公民个人的呼吁声音也是微弱的,只有把具有共同利益和诉求的公民团结和组织起来,借助组织的平台和集体力量,围着一个声音呐喊,为着共同的利益奋斗,只有把公民个人利益上升到集体利益,才能在追求集体和社会利益的同时,实现个人利益,在这一实践过程中,公民才能充分参与社会事务,在共同决策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个人能力,促进公民自身的发展。与此同时,社会组织高效迅速的把公民动员和组织起来的能力,也是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表现。
社会组织是社会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在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化过程中,政府应处理好与社会组织尤其是非营利性的慈善组织的权力关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中介优势和组织优势,使公民可以通过社会组织的平台,对涉及自己利益和群体组织的利益以及相关社会事务共同决策,从而有效地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的显著改善。
(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德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德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有助于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升。因为,其一,这是提升公民素质,培养现代公民的需要。其二,这是提高公民参与和决策社会治理和社会事务能力的需要。其三,这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需要。其四,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补充。因此,必须加强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以德治国。首先,加强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制度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发展格局当中,最终建立起完备的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体制机制。其次,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介,客观报道符合核心价值理念的行为和事迹,引领社会风气,通过充分利用各种媒介的大力宣传,弘扬社会正气,聚焦社会正能量。再次,加强和完善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熏陶作用,结合课堂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坚持灵活性、多样性与原则性的统一。最后,公民个人的自我学习。“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也”,磨练自身意志、提高自身修养。积极参加各类红色主题教育活动,参加志愿服务和献爱心活动,通过实践,提升对社会的认知,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了解,增强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在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培养出公民良好的社会品格和精神风貌,带动整个社会风气的改善和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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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Modernization of Governance Ability from Perspective of Civil Society
WANG Zhen
(Party School of Baoshan District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Shanghai 201901, China)
civil society; governance capacity; modernization; rule of law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put forward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as well as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and the Fifth Plenary Session. The Six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dopted the Guidelines on Inner-Party Political Life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which also proposed to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state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In the process of civil society development in China, the new strategy of "modernization of governance ability" is a new strategy of ruling the country and governing the country, which will positive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society. The problem is that the "modernization of governance capacity" is a new social development. From this point of view, civil society is an effective starting point and analysis perspective, which help us to grasp the rationality and feasibility of rationality and feasibility of "modernization of governance ability", and actively carry out it.
2095-2708(2017)02-0016-06
2016-11-18
2016-12-29
王振(1989-),男,汉族,河南正阳人,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党校教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社会治 理
C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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