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方 园
员工试用期患病,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义务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方 园
案例 4个月前,我以农民工的身份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可我在上班1个月后,即因病住院治疗56天。当我要求公司承担医疗费用时,公司不仅以没有来得及为我办理医疗保险为由拒绝,还提出因我在试用期内没有正常上班,不同意发放给我住院期间的工资,并表示要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姚 琼
评析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试用期内的员工享有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医疗待遇。我国《劳动法》第21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有相关规定,劳动者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即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阶段,并不影响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而用人单位必须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