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农机召回的因素分析

2017-02-24 18:52高福友陈红红孔德军沧州市运河区农机推广总站沧州市新华区农机管理站
河北农机 2017年1期
关键词:质监农业机械农机

高福友陈红红孔德军、沧州市运河区农机推广总站 、沧州市新华区农机管理站

影响农机召回的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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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沧州市运河区农机推广总站 2、沧州市新华区农机管理站

农机召回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予以明确以来,已经经历了7年的实践,除了2016年6月,湖南农伯乐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省南方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动召回64台缺陷农机产品外,至今未见其他企业的行动。是农机产品不存在缺陷吗?答案是否定的。“甘肃玉米收割机伤人事件”、“河北穗茎兼收玉米收割机事件”、“山东玉米收割机变速箱频繁损坏事件”,年年不断的“三包纠纷”等等,说明我们的农机产品确实存在缺陷,而且非常严重。农机召回为什么没大面积铺开?

制约和影响农机召回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规章的制约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议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10年 6月1日起实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了: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生产者未提出召回缺陷农机产品的具体要求,与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明显是违背的,更不用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了。农业机械“三包”规定,以“三包”更换了“召回”的概念,以“包修、包换、包退”掩盖了召回的事实,是农机户弱势群体社会地位的表现,已成为强势群体生产企业群体的“遮羞布”,是整个农机生产制造行业诚信缺失的耻辱标志。

2 召回的惧怕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一是对召回的概念理解不透。召回是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的活动。对于召回范围内的产品,有可能大多数在召回维修之前没有出现故障症状,所以召回也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召回并不是整车退换,而是厂家的针对性处理。召回的目的是消除产品缺陷,退货只是召回的一种形式,是召回最严重的后果。一提召回,就想到产品的退货、企业遭遇灭顶之灾是认识上的误区。

二是对自己的产品没有信心。同质化严重的农业机械产品,企业仿制的产品没有进行可靠性试验,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是否经得起农田作业的考验,企业没有底气,并且也不具备改进产品结构、提高部件质量、消除产品缺陷的实力,一旦实施召回,企业就面临产品全部退货的境地。企业的破产是必然的,也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农机装备发展行动方案(2016-2025)》提出:到2025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重点农机产品可靠性较“十二五”提升50%以上”;“形成3~5家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农机行业领军企业”。要实现以上目标,需要领军企业担起实施召回制度的重任,并通过制度的落实,及时发现和改进产品存在的缺陷,全面提升产品的可靠性,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快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整合,推动企业的做大做强,尽快实现行动目标。

三是担心召回的社会影响。企业对产品的召回,势必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但生产企业是召回的主体,召回是企业的责任,是一个企业对消费者负责的表现,是企业诚信的具体展示。国内企业2004年一汽和2016年湖南两公司对产品的召回实践表明,一次成功的召回丝毫不会对企业及其产品的形象造成危害,相反,将有利于增强人们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忠诚度。发现产品存在缺陷而不去主动召回,在网络信息发达的当今社会,企业会失去更多,直至退出农机行业。

3 程序的制约

召回程序的启动,一种是企业发现产品存在缺陷,主动向质监部门报告实施召回,另一种是质监部门认定企业产品存在缺陷,依据法规责令强制召回。农业机械工作环境恶劣、年作业时间短和使用强度大的特点,决定了在季节作业中企业一旦发现产品存在影响使用的缺陷,就必须立即采取维修或更换部件的方式予以解决,时间不允许向质监部门报告后再实施。2013年小麦机某型号燃油泵漏油的缺陷,企业发现后立即备货,逐台更换,保证了小麦收获作业的顺利进行。如果向质监部门报告后,再启动召回程序,其影响小麦抢收的后果不可想象。

农机产品缺陷的认定途径,一是质监部门的抽查;二是第三方机构的检测、鉴定。农业机械的使用特点决定了抽查和检测、鉴定应该是前置,将使用缺陷消灭在使用之前;如果后置,势必影响当年的抢收抢种,造成农机用户的经济损失,损害农机用户的利益,企业同时面临消除缺陷和赔偿农机用户当年经济损失的困境。

4 信息的欠缺

农机产品缺陷信息无专门的机构负责,三包投诉渠道多,由质检部门的质量监督、工商部门的消协和农业部门的质量投诉,缺陷信息无法系统收集,可以说缺陷信息的投诉无门,哪个部门也没有具体收集缺陷信息的职责;三者信息不能共享,缺少信息收集整理汇总的平台,难以形成产品缺陷信息的收集和认定。

5 实施的困境

农机召回的实施,具有涉及部门多,引用法律、法规、政策多,缺乏具体操作性规定的特点。部门共涉及质监、工信、环保、工商和农业五个部门,机构等级从国务院到县级,可以说规定多、规格高。引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机工业发展政策》和《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等。但具体实施将保护农民权益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相对于同是机械产品的汽车来说,却面临困境。

汽车召回,一是国家重视,6个具体法规便于实施;二是专门机构认定,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体负责有关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三是专门机构收集信息,反馈及时,质检总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确保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安全、及时、顺畅地运行;四是第三方负责检测,质检总局委托经国家指定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对缺陷汽车产品实施检测与试验;五是权威调查和认定,质检总局聘请专家,建立专家库,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调查和技术认定,并根据需要组成专家委员会。

汽车召回大面铺开的实践,说明农机召回的实施任重道远,需要政府、生产企业、农机用户共同努力。

为加快农机召回的实施,保护农机消费者群体的利益,全面实施召回,建议:国家尽快修改“三包”规定,出台农机召回的具体法规、落实具体实施的机构和职责、建立农机产品缺陷信息收集机构和平台、指定农机缺陷产品第三方检测机构、成立农机缺陷产品专家委员会;推动农机制造行业的整合,形成行业的领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诚信经营,促进农机化事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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