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锐
(淮北师范大学,安徽 淮北 235000)
民国时期湖北江汉地区匪患成因与治理
杨 锐
(淮北师范大学,安徽 淮北 235000)
民国时期湖北江汉地区匪患十分猖獗,从土匪的生成角度看,江汉地区的土匪可分为政治型土匪、经济型土匪和军人型土匪等三种类型,且这些土匪多源于当地人;频繁的水灾、土地的垄断与繁重的赋税、乡村社会秩序的失控与连绵的军阀混战等因素是当地匪患的主要原因。各级政府试图通过采取设立机构、制定法规、武力清剿等措施,对江汉地区的匪患实施治理,虽有一定成效,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匪患问题。
民国时期;江汉地区;土匪
民国时期,土匪活动几乎遍及湖北诸县,特别是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十分猖獗,而以江汉地区的京山、天门、潜江三县最为炽烈。在长湖(荆门、江陵、潜江3县边界)、三湖(潜江、江陵边界)、白露湖(潜江、监利边界)、洪湖及周边地区的天门观音湖、张港、潜江张金、江陵丫角等要冲地带设卡,杀人越货。 值得注意的是江汉地区的土匪与湖北其他地区的流动式窜匪不同,多来源于本地的主匪。探究民国时期江汉地区的土匪,对观察江汉地区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秩序外”成员的行为价值取向具有重要意义。学术界对民国时期的土匪多有研究,如何西亚、贝思飞、蔡少卿等人的专著,从宏观层面对整个民国时期的土匪进行了研究,再如李晓平对民国时期福建的土匪问题的研究,杜仕辉对民国时期山东匪患严重原因的探析,袁文伟对民国时期西北土匪问题研究等。 这些现有研究成果多以宏观的角度对全国或某一省份的土匪问题研究,而对省之下的以市县为单位的小地区的土匪问题关注较少。本文拟从微观的角度出发,考察民国时期湖北江汉地区匪患成因与治理。
从土匪生成的角度,江汉地区的土匪可以分为政治型、经济型、军人型三种类型。
(一)政治型土匪
江汉地区政治型土匪多由当地封建旧官僚,或者是有政治野心的人组织起来的,匪首通常是自称司令,委任其他小匪首为副司令、团长等职。20世纪20年代,在天门县东南乡诸通口有陈于官股,京山县境有高祯祥股。潜江县夏家场有张明道股,潘家滩有聂大辉股,郑家滩有郑莲英股等大小几十股,约计数万人。朱登五是潜江县襄河北岸张港区蒲团场人,旧官僚出身,一直想再过官瘾,他决定利用匪众,编匪成军。1922年潜江县在省绅士易君实怂恿朱登五回乡任京山、天门、潜江、钟祥四县边区安抚司令。夏季,朱登五率领约一个营的匪队,巡视了京、天、钟、潜四县边区的土匪,意图把这些土匪大小数十股集中到潜江整编为几个营,自己当司令。次年春,朱登五召集各方股匪代表等集会于潜江县城内,协议编调问题,协议未成,朱登五也被匪行刺击中头部,抬到张港就医,子弹留在头部取不出来而致死。朱登五死后,江汉平原的匪势更加猖獗。[1](P35)后来又兴起了朱乔松股,朱乔松是潜江县柏家台人,积年的惯匪,颇有政治野心,长期住在汉口租界,结交国民党军队。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第十军徐源泉的部队,由武汉溃退,向江汉平原逃窜,朱乔松指使匪部,在襄河内线的张港和观音湖一带,拦截了溃兵的枪支1 000多支,其中轻重武器子弹俱全,朱把部下编了5个团,共有枪枝5 000余支,匪众约10 000多人。朱为京、潜、天等县匪首,他自称司令,经常出没于观音湖、永隆河、夏洋港、张港、渔薪河、灰市之间,挂着黄埔军校毕业生的招牌,利用封建宗族关系,号召匪徒,后于1939年被地方团队在京山县瓦庙集附近打死。[1](P37)
(二)经济型土匪
经济型土匪,是以抢劫钱财为主要目的的土匪集团,多由好吃懒做、不事生产之人组成。这类土匪开始大多数为窃盗,后来才沦为土匪的。天门县杨场区观音湖中湾的陈大全,嗜赌如命,好吃懒做,但身材高大,孔武有力,遂以赌场为据点吸引其他赌徒从事土匪活动;京山县永漋河区金河滩五甲湾的张祯祥,早年当过兵,回乡后不事生产,遂在金河滩招朋引类,过着土匪生活;还有潜江县朱矮子场的朱俊士,土匪家庭出身,父子两人都做了匪首。这三股土匪,各霸一方,陈大全据天门西乡,张祯祥据京山南乡,朱俊士据潜江北乡。通常是结伙抢劫,专抢劫地主富农的浮财,得财后平分,不伤人身体。又有刘锡珍股,刘锡珍是潜江县北乡刘家台人,早年也当过兵,兵败后回到乡间纠集一批地痞流氓为匪,以刘杨家台为巢穴,常出没于天门县河南两岸,主要通过“上饷”和“借款”的方式,向当地富户筹款,或者是“丢条子”强迫地方富户出钱,一般不抢劫行旅,唯独1916年在观音湖制造了“拦路”抢劫案,将王洪兴商号由汉口承运邮政储金白银洗劫。[1](P31)该地带土地肥沃,物产丰富,每年往来的船商和牛马贩子络绎不绝。这些土匪知道,没有船商和牛马贩子,农产品就没有销路,抢的牛马就卖不出钱,他们要人出款也就没有着落。当时汉水流域以及天门一带与武汉的主要交通工具是木船,土匪们到汉口购买枪弹,需要船帮给他们私运,土匪留这条生路不拦,或者少拦。他们拦路是为了得钱,不拦也是为自己的便利,唯利是图,是土匪的作风。[1](P45)
(三)军人型土匪
当时有“兵匪不分”的说法 ,军队吃了败仗,士兵迫于生计就会沦为土匪,大肆抢劫财物。1926年10月间,军阀刘玉春战败,其部属的一个旅开始由汉口往鄂西溃逃,到了沙洋,遇到了国民革命军何键部的拦阻,又由沙洋往天门方向溃退,后匪旅部队暂住天门县城,意图抢劫。天门县商会会长胡庚庭侦知其意,乃将城内外的大小酒菜馆一律包下,设丰盛的酒席,款待匪众,并为其解决了冬衣和军饷的问题,该匪旅遂由应城方向窜到河南去了。1929年,北洋军阀张联升旅部驻守襄阳、枣阳地带的兵因吴佩孚失败,遂四散为匪。其中有骑兵连长丁子爵、马冠之等率马队百余骑,窜至京山县二洋港、杨家峰和聊崛山一带打家劫舍,过绿林生活,时人称为“丁马之乱”。是年阴历冬月间,丁匪攻陷了永隆河,并由四根柳树、刘家榨、五甲湾、县河北岸的大道直闯而下,县河北岸沿岸数十里的居民,纷纷弃家离舍,携儿带女,往县河东南方间逃离,时大雪纷飞,天寒地冻,惨不可言。[1](P36~37)
土匪作为历史时期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是什么原因使得民国时期江汉地区的匪患如此猖獗呢?下文将从自然、经济、社会以及其他方面因素进行相关的探讨。
(一)水灾频繁
江汉地区湖泊众多、河网密布,地势平坦,再加上季风气候异常,至民国时期政局动荡,军阀混战,水利年久失修,水灾不断。据《天门县志》记载,“1912年至1949年,发生洪灾有14年,平均十年四遇。其中最严重的是,1935年大水,受灾惨重。这年7月,汉江上、中游地区大面积暴雨,汉江水位猛涨。在半天内,天门县多宝、拖市、渔薪、张港等地全被淹投,8日,天门县汉江双河坑堤段溃决,七十二坑被淹。9日上午,天门河中、下游地区全被淹没。9日,县城护城堤溃口4处,城墙倒塌1处,大水漫过城墙,县城内外尽成泽国。在这次有名的乙亥年大水灾中,天门县受灾面广,除石河、李场、九真、皂市、胡市等岗状平原地带的部分地区外,其余地区一片汪洋,受灾面积有2 079平方公里。受灾人口有64.3万,占全县人口数的78.5%,洪水冲毁房屋2.35万栋,淹死1.2万人,损失牲畜6.65万头。”[2](P126)另据《潜江县志》记载,“这一年周边县堤坝溃决,皆波及潜江。潜江县内汪家 、李家拐、新潭口亦决。全县受灾面积1 113平方公里,灾民23万余人。由于灾民大都十分贫困,而且众多,政府财力匮乏,无力救济,或救济不善,因而一些灾民迫于生计流落为匪,到处抢劫。”[3](P79)
(二)土地的垄断与繁重的赋税
按照英国社会史学家霍布斯鲍姆的观点,“土匪的产生与农业社会及农民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4](P1)辛亥革命后,土地制度并没有任何变化,而且兴起了大量的军阀地主,他们凭借特权巧取豪夺,在农村肆意侵占土地,导致土地兼并严重,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出现乡村危机。[5](P224)据记载,官督民办之沪、汉案(即一九二五年上海五卅惨案、汉口六月十日太古公司惨杀华工案)救济会成立,任各法团领袖为副理事长,肖耀南名义捐五千元,至沪者仅二千(……老肖名义上捐五千元,实际上还有三千元又派人稍回黄州老家,勒买民田,建将军府去了)。再如由启明会“第二十三回讲演集”中某日本人话来证明 ,他说:“我还在汉口的时候,据滋某督军(所指某督军可能是王占元,王在1915至1921年历任湖北军务帮办、督军兼省长,两湖巡阅使等职)在任职八年中,搜刮了八千万的钱财换买土地。”[6](P36)中国军阀、官僚的土地兼并之害,致使广大农民破产沦为流民,以致铤而走险落草为匪。当时,吏治腐败,横征暴敛,苛捐杂税如狼似虎。段芝贵统治湖北期间大肆搜刮民脂民膏,除据为己有外,还源源不断送往北京政府,以支持袁世凯的专制统治。政府还增加赋税。湖北的田赋,每亩征收最低325文,最高4 810文,田赋之高,仅次于陕西,位居全国第二。更有甚者,预征田赋。[7](P22)1924年,吴佩孚在湖北督军署召开军事会议,令财政厅预征1925年、1926年两年地丁,财政厅再转饬各县县知事,限期征解,不得坐误军机。再加上一些地主的高利贷盘剥,致使整个农村经济十分落后,大多农民处于生死边缘,遂落草为匪。其中有部分土匪并没有完全与生产脱离联系,如“有一个叫潘亮的泥瓦匠,因参加土匪,在为他人修理房屋时,被沈瑞延的乡团逮捕从房顶上拉下来枪毙了。”[1](p41)
(三)乡村社会秩序的失控与连绵的军阀混战
自古以来,中央政府对地方基层的统治多依靠所谓的“地方精英”即当地士绅或宗族领袖,但辛亥革命后政治变动使得地方士绅阶层的社会功能发生了变动,受到了原处边缘的军人和工商业等新型权势社群的冲击,许多士绅面临着失去手中权势和经济利益的风险,一些乡绅、宗族领袖等地方权贵,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很乐意与附近的土匪达成妥协,甚至相互勾结,沦为称霸一方的土豪劣绅,这样不但可以保存自己原有的经济利益,还可以向外扩大利益。[8](P204)据记载,“与刘锡珍股匪有牵连的就有劣绅沈学熙,他是沈姓的族长,在观音湖场上开中药铺,看到刘股匪众势力大了,乃唆使原在刘铁部沈乃柏营长名下当过连长的沈人杰,与土匪马良荣、刘锡珍等勾结,坐地分赃,并籍以保护沈家湾富户的安全。官兵来了,沈学熙则以绅士的面貌出现,使沈人杰隐蔽到襄河南岸,官兵去了,又通知沈人杰回乡为匪。”还有“地主江天章为了保全自己的财产,乃效法沈学熙,唆使他的堂侄江应富、江应贵、江应举等,去参加匪伙,还不到一年,在1923年的清乡运动中,江应举被团队杀死在京山县放鹰台。”[1](P35)对土匪自身来说,也急需这种政治庇护。通过利用与地方权贵的联系,结果就造成地方关系的特殊化,从而加重了地方的匪患。
江汉地区早在清朝时期,就历经白莲教起义、太平天国运动,清末以后湖北政局就更加动荡不安,到辛亥革命爆发,各地民军蜂起。民国建立后,各地大量裁军,被遣散的军队在军队中大多养成兵痞的习气,回乡后不愿从事生产,最重要的是他们熟练枪支,有的还具备军事知识,迫于生活也沦为土匪。再者就是兵变[9](P40),“由于王占元在督鄂期间,长期克扣军饷,侵吞军费,致使湖北地区兵变迭起。据不完全统计,仅1920—1921年6月就发生兵变20余起,造成财产损失7 000万元,受害无家可归者达2.5万人”。[7](P70)更为严重的是军阀混战,江汉地区历经护法战争、川鄂战争、鄂湘战争等,失败的一方在溃逃后就成为散兵游勇,为了活命,他们四处抢劫,成为土匪。而他们在败逃中又致使许多武器弹药流落民间,给地痞流氓为非作歹提供了重要条件,从而加剧了地方匪患。[5](P587)
此外,秘密会党、宗族纠纷、家庭失业、报仇雪恨也是造成一些贫苦农民落草为匪的原因,更有的是天性好吃懒做,整日游手好闲,遂沦为匪。如“天门的陈大全嗜赌且好吃懒做,遂为匪。观音湖重阳树下湾里的潘亮儿原是一泥瓦工人,一经加入陈大全股里为匪,就穿绫罗绸缎,俨然就像公子王孙,富商大贾。美酒佳肴,生活豪华。因此影响到观音湖重阳树湾上下同居的博徒及好吃懒做的二流子加入匪伙,地方的土匪由此日益猖獗。”[1](P31)
土匪打家劫舍,杀人放火,奸淫妇女,使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极大的损害,严重扰乱了地方的社会秩序,甚至使某些地方基层政权发生动摇,因此民国政府采取一些措施,企图肃清匪患。
(一)设立机构
早在湖北军政府时期,在各县之下设立警务课,主管地方治安和警察事务。到北京政府时期,在各县之下设警察所,所长多由县知事兼任,负责维持地方治安和其他警察事务。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又在各县下设公安局,负责公安,地方保卫团。据《天门县志》记载,“1918年,天门县成立保卫团,亦称警备队,约有70人。1928年,保卫团辖三个中队,设正、副团总各1人,团总由县长邓定巷兼任。1929年,保卫团扩编为11个中队,分驻县城、岳口、渔泛峰、皂市、干镇驿、卢家口、渔薪河、杨家场等地。1930年,缩编为10个中队。1932年,保卫团改称保安队。1933年4月,保安队改称乙种总队,下辖八个中队,有官兵821人,总队长由湖北省第六行政督察专员兼天门县县长石毓灵兼任,另有副总队长2人,专门负责保护地方安全。”[2](P693)另据《潜江县志》记载,“北洋政府期间,军阀混战,地方行政机关及武装建制极不稳定,且成份复杂,兵匪一家。潜江县先后有团练队、手枪队、常练队、警备队等,人枪30余或60余不等。其主要任务是警卫县知事公署和禀承县知事之命执行公务。1926年,潜江县行政公署承上级之命编组团防总队,邝玉榜任总队长,辖3个中队和5个乡团(人、枪数不详)。1929年,潜江县政府组建清乡保卫团。县设总团,由县长兼任总团长,下设5个区团,有人枪200余。次年整编为4个中队,有人枪240余。另有常练队、手枪队,人枪110余。”[3](P157)1932年10月16日,《湖北省政府公报》公布南昌行营制定的《剿匪区内行政督察专员办事通则》,“规定专员公署的组织及职权;专员公署分设4科,设科长、科员,其中第二科掌理户口保甲、地方团队及其训练。各县保甲组织依照所谓‘管教卫养’的原则展开。以户为单位,10户为一甲,10甲为一保,负责清查户口,保卫事务。“卫”即包括防治盗匪。”[10](P34~42)并且,湖北省还成立湖北清乡督办,调遣军队进行剿匪。
(二)制定法规
盗与匪既有区别,又有紧密的联系。在政府的治安法规中多称“盗匪”,并未将“盗”和“匪”严格区分开来。北洋政府在沿用清末法规的同时,还制定颁布了《惩治盗匪法》、《治安警察条例》等等,袁世凯在1914年《惩治盗匪法施行法》的令文说:“慨自改革以来,盗匪充斥,民不聊生,将欲除暴安民,非峻法不足以资惩艾,故刑乱不嫌用重,纵恶适长奸。”1918年2月,由北洋政府内务部呈准的《县警察队章程规定》,“县警察队受警察所所长之节制调遣,以消除盗匪、备豫非常为主要任务。”[5](P591)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除了颁布《中华民国刑法》,还在刑法典之外,制定了《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其中条例规定极为严厉,称“掳人勒赎之盗匪称绑匪”,对绑匪之正犯、从犯、教唆犯,不论既遂未遂,凡审讯得实者,均处死。[11](P94~95)意图在于加强社会治安。
(三)武力剿匪
为了稳定地方社会的统治秩序,政府不惜多次派遣军队剿匪。北洋政府时期,多由地方团队负责剿匪。1929年的“丁马之乱”,京山、潜江、天门三个县的团防队伍前往围剿,在聊崛山下被匪击败,天门县杨场区区长董大全阵亡。[1](P3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湖北省成立湖北清乡督办,作为湖北最高领导剿匪工作的机关,并在各县成立保卫团,各乡区设区团,县保卫团受县长及清乡委员会之监督指挥。并多次调遣军队前往江汉地区剿匪,据《湖北清乡旬刊》记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长江上游办事处,函开顷据天门县彭市河商会电,开彭市河土匪猖獗,民不聊生,懑指令第二营借调司令李,就近派遣部队去解除百姓疾苦。”[12](P12)再者,另据《湖北清乡旬刊》记载,“潜江民众被匪蹂躏为日久受害之深,难以言状,此次该司令独能体察民隐,锐力剿办拯救全县人民于水深火热之中,处置极当实慰我心。”此外,政府还在各县驻扎清乡部队,少则一个连,多则一个营。据《湖北清乡旬刊》记载,“第十一旅第四团(缺第二营)驻峰口,第二营分驻仙桃镇、西流河、下乂埠等处。第一团第一营(缺两连),驻新堤,第二营五六连驻仙桃镇。第二营第七连驻岳口。”[13](P365)
综上所述,民国时期湖北江汉地区,由于政局动荡,军阀混战,地方社会秩序严重失控;再者,频繁的水灾,吏治又腐败,官员横征暴敛,苛政如狼似虎,百姓逃亡甚多,导致农村经济落后,出现乡村危机成为形成土匪的主要原因。民国政府虽通过采取设立机构,加强法规建设和武力进剿等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对匪患的治理,但仍未从根本上肃清匪患。正如何西亚先生所说:“夫盗匪之所以为盗匪,本非诸己意,实环境第逼之使然;而彼等之从事抢劫生涯,亦为生活之驱使所致;世间固绝无生而成盗者也。”[14](P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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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湖北全省清乡督办办公署刊行.湖北清乡旬刊[J].1928,(2).
[11] 湖北全省清乡督办办公署刊行.湖北清乡旬刊[J].1928,(13).
[12] 湖北全省清乡督办办公署刊行.湖北清乡旬刊[J].1928,(1).
[13] 湖北全省清乡督办办公署刊行.湖北清乡旬刊[J].1928,(19).
[14] 何西亚.中国盗匪问题之研究[M].上海:上海泰东图书局,1925.
2017-05-18
2095-4654(2017)05-0084-04
K262.9
A
责任编辑:王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