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道德的经济哲学思考

2017-02-24 13:49郑秀喜
山东社会科学 2017年4期
关键词:最大化利益道德

郑秀喜

(中共济南市历下区委党校,山东 济南 250101)

经济道德的经济哲学思考

郑秀喜

(中共济南市历下区委党校,山东 济南 250101)

经济道德问题,不能从抽象的“经济人”或“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结合体来理解;只有从历史与逻辑的辩证统一中把握经济生活主体的本质,才能发掘经济道德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以及正确理解经济道德评价的冲突问题。经济道德只有保持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和实践指向,才能发挥其对经济生活矛盾的积极调节作用。

经济道德;经济人;道德人;历史与逻辑;道德评价

经济道德问题,是经济哲学研究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该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大量可喜的成果,但是仍然有待作进一步深层次探讨。本文拟在检讨和反省理论界对经济道德问题理解的失误的基础上,根据历史与逻辑的辩证统一原则对经济道德何以可能、经济道德的评价标准及其冲突等问题进行分析,以便阐明经济道德只有保持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和实践指向,才能发挥其对经济生活矛盾的积极调节作用。

一、理论界的主要看法及其失误

对于经济道德问题,理论界历来有两种看法。一种是认为经济生活主体是纯粹自由的“经济人”,因此人们最大化创造、获取和享用物质利益这种经济生活不存在道德问题;一种是认为经济生活主体是“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结合体,经济生活与道德生活紧密相关,道德问题是经济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同时,持后一种看法的学者又分别持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道德问题之所以是经济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是因为“经济人”与“道德人”是经济生活主体具有外在相关性的两种属性,它们犹如热水瓶瓶胆与瓶壳的关系。因此,经济道德是约束和规范经济生活的一般社会道德。即经济道德实质上是浸入经济生活领域的一般社会道德,而不是经济生活领域本身的道德。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人”与“道德人”是具有内在相关性的经济生活主体的两种属性,它们犹如一枚硬币的两个面的关系。因此经济道德是经济生活中与生俱来的协调经济生活本身的道德规范。

这些看法和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们对“经济道德何以可能”的认识和理解,但是它们都未能科学地解决这一问题以及解答现实经济生活中客观存在着的道德疑难。前一种看法认为经济生活中不可能存在道德问题,这不仅明显与经济生活的事实不符,而且“经济人”这一概念也不足以反映经济生活主体的本质。因为任何人都不能无条件、绝对自由地最大化自身经济利益,他至少是以自身对相对稀缺的各种资源的实际占有为前提的。因此这种看法已随着西方规范经济学的兴起和发展而逐渐为人们所抛弃。后一种看法的两种观点虽然都认为经济生活中存在道德问题,但是却局限于从经济生活主体是“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结合体这种固定不变的本质出发来思考经济道德问题,因此不是把经济道德与一般社会生活道德等同起来,就是把经济道德与一般社会生活道德孤立开来。由此出发理解的经济道德,只能是抽象的、固定不变的经济道德,不是现实的、具体的、发展的经济道德;坚持这种经济道德观往往只能教条化地评价人们的经济生活行为。

这些看法和观点的失误,主要在于它们得出结论的逻辑前提不是真实可靠的事实,而是主观设定的“经济人”或“经济人”与“道德人”两种属性按不同方式结合而成抽象本质,即在任何社会经济制度条件下都不会改变的逻辑概念。因此,它们只能在抽象的逻辑思辨中有意义,而无法真实有效地观照和解答现实经济生活中客观存在着的道德疑难。

二、经济道德何以可能

对“经济道德何以可能”的认识和理解,确实关系到对经济生活主体(人)的本质的判定和把握,但是这种判定和把握,不能仅仅局限于抽象的逻辑思辨,而应当到经济生活主体的现实的历史的生活过程中去挖掘。因为,任何经济生活主体都是生活于具体现实的历史过程中的人,而不是逻辑抽象中的概念。经济生活主体作为在具体现实的历史过程中不断生成的人,其本质是不断生成变化着的,根本不存在什么经济生活主体的抽象本质。现实的具体的经济生活主体(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页。。因此,经济生活主体的本质,并不是什么抽象的“经济人”或抽象的“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结合体,而是具有社会历史特征的能动地改造着自己的生活现状的生命个体。

经济生活作为人类最基本的生活,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对物质生活资料的创造、获取和享用过程。人作为经济生活的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他的第一个活动就是创造物质生活资料,其行为目标是最大化地创造、获取和享用物质生活资料。这是因为,人类向自然界索取物质生活资料的劳动实践能力总是显得相对有限,进而创造物质生活资料所需要的资源、技术手段等条件也总是显得稀缺,人类只有用有限的资源、技术手段等条件最大化地创造以及获取和享用物质生活资料,即做到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才能满足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这个意义上,经济生活主体是作为“经济人”而存在的。

但是,“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页。。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主体出现的个人,不过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人。“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有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都遇到有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3页。因此,经济生活主体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创造、获取和享用活动,只能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历史条件下进行。可见,经济生活主体是具有社会历史规定性的“经济人”,即社会性的“经济人”,也就是说,“经济人”属性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具有不同的内涵。

同时,任何人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追求,都会影响和改变他人以及社会整体对经济利益的创造、获取和享用水平。因此,经济生活主体之间以及经济生活主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在经济利益上总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如果在这些矛盾和冲突面前,每个经济生活主体都走以损害他人和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创造、获取和享用为代价的“弱肉强食”之路,就会导致竞争的“外部不经济性”。因此,任何人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追求,只能在与其他拥有同样梦想的“经济人”的“自由”较量或博弈中有条件地实现。而且,博弈过程中信息的不确定性,会迫使所有的“经济人”进入“囚徒困境”并认识到“合作胜过竞争”。尽管“竞争是个发现的过程,是一种包含着所有进化过程的方法,它使人类不知不觉地对新情况做出反应;我们是通过进一步竞争,而不是通过合作,逐渐提高了我们的效率。”*F.A.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 胡晋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也就是说,经济生活主体最大化自身经济利益的经济生活行为,不仅不能超越其所在的社会经济历史条件,而且这一特定的社会经济历史条件还决定了他最大化自身经济利益的行为“底线”,即不损害他人和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以不损害他人和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为条件的经济生活行为,要么只能通过最大化自身经济利益并让渡自身经济利益于他人和社会整体来保证,要么只能通过让渡创造、获取和享用经济利益所必须的资源、技术手段及其他条件于他人和社会整体来保证。因此,经济生活主体的经济生活行为一开始就潜在地伴随有“利他”的道德取向。从此意义上说,社会性的“经济人”又是作为社会性的“道德人”而存在的。

当然,社会性的“道德人”对自己最大化自身经济利益的道德“底线”的认识和把握,也仍然是在他与其他人的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他对这一道德“底线”的理解、把握和运用既受生产力水平的制约、也受经济地位、社会文化等的制约。因此,经济生活主体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往往有不同的具体道德要求。也就是说,经济生活主体的“道德人”属性在不同的历史时代亦具有不同的内涵。

如前所述,人类的经济生活行为总是只能在特定的社会性限制中去最大化自身的经济利益,否则会引发经济生活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造成“竞争的外部不经济性”。即使人们在“自由”竞争的矛盾和冲突的最后会选择“合作”,但是也可能因此造成本来就有限的资源、技术手段等各种条件的巨大浪费,从而会最终影响到各自的最大化结果。因此,正如萨维尼所指出的那样,在这些交往中,若想使自由的人生活在一起,让他们在各自的发展中相互支持而不是相互妨碍,就必须承认有一道无形的界线,保证在此界线内每个人的生活和劳作享有一定的自由空间。即人们在竞争开始前就需要进行“合作”,而且这种合作需要具体的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的合作规范来支持与引导。

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合作及其规范这些对个人控制各种资源的范围做出界定的规则体系,是通过试错法进行缓慢选择的结果。当然,在这些经济生活行为的合作规范中,有些是通过社会强制力来维持其执行的法律、法规、法令;有些是通过行业组织的行政手段来保证其执行的行业组织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有些是内化于人们的意识并通过公众舆论、风俗习惯、思想熏陶和榜样感化等力量来支持并支配人们的经济生活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的行为规范,即经济道德。由于对经济生活行为进行法律调整和行政调整,成本都较高,相反进行经济道德规范,其成本则最低,经济道德规范因此成了经济生活主体在经济生活行为的合作中始终需要和选择的合作规范。所以,经济道德是人们社会经济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制约人们的经济生活行为的“民间性”规范和准则。换言之,经济道德就是对经济生活主体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最大化自身经济利益的行为和方式的一种“民间性”约束。

综上所述,经济道德是因为人类劳动实践能力的相对有限以及人类创造、获取和享用物质生活资料所必需的资源、技术手段等条件具有“稀缺性”,使经济生活主体成为了“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矛盾统一体而生成的;经济道德随着人类劳动实践能力及其推动的作为“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矛盾统一体的经济生活主体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得到改进与提升。当然,经济道德规范是以经济生活主体的经济道德需要为根据的,因此,不管它是从经济生活中逐渐生成的,还是由一般社会生活道德及其他社会生活道德转化而来的,它在实存的意义上就不再是一般社会生活道德或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道德,一般社会生活道德或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道德只能是经济道德生成的一种“原料”。因此,我们只有在历史与逻辑的辩证统一中才能真正把握经济道德以及回答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道德疑难。

三、经济道德评价的标准及其冲突

从历史与逻辑的辩证统一中把握经济道德,就不难理解和发现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道德评价标准及其冲突的深层原因。

经济道德的生成,不仅让人们有了经济生活行为的约束,而且也给人们提供了评价经济生活行为的道德尺度和标准。一般说来,只要经济生活主体的经济生活行为,改善了他人和社会经济共同体的经济利益,就是道德的经济生活行为,而不管它是否实现了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即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这一标准,可以用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来分析和理解。从经济生活主体个人谋取利益支付成本的角度来看,任何人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谋求,都需要支付相应的成本。(1)如果这些成本的支付都是由其本人来担负的,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收益,同时又增加了整个社会经济共同体的经济收益,改善了社会经济状况,那么他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谋求行为,就是道德的。(2)即使他最大化自身经济利益的行为与方式,未能改善他人和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状况而不具有道德合理性,只要所有的成本是由其本人担负的,也具有天然的合理性。(3)相反,如果他只支付一部分成本,其他部分成本转由他人来担负,甚至所有的成本都由他人来担负,自己尽享部分或全部收益,这种经济生活行为则绝对不具有道德合理性。因此,经济生活行为的道德与不道德,就是以经济生活主体最大化自身经济利益的成本支付是否由自己全部支付或者说是否产生了“成本支付的外部性”为标准的。

从经济生活主体个人获取收益的角度来看,任何人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谋求,都要获取相应的收益。在一个社会经济共同体中,(1)如果个人获取收益的行为与方式,增加和改善了他人和社会经济共同体的经济利益及最大化目标,就是合道德的;(2)相反,如果个人获取收益的行为与方式,未能增加和改善他人和社会经济共同体的经济利益及最大化目标,则是不道德的。据此,人们通常把“损己利人”和“利己利人”的经济生活行为视为道德行为;把“损人利己”和“损人不利己”的经济生活行为视为最不道德行为;把“损己不损人”的经济生活行为视为不违反经济道德的中性行为。

显而易见,根据“成本收益”理论,可以把人们通常评价经济生活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具体概括为三个层次:(1)经济生活主体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谋求,是否实现了“社会成本最小化”;(2)自身经济收益的获取的成本支付完全由自己担负;(3)是否增加、改善了他人和社会经济共同体的经济利益及最大化目标。只有达到了这三个层次的要求的经济行为,才能算得上是道德的经济行为。其实,这就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进行道德评价通常采用的一般性标准。

但是,一般性经济道德评价标准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条件下,会转化为具有不同的具体内容的具体的经济道德评价标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类劳动实践的能力水平有所不同,人类创造物质生活资料所必需的资源、技术手段等条件的“稀缺性”状况也有所不同,在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也不一样,进而经济生活主体作为“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矛盾统一体的内涵亦有所差别,因此不同经济制度下的人们的具体经济道德要求与选择就会有一定程度的区别。所以,经济道德规范以及标准的具体内容并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制度的更替而变化的。也就是说,经济道德的具体规范是从属于经济制度的,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制度决定具体的经济道德规范,有什么样的经济制度,就有什么样的具体经济道德规范要求。总之,一般性经济道德评价标准往往根据具体经济制度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经济道德评价标准。

一般性经济道德评价标准与具体的经济道德评价标准构成为对立统一关系。一方面,具体的经济道德及其评价标准是一般性经济道德及其评价标准的具体化,前者体现着后者的要求,后者统率着前者;一方面,一般性经济道德评价标准是人类经济生活行为的最高社会要求的体现,也是人类经济道德理想的集中体现,具体的经济制度是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人们的现实的经济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而具体经济道德评价标准体现着经济制度的要求,因此具体的经济道德评价标准,就不一定与一般性经济道德标准完全一致,甚至有时可能相互排斥。在有阶级存在的社会,具体的经济道德及其评价标准与一般性经济道德及其评价标准总是保持着一定程度的差距,只有在没有阶级差别的社会里,二者才可能合二为一。

在有阶级差别存在的社会历史阶段,人们如果同时选用一般性道德评价标准与具体的经济道德评价标准,对具体经济行为进行道德评价,往往会发生强烈的冲突,以至于在对某些经济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时会出现两难困境,比如,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下的股票交易行为,任何人在股票的买卖活动中,只要获得了经济收益,就意味着损害了他人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一加一减”的买卖行为并没有增加整个社会经济共同体的经济利益总量。这种“贱买贵卖”的行为,用一般性经济道德评价标准权衡,显然是不道德的。但是,这种经济行为却为现代市场经济制度所允许和支持,被认为是道德的经济行为,其原因就在于它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制度所规定的具体的经济道德评价标准。可见,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道德评价冲突,实质上是由一般性经济道德评价标准与具体经济制度所规定的具体的道德评价标准之间的对立引起的。

一般性经济道德评价标准与具体的经济道德评价标准之所以会出现对立,究其深层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经济生活(评价)主体是理想性存在与现实性存在的矛盾统一体。经济生活(评价)主体是以感性的实践活动为根本存在方式的存在。它一方面生活在理想之中,总是对现实的经济生活感到不满,总是力图摆脱和超越现实的经济生活,去过一种理想的经济生活;另一方面,它又总是在把理想的经济生活变成现实的经济生活,总是在探寻可行的现实道路来实现其经济生活理想,因此它又生活在现实之中。可见,它是理想性存在与现实性存在的矛盾统一体。

第二,具体经济道德是一般经济道德要求与具体经济制度要求的矛盾统一体。经济道德作为人们谋取自身经济利益的行为与方式的一种民间性约束,其目的在于,通过协调和整合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矛盾,实现整个社会经济共同体对经济利益的谋取的“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这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所有经济生活主体的道德要求。在此意义上,经济道德是一般经济道德。但是,具体经济制度往往现实地规定了人们对于经济道德规范的选择,因此人们现实的具体的经济道德要求,就是具体经济制度的要求。在此意义上,经济道德是具体经济制度。具体经济制度作为一定社会生产力水平条件下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的社会安排机制,其目的虽然与一般经济道德具有一致性,但是具体经济制度总是保护和反映在社会中处于强势地位的经济生活主体的经济利益要求,因此一般经济道德要求与具体经济制度的要求往往发生冲突。因此,经济道德往往成为一般经济道德要求与具体经济制度要求的矛盾统一体。可见,只要一般经济道德要求与具体经济制度要求不统一,就会出现经济道德评价标准的对立和冲突。

(责任编辑:刘要停)

2017-01-17

郑秀喜,中共济南市历下区委党校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党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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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7]04-01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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