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然
(河源市文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河源 517000)
加快次生林抚育改造不断提高林木生长量
王浩然
(河源市文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河源 517000)
我国国土辽阔,其中山地面积比较大。尽管曾经到处都是原始森林,但是因为近代生产活动的破坏,导致很多地方的森林被破坏了。本文主要就次生林的抚育改造展开分析,并对提高林木生长量的方法作了简单介绍。
次生林;抚育改造;林木生长量
次生林指的是那些曾经是原始森林,但是被人类过渡采伐或者遭受了森林火灾以及病虫害破坏的地区又天然生长出来的森林。抚育改造是一种科学的造林方法,能够从很大程度上提高林木的生长量。
我国的次生林面积很大,而且具有分布广的特点,将次生林资源利用起来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能够起到促进的作用。次生林改造之后将会令林木生长量得到大大提高,根据调查研究发现,会按照每亩年生长0.3m3的速度生长,这对调节生态环境很有帮助。另外次生林生长起来之后还会产出大量的林木材料以及副产品,对于次生林地区的人民来讲,经济收入会因此提高。
开展次生林工作的时候要提前做好规划设计,针对次生林地区的环境气候进行调查,掌握次生林的分布情况。并且要在这些实际数据的基础之上坚持就近以及就易原则。需要从次生林的经营类型确定开始,在此之前要就年龄、郁闭度起源以及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将次生林进行分类[1]。可以分为三种类型:①培育型。这主要是指,现在的林木生长态势良好,采取的方式是留下质量好的林木,将质量差的林木去除。针对生长密集的要砍伐一部分,针对生长稀疏的要补苗。提高抚育效果,采取科学的经营措施。一般情况下可以将那些已经满足了人工林生长标准的确定为培育型。②改造型。主要指的是那些林木生长较为稀疏、生长能力差,培育的方式已经无法提高其质量,必须要采取改造措施,将新的优质林木种植上去。③防护型。一些山地的坡度达到了40°之上,土层不厚,岩石居多,这种地方造林成活率不高。所以应当采取的措施是封山育林。
次生林抚育改造的原则是针对低劣林进行改造,而且在改造之前要针对低劣林的状况进行调查,采取具体的技术措施。通过调整次生林的结构和密度实现利用效率提升。林分的特点决定了技术措施,需要将无林改为有林。将疏林改为密林。要根据对象选择改造或抚育的方法。应用改造技术的时候要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要从整体上经营次生林,提高次生林培育的综合性。当然在具体的实践当中要求相关人员结合保护措施、培育方法以及利用这三方面,提高次生林抚育改造的效果[2]。为了保证次生林抚育改造之后林木的生长量,要先将就近的次生林进行抚育改造,同时要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
我国次生林生长在不同的环境当中,一些生长态势良好,一些生长条件太差,制定抚育改造计划的时候要准确区分。比如一些林地条件太差的次生林不应当纳入到改造的行列当中。通常需要采取改造措施的次生林有五种,分别叙述如下。①那些经历了很多代萌芽的次生林,目前呈现的是衰退状态,从整体上看没有培养前途了。②遭受了破坏性极大的采伐的次生林,这一类次生林的天然恢复性不高,产量总是保持在很低的水平,属于残败林。③过熟林也属于改造的范畴,这种次生林的林木产品材质很差,腐朽现象严重。应当采取改造措施。④郁闭度以及林分密度都比较小的疏林地也属于改造的范畴,这种次生林通常都是保持团状生长或者是小块状生长,这就会令一大片林地当中出现很多的空地,需要及时采取改造措施。⑤次生林的状况出现了恶化的情况,受到了采伐、火灾、病虫害的影响的次生林,死亡率极高需要采取改造措施。⑥自然中的大型灌木林也是改造的主要对象。
次生林改造的时候要采取全面改造、局部改造、综合改造的方法。其中全面改造包括了皆伐改造、带状改造、块状改造。皆伐改造的对象是质量不好的林木,针对这些林木采取皆伐改造的措施,将林地清理好之后进行人工造林。带状改造则主要是指将改造林划分为数量众多的带状,并进行隔带砍伐[3]。局部改造的对象是生长态势较好,但是存在分布不均匀密度比较小的次生林。这部分的次生林可以采取补植方法和补播方法,留下质量好的林木。综合改造的对象是林木大小不均匀、疏密不均匀、生长质量也不均匀的次生林。主要是保留其中优良的林木,在林地中种植速生林木。
我国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森林作为缓解环境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受到人们的重视。针对次生林采取的抚育改造措施在实践当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要积极完善和调整,使我国的次生林林木生长量逐渐提高。
[1]孙洪志,屈红军,石丽艳,张杰,任青山.次生林抚育改造的效果[J].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04,02:97~98.
[2]孙洪志,屈红军,郝雨,石丽艳,任青山.次生林改造的几种模式[J].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04,03:103~104.
[3]刘玉民,吴青山,刘亚敏,张天勇.次生林抚育保留密度对林分生长的影响[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06:546~549.
S7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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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7897(2017)14-0197-02
201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