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智强 何 佳
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研究
何智强1何佳2
(1.湖南科技学院体育学院,湖南 永州 425199;2.永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永州 425006)
结合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公共体育服务概念,尝试着界定了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概念,从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群体之间三个方面对我国目前非均等化现状进行阐述,指出了逐步推进均等化过程,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最有效手段当属通过体育行政机构进行治理模式的多元化管理。
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概念;现状;注意问题;城乡统筹
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表示公平性的概念,国内经济学界在就财政转移制度进行论述的过程中频繁使用“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一概念。然而大都是以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价值论述为载体间接传达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直接从公共服务均等化角度入手进行探索的研究课题相对较少。伴随城乡经济差异的进一步扩张,人们对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视随之增强。但是,截止到今天理论界始终未能给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规范性概念。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公共服务均等化包含着“公共服务”以及“均等化”两个范畴。现有的关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概念最具权威的为:所谓公共服务均等化即政府为保证公民基本公共需求的满足,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发展权,始终围绕着公平正义的原则,调用所能调动的公共资源使民众享受到最基础的、对应各个阶段的、最终尽量均衡的公共服务的[1]。通过概念能够看出,在公民的生存发展与提高的过程中政府承担着主要责任,不仅是公共产品(服务)的供应者,更应为公民的基本平等提供保障。尽量缓解公共服务的城乡差距、群体差距以及地区差距,切实推进社会公平,保证广大民众均能享受到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成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全国人大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了公共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发展过程中体育的地位与方向,良好的公共体育服务是公共体育事业前进的根本。体育服务质量认证体系的贯彻执行为体育服务业全过程质量管理注入了更强的动力[2]。现阶段学界最流行的关于公共体育服务的概念主要包括如下几种:其一顺应民众的共性需要,提供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体育服务[3]。其二服务于公共体育的专业机构以及工作者为民众体育活动所供应的体育服务[4]。其三,公共部门亦或是准公共部门是公共体育服务的供应主体,旨在保障民众基础体育需要的满足,始终致力于民众生活质量的优化与强健体魄的塑造,不仅丰富了民众的体育文化体验,更为社会长久发展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与体育环境提供了保障[5]。其四,公共组织为保证民众基础体育需求得以满足而提供的具有公共属性或公私混合属性的产品[6]。
直至当前,关于公共体育服务的概念依然在学界呈现出百舸争流的状态,致使公共服务外延难以确认,然而通过上述学者的理论能够了解到,大都是从下列三个角度入手进行概念界定的,即物品、服务行为方式、物品联合服务行为方式。
所谓公共服务均等化即公共部门亦或是准公共部门为保证公民基本公共需求的满足,而面向社会提供的最基础的、各阶段所对应的、追求最终均等的公共物品以及服务行为的统称。然而均等化并不等于平均化,公共体育服务平均化与公共体育服务均衡化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概念。所谓均等化指的是为使民众的基础体育权得以满足而使民众公平享有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成果,使地区无论先进落后,无论城乡与农村均能享受到体育的惠及,而绝非绝对意义上的平均化。这就决定着应从三个维度入手进行公共体育服务均衡化概念的解读:首先,公民应平等的享有公共体育服务机会。尽管公民的出生地存在先进落后之分,有城乡之差别,然而在公共体育服务面前他们是平等的,所以应保证公民享有均等的公共服务机会与原则。其次,公民应平等的享有公共体育服务过程。在公共体育服务供应过程中,有关责任机构必须保证公民的选择权。社会成员可结合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能满足个人需要的政府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选择。第三,公民应平等的享有公共体育服务结果。均等化的现实写照就是结果上的均等,不能将此种均等片面的理解成绝对意义上的平等,而是公民应享受基本平等或相对平等的结果,不能将其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平均主义画上等号,更不能将其与庸俗化均等混为一谈。
自改革开放开始,梯度性的区域发展政策开始在国内贯彻。邓小平同志认为:部分地区发展情况较好,部分地区相对落后,通过先发展起来地区带动后进地区的发展,最终打造共同富裕的局面[8]。沿海地区应重视对外开放的发展,使这个人口占比相对较大的地区尽快的发展起来,进而为内地的发展创造好条件,此为关乎大局的问题。广大的内陆地区必须要顾全大局[9]。为保证沿海地区先发展,进而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条件,最终实现综合国力的持续强化,中央政府为沿海地区提供了系统性的、中西部地区所不及的惠及政策,比如地区财政政策、转移支付制度以及地区发展政策等等。从客观上讲,国家在政策上的偏重会导致地区间的政策环境差异进一步扩张,进而导致经济发展上的地区差异逐步拉大。东、中、西三个地区存在着极为显著的不平衡情况,其并不仅局限于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更在公共体育服务提供上有所体现,集中表现在绩效、质量以及水平三个方面,从整体上看,是按照自东向西的顺序逐步减少,导致此种差异发生的根本就在于经济发展水平上过于悬殊的地区差异导致地区间在财政收支水平上也出现了较大的差距,进而影响到公共体育供给以及公共体育服务的均衡性。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延续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导致人均收入甚至于公共体育服务均存在着极为悬殊的地区差异,进而导致城乡在公共体育制度上的差异,前者为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后者为公共体育财政制度。城市与乡村在公共体育服务上的不均衡性同样十分显著,在广大农民看来,能够像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到对应的公共体育服务将是一件可望而不及的事情。以贫困群体为代表的广大农民难以享受到政府所提供的对应的公共体育服务。就体育场地而言,国内现有的体育场馆约有92.82均分布在城市地区,基层仅有8.18%。此种过于悬殊的体育场地差异对农村体育可持续性的发展造成了极为显著的负面影响[10]。就现阶段的具体情况来讲,我国农村居民未能拥有同城市居民相持平的人均体育场地,同时在组织化程度以及体育活动参与人数上也呈现出极为显著的差距。全民建设项目的落实也存在着一定的城乡不均衡情况,尤其是经费投入、活动场地、专项化设施等等,甚至于农村地区根本不具备应有的体育场所以及设施。伴随经济市场化能力的不断提升,城市因人力资源充裕、经济实力突出且投资条件更为优质,成功实现了生产要素的集聚,再加上市场体制的逐步优化,公共体育服务的城乡差异极易进一步扩大,公共体育服务很难实现城乡均衡。
近几年,在经济发展日益月异的现实环境下,各行各业在收入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距,同行业不同部门间的差距也十分明显,进而以收入区别将社会群众进一步划分成多个群体,比如高收入者、低保户、工薪阶层、农民、失业人员等等。因始终未能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公共体育服务体制,导致公共体育服务水平的群体差异逐步显著,一些弱势群体根本难以享受到普通的公共体育服务,并且,高收入群体又以个体优势占据了本身不属于自己的优质公共体育服务,种种因素导致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情况逐步恶化。
国内大多数居民均是以就近原则(靠近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进行体育活动场地的选择,由于在工作环境以及特征上的差异,政府为不同群体所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也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不同。国内已建设的体育场地之中,大都分布在企事业单位或学校之中,但以公园为代表的人流密度相对较大的地区所分布的公共体育场所明显过少,但从根本上讲,大多数体育活动者均分布在这些公共区域之中,也就是体育活动场地占比较小的区域之内。据统计,国内体育场地开放度不强,只有41.2%,其中开放性最强的当属体育系统的75%,除此之外的开放度均不理想[11]。潜移默化间就赋予了工薪阶层、高收入者以及学生在体育公共设施上的特权,甚至于高收入者还在个体优势的支撑下占据了以体育俱乐部为代表的有偿性公共资源,但以农民为首的弱势群体却很难享受到相匹敌的体育场地设施,进而在不同群体内呈现出显著的体育公共服务失衡情况。
受公共体育服务个性化特征的影响,体育行政部门必将占据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主体地位。伴随经济能力的逐步提升,民众的生活品质随之优化,原有的公共体育服务同民众的公共体育需求间出现了较大的矛盾,这就决定着作为公共事业的重要构成部分,同样应促进体育的迅速发展。所以,必须迅速调整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能。这就决定着必须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其为体育行政部门职能转变的最真实体现,现阶段体育行政部门最首要的任务就是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实施与推进。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国内公共体育服务的主体均呈现出体育行政部门为主的格局。体育行政部门在公共财政的支持下,借助以公共生产为代表的多样化手段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然而现阶段此种单纯依靠某一部门的供给格局面临着严重的挑战,集中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首先,供给主体供给能力不足,社会成员公共体育需要的持续增长同政府有限的供应力之间出现了较大的矛盾;其次,供给结构性失调,政府主要致力于“奥运争光类”服务的供应,但同民众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的公共体育产品与服务却存在着显著的不足,进而导致“奥运争光类”服务过剩,其他服务供应不足的情况;第三,未针对服务供给建立起专门的制度体系,国家并未重视到公共体育服务关键问题的决策,呈现体制内外供给并举的局面,未建立起规范性的约束体系[1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明确指出:国家应积极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等社会力量的公共文化体育参与积极性,兴办相关设施。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供应方面应强调服务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彻底打破传统的单一服务主体的局面。现阶段促进公共体育服务主体多元发展的举措主要包括:积极引导非营利组织以及市场主体的参与、公共服务型体育行政部门的改革。公共服务型体育行政部门改革的根本宗旨在于尽量为公众提供更多的关于公共产品的选择,追求资源配置的最优化[13]。市场主体自身所有的信息机制、价格机制以及竞争机制极易打破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内的垄断局面,形成良性竞争的局面,以微观上不同主体间的往来为载体促进资源利用率的不断提高。体育行政部门应重视治理模式的多元化发展,以政府为根本,积极倡导社会组织以及市场主体的参与,共同组建多元化的公共体育服务队伍。
城市与农村地区公共体育服务非均等化问题的处理应以落后地区为着手点,这里的落后地区包括经济发展滞后的西部地区,同时存在于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不理想的农村同样包括其中。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落后地区始终不具备可同先进地区媲美的公共体育服务、社会地位以及资源分配等等。这就决定着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局面的打开必须以落后地区为突破口,为其提供更强的公共体育服务,促进此类地区公共体育服务能力的持续强化,应尽量赋予落后地区在公共体育资源供给方面一定的优先权。
从整体上讲,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共由三个阶段构成,并且各个阶段在标准上存在一定差异。第一阶段:最低标准的实现,也就是彻底解决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区域失衡情况,打造区域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格局。准确的讲,无论国家成员身处何方,国家基础性的公共体育服务享受均为其基本权利。第二阶段:平均标准的落实。体育部门面向公众供给不低于中等的公共体育服务,也就是使公共体育服务的城乡差异得到根本性的处理,在第一阶段目标实现的基础上,保证城乡居民能够享受到平等的公共体育服务。第三阶段:均等化局面的形成,全体社会成员在公共体育服务结果上的均等,也就是所有社会成员均能平等的享有公共体育服务,在上述两阶段目标实现的基础上,使公共体育服务供应群体间的差距得到有效缓解,直至完全去除。从根本上讲,上述三个过程就是层次性推进的过程,当经济发展以及财政水平均不理想的背景下,首先保证最低标准的实现,使公共体育服务在区域内形成均等化的局面。其后在经济能力持续提高的过程中,打造城乡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局面。最终正式建成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格局,这一均等并非强调供给成本上的均等,而是尽量追求供给结果上的均等。
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是一个需要不断努力的过程,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局面的形成以区域间、群体间以及城乡间公共体育服务差距的根本性解决为表现。
在和谐社会建构的宏观蓝图上、在强调民生保障与改善的大环境下、在服务型政府建构的过程中,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实现将有着极为显著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民生的保障与改善、人本主义的最直接体现。由于现阶段公共体育服务失衡情况极为显著,这就决定着均等化局面的打开将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推进的过程中切勿奉行平等主义,同时也不能搞特殊化,必须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逐步推进均等化过程,现阶段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最有效手段当属通过体育行政机构进行有利于城乡差异缓解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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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9]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0]国家体育总局.2008年我国城乡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现状调查公报[EB/OL]http://www.sport.gov.cn.2008-12-18.
[11]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办公室.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公报[N].中国体育报,2005-20-22.
[12]肖林鹏等.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困境[J].山东体育学院报,2008,(8):1-4.
[13]杜志娟,苗大培.公共服务性体育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体育非营利组织[J].中国教育教学杂志:2004,(146):43-46.
(责任编校:何俊华)
20117-05-16
何智强(1963-),男,湖南永州人,湖南科技学院体育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学校体育和体育教学与训练。何佳(1987-),男,湖南永州人,永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体育教学与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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