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记者 翟星理 南方周末实习生 余嘉敏
四川,一个案件司法鉴定费17万元。同样诉讼标的、同样鉴定内容,广东某鉴定机构报价6.9万元,北京某鉴定机构报价5.7万元。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权已经下放,一些省份规定了封顶价。但许多省份尚未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已废止的旧“国标”依然继续沿用。
南方周末记者 翟星理
南方周末实习生 余嘉敏
缺位的新规,“有效”的旧规
一枚指纹、一个签名、两枚印章,鉴定费17.28万元。这还是折扣价。
当事人贺显祥对此难以接受。他的代理律师王万琼也无法理解:“这种案件我们也(申请)鉴定过,怎么会有这么高的鉴定费?”
商人贺显祥因担保合同纠纷被起诉。2016年底,成都市中级法院同意他提出的第七次司法鉴定申请。王万琼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成都中院推荐的委托鉴定机构名录中有十几家,但排除被其他案件摇中的机构,可供她选择的只有三家。
王万琼摇到的是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之后,贺显祥接到该所鉴定人刘芝贵的电话,对方告知他,鉴定费总计22.8万元。
求实司法鉴定所的报价,依据的是2009年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八条规定,涉财案件的司法鉴定(只适用于文书鉴定和手印鉴定),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具体计算方式是: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基准价收费,超过10万元的分六段,按标的额的1%到0.1%不等的比例收费,最高一档为“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贺显祥所涉的担保合同纠纷案标的额为3000万元,依此计算,指纹、签名、印章(两枚)的报价分别都是5.7万元。
据贺显祥回忆,他在电话中表示报价太高,因此案股权被冻结他的资金非常紧张,对方称,两枚印章按一枚收费就是能给他的最大优惠。
贺显祥据此认为,鉴定费为17.1万元,但对方又发短信报价17.28万元,多出的1800元,是文审费、杂费和存档费。
王万琼将此事通过个人微博发布后,“天价鉴定费”迅速引起各方关注。她指出,2016年3月29日,国家发改委就已发文,自当年5月1日起废止《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在文件中,发改委同时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16年5月1日前出台本地区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文件执行之日同时在本地区范围内停止执行《办法》。
自此,司法部和国家发改委不再制定出台新的收费管理规定,而是将这项权力下放给了地方。据南方周末记者不完全统计,北京、上海、山东、福建等省市已出台了省级收费标准。
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四川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表示,该省已有草案但尚未出台,多数鉴定机构仍沿用“国标”进行收费;该省新标出台前,只要收费不超过原先的“国标”,都不算违规。
2017年2月9日,四川省司法厅通报称,求实司法鉴定所尚未正式受理该案鉴定委托,也未实际收取任何费用。其收费额是参照原《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得出的计算结果,但文审费、杂费、存档费等项目收费数额无相应依据。司法厅将责令该所整改。
四川省司法厅还重新核算该案的合理收费应为17.2万元,笔迹、指印、印章的鉴定费均为5.7万元(有一枚印章只按基数收1000元)。
2月14日,四川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回应南方周末记者称,此事仍在调查中,一些细节还要再核实,不方便透露何时会有最终调查结果。
争议“第八条”,不同的计价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目标指向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2006年10月,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成立。已退休的首任局长霍宪丹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决定》出台后,司法部围绕司法鉴定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其中一项就是制定全国适用的收费管理办法。
《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霍宪丹解释,制定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是“保本加微利”,针对一些地方在文书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还专门做出了累进加封顶的相关规定。
2009年11月1日,由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共同颁布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附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同时下发。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参与了多次司法鉴定改革的论证工作。据他介绍,《办法》出台前的论证中,对于涉财案件,司法部会同发改委的意见倾向于按鉴定标的收费,即鉴定成本加上一定费用;但也有人提出,参照律师收费和法院诉讼费,按诉讼标的收鉴定费有惯例可循。考虑到有些案件的司法鉴定涉及重大、疑难问题,《办法》第八条最终把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一并写了进去。
“司法鉴定本身虽然是诉讼行为,但不是诉讼活动。严格来讲,按诉讼标的收费合法但不合理。”郭华说。但他也认为,诉讼标的越高,涉及的法律关系往往越复杂,鉴定的法律后果风险越高。
在郭华的观察中,《办法》施行后,第八条最为人诟病,主要在于“同物不同价”:即便检材、鉴定方法、鉴定人工作量、鉴定成本完全相同,不同诉讼标的案件的鉴定费有着云泥之别。
迪安鉴定事业部负责人、北京市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原会长常林则认为,在鉴定过程中,诉讼标的和鉴定难度及成本总体上呈正比关系。
“十万的合同可能一个萝卜章就行了,一个亿的合同就必须用可以乱真的假章。”常林说,造假程度高的印章鉴定,须调取更多的真印章印文,甚至要考虑到真印章的自然磨损部位和程度,工作量远大于一般的假章鉴定。
“这种鉴定的收费需要高到哪里去呢?”广东律师陈太真认为,文印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基础的一类,没有太复杂的技术含量,从他个人的经验来看,两三万元就差不多了。另一位广东律师邢志强则认为,“鉴定结论指向的诉讼权益更高,鉴定收费更高,也是可以理解的。”
以贺显祥所涉案件的同样鉴定内容,南方周末记者咨询了成都另一家鉴定机构,报价17.2万元,接近贺显祥委托的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报价,与四川省司法厅的算法完全一致。
广东目前也尚未出台新规。以同样鉴定内容,该省某司法鉴定所给南方周末记者的报价仅为69240元。其中,基础鉴定费比四川高,但按标的收费这块只视作一次,为5.6万元。工作人员还说,可再议价,“你可以跟我们领导谈”。
而在已出台新规的北京,南方周末记者就同样鉴定内容咨询了两家鉴定机构。有一家报价与四川类似。另一家报价5.7万元,主要是根据标的“按件收取”(一个案子只算一件);假如是私人委托,三万多就够。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认为,上述鉴定机构的计价无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因相关部门并未出台与《办法》配套的解释办法,无法确定哪一种计算方法更符合立法者的立法原意。
法院“册中册”,行业抢案源
南方周末记者获得的一份《暂停“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受理成都法院委托鉴定情况的通报》称,鉴于该所报出“天价鉴定费”造成负面影响,暂停该所受理成都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业务。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确认,四川地方各级法院在司法厅核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单中筛选建立各自的司法鉴定委托库。当事人通过摇号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南方周末记者向成都中院求证鉴定委托库的相关情况,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常林的体会是,除了按标的额收费,部分地区法院对鉴定机构的筛选即册中册问题,也加重司法鉴定行业趋利性的根源,“对鉴定机构释放的一个信号是,与其做强自身增加知名度,不如走捷径拿案源来钱快”。
一位广东律师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法院的名册中鉴定机构数目较少,容易产生地方垄断和价格协同的问题。另一位广东律师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价格,有时比当事人单方委托的价格高了一倍。
所谓“册中册”是指,法院从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名册中选录,自设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
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旨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再设立鉴定机构;司法行政部门作为鉴定管理部门,负责登记造册。当年9月,司法部发布施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未经司法部批准,其他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者类似名册”。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册中册”依据的是《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2004年)。对此,顾大松认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高于最高法院的行政性文件。
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高小玫递交提案,建议健全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她指出三个问题:公安和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未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登记管理;原司法行政部门下设鉴定机构未真正完成脱钩;而法院的“册中册”损害了鉴定的中立性。
一位要求匿名的司法鉴定从业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受制于屡禁不绝的“册中册”现象,行业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实际上国内鉴定行业的整体水平比较落后,但大家的侧重点不是加强基础研究,而是拼命抢收费高的鉴定案源,一些地方甚至存在‘鉴定黄牛,把海量案源层层发包,大机构竞争不过小作坊。”该人士称,对一些疑难敏感案件的鉴定,法院有时都委托不出去。
2005年《决定》出台后,大量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成立。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4924家,司法鉴定人55662人。鉴定人20人以上的机构为601家,11-19人的1020家,6-10人的1847家,5人以下的1456家。
“(公众)总觉得(司法鉴定)很神秘,很高科技,其实不然,”知名法医鉴定人胡志强说,他所从事的法医类鉴定,全国只有少数几家机构有自己的检验设备,绝大多数依赖医院的设备。
据霍宪丹回忆,当初在《决定》制定过程中,不少专家建议,司法鉴定行业应当坚持总量控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但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时,不少人认为政府不宜限制数量,凡符合条件的都应予以登记。
定价权下放:政府VS市场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决定》。只改了第十五条即,“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一年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废止。据郭华介绍,《办法》废止的原因包括,司法部发现,各地并未严格按照《办法》收费;一些鉴定机构虽然允许当事人议价,但经常把一个鉴定事项拆分为多个事项分别收费。
从北京、上海、山东、福建四地颁布的新规来看,最明显的变化是,原本实行的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管理有了松动。
北京和福建基本维持政府指导价;上海对不同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山东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对群众关系较为密切的部分法医、物证、交通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对涉财案件的鉴定,上述四地仍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费。山东将“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改为“1000万至1亿元部分”,最高档为“超过1亿元的部分”,基础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福建干脆只分两段,标的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按表列标准执行;超过100万元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每个单项鉴定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在胡志强看来,天价鉴定费屡见不鲜,主要在于收费上不封顶。虽然原《办法》第八条也规定,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费金额上限,但这条规定“几乎没实现过”;没有“固额封顶”,导致标的越大,鉴定收费越离谱。
胡志强理解,简政放权的本意至少是维持现有收费标准,但总体趋势是,无论标准制定权在中央还是地方,在目前缺乏合理的收费管理制度下,收费仍是走高的趋势,“国内虽然大多数省未出新标准,但可以预期的是,不太可能比旧标更低,下降的可能性基本为零”。
常林则预计,经济发达省份的收费标准将高于中西部地区。他担心,鉴定机构可能不愿往收费标准低的省份去,这符合社会资源流动的基本规律,但可能导致一些地区司法鉴定服务水平塌陷。
“司法鉴定行业存在的意义决定了,它必须天然排斥单一的逐利属性,”常林说,“定价权下放如果造成地区间收费差异过大,不是司法鉴定行业单一因素造成的,产生的问题也不是这个行业能单一解决的。”
郭华的意见倾向于,各省要厘清标准制定主体是谁,这关乎如何平衡当事人利益和鉴定机构利益。此外,标准制定要尊重程序,不但要公开征集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霍宪丹认为,司法鉴定具有社会公共属性的基本定位,必须明确司法鉴定活动既不是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更不是市场行为。
霍宪丹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在任时司法部和国家发改委就收费制定权下放曾进行过沟通,司法部建议分步实施,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及争议解决等基本内容应该全国统一,而收费标准可以有差异;各地新规应报两家牵头改革单位备案后施行;可以先试点,及时调整问题再循序渐进推开。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权下放到省一级部门,无疑符合了简政放权的大趋势。但如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且缺乏及时跟进和调适,其影响究竟如何还有待进一步观察。”霍宪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