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欧盟瓷砖反倾销案历经五年,目前进入了日落复审阶段。这个案件是中国陶瓷遭遇反倾销案件中影响最大的一个,由于欧盟发起的瓷砖反倾销,致使中国瓷砖对欧盟27个国家的出口都遭遇了高额反倾销税的门槛,即使其中某些国家没有陶瓷生产工业,愿意进口中国瓷砖也不得不执行欧盟统一的反倾销税率。
本期专栏选取了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盟反倾销案件的情况通报,文章对欧盟反倾销案做了详细的回顾,特别是《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替代国”/“非市场经济”条款到期,中国能否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欧盟采取了哪些做法,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事件。在此背景下,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与欧盟律师合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协调游说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此文将帮助我们全面了解欧盟对中国瓷砖的反倾销态度及我方采取的“四体联动”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1 案件背景
1.1原审案件基本情况
2010 年 6 月 19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产品(Ceramic Tiles)发起反倾销调查。2011 年 9 月 15 日发布终裁公告,拒绝给予一家抽样企业单独税率待遇;决定对涉案产品正式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 5 年,各涉案企业的进口产品反倾销税为:
(1)东莞唯美及其关联企业 26.3%
(2)广东新润成 29.3%
(3)山东雅迪 36.5%
(4)未抽中合作企业 30.6%
(5)其他中国企业 69.7%
此反倾销税征收的到期日为 2016 年 9 月 15 日。
1.2 案件期中复审情况
2014 年 1 月 31 日,应广东佛山简一及其关联企业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修改了东莞唯美及相关公司的反倾销税,其中东莞唯美及其关联公司反倾销税由 26.3%上调为 32.0%,清远简一及其关联公司的反倾销税由26.3%下调为 13.9%。
1.3 日落复审
2016 年 9 月 13 日,日落复审正式立案。
2016 年 10 月 18 日,欧委会发布初步抽样名单:开平立鑫、东莞唯美、鹰牌、浙江诺贝尔。
2016 年 11 月 23 日,欧委会发布最终抽样名单:开平立鑫、东莞唯美、鹰牌、博德精工(因浙江诺贝尔退出调查而被欧委会增补进来)。
1.4 “ 替代国”/“ 非市场经济” 条款到期
2016 年 12 月 11 日,《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替代国”/“非市场经济”条款(第 15.(a)(ii)条)到期。
2016 年 12 月 12 日,中国就美国、欧盟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先后提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正式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值得注意的是,11 月 9 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正式提交修改贸易防御立法的提案,其中提出将采用“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用于反倾销以应对 “替代国”/“非市场经济”条款到期的局面。
2 工作进展情况
2016 年 8 月 7 日,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商会”)及商务部组团会见了欧盟各方代表,包括著名律所和主要进口商等,讨论日落复审与期中复审的相关法律问题,协调各方资源与具体工作安排。
2016 年 9 月 8 日,在广东商务厅、佛山商务局的支持下,商会在佛山召开了瓷砖反倾销情况通报及应对工作会议,近 200 家企业参加了会议。综合目前形势,会议就欧盟瓷砖反倾销应对明确了“以发起行业期中复审(情势变更复审)为目标,全面参与日落复审”的应诉策略。
2016 年 9 月,商会向调查机关提交应诉登记代表行业参加日落复审调查;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替代国初步抗辩意见。随后,商会动员并搜集了近百家申请参加欧盟瓷砖日落复审及期中复审的企业信息;协助近 30 家相关企业准备和提交了日落复审抽样答卷。
2016年10 月 18 日,欧委会确认收到 23 家企业的合格抽样答卷,并抽取了 4 家强制应诉企业。
2016 年 10 月,商会向调查机关发函,阐明中国行业立场并要求调查机关终止反倾销措施;在调查中适用市场经济方法计算中国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同时申请欧委会会晤,以讨论期中复审可能性。
2016 年 10 月,商会代表行业选聘了中欧律师(中国: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金诚同达”;欧盟:Jones Day 律师事务所—“JD”)代表行业参与日落复审并申请期中复审。10 月下旬,律师团队向商会汇报了法律团队的工作计划,涵盖了日落/期中复审中的主要程序、时间节点、主要工作、政府参与工作建议及工作要点等内容。随后,中欧律师根据调查程序,代表行业提交了初步无损害抗辩。
2016 年 11 月,金诚同达向商务部相关主管领导汇报了本案情况并获得了部领导的具体指导;中欧律师团队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讨论了具体工作安排和诉讼策略。中欧律师团队联系了被抽样企业,向企业介绍参加复审的重要性并提供必要协助。根据各方提供的信息,中欧律师团队为搜集行业信息目的准备了信息搜集小问卷草案并与商会进行了讨论;同时,中欧律师团队向商会报告了游说工作思路。
2016 年 12 月 6 日, JD 代表商会与欧委会举行听证会,初步讨论了“替代国”条款即将到期问题并要求欧委会在本案调查中收集中国国内销售及成本等数据;告知欧委会商会可能会基于 15 條到期而申请全面期中复审;向欧委会重述了中国行业对替代国选择的立场;并指出欧委会存在文件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会后,律师团队代表商会就上述内容向欧委会提交了书面意见。
2016 年 12 月,广东商务厅及佛山、东莞商务局组织抽样企业召开会议,向企业介绍参与复审的重要意义,提供具体工作指导和支持。随后,行业律师团队与抽样企业律师团队召开电话会议,明确了抽样企业需要配合行业进行的工作内容,并讨论了抽样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按照工作计划,行业律师团队向抽样企业律师团队发出了需要抽样企业在日落复审中需要提交的内销和成本信息要求,及需要后续搜集的市场经济条件信息。
2016 年 12 月 12 日,律师团队向欧委会提交了一份信函,历数了欧委会在日落复审调查问卷设计、替代国选取程序、保密信息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欧委会在调查程序中修正这些问题。同时,律師团队向商会提交了期中复审申请法律理由的草案。
3 近期主要工作内容
3.1 日落复审中的替代国抗辩
在替代国问题上,经过与欧盟合作律师反复讨论,尽管有《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替代国”/“非市场经济”条款到期抗辩,我们还是应该加强替代国抗辩,并力争实现三个层次的目的:1)在本案中充分论证在“非市场经济”/“替代国”条款到期的情况下,欧委会在本次日落复审中不应当再适用替代国做法;2)即便欧委会坚持适用“替代国”,我们也将极力主张适用更合适的替代国,如印度;3)在欧委会同意变更替代国的情况下,以此为由申请期中复审。
2016 年 9 月,商会向调查机关提交应诉登记代表行业参加日落复审调查。首先,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替代国”/“非市场经济”条款到期的情况下,欧委会不应在目前的日落复审调查程序中,继续采用替代国方法去计算中国瓷砖企业的正常价值。其次,如果欧委会在本次日落复审中仍然坚持采用替代国的做法,我们主张美国在本次复审中并不是合适的替代国。再次,与美国相比,我们认为土耳其、印度和巴西是更合适的替代国,并提供了这些国家中的已知生产商信息。在我们的坚持下,欧委会称其已经联系了 250 家位于 10 个不同国家的公司,且已收到了来自印度,巴西及美国(4 家美国公司)公司的积极答复。
2016 年 12 月 6 日,我们在与欧委会的听证会中再次要求欧委会在日落复审中放弃替代国做法。并且,我们指出,在本案中,欧委会应当公布其替代国选择的工作程序及相关文件公开版本。我方重申了商会关于美国不适合做替代国的意见,并保留了商会未来可能会就欧委会说明性文件的提交相关意见的权利。为此,我们在 12 月 7 日向欧委会提交了正式信函要求欧委会正面回应我们的主张。在我们的一再坚持下,欧委会目前已经开始考虑使用印度作为替代国,并同意提供一份关于选取替代国的书面工作程序、判断标准,并承诺公开相关文件。
3.2 与欧委会的沟通工作
2016 年 10 月,商会向调查机关发函,申请与欧委会举行听证会,以讨论期中复审可能性。12 月 6 日,欧委会应我方请求会举行了初次听证会。欧委会参会人员包括:欧委会 DG 贸易政策主管 Frank Hoffmeister 先生,本案损害调查小组(3 人)及倾销调查小组(2 人)。在本次听证会中,我方与欧委会如下重要事项进行了沟通并获得了欧委会官员的基本态度:
(1) 《入世议定书》第 15(a)(ii) 条即将到期问题
我方向欧委会阐明了商会就此事项的立场,并要求欧委会应在本案调查中收集中国国内销售及成本等数据。欧委会认为中国仍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坚持在本案中使用替代国方法计算正常价值。
(2) 基于《入世议定书》第 15 条到期申请期中复审的问题
我方表示商会可能会基于《入世议定书》第 15 条到期而申请全面期中复审。欧委会询问了我方将提起此申请的时间,我们告知其此申请会在几周内提起。我们理解欧委会将不会接受以 15 条到期为理由而提起的期中复审。
(3) 替代国的选择问题
我方向欧委会询问了关于替代国选择的工作进程。欧委会同意提供一个关于替代国选择的工作程序及现在所处阶段的说明性文件。我方重申了关于美国不适合做替代国的意见,并保留了商会未来可能会就欧委会说明性文件的提交相关意见的权利。欧委会表示接受我方的意见,并愿意考虑印度作为替代国。
(4) 文件公开不充分问题
我们向欧委会提出,目前所公开的案件文件是不完整的,且欧盟国内产业在抽样答卷中的非保密版概要尤其不够充分。我们提请损害调查小组对欧盟相关产业答卷的公开版加以足够重视并要求其提供更多有价值的非保密概要。并且,我们还建议损害调查小组考虑在公布终裁前披露以前,通过非保密版披露综合损害数据。欧委会表示将会进行排查并补全相关材料信息。我们将在此基础上,继续与欧委会保持沟通。
3.3 期中复审法律理由分析
在了解到欧委会对我们主张的基本态度后,经过反复讨论,律师团队认为“替代国”/“非市场经济”条款到期及欧委会在原审中拒绝给予一家抽样企业单独待遇(已经被WTO 争端解决机构确认为违反 WTO 规则)两项纯法律问题有条件成为中欧关于“替代国”问题 WTO 争端中“as apply”的有力诉点,并将对欧委会形成较大政治和法律压力。由于“情势变更”相关的事实性信息尚在搜集过程中,在依据事实变化为由的复审申请中所需的抽样企业的内销及/或成本数据也要在相关企业答卷提交后才能准备。因此,我们近期完成了对两项法律问题的分析工作。欧盟对中国进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必须要符合其在《反倾销协定》项下义务,这当然也包括《反倾销协定》的补充规定,如《入世议定书》第 15 条。我们认为,《入世议定书》第 15 条的法律性质仅是为《反倾销协定》创设了一个补充性的例外;其法律后果并没有使得《反倾销协定》中的任何部分无效。同时,《入世议定书》就 15 条到期并没有约定任何“过渡期”条款。因此,在《入世议定书》第 15 条到期后,WTO 成员国调查机关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应立即回归适用《反倾销协定》第 2 条的规定。根据《反倾销协定》第 2 条,对于包含了对正常价值评估的复审,应当适用该条规定。 在欧盟日落复审中,欧盟调查机关需在考虑倾销继续或再次发生时,评估正常价值情况。那么,在 15 条到期的情况下,应该适用《反倾销协定》第 2 条,而不应继续依赖替代国来判断是否发生倾销。可以预见的是,欧委会将主张法律上的变化不属于“事实情况”环境的变化,我们认为该主张违背 WTO 规则,且我们有足够充分的理由对其进行反驳。
欧委会在本案原审调查中拒绝给予一家抽样企业单独税率,而欧盟的“单独税率测试”做法已经被WTO争端解决机构在EC-Fasteners(China)案中被确认为违反WTO规则。
目前,欧委会已经终止了“单独税率测试”的做法。因此,所有中国出口商都应自动获得单独税率待遇。鉴于此,我们认欧委会在原审中适用违反 WTO 规则的“单独税率测试”做法也能构成启动期中复审的理由。
我们已经向商会提供了上述法律理由分析草案。同时,我们目前正在考虑的“情势变更”事实包括:
原审终裁后,中国瓷砖行业市场经济条件发生了实质变化;
原审终裁后,中国瓷砖行业的出口价格、正常价值或生产成本发生了实质变化;
与原审相比,(日落复审中)可用替代国发生了变化;
原审终裁后,欧盟瓷砖行业发生了实质变化。
4 下一步工作计划
为继续推进本案相关工作,我们近期的工作计划如下:
(1)继续搜集行业信息,为准备期中复审申请做好准备。
(2)协助日落复审抽样企业准备行业抗辩相关信息。
(3)继续跟进欧委会替代国选择程序、信息公开问题并准备无损害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