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道德的价值内涵

2017-02-23 19:45胡利明
关键词:道德法治价值

胡利明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论环境道德的价值内涵

胡利明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环境道德既成为优化和保护环境生态的创新思维,又成为环境性补救手段,还成为法治保障环境生态的道德法则,更成为创新道德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思维;既为法律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共同手段,又为创新机制提供学理根基,还为生态环境与其他要素的协调共生发展夯实道德基础。价值要素奠定价值基础;自然法价值源于自然界环境遵循自然规律;道德价值源于道德社会成为本源性价值标准;法治价值源于法治社会创新开辟新天地;孝文化价值源于中国传统社会成为创新发展的新引擎。

环境道德;自然法;道德价值;法治价值;孝文化

环境道德既是优化和保护环境生态的创新思维,又是环境性补救手段,还是法治保障环境生态的道德法则,更是创新道德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思维。环境道德作为相对新鲜的新事物,既为法律保护生态环境提供非常重要的共同手段,又为独立创新机制提供学理根基,还为生态环境与其他要素的协调发展、共生夯实道德基础,有助于全面深刻领悟其学理真谛,非常有必要分析多方面的价值内涵。

一、环境道德的价值要素

环境道德相对于环境法治而言,既具有特殊的法治价值,又根源于原始的道德价值,还有坚实的价值基础;既要分析法律背景,又要剖析控制性力量和控制类型,还要挖掘价值基础,更要确立科学正确的道德导向。可知,环境道德的价值要素丰富多样,既有基础性价值,又有工具性价值;既有事实性价值,又有价值性价值;既有动态性的价值控制,又有静态性的价值标准,它们相互渗透性地显现众多价值要素,共同夯实道德价值基础。

(一)法律背景

环境道德既是理想创设的新概念,又依托于特定的法律背景要素,这可是目前中国的缺位要素。正如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虽然制定了许多、而且水平较高的法典,但传统的中国社会却不是一个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1]。据此类推分析,不是由法律来调整传统中国的社会秩序,表明法律不能明显发挥社会效用,从反向推理道德发挥弥补性作用,这既为环境道德提供了现实材料,又为其发挥效用空位于道德,还表明相当缺位法律背景现实,这些共同准备了学术探析环境道德价值的物质可能性。

(二)控制力量

环境道德理应是社会秩序的重要控制力量之一,既没有特别在意现实运行,又没有深入探讨其学理机理,但具有控制的主客观前提,原因在于:法律与宗教、血缘关系、礼乐风俗一样,也是重要的社会控制力量之一[2]316。据此分析,在上述控制力量之外,环境道德能够加入进来,共同成为社会控制的软性力量,既可以成为上述控制力量的重要补充,又可以成为相对独立的控制手段,还能够发挥道德效用,共同提升道德社会的环境道德品质。

(三)控制类型归类

环境道德成为社会秩序的控制力量之后,还要作学理技术分类,这可以借鉴于法律制裁分类。例如,一般而言,压制性制裁包括刑法,而恢复性制裁包括民法、商业法、诉讼法、行政法和宪法等[3]。据此分析,环境道德更类似于修复性控制类型,原因在于社会性非成文规范,既没有法定力量强制,又没有具体规则指引,还没有成文法则规范,即使不实施之也不会产生不利责任,但有社会舆论强制力量保证实施。可见,环境道德的生命力并不在于社会强制力,而是在于规范性主动引导,倡导主动履行,促使主动行为,将义务道德逐渐演变为追求道德,逐渐将压制性控制转型为修复性控制。

(四)价值基础

环境道德既是环境的道德规则,又是道德在环境领域内的具体运用,还是独立的道德行为价值标准,更与法律有千丝万缕的内在精神关联,原因在于有坚实的道德价值基础。例如,法律与道德不仅存在共同的社会基础,而且在功能方面也颇为一致,基本原因在于同一社会的法律与道德总是特定群体生活的产物,因此两者必然反映相同的社会结构和文化内涵[2]336。据此分析,环境道德的价值基础既源于道德与法律的内在关联,又有共同的社会基础、共同的社会功能,还有共同的特定群体生活,更有共同的社会文化结构,共同构建出符合科学理性标准的道德价值,共同根源于特殊的道德价值基础。

(五)价值导向

社会事项向正义方向发展,起核心效用的是价值导向,实质上是道德价值的关键作用,更核心的是正义的道德价值,原因在于:社会正义是环境正义的基础,环境问题上的正义最终取决于社会制度和分配上的正义[4]。据此分析,环境道德的正向价值导向是道德正义,既来源于社会正义,又高于道德正义,还是社会正义的创新发展,更是道德正义在社会正义基础之上的继续发展,逐渐形成社会制度规则和分配程序上的正义道德,逐步成为环境道德的价值向导方向。

由此,环境道德的价值要素多种多样,既无法列举全面,又无法技术上构建价值全集,还不能保证成为最为科学合理的价值体系,只能有选择性地取之重要“代表”,作为全面论述的重要“材料”和证明的关键“证据”,既归纳总结环境道德的价值要素,又为剖析其他价值内涵提供学理基础。据此,上述要素既不是孤立的,又不是整体的,而是有随机性的“五个代表”:法律背景提供现实环境,控制力量探索动力源泉,控制类型区分价值归类,价值基础夯实道德基础,价值导向确立道德发展方向。

二、环境道德的自然法价值

环境道德既来源于自然世界,又要主动顺势自然规律,还要主动遵循自然法则,保持和追求自然状态,更散发自然法精神,体现自然法价值。环境道德源于客观世界的自然万物,既是自然界的社会规范,又是自然动物的行为规则,还是理性动物的道德准则,更是自然法价值的物质载体。

(一)自然法基础价值

自然法是法规则基础,既是自然生物自然行为规则,又是生物社会行为的活动准则,还是道德价值体系的自然物质基础,即自然法有可能成为环境道德的自然状态基础。例如,霍布斯看来,整体道德科学的关键是自然法学说,自然法建立了人类社会生活中善恶的理性标准,指明了走出自然状态的理性路径[5]329。据此分析,环境道德作为道德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来源于自然法的物质基础,又根源于自然法学说思想;既在自然社会中形成善恶判断标准,又确立科学的自然理性路径方向;既丰富自然法的价值内涵,又夯实自然法的道德法治根基。据之,上述多方面共同或相互作用,既为环境道德的自然法价值确立基础,又引领其他自然法价值,还丰富其自然法的价值要素。

(二)自然法则价值

环境道德既有坚实的自然法价值基础,又有自然法则价值;既是前述价值基础的自然延续,又是自然与法治的有机结合体,更是道德价值的法治规则。例如,他们认为“自然法”是自然万物的理性法则,它的实质是道德法则,自然法在人和社会中的表现便是法律,因此道德不仅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还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具体标准参见该书)[2]317。据此分析,环境道德既根源于自然法科学,又符合自然法规则,还是自然界的法治行为规则,具有独特的法治价值;既是源于自然界的通用规则,又是自然万物的道德准则,更是符合科学理性标准的科学法则;既成为道德和法治的控制性根据,又构成自然法道德价值的评价标准。

(三)自然理性价值

自然法既要规则规范,又要科学理性作为“航标”,还要根据理性规则判断衡量之,更是自然事项追求的“奋斗目标”,在环境道德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特殊效用。例如,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既是理性的准则,理性是绝对正确的东西,所以自然法便是绝对真理,是完全不能改变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根据,它是建立在人性基础之上[6]229-230。此分析,环境道德既是环境的道德准则,又是道德的环境型应用,紧密关联自然法,散发自然理性;既是理性的道德准则,又是符合科学标准的正确规则,还遵循自然规律,成为所有类型法律的自然性根据;既建立于人性道德基础之上,又不能被人为改变,还不能破坏侵害之。据之,环境道德不仅是道德自身,而且在上述过程中显现自然理性价值。

(四)自然正义价值

自然法不是孤立的“法”,既是所有法的“法律根据”,又是所有法律规则的“价值准则”,还是所有法的价值基础,更是引领所有法的自然正义目标价值。例如,自然法是一种代表人类公平正义的精神,体现了人类追求真、善、美的理性,是一系列高于实在法并对其进行约束引导的基本原则,是规范人类乃至整个生物界使其和睦相处(和谐)的法则[7]11。据此分析,环境道德的事实基础是“环境”,行为准则是“道德”,客观现实是“自然”,价值目标是“正义”,构建完整意义上的自然正义。据之,既要义务道德追求准时公正[8],又要追求道德追求完整公正[9];既要追逐公平正义的理念精神,又要追求真、善、美的科学理性,还要成为实在法之上的基本指导原则,更要成为自然界各主体和谐共存、和睦共处、和平相随的自然法准则,所有的根源性要素是自然正义。

(五)自然法归类价值

自然法是相对于实定法存在,彼此之间既有原则界线,又有相对紧密的学理关联;各自既有特色差异的重要内容,又有范围相差的规范对象;既有形上和形下的区分,又有自然法价值的内在链接。例如,自然法是关于法自身内容合理性或法精神的,这是形上法;实定法是关于法的具体存在、法规范的,这是形下法[10]。据此分析,自然法本身是符合法理精神的合理内核,属于比较上层的法治规范,环境道德来源于自然界的自然规律,遵循自然法则;另外,环境道德既有源于自然法的价值基础,又有具体指引规范,还能归属于实定法范畴。可知,环境道德在上述分类过程中自然归类出自然法价值,既扩展自然法范围,又丰富自然法内涵,还为衍生其他价值内涵准备自然物质材料。

由此可见,自然权利是重要的外观性价值手段,可以成为其法律权利工具。环境道德既来源于自然界物质环境,又来源于自然法的社会环境,还来源于道德社会的自然规则;既有自然法抽象价值,又有自然法则规范的具体价值,还有理想的自然状态,更有理性的自然正义目标。据此,自然法基础探寻价值根源,自然法则确立规则价值,自然理性引领科学价值,自然正义树立目标价值,自然法归类形成比较价值,这些作为自然法价值的“部分代表”,共同从不同视角丰富环境道德的自然法学价值内涵。

三、环境道德的道德价值

环境道德来源于大自然界,基本面在道德,特殊性在环境,在道德层面体现环境特征,在环境层面显现道德价值。道德是难以确定的理论抽象物,既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又没有独一无二的运行路径或方法,还没有固定的价值衡量工具,原因在于:道德难题是行为主体依据现有的道德规范,难以做出善恶或正当与否的道德判断和选择的困境[11]。可知,环境道德体现道德价值既有现实困难,又有技术难题,还有艰难决策的两难困局尴尬,更有道德价值的构成困局,只能努力探寻之,才能发掘出其中的特色性道德价值。

(一)生命来源价值

道德源于自然是客观公理,自然界的本质即生命,间接表明道德源于生命,生命是构成道德主体的基本元素,既构成道德主体的基本资质,又主导道德运行,还是道德主体的生命价值源泉,进而抽象出环境道德具有生命来源型的道德价值。其实,广阔无涯、无有间隔的生命本身是一切道德力量的最终来源[12]。据此分析,环境道德属于道德范畴,具有道德力量,发挥道德效用,根源于自然界的生命,反过来说,生命构成环境道德的价值源泉,道德价值既追根溯源生命源泉,又构筑独立的道德价值,还延伸道德伦理价值。

(二)道德伦理价值

环境既来源于自然,又归属于自然,仍然要符合伦理规则,满足伦理目的,发挥伦理价值作用,成为环境道德的重要道德价值。其实,环境伦理的目的在于确立人类保护环境的责任、义务,使环境保护成为一种伦理习惯、道德规范[4]33。据此分析,环境道德通过积极的环境伦理导向作用,发掘伦理道德价值方面的诸多内涵,既原始性地保护环境自然,又要成为道德性义务责任,还要养成习惯性的道德社会规范;既拓展环境道德的伦理范围,又充实环境伦理的道德内涵,还在创新环境道德过程中发挥特殊效用,更通过环境伦理体现环境道德的道德价值。

(三)道德观念价值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相当紧密,传统学说认为两者是相互平行的范畴,但笔者并不认可之。实质上,道德既是法律的基础,更是法律的更高标准,还是法律的从严要求,更是法律的道德来源,进而推论道德观念对法律的特殊效用,根本原因在于:道德观念就是法的精神,构成法则权威的东西就是道德观念,法则可以具体体现道德观念[3]290-291。据此分析,环境道德源于物质自然界,在长期反复进程中形成道德观念,实质上构建法的基本精神,反过来说,道德观念是规范法则的构成元素,既成为法则的物质基础,又成为道德社会的道德观念,还成为优化环境法治社会的“净化剂”。

(四)道德延伸价值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特殊,属于重要的社会运行规范,既不是彼此平行的社会范畴,又不是递进关系的社会规范,而是有道德基因和法治因素融合的社会规则。正如有日本学者认为,大体说来,中国之法律为德治主义的法律,而非法治主义的法律,所谓德治主义的法律者,其意义即为法律乃道德之延长是也[13]28。据此分析,环境道德名为道德,实为法律,这些根源于德治主义法律传统,区别于法治主义法律,最终归类到法律轨道,而法律是道德的自然延伸,进而表明环境道德显现道德延伸价值。

(五)道德善良价值

道德原则上代表善良,并不保证一定善良,向善是道德的永恒价值追求。善良道德既要向善良方向发展,又要科学拓展善良的范围,还要代表先进科学的发展方向。其实,向善只是道德价值的逻辑方向或趋向,并不是道德价值的逻辑走向,更不是道德价值本身;道德行为是在一定的道德认识支配下表现出来的有利于社会或他人的行为,即关于道德价值的选择,逻辑指向是求善[14]。据此分析,根据道德科学原理,环境道德属于环境领域内的道德范畴,既确立向善的前行方向或发展趋势,又在道德价值选择上追求向善价值,毕竟构建环境道德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道德善良方法保存环境,而环境是自然生物延续发展的最重要物质基础材料,没有高质量的生物自然界,所有生物都将绝种,人类也不能例外,这些迫切要求环境道德追求最科学的善良价值。

(六)道德强制价值

道德原则上依靠自律、自觉实现道德目标,例外地依托道德强制力保证实施。例如,真正的自律是按照道德法则来履行的行动[15]。可知,道德自律既是值得倡导的积极追求,又是努力追求的道德方式,更是道德强制价值存在的“事实前提”,与法律之间还有学理关联。另外,传统法理学说认为,法律具有强制性,原因在于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此处不分析科学性与否);道德没有法律强制性,却有道德产生的社会强制性,属于社会领域内形成的道德规范。其实,道德压制的行为和法律惩罚的行为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前者没有那么严重罢了[2]258。可知,道德仍然有强制性,与法律强制性的区别只在于强制的力度,本质上并无差异。另外,尽管强调法律有赖于道德存在及不能取代“公民道德”,但同样不应当幻想,道德会使法律和强制权力刀枪入库[16]。可知,道德有区别于法律强制性,肯定不能代替或取代法律,原因在于两者所发挥效用的领域不同,强制力度不同,导致价值内涵不相同,道德价值的基本属性不相同。据此分析,环境道德具有道德强制价值,起核心作用的是道德强制,起保证作用的是法律强制力,只能在法律强制配合下发挥道德价值效用,显现道德价值生命力,为优化环境道德社会秩序提供兜底保障条款。

由此可见,环境道德既不是孤立的个体,又不是纯粹的环境或道德命题,而是能够发挥特殊效用的整体;既属于环境社会的大环境,又属于道德社会的道德范畴;既是物质性载体,又是价值性道德精神,还是道德价值衡量标准。据之,环境道德的道德价值内涵丰富多彩,限于技术原因只能有选择性地挑出若干“典型代表”:生命来源价值提供物质基础,道德伦理确立人伦道德价值,道德观念总体形成理念精神价值,道德延伸价值拓展道德价值范围,道德善良把握科学合理的价值标准,共同归纳总结出符合道德理性的道德价值,既有道德价值本体属性,又成为有中国特色的道德载体。

四、环境道德的法治价值

环境道德既生于环境,又源于道德,还形成独立的道德价值,更能显现具体详细的法治价值。鉴于环境道德的道德属性,法治属性既源于此,又高于之,还从诸方面丰富法治内涵;既拓宽道德价值的法治路径,又提升法治价值的道德品质,还共同优化环境道德的道德法治结构,共同深入探寻特有的法治基因,共同升华中国特色的道德精神,共同丰富社会主义核心道德价值内涵。

(一)法治起点价值

法治是正当法律的抽象概括,与道德的关系非同一般,并且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成为法学研究的起点。例如,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17]。据此分析,法治依托于道德,法治重点集中并依托于法学研究,在法律大海中航行,只要预防可能来临的风险或者克服客观存在的危险,基本上会“平安着陆”。环境道德从道德起步,既是环境在道德领域的起点,又是法治航向的新起点,还能发挥法治特殊效用显现出特有的法治价值。

(二)法治行为价值

道德与法律的调整范围各不相同,调整方法和调整重点也不趋同,所体现的行为价值难有共同,主要原因在于:道德行为侧重的是行为本身的内在意图、主观性,而法律行为则注重行为的外在性、实在性[18]。据此分析,环境道德偏重于道德领域,倾向于道德行为,更强调行为主观意愿,源动力在于内在意图,即表明行为动力源泉在道德上,进而通过法治行为表现于外部,以法治行为显现外在价值,体现环境道德的法治行为价值。

(三)法治属性价值

法律和道德都与自由意志有紧密联系,本性上都属于“定在”,前者具有外观性,后者具有内在性,自由意志在其中发挥核心作用。例如,抽象法是自由意志的外在定在,道德是自由意志的内在定在[19]198。据此分析,环境道德本质上属于道德,但也离不开法治,既有道德的根基,又有法治的规范,在自由意志的综合作用下,通过内在定在的基础作用和外在定在的工具手段作用,将其法治属性外观地表现出来,为环境道德的价值内涵丰富法治价值材料。

(四)法治程序价值

道德是法治的精神灵魂,法治有程序步骤,道德仍然有程序价值,既有法治程序的因子,又有道德程序的法治价值,即还有法治程序价值。例如,交涉性是现代程序在运作方式上的一个重要变化,它意味着平等地对待当事人;意味着要求有平等参与并表达意见的机会;意味着程序参与者的主体地位[11]203。据此分析,环境道德体现程序法治价值,既有现代程序运行的宏观交涉性,又要平等地对待所有当事人,还要保障平等地参与表达意见,更要保障程序参与者的法定地位,这些共同夯实程序价值的程序法治基础。

(五)法治衡量价值

法治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既是合理的,又是善良的;既是精神的,更是自由的,原因在于:法的合理性、真理性之依据,不是感性、功利的,而是自由精神的;判断善法或恶法,不是经验的,而是精神的,是法所内蕴的自由精神[19]57。据此分析,环境道德既要作为道德的衡量标准,更要成为法治的最高衡量基准,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自由精神”,事实上环境道德既没有法律强制性,又没有国家强力保障实施,完全是环境参与者的自由意愿参与;既是自由精神的外观体现,又是善良理性的法治精神,还是自由精神的内在蕴涵。因此,环境道德在法治社会和道德社会中,能够发挥法治衡量效用,体现法治衡量价值,丰富环境道德的价值内涵素养。

由此可见,环境道德总体上属于道德范畴,具有道德强制力,发挥法治效用,体现法治价值,既发挥道德的本位价值,又发挥衍生法治价值,将道德和法治有机协调统一起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环境道德法治观。其中,法治起点开启环境道德法治价值,法治行为提供价值方向指引,法治属性确定价值归属,法治程序规范价值轨道,法治衡量提供价值评价判断方法,它们共同夯实法治价值基础,既拓展法治价值,又延伸法治价值,更为孝文化价值分析环境道德提供学理可能性。

五、环境道德的孝文化价值

环境道德本质属性是道德特征,但不限于道德价值本体,而在自然法价值和法治价值的价值基础之上,还衍生出诸多孝文化价值。孝文化表面看来与环境道德无涉,内部却有内在关联;表面上没有价值形象,内部却有价值内联。其中,孝文化从不同方面、不同视角和不同轨道分别或共同丰富环境道德的价值内涵。

(一)孝文化核心价值

孝文化是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长期积累出来的优秀文化成果,不仅是家庭领域内的私事,而且是社会领域中的“公事”,原因在于核心价值效用。例如,孝是民族团结、兴旺的精神基础,是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核心[20]389。可知,民族精神的聚集、民族团结和民族兴旺发达都缺少不了孝文化的精神指导。另外,“孝文化”不仅养成中华民族的民族心理、民族性格,而且还大大增强了民族凝聚力,孝文化的社会意义远大于它的文化内涵[21]。可知,这更加充实了孝文化的民族状态的价值内涵,既增加了民族凝聚力,又充实丰富的文化内涵。据此分析,孝文化在“公事”范围内发挥核心效用,集中表现为生物自然的代际传承,在于环境的不可再生性,而环境道德既是孝文化的“重要代表”,又是孝文化效用的根源性要素,还是孝文化核心价值的内在效用成果,更是孝文化价值的创新发展。

(二)孝文化的自然价值

孝文化中蕴涵着自然法思想,拥有自然法因素,具有自然法价值,物理上体现自然价值。其实,孝文化的科学内涵丰富多彩,历史传统有主线,现代主题有“材料”,自然属性更有生物血缘。其实,孝是从家开始,家由男女双方共同组成,通过性爱交媾产出子女,以此形成全方位的家庭系统,既延续自然生命,又延续文化精神,还保存和发展家庭社会和国家社会。据此分析,环境道德是孝的物质因素,构建自然物质根基,原因在于孝的物质属性和自然价值既是环境道德的事实材料,又是环境道德价值的价值源泉,还是环境道德价值内涵的重要补充材料,更是环境道德孝文化发展的价值引领。

(三)孝文化的文明价值

中国孝文化既有自然基础,又有农业经济基础,更有农业文明基础。农业文明的优势在于,她为人们的生存提供了稳定的、持续不断的食物资源[22]。可知,农业文明既为人类延续传承提供了食物源泉,又提供了农业文明精神,进而成为孝文化的重要文明价值。另外,农业文明是中华民族观念文化的母体,她孕育了传统的伦理型文化,孕育了质朴的孝观念,孝是中国古代农业文明社会的道德结晶[23]。可知,农业文明为中华民族提供了物质材料,既孕育了民族文化精神,又孕育了传统伦理文化,还形成了原始的孝文化观念,构筑起中国传统社会的优秀文明道德,这些既能够为环境道德提供必要的道德素材,又能够为环境道德提供文明价值,还能够为环境道德解决提供孝文化传承的道德基因,更能够成为环境道德的孝文化核心文明价值。

(四)孝文化的发展价值

孝文化在发展过程中成长,在成长过程中逐渐发展壮大,进而体现发展的文化价值,既作为环境道德的连接枢纽,又成为环境道德散发文化价值的重要手段。其实,“孝”源于血缘,始于自然,固于家庭,逐渐向广阔的新领域推进。据之,国家出现之后,仅限于血缘家族的“孝”逐渐延伸到政治、宗教、社会的广阔领域,成为一种社会性的道德准则[24]。据此分析,孝文化的发展价值,起源于自然血缘家庭,发展到国家社会领域和其他社会领域,既扩充了触及领域范围,又发展充实价值内涵,还成为价值判断衡量标准,更能形成道德性行为准则规范。进而分析,环境道德促进发展孝文化价值,既扩充环境道德的价值范围,又升华孝文化的价值内涵,还彰显环境道德的孝文化价值,为新时代创新发展环境道德准备价值要素。

(五)孝文化的目标价值

孝文化有发展目标,环境道德同样有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据之类比借鉴孝文化的目标价值。例如,孔子思想的核心是仁,仁不仅是孝之人性根源,而且是孝之要努力实现的终极目标[20]39。据此分析,环境道德的目标价值来源于孝文化,“孝仁”不仅是孝文化的核心,而且是环境道德的核心精髓,更是积极努力追求的环境道德目标,从而追逐孝文化的价值目标。

由此可见,环境道德在运行过程中能够显现孝文化价值,既是孝文化在环境领域中的创新应用,又在道德社会中扩展渗透,还是环境道德在孝文化范围内的创新发展。其中,孝文化核心价值发挥宏观抽象作用,孝文化自然价值提供物质源泉基础,孝文化文明价值确立科学理性规则,孝文化发展价值创新拓展科学内涵,孝文化的目标价值确立“奋斗目标”,共同或分立发挥环境道德的孝文化效用,显现孝文化的价值内涵,充分展现环境领域中的道德价值内涵。

综上撰述,环境法治与环境道德共同构建环境保护的“左膀右臂”,前者是传统习惯做法,力度非常大但实效有限;后者尝试理念创新突破,推广力度不大但实效巨大,原因在于环境主体真心参与环境过程,环境道德发挥巨大的环境和道德效用。其实,环境道德紧密关联民族精神,从中借鉴科学要素积极发挥激励效用,既提高环境道德在防治环境中的道德地位,又发挥道德激励效用,共同保存好共同的环境家园。例如,我们的民族精神从来就是动员和激励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实现中国梦,必须有中国精神[25]。据此借鉴,环境道德类似于我国的民族精神,发挥类似的激励促进效用,引领环境防治的新旗帜,既成为全体人类的精神支柱,又成为焕发力量的新源泉。目前,环境保护既是世界性难题,更是中国性难题中的难题,片面重视法治治理环境,或者孤立地运用法律手段防治环境,都难以取得预期的良性效果,而尝试创新发挥道德在环境领域的特殊效用,特别是引导参与主体以积极心态、积极行为和积极道德信仰参与环境防治,环境道德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共同道德追求或道德信仰,成为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共同在环境防治中发挥极致效用,充分显现环境道德的特殊“才能”。因此,环境道德的价值内涵丰富多彩,诸多方面构建具体部分,价值要素属于总体概括,然后从不同视角阐释之:价值要素奠定价值基础;自然法价值源于自然界环境,发掘符合自然规律的自然法价值内涵;道德价值源于道德社会,成为环境道德的本源性价值标准;法治价值源于法治社会,创新开辟了环境道德的新天地;孝文化价值源于中国传统社会,成为创新发展的新引擎。据此,环境道德发挥道德的积极效用,既解决了自然环境的道德问题,又化解了道德社会的环境难题,还为法治解决环境问题创新开辟了新通道;既促进提升法治治理环境的质量,又独立道德治理环境的新体系,还创新发展环境道德的价值内涵。其中,自然法价值、道德价值、法治价值和孝文化价值成为环境道德的“四小龙”,既优化了环境道德的法治质量,又夯实了道德基础,还形成了整体的道德价值,更在价值理念精神上丰富了价值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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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潇雨)

2016-12-12

胡利明,男,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经济师。

D922.68

A

1008-2603(2017)01-0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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