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父母重病或残疾家庭儿童法律权利保护问题

2017-02-23 15:42:20郑坚铭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重病残疾监护

郑坚铭

(海南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浅析父母重病或残疾家庭儿童法律权利保护问题

郑坚铭

(海南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父母重病或残疾家庭儿童是困境儿童组成部分,该群体不仅家庭贫困还需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只有建立多重救助机制,才能确保其法律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目前相关保障制度存在以下问题:未能准确界定父母重病或残疾家庭儿童特点及保障重点,未能建立以家庭为对象的保障体系,保障制度未体现家庭伦理与亲情要素。因而须尽快明确儿童分类保障概念体系,加快推进家庭支持儿童福利体系构建并健全社区支持相关制度,以保该群体法律权利得到有效救助。

困境儿童;儿童法律权利;保障机制

目前,困境儿童是我国儿童救助重点群体。其中,父母重病或残疾家庭儿童作为困境儿童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其法律权利保障问题没有得到充分重视,而与此相关的制度设计并不能有效解决该群体所面临的困境。

一、父母重病或残疾家庭儿童认定

父母残疾或重病家庭概念应从三个层面进行把握:首先,父母双方或一方身患重病或者残疾是认定此类家庭的形式要件;其次,父母因重病或者残疾出现不能、无力、无心履行监护情形是认定该群体的必要条件;最后,因父母监护能力不足造成儿童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是该群体认定的实质要件。

父母残疾或重病家庭儿童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贫困 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还需长期负担昂贵的医疗费用,入不敷出导致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最终引起儿童基本生存难以保障。

(二)儿童需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 父母因重病或残疾不仅不能履行监护子女职责还需要他人照顾,在无能力聘请劳务人员情况下,儿童就担负起照顾家庭及父母的重担。在《催泪:3岁娃照顾重病母亲 感动:残疾父母10年共患难》报道中3岁儿童小薇薇已经开始照顾重病父亲母亲[1]。而小薇薇只是众多该群体的缩影。

(三)需要多重救助机制 在父母重病或残疾家庭,父母属于残疾及重病人员或无医保的救助对象,子女则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父母与子女分别列入不同保障体系。根据此类家庭特点,除通常的物质支持外,还需要长期稳定的劳务帮扶,才能全面有效的解决儿童所面临的困境。

二、父母重病或残疾家庭儿童法律权利保障现状及问题

我国儿童权利立法体系包括:国际法层面以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文件《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等;国内法以宪法为基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重点,包括《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内的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根据我国《宪法》及《儿童权利公约》相关规定。儿童权利内容应包涵:儿童的一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与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儿童的特殊权利(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身份权、家庭成长权(不与双亲分离权、与家人团聚权、被收养权)、受抚养权、受监护权、福利权(最大限度地存活与发展权、健康权、受教育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刑责减免权、免受虐待和忽视权、工作权、参与权、游戏权等。

父母重病或残疾家庭儿童长期以来未获得政府和社会足够重视并成为家庭疾苦下被忽视群体。折射出长期以来我国仅关注儿童本身困境而忽视困难家庭儿童现状。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造成社会普遍认为养育子女属于家庭责任,只有孤、残及重病儿童才是社会救助对象。社会或媒体甚至将年幼子女照顾重病父母作为孝心典范进行宣传。社会的忽视导致政府监管的缺位,人们在感慨“穷人孩子早当家”时却忽视了儿童承受的辛酸也掩盖了政府和社会责任的缺位问题,只有等到极端案例出现才触发人们对该群体困境保障问题的反思。目前,我国还未出台有关困境儿童保护专门法律,多是政府政策性文件及管理办法,南京吸毒父母饿死女童案发生后困境儿童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焦点问题,中央政府及各地政府纷纷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并初步建立了困境儿童保障体系,2016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了保障困境儿童保障力度,为各地出台管理细则提供了依据,对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开展具指导意义。

《意见》中将困境儿童保障分为: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监护职责及残疾儿童福利几个层面,基本构建了困境儿童权利保障体系。其中将基本生活保障分为:“无生活来源”“经济困难”“突发性临时困难”三种类型;将父母监护能力不足分为:“无监护人”“无监护能力”“不履行监护职责”及“临时丧失监护人”等几种情况,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但是对于父母重病或者残疾家庭儿童权利保护还存在以下不足。

(一)未规定劳务帮扶措施

该群体有效保障不仅需要物质救助还需要劳务帮扶,特别是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活动不便、瘫痪在床情况,除确保儿童基本生存外还须确保儿童游戏权,受照顾权,教育权得到保障。在相关案例中,不乏子女为照顾重病父母,年幼弟妹,放弃学业,过度劳累、发育迟缓情况。因此,“单纯依靠津贴或补贴的制度模式仍有其局限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与回应不同困境儿童的需求!”[2]儿童只有接受教育,身心健康才能成长成才,繁重的家务劳动剥夺儿童受教育权利,必然导致贫穷的代际转移,出现贫困繁衍贫困现象。

(二)未考虑与父母共同生活需求

与双亲共同生活是儿童的基本权利之一。虽然父母无监护能力,儿童需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但是子女依然不愿意与父母分离。在《安徽13岁男孩照顾失明父亲 称是父亲的双眼》报道中,13岁的郑长明每天放学就小跑回家照顾父亲。他说:“父亲看不见,行动不方便,我早点回去好照顾他”,由于马上升初中,离校更远,孩子常说“最让他放不下的仍是父亲,他希望自己快些长大,带着父亲好好生活。”[3]可见子女虽然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但是血浓于水的亲情让子女仍希望与父母共同生活。《意见》规定:如果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民政部门担任儿童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依照这个规定,如果重病或残疾的父母被鉴定为无监护能力,那么子女必须脱离父母监护,这样的做法对于父母与子女而言都是无法接受的,也违人性的基本理念。因此,保障制度未体现儿童与父母共同生活需求。

三、父母重病或者残疾家庭儿童问题产生原因

(一)未准确界定该群体特点及重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从开启适度普惠儿童福利建设至今,我国已建立了孤儿生活津贴制度并逐步向其他困境儿童群体扩展的保障制度。60多万的困境儿童以及新出现的问题对传统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提出极大挑战。实现适度普惠制的前提是要明确各类别的内涵、外延、特点及保障重点,才能建立起针对性的保障制度,确保各群体法律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而目前我国有关儿童群体分类及各群体的界定却并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有效性与针对性并造成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难以展开。洛阳市基层工作者认为:“将儿童分为上述几个层次和类别分类不尽全面、科学,将会造成实际生活中急需要得到保障的儿童得不到保障,更主要的是基层开展工作可操作性不强。”[4]可见,如何科学分类,并准确界定各类别特点及界限是有效保障的前提。

(二)未建立以家庭为对象的保障制度

20世纪80年代以后,对困境家庭儿童的支持已经成为西方社会家庭政策的主要目标。针对困境儿童家庭支持福利制度在西方国家受到了政府充分重视与支持。《意见》针对不同儿童类型予以资助但是并未以家庭为保障对象。

父母重病或残疾家庭相关制度,须考虑维持家庭稳定的基础上,寻求解决该群体困境办法。应在确保保证家庭完整上,既能保证儿童基本生存权又能够让其从繁重家庭责任中解脱出来。目前我国儿童福利制度设计体现“重儿童、轻家庭”特点,《意见》虽然加强对父母监护职责干预却没有针对不同类型儿童及家庭特点给予帮扶。

(三)未体现家庭伦理与亲情因素

困境儿童问题之所以较孤儿问题更难以解决,因为困境儿童保障措施须既要保障儿童基本生存,又要解决复杂亲情及家庭伦理关系。如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中的小萱萱父母因诈骗双双入狱,小萱萱的监护问题却几经周折仍未解决,给萱萱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主要原因是小萱萱父母不愿意放弃小萱萱抚养权,而寄养家庭普遍觉得替他人养孩子,养大成人后其父母刑满释放就要要回孩子,这时养父母也许已经与子女建立了深厚感情,但是亲生父母与子女亲情又难以割舍,因此,造成无人愿意长期承担抚养小萱萱的义务。小萱萱问题反映出,困境儿童保障必须需考虑亲情及伦理因素,才能有效解决问题

对于父母重病或残疾家庭儿童而言,亲情与血缘纽带不会因为监护的转移而割裂,子女有时也不会因为物质条件的艰苦而离开父母,因此,保障措施如不体现亲情及伦理因素就难以有效解决该群体困境。

四、完善父母重病或者残疾家庭儿童保护建议

(一)须明确我国儿童分类基本概念体系

2013年,民政部首次提出区别于孤儿与普通儿童,将困境儿童分为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2014年民政部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一步明确了五类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遭受家庭暴力侵害与遗弃儿童、缺乏关爱的留守与流动儿童、家庭贫困儿童以及自身重病重残等特殊困境儿童。2016年意见根据基本生活分为:“无生活来源”“经济困难”“突发性临时困难”三种类型,将父母监护能力不足分为:“无监护人”“无监护能力”“不履行监护职责”及“临时丧失监护人”等几种情况进行救助。可见我国近年来在政策层面对于困境儿童的界定、分类及保障并不明确,缺乏一致性和统一性,也给困境儿童保障理论研究工作及实践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笔者认为,须明确以下问题。

1.明确我国新时期儿童权利保障类别 适度普惠制是对儿童进行分类保障,但是,我国还未明确须救助儿童分类问题,造成理论和实践工作诸多不便。因此,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实情况,结合发达国家已有经验,应尽早确定需保障儿童分类问题。

2.准确界定各类别内涵外延 以困境儿童为例,目前有关困境儿童分类标准中就存在诸多群体重合问题,如贫困家庭儿童这个群体就很难界定,通常情况下困境儿童多存在家庭贫困问题,那其内涵外延应如何界定?如果不能准确把握群体内涵和外延,所谓分类保障也只是空谈。

3.明确各群体特点及保障重点 分类保障目标就是对症下药,以最合适方式去帮助最需要帮助的儿童,以实现有效保障目标。明确各类别儿童特点以及保障重点是开展分类保障的前提。以父母重病或者残疾家庭儿童为例,此类儿童往往要承担繁重的家庭责任,照顾父母甚至打工赚钱,又要完成学业,导致儿童受抚养权、受监护权、福利权、游戏权等得不到实现。那么对于对此类儿童除物力救助帮扶外还须思考如何让儿童从繁重家庭责任中解救出来,虽然穷人孩子早当家,但是年幼子女承担过于繁重的家庭责任确实有悖于儿童成长的一般规律。

(二)加快推进家庭支持儿童福利体系构建

困境儿童保障难点在于面临复杂的家庭及伦理问题,困境问题根源产生于家庭也须在修复家庭功能基础上寻求解决问题思路。家庭是有利于儿童成长的最佳环境,也是儿童应对社会风险的核心场所。从积极福利视角来看,以家庭为核心的福利制度设计不仅旨在修补缺陷与事后救助,更重要的是以支持和满足儿童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将家庭作为保护儿童重要场所进行投资与完善,而不能将儿童与家庭割裂开,单纯站在儿童生存角度提出保障措施。美国早在1972年就在宾夕法尼亚州建立了家庭支持项目,鼓励残疾儿童与家庭共同生活并从社区获得必要服务,形成了“州政府出钱,社区提供服务”制度模式;英国也于1989年正式明确了家庭支持福利原则,强调父母与儿童权利的平衡、支持父母履行职责……与家庭成员成为合作伙伴等重要价值观[5]。

以父母重病或者残疾家庭儿童为例,如果将其父母界定为无经济来源或者父母无监护能力而将其视为孤儿或者剥夺其父母监护权,这种让母子分立的制度不仅是不人道的,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须在家庭为帮扶对象基础上寻求妥善解决此类儿童的保障思路并制定相应措施。

(三)健全社区支持相关制度

社区作为儿童成长重要场所及影响家庭环境的要素之一,社区建设也是家庭支持福利体系建设中不可忽视环节。一方面,注重社区资源建设,尤其是有利于儿童及其家庭成长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物品提供,努力构建“儿童友好、家庭友好”型社区;另一方面,作为福利提供的“最后一公里”,可注重发挥社区支持性服务功能,如依托社区建立专门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在承担汇总儿童福利基本信息、受理儿童津贴申请、定期培训儿童福利督导员等基本职能基础上,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相应服务。此外,社区还可发挥自身社会功能(社区动员、社区照顾、社区救助等)协助困境儿童及其家庭获得其他社会资源,发挥不同制度的协同作用,丰富困境儿童家庭社会支持服务体系。

以父母重病或残疾家庭为例,长期以来此类家庭的社区帮扶做得不足,社区工作往往在节假日给予临时性慰问,或者依靠邻里、亲属及热心人士帮助。但是一日三餐、洗衣做饭天天周而复始,此类家庭需要长期稳定的劳务支持才可有效解决儿童困境,而临时、偶尔或者不稳定的帮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国家须明确社区相关职责,政府应出资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社工、义工为此类家庭提供稳定的帮扶,才可以从根本上确保儿童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1] 周广聪,英子.催泪:3岁娃照顾重病母亲 感动:残疾父母10年共患难[EB/OL].http://mt.sohu.com/20160227/n438709776.shtml,2016-2-27.

[2] 满小欧,王作宝.从“传统福利”到“积极福利”我国困境儿童家庭支持福利体系构建研究[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

[3] 张魏桔.安徽13岁男孩照顾失明父亲称是父亲的双眼[EB/OL]. http://edu.gmw.cn/2016-03/12/content_19264972_5.htm,2016-3-12

[4] 王海健.困境儿童怎样分类[N].中国社会报,2014-5-16(3).

[5] 满小欧,李月娥.西方困境儿童家庭支持福利制度模式探析[J].北京社会科学,2015(11).

(责任编辑:张玉秀)

A Brief Analysis on the Legal Rights Protection of Children with Parental Illness or Disabled

ZHENG Jian-ming

(School of Economic and Management,Hainan University,Haikou 570228 ,China)

Children with Parental Illness or Disabledar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Vulnerable children, not only aretheir family Poverty they also have to be burdened by heavy household chores. Only the establishment of multiple security mechanisms to ensure that their legal rights are effectively protected. At present,there levant security mechanism has the following defects: the protection focus can not be defined accurately, and the family protection system can not be established, the security system does not reflect the family ethics and affection.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concept system ofguarantee children classification as soon as possible, speed up the construction of family support welfare system, improve the relevant system of community support to ensure that the group's legal rights are effectively rescued.

Vulnerable children; legal rights of children ; security mechanism

2016-11-26 作者简介:郑坚铭,男,汉族,广东潮汕人。法学博士。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保障法、海洋法。

D922.183

A

1009-9743(2017)01-0090-05

10.13803/j.cnki.issn1009-9743.2017.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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