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理性之光一课的教学逻辑

2017-02-22 20:57吴浪思
关键词:卢梭逻辑理性

吴浪思

【摘要】 构建好的逻辑思路、理清知识间的相互联系,是歷史教学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课堂逻辑的选择,要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要有利于学生准确地认识历史,理解史实间的内在联系。在本文中,笔者就以岳麓版必修三《理性之光》一课为例,尝试重构课本的内在思路,探索一个更有利于学生学习的教学逻辑。

【关键词】 《理性之光》 教学逻辑

【中图分类号】 G633.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992-7711(2016)12-1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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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本的逻辑结构

在《理性之光》这一课中,岳麓版教材以人物为中心,深入、细致地介绍了四位启蒙思想家的理论。然而,课本的这种逻辑结构,似乎并不利于学生认识,一节课下来,这学生对启蒙思想的全貌依然是茫然且困惑的。

笔者认为,以人物为中心的编排顺序,割裂了不同思想间的内在联系,不利于培养学生全局意识和整体观念。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以学生认识为中心,梳理知识间的联系,重新建构教学逻辑。

二、重建教学逻辑

1.人的理性——构建理想社会的前提

首先,理性是启蒙思想家构建理想社会的手段。随着近代科学的发展,人们不仅要探索自然界的规律,而且试图揭示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人们抛开古代的文章典籍,开始质疑一切法律、习俗和统治者的权威,提出了一系列诸如君权从何而来、社会如何构成、如何防止暴政等问题,体现了人类对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理性思考。

其次,启蒙思想家笔下的理想社会本身,也是高度理性化的。例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表达了启蒙思想家的理想,正如中国儒家的《礼记·礼运》篇所描述的大同社会那样,卢梭描述了一个高度理性化的社会,民众能根据自身的理性趋利避害,相互让渡权利,选出统治者,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天赋人权——构建理想社会的基础

天赋人权的概念,源自近代的自然法理论,它设定了人的某种自然状态,即“天赋人权”的思想。其含义大致包括自由、平等、生命、安全和私有财产等。在启蒙思想家的笔下,抽象的人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永恒性,人权是自然存在的,“造物主”赋予的,是人类意志不可改变和转移的,是任何人为立法不可抵消的;二是普世性,人权非某个民族、某个社会或某个团体所独有,而是全人类共有的属性。

这种源于自然法的“天赋人权”,是构建人类理想政治的理论基础,也是“社会契约论”立论的前提。洛克认为,人的自然状态并非完美,存在着许多弊端和局限性,由于人人都是自由的,存在着相互争执的可能性,为了避免自然状态的弊端,人类需要建立国家、政府,以维护人类的生命、财产等天赋权利。这就引出了社会契约论的基本论点,从根源上揭示了政治产生的原因。

3.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说——构建理想社会的途径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论述人类的自然状态,即人享有完整“天赋人权”的生活。卢梭也构想了一个完美的人类最幸福的“黄金时代”,那时的人们过着自由、平等、幸福的生活,每个人都拥有自己而不去剥夺别人的东西。然而,打破这一切的是人们满足生活的需要,为了过上更富足的生活,人类不断从事生产劳动,导致了私有制和不平等的发展。人类在私有观念的驱使下,相互仇恨、残害,自然法不能发挥其功能,人类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于是全体人民约定,“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个共同体,就是国家,而人类之间互相缔结的契约,就是共同体得以产生的途径。

但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有着很大的不同。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中,他主张人民将权利完全让渡给君主,之后就要完全服从君主的指令,君主拥有干涉个人自由的完全权力;在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中,人民的权利让渡是部分的、有所保留的。而卢梭认为,在社会权利让渡的过程中,既不能将权利让渡给君主,也不能让渡给政府,他主张权利应让渡给公民全体。而这种让渡,不是洛克所说的有限的让渡,而是人民将自身的所有权利完完整整地交付给“人民的全体”,不可有所保留。而当人民将权利交给“人民的全体时就产生了“公意”,完全的人民主权形成了。

4.三权分立——理想社会的保障

启蒙思想家积极运用人的理性,以天赋人权为基础,阐述了在理想社会中,国家、政府的起源、权力来源和基本职责。然而,基于社会契约建立起来的国家,就一定是公正无私,能充分保障人民的利益吗?

在人类的历史上,存在着两种形式的暴政。一种是18世纪的法国人所熟知的,专制君主的暴行。另一种形式的暴政,则是雅典的民主制度。雅典的民主是简单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是简单投票、少数服从多数决定的,并非建立在对人权普遍尊重的基础上。因此,不论是“多数人的暴政”还是“少数人的暴政”,都是启蒙思想家不愿看到的。“三权分立”就是启蒙思想家用于制衡权力,保障天赋人权的重要工具。

要确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并非简单地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配给议会、国王和法官行使。“三权分立”更强调权力之间的独立性,三权不可合二为一,更不可合三为一。因为只有独立,才谈得上制衡。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在中提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由此可见,启蒙思想家还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三权分立制度,来维护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构建起来的理想社会,保障人们的天赋人权。

5.小结

本文通过梳理启蒙思想中理性、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说和三权分立等思想的内在联系,重新构建了课堂的教学逻辑和教学顺序。笔者认为,课堂教学,不一定要完全依照课本的叙述顺序,而要根据知识的内在逻辑,以便于学生认识和学习为旨归。这样才能符合人类的认知规律,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原则。

[ 参 考 文 献 ]

[1]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查理·路易·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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